国际航空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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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2024年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2024年

合同编号:__________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2024年鉴于承运人从事国际航空运输业务,旅客自愿购买机票,乘坐承运人的航班,双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1.1本公约所称“承运人”是指具有国际航空运输资质,从事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航空公司。

1.2本公约所称“旅客”是指购买机票并自愿乘坐承运人航班的人员。

1.3本公约所称“行李”是指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和托运行李。

1.4本公约所称“货物”是指旅客交由承运人运输的物品。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1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约定的航班、时间和地点,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送到目的地;(2)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旅客提供餐食和饮料;(3)为旅客提供必要的安全、急救和其他服务;(4)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标准,运输旅客的行李和货物;(5)遵守国际航空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和公约的规定;(6)在航班延误、取消或者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按照本公约的约定处理。

2.2旅客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承运人办理登机手续;(2)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标准,支付机票价格、行李和货物的运输费用;(3)遵守承运人制定的航班规定,配合承运人进行安全检查;(4)不得携带危险品、违禁品和影响航空安全的物品;(5)在航班延误、取消或者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按照本公约的约定处理。

第三条行李和货物的运输3.1承运人应当对旅客的行李和货物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行李和货物符合航空运输的要求。

3.2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标准,运输旅客的行李和货物。

对于超重、超大、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特殊物品,承运人有权拒绝运输。

3.3旅客应当如实申报行李和货物的重量、体积和内容,并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标准支付运输费用。

3.4承运人对于旅客的行李和货物损失、损坏或者延误的,应当按照本公约的约定承担责任。

第四条航班延误、取消和备降4.1承运人应当尽力避免航班延误、取消和备降。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7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7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7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7(简称“附件17”)是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确保全球民航安全和航空运输的顺利进行。

附件17于2002年生效,是国际民航界的重要里程碑。

附件17主要涵盖了民航安全的各个方面,包括飞行员和机组人员的安全要求、机场和航空器的安全措施、货物和邮件的安全管理等。

这些要求和措施的实施,旨在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保护乘客和机组人员的生命安全,维护全球民航的稳定和安全。

附件17规定了飞行员和机组人员的背景调查和安全审查要求。

在招募和培训飞行员和机组人员时,航空公司必须进行严格的背景调查,确保其没有犯罪记录或与恐怖主义有关的背景。

此外,附件17还要求航空公司对飞行员和机组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和评估,以确保他们具备应对各种紧急情况的能力。

附件17还规定了机场和航空器的安全措施。

机场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安全检查、安全设施和安全培训等。

航空器必须配备先进的安全设备,如防劫持系统和爆炸物探测设备,以提高飞行安全水平。

此外,附件17还要求机场和航空公司加强对乘客和行李的安全检查,以防止携带危险品和违禁品上机。

附件17还规定了货物和邮件的安全管理要求。

航空公司必须对所有运输的货物和邮件进行安全检查,以防止携带炸药、毒品或其他危险物品。

此外,附件17还要求航空公司建立货物和邮件的追踪系统,确保其安全运输和交付。

附件17的实施对全球民航安全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通过加强对飞行员和机组人员的背景调查和安全审查,附件17有效地防止了恐怖分子混入航空业。

通过加强对机场和航空器的安全措施,附件17提高了飞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通过加强对货物和邮件的安全管理,附件17防止了恐怖分子利用航空运输进行炸弹袭击等恐怖活动。

然而,附件17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附件17的要求和措施需要各国共同遵守和执行,需要各国加强合作和信息共享。

其次,附件17的实施需要航空公司和机场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对一些发展中国家来说可能是一个挑战。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中英文)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中英文)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年12月7日芝加哥)序言鉴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未来发展对建立和保持世界各国之间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大有帮助,而其滥用足以威胁普遍安全;又鉴于有需要避免各国之间和人民之间的磨擦并促进其合作,世界和平有赖于此;因此,下列各签署国政府议定了若干原则和办法,使国际民用航空得按照安全和有秩序的方式发展,并使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得建立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健康地和经济地经营;为此目的缔结本公约。

第一部分空中航行第一章公约的一般原则和适用第一条主权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第二条领土本公约所指一国的领土,应认为是在该国主权、宗主权、保护或委任统治下的陆地区域及与其邻接的领水。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一、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

二、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应认为是国家航空器。

三、一缔约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的许可并遵照其中的规定,不得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或在此领土上降落。

四、缔约各国承允在发布关于其国家航空器的规章时,对民用航空器的航行安全予以应有的注意。

第三条分条注: 一九八四年五月十日,大会决定修正芝加哥公约,增加第三条分条。

该条尚未生效。

一、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必须避免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

此一规定不应被解释为在任何方面修改了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各国的权利和义务。

二、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在行使其主权时,对未经允许而飞越其领土的民用航空器,或者有合理的根据认为该航空器被用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相符的目的,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场降落;该国也可以给该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以终止此类侵犯。

为此目的,缔约各国可采取符合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包括本公约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任何适当手段。

每一缔约国同意公布其关于拦截民用航空器的现行规定。

三、任何民用航空器必须遵守根据本条第二款发出的命令。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四 第九版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四 第九版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四第九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四第九版》是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定的文件,用于规范国际民用航空界的标准和规则。

附件十四主要关注航空安全,包括航空器运行的各个方面,如飞行员训练、飞机维护、航空器操作等。

附件十四第九版于2019年生效,是该附件的最新版本。

这个版本的发布主要是为了适应航空业的快速发展和技术的进步。

该附件总结了过去几年内发生的航空事故和事件,并通过更新和完善规则,提高飞行安全性和运营效率。

第九版的附件十四对航空器运行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附件十四规定了飞行员的训练和认证要求。

这些要求包括基本技能、专业素质和经验等方面的要求,确保飞行员具备足够的知识和技能来应对各种飞行任务。

此外,附件十四还对机组人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进行了规定。

这是为了确保机组人员在长时间飞行中保持良好的身体和精神状态。

根据这些规定,航空公司应该对机组人员的工作时间和值勤情况进行合理的安排,以避免过度疲劳和工时超标。

附件十四还包括对航空器维护和修理的规定。

这些规定要求航空公司建立和实施严格的维护标准和程序,确保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保持良好的状态,并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

此外,该附件还规定了飞行员在操作中应遵守的规则和程序。

这些规定包括起飞和降落操作、高度和速度限制、紧急情况下的应急程序等。

这些规则和程序的目的是确保飞行操作的安全性和一致性。

总而言之,《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四第九版》是航空业中非常重要的一份文件,对航空器运行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通过遵守这些规定,可以提高航空安全性,减少事故和事件的发生,并确保航空运营的高效性和可持续发展。

国际民航主要公约

国际民航主要公约
1980年
《反破坏公约》
1971年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1980年
《日内瓦公约》
1948年
《关于国际承认航空器权利的公约》
1948年/2000年
《罗马公约》
1952年
《关于外国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公约》
1958年
《蒙特利尔议定书》
1978年
《修改1952年10月7日在罗马签订的关于关于外国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公约的议定书》
1955年
《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1975年
《蒙特利尔公约》
1999年
全面取代《华沙公约》,全称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2005年
《东京公约》
1963年
《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行为的公约》
1978年《反劫机公Fra bibliotek》1970年
《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2.领空主权原则的确立
3.空域管理的原则
4.空域管理的内容
公约
签署年份
名称与内容
我国加入时间
《芝加哥公约》
1944年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与此共同签署的还有另外四个公约,分别是《国际民用航空临时协定》、《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国际航空运输协定》《国际民用航空会议最后议定书》
1974年
《华沙公约》
1929年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1958年
《海牙议定书》
------------
《开普敦公约》
2001年
《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
2009年
《蒙特利尔公约》需要了解的内容包括: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介内容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介内容

一、背景介绍《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国际民航组织(ICAO)的主要成文法规,被视为国际民用航空领域内最具权威性和影响力的文件之一。

《公约》于1944年在芝加哥通过,并于1947年4月4日生效。

旨在确立国际民用航空的基本原则,促进全球民航安全、效率和可持续发展。

二、《公约》主要内容1. 开放性原则《公约》第1条规定,“民用航空应开放给全世界所有国家的飞机,而不受特别限制”。

这一原则促进了国际民用航空的普遍发展和合作,有助于减少国际航空运输的政治干预,促进了国际间的通联和交流,为全球发展提供了便利条件。

2. 航空器国籍《公约》规定,每架民用航空器必须注册在一个国家,并且该国家对该航空器行使有效的和实际的管辖权。

这一规定确保了对民用航空器的有效管理和监管,也保证了民用航空器在国际空域内的合法地位。

3. 航空器检验《公约》对航空器的检验和证明了具有国际性的指导规定,包括航空器的适航要求、航空器设备的使用、机上人员的资格和执照、航空器的司法管辖等方面内容。

这些规定为各缔约国确立了普遍的标准和程序,有利于促进各国在民用航空领域内的合作与交流。

4. 空域管理《公约》还规定了缔约国在开放式空域内的管理,包括了通信设备和程序、雷达监控、空中交通管制等方面。

这些规定的制定,为全球航空安全和高效率的实现提供了有力保障。

5. 航线和机场《公约》对国际航线和国际机场的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了规定。

对国际航线的开放、安全、通畅和有效的利用提供了规范,有助于全球航空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6. 避障和救援《公约》规定了对于航空器的救援和搜索以及对于航空器和乘客的安全探测的规定。

这些规定保证了航空器在空中和地面上遇到困难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援助和救济。

三、《公约》的影响和意义《公约》作为国际民航组织最重要的法规文件之一,对于全球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和安全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它促进了不同国家之间的合作和交流,提高了国际航空安全水平,促进了全球民用航空事业的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1944年12月7日签订的公约。

主要内容
1.确认国家航空主权原则:公约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2.适用范围:公约只适用于民用航空机。

3.飞机的权利:公约规定,关于不定期航空业务,各缔约国同意不需要事先扶准,—飞机有权飞入另一国领土,或通过领土作不停降的屯行;关于定期航班,则需要通过签定双边协定的方式,才得以在该国领上空飞行或进入该领土。

4.国家主权:公约规定各缔约国有权拒绝外国飞机在其国内两个地点之间经营商业性客货运输,及因军事需要或公共安全的理由可以设置飞行禁区。

5.设立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为及时处理因民用航空迅速发展而出现的技术、经济及法律问题,设立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作为公约的常设机构。

公约规定了该机构的名称、目的和大会、理事会、航空委员会等的组成及职责。

6.争议和违约:公约规定,缔约国发生争议可提交理事会裁决,或向国际法庭上诉;对空运企业不遵守公约规定者,理事会可停止其飞行权;对违反规定的缔约国,可暂停其在大会、理事会的表决权。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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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核心内容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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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介及历史背景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起源与发展
1919年巴黎航空会议上提出
• 各国政府开始关注航空问题 • 成立国际航空委员会 • 制定国际航空法规
1929年签订《巴黎公约》
• 确立国际航空的基本原则 • 规范国际航空活动 • 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奠定基础
02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主要条款与内容
航空器权利与管辖权
航空器权利
• 国家对其领空享有主权 • 国家对其注册航空器享有管辖权 • 航空器在领空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管辖权
• 国家对其注册航空器享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管辖权 • 国际航空活动中涉及多个国家利益的,由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协调
国际航空交通规则与程序
中国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框架下的合作与参与
合作
• 参与国际航空组织的活动 • 与其他国家开展航空业交流与合作 • 为全球航空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参与
• 参与国际航空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 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更新与改革提供建议 • 为全球航空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05
未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发展趋势与挑战
保障各国航空业公平竞争与持续发展
公平竞争
• 确立各国在国际航空市场上的权利和义务 • 规范国际航空市场竞争活动 • 为各国航空业的发展提供平等机会
可持续发展
• 确立各国航空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 规范国际航空业的发展活动 • 为全球航空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提高全球航空安全水平与航班效率
航空安全
1944年签订《芝加哥公约》
• 进一步完善国际航空法规 • 确立国际航空主权原则 • 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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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任务
能说出主要的国际空运公约名称 明白华沙体制与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
联系 学会运用华沙体制来判断空运事故的责
任方
第一节 国际航空公约
较有影响力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有: 《华沙公约》(1929年); 《海牙议定书》(1955年); 《瓜达拉哈拉公约》(1961年); 《危地马拉议定书》(1971年); 《蒙特利尔第一号议定书》(1975年); 《蒙特利尔第二号议定书》(1975年); 《蒙特利尔第三号议定书》(1975年); 《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1975年)。 这八份文件又被合称为“华沙体系”。 它们彼此内容相关却又各自独立。 《蒙特利尔公约》(1999年)— 将取代《华沙公约》
一、《华沙公约》
《华沙公约》全称为《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1929年10月12日签订于波兰华沙,自1933年2月13日生效。 我国于1958年7月20日递交加入书,同年10月18日对我国生效。 《华沙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目前
共有149个国家批准或加入该公约。
⒋ 承运人责任规定
⑴承运人对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损失 负责赔偿。
⑵《华沙公约》采用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即当承运人的过失是发生在驾驶中、飞机操作中或者在 领航时,则承运人虽有过失,也可要求免责。
⑶《华沙公约》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赔偿责任以每千克 250金法郎为限,除非托运人声明价值并缴费。 如因承运人的故意不良行为所致,则丧失责任限额。
1955年9月28日签订于海牙,自1963年8月1日生效。 我国于1975年8月20日递交加入书,同年11月18日对我国生效。 目前共有131个国家批准或加入该公约。 《海牙议定书》与《华沙公约》构成一个不可分离的统一文件,
称之为《1955年在海牙修订的华沙公约》。 《海牙议定书》对《华沙公约》的主要修改部分如下。
一、《华沙公约》
⒍ 索赔和诉讼时效 ⑴索赔通知期限:
货物损坏——收到货物之日起7天内。 货物延迟——收货人支配之日起14天内。 如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索赔通知,就不能再向承运人起诉。
⑵诉讼时效:
2年,自航空器到达目的地之日起,或应该到达之日起, 或运输停止之日起。
二、《海牙议定书》
《海牙议定书》全称为《修订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二、《海牙议定书》
⒉ 承运人责任方面
⑴《海牙议定书》采用完全过失责任制——删除驾驶过失免责条款。 又称推定过失责任制——“推定过失,举证倒置”。 一旦出现货物损失,首先假定承运人有过失, 承运人只有举证说明自己并无过失,方可免责。
⑵《海牙议定书》只是提高了承运人对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 对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不变。
《华沙公约》共分5章41条,有关货物运输的主要规定如下。
一、《华沙公约》
⒈ 公约的适用范围
⑴商业性的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旅客、行李在内的其他取酬的和免费的国际航空运输。
⑵邮件和邮包的运输因为另有国际邮政公约管辖,所以不适用。 ⑶公约管辖的国际航空运输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航空运输的出发地和目的地分别在两个缔约国的领土内; ②虽然航空运输的出发地和目的地处于同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
1975年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修订的华沙公约》。 “华沙法律体系”是由《华沙公约》和一系列修改议定书构成的。
三、《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
《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主要在三个方面作了新规定。 1.责任限额每公斤由250金法郎改为17个特别提款权(SDR)。 2.对电子货运资料的存储和传递作了规定。 3.责任制度由主观责任制改为客观责任制。 承运人只有证明货物的损失是由下列原因造成的才可以免责: ⑴ 货物内在的属性或缺陷; ⑵ 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以外的人包装不良; ⑶ 战争行为或武装冲突; ⑷ 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过境有关的行为。 《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采用无过失责任制, 即不再以是否存在过失来判断承运人是否负责, 又称严格责任制。
但在另一个国家(无论该国是否《华沙公约》的缔约国)的 领土内有一个协议规定的经停地。
一、《华沙公约》
⒉ 运输凭证
⑴《华沙公约》关于航空货物运输的凭证被称为“航空货运单” ⑵航空货运单是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运输条件的初步证据。 ⑶航空货运单本身就是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的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⒊ 航空运输期间
⒊ 索赔和诉讼时效方面
⑴《海牙议定书》对索赔时效作了修改: 货物损坏——收到货物之日起14天内。 货物延迟——收货人支配之日起21天内。
⑵《海牙议定书》对诉讼时效未加修改。
三、《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
《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全称为《修订经1955年9月28日订于 海牙的议定书修正的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 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第四号附加议定书》。
1975年9月25日签订于蒙特利尔,自1998年6月14日生效。 它不是政府间的协定而只是航空公司间的协议,但是经美国民航
委员会(CAB)批准。目前共有51个国家批准。 本协议只适用于航线始发点、目的地点或经停点中有一点是在美
国的航空运输。 《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可被称为《1955年在海牙修订的和
二、《海牙议定书》
⒈ 运输凭证方面
⑴《海牙议定书》关于航空货物运输的凭证被称为航空货运单 (Air Waybill,AWB)
⑵《海牙议定书》明文规定可以签发可转让的航空货运单。 ⑶但在实际业务中航空货运单一般都印有“不可转让”字样,
所以事实上,航空货运单仍不具有可转让性、不是物权凭证。 这是航空货运单与海运提单的本质性区别。
⑴航空运输期间也就是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货物交由承运人 保管的全部期间,包括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 降停的任何地点。
⑵但对于在航空站以外的陆运、海运或河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的 灭失或损坏,只有当这种运输是为了履行航空运输合同,或者 是为了装货、交货或转运时,承运人才予以负责。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华沙公约》
一、《华沙公约》
⒌ 托运人、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⑴托运人对货物处理的权利: 有权在货物运输的途中将货物提回; 对已运至目的地的货物要求回运或改运; 对在经停机场的货物要求中止运输; 要求将货物交付给非航空货运单指定的收货人。 ⑵收货人行使提货权后,托运人的上述权力丧失。 ⑶托运人或收货人的义务: 支付运费; 填写航空货运单、提交必要的单证; 受领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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