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中心城区防空地下室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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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29•【字号】•【施行日期】2006.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市府办发〔2006〕56号)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目前,我市已进入主汛期,同时也进入了地质灾害的多发期。

为贯彻落实4月19日召开的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议和5月25日至26日召开的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座谈会精神,切实抓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范工作,最大限度的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现将进一步做好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认清形势,切实增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近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认真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是,由于我市地质地貌的特殊性,加之长期以来的矿产资源开采、重点工程的施工等因素影响,我市地质灾害隐患特别严重,属于全省地质灾害的多发区,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警惕和重视,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紧迫性、长期性、艰巨性的认识,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松懈情绪,切实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立即行动,认真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工作各县、特区、区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地质灾害特别危险点危急程度及受胁情况进行逐一核实,真正做到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急程度底数清、情况明,干部群众能知晓。

排查工作中,要切实做到“五查”:一查有无新增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二查原地质灾害隐患点是否有加剧的情况;三查各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预案是否健全,各项防灾措施是否完善;四查监测信息网络是否建立和健全,信息渠道是否畅通,地质灾害特别危险点、重大隐患点跟踪管理制度、日报制度、周报制度和地质灾害灾情速报制度执行得如何;五查各级各有关部门防治责任是否落实到位。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2010)【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市府办发[2010]64号【发布部门】六盘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4.22【实施日期】2010.04.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市府办发〔2010〕64号)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六盘水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六盘水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为了高效、有序地应对地质灾害,提高灾害发生时或险情出现时的应急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的规定,结合六盘水市实际,修订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和适用范围(一)工作原则: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科学决策、科学施救;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二)适用范围:本应急预案适用于我市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发性地质灾害或险情出现达到预案启动条件时的应急反应。

二、应急机构及职责分工(一)为做好我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或险情出现时的抢险救灾应急指挥工作,成立六盘水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市政府市长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水城军分区司令员成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国土资源局、六枝特区政府、盘县政府、水城县政府、钟山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民政局、市经信委、市安监局、市交通局、水城公路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疾控中心、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应急办、市广电局、市气象局、市地方电力局、六盘水供电局、市商务粮食局、市农委、市民委、市能源局、市教育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外侨旅游局、六盘水无线电管理分局、市铁路护路办、中国电信六盘水分公司、中国移动六盘水分公司、六盘水车务段、水城汽车运输公司、中国人保财险六盘水分公司、一一三地质大队、贵州省环境监测院六盘水分院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0•【字号】市府办发[2008]42号•【施行日期】2008.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市府办发〔2008〕42号)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市企事业单位:《六盘水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2008年5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 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六月十日六盘水市地震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使地震应急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规范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建立健全指挥统一、协调有力、决策科学、资源共享、反应迅速的应急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5号)、《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六盘水市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四)工作原则六盘水市内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或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及有关县(特区、区)人民政府立即自动按照本预案实施地震应急,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区域为主、反应迅速、高效有力的原则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是处置贵州省行政区域重大、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是处置六盘水市行政区域较大、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

视贵州省人民政府、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地震应急的需求,国家地震应急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府办发[2005]55号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府办发[2005]55号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06.22施行日期2005.08.01文号市府办发[2005]55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府办发〔2005〕55号)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六盘水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六盘水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切实保障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29〕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辖区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各县、特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钟山经济开发区房产局可由市房产管理局授权,负责钟山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第二章鉴定第六条市、县(特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钟山经济开发区房管局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的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及其它能说明房屋权属关系的合法证明材料(房屋使用权人提出委托的还须产权人同意鉴定的证明或其它法定单位委托鉴定证明)。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六盘水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六盘水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六盘水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28•【字号】六盘水府办函〔2017〕80号•【施行日期】2017.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六盘水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的通知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更名并调整成员的通知》(黔府办函〔2017〕119号)、《省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关于印发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及办公室主要职责和工作机制的通知》(黔地灾防指发〔2017〕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指挥,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六盘水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成人员指挥长:张涛(市政府副市长)副指挥长:李维毅(市政府副秘书长)曾晓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成员:彭良国(六枝特区政府副区长)路振(盘州市政府副市长)谢寿阳(水城县政府副县长)谷立新(钟山区政府副区长)黄近(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居应兰(市政府新闻办专职副主任)周晓波(水城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任健(市纪委常委)邬瑞凡(市发展改革委总经济师)杨德育(市卫生监督所副所长)胡小敏(市旅游发展委总规划师)梅建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调研员)喻可(市编委办副主任)黎家良(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文翔(市财政局总经济师)沈成秀(市民政局副局长)穆江(市安全监管局总工程师)宋邦维(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李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杨晓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潘攀(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贺小考(市能源局副局长)陈黎(市政府副县级督学)魏嵬(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胡雍贤(市扶贫局副局长)张林(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副局长)王安刚(市森林公安局局长)童宇(市水务局副局长)杨建成(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总工程师)陈劲松(武警六盘水市支队参谋长)欧阳春东(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刘军(市防震减灾局局长)刘书华(市气象局副局长)张世松(六盘水工务段副段长)曾庆禹(省地质环境监测院六盘水分院院长)蒋向东(省有色和核工业地质局二总队副队长)冯发炎(省地矿局113地质大队副队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国土资源局,曾晓芳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采煤诱发地质灾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采煤诱发地质灾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采煤诱发地质灾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16•【字号】六盘水府办函〔2022〕45号•【施行日期】2022.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采煤诱发地质灾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省属驻市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六盘水市采煤诱发地质灾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六盘水市采煤诱发地质灾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好国家、省、市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解决全市采煤诱发地质灾害风险管控措施不到位、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资金落实不到位、搬迁治理不及时等问题,有效防范和化解采煤诱发地质灾害风险,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采煤诱发地质灾害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各市(特区、区)要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着手制定方案,明确工作措施,紧盯采煤诱发地质灾害的痛点和难点,集中一切力量开展集中攻坚工作。

以问题为导向,以责任落实为主线,以督促检查和追责问责为抓手,切实解决一批采煤诱发地质灾害防治中久拖不决的老大难问题,有效防范和化解采煤诱发地质灾害风险,全力保障安全。

二、整治对象全市现有采煤诱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新增的采煤诱发地质灾害隐患点。

三、整治目标及时间安排整治目标:通过专项整治,使采煤诱发地质灾害防治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压实,采煤诱发地质灾害隐患调查评价更加科学,实现“人防+技防”全覆盖,建立每个地质灾害隐患点落实矿长、分管矿长、具体负责人、专职监测员和地质灾害专业技术保障人员的“一体五位”人员责任制,使监测预警更加科学、有效;采煤诱发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撤离避让更加果断、彻底,危险区域管控更加到位,没有群众返回从事生产生活活动,避险搬迁和工程治理全面推进,一批久避不搬、搬不彻底、旧房不及时拆除等老大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采煤诱发地质灾害带来的安全风险有效减轻,矿群关系更加和谐,矿区社会环境更加稳定。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府办发〔2007〕33号)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六盘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3月14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六日六盘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根据《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县(特区、区)、建制镇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实施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强制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供气、供热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收取给排水、电、气、热、道路等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六枝特区、盘县、水城县(除市中心城城市规划区)、钟山区(除市中心城城市规划区)的建制镇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特区、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以下范围和标准征收:(一)市中心城区(东至双水背阴坡、西至梅花山砂子坡、南至六盘水铁路南编组站以南―窑上水库、北至大丫口―水钢石灰石矿、月照乡及今后经批准的城市规划修编所增加的区域),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新建、扩建生产性设施和机关行政办公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新建、扩建住宅和公益服务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中心城区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中心城区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中心城区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4•【字号】市府办发[2009]93号•【施行日期】2009.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中心城区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通知市府办发〔2009〕93号水城县、钟山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整合和利用城市地下管线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原国家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市中心城区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由于历史原因,市中心城区部分路段供电、供气等管线相邻太近,布局不够科学合理,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一些道路结点供水、排水、供气等管道相互交叉穿插,增加了维修保养的难度。

加之未明确统一管理部门,缺乏统筹安排,相关行政部门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审批、轻管理等问题,近期一些单位相继进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市中心城区道路和人行道开挖频繁,影响了城市卫生和群众出行,市民反响较大。

规范市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对于避免各自为政、多头审批、交叉建设、重复挖掘,造成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浪费;对于确保市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和行动,服从统筹安排,促进地下管线建设行为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二、明确原则,统筹建设今后市中心城区各类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包括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有线电视及其他用途的地下管线,必须坚持“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统一代办、同步建设”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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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中心城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取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市府办发[2007]30号
【发布部门】六盘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3.26
【实施日期】200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中心城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取和管理
办法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7〕30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中心城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取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六盘水市中心城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取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中心城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作,缓解中心城区人口密集、地面停车场不足的矛盾,优化城市生态环境,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贵州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的民用建筑,适用本办法。

市中心城区范围东至双水背阴坡、西至梅花山砂子坡、南至六盘水铁路南编组站以南―窑上水库、北至大丫口―水钢石灰石矿、月照乡及今后经批准的城市规划修编所增加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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