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合同范本
2024年度医疗服务与健康保险合同协议参考样本2篇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P E R S O N A L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医疗服务提供方)1.2 乙方(健康保险公司)1.3 甲方用户(甲方提供的医疗服务接受方)第二条:合同范围及服务内容2.1 甲方应向乙方用户提供约定的医疗服务2.2 乙方应向甲方用户提供约定的健康保险服务第三条:合同期限3.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2024年度3.2 合同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自动续约一年第四条:费用及支付4.1 甲方用户应按约定向甲方支付医疗服务费用4.2 乙方应按约定向甲方支付健康保险费用4.3 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五条:医疗服务质量保障5.1 甲方应保证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行业标准5.2 甲方应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改进第六条:健康保险保障6.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用户提供健康保险保障6.2 乙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保险理赔职责第七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7.1 合同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7.2 合同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违约责任8.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8.2 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争议解决9.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9.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10.2 保密期限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少于五年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履行和终止11.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11.2 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11.3 合同终止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解除第十二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12.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2.2 如发生争议,双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三条:其他约定13.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补充或修改条款,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13.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合同附件14.1 甲乙双方提供的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医疗服务提供方)是指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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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合同的范文模板1. 引言本合同是由甲方(保险公司)与乙方(被保险人)签订的健康保险合同,包括以下条款和内容。
2. 合同信息•合同名称:健康保险合同•合同编号:[填写合同编号]•乙方信息:–姓名:[填写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填写被保险人身份证号码]–住址:[填写被保险人住址]•甲方信息:–公司名称:[填写保险公司名称]–联系地址:[填写保险公司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填写保险公司联系电话]3. 保险责任和范围本保险合同对乙方在合同期限内因意外事故或突发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进行保险赔付,具体保险责任和范围如下:3.1 医疗费用保险责任乙方因意外事故或突发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由甲方负责支付。
3.2 住院费用保险责任乙方因意外事故或突发疾病需要住院治疗时,甲方将承担乙方的住院费用,具体费用标准和限额详见合同条款。
4. 保险费和支付方式•保险费:乙方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和保险额度缴纳保险费。
•支付方式:乙方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全年保费或按照约定的分期支付方式缴纳保费。
5. 保险合同期限和终止•保险合同期限:本保险合同的起始日期为[填写起始日期],结束日期为[填写结束日期]。
•终止条件:保险合同在以下情况下终止:–乙方选择解除合同;–合同期满,并且双方未选择续保;–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去世。
6. 索赔程序和事项•乙方在需要保险赔付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索赔:1.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资料;2.甲方将委托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3.审核通过后,甲方将在合理的时间内向乙方支付赔款;4.乙方应配合甲方的调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7.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如下:–若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法解决,应提交至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8. 其他条款•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健康险的合同范本

健康险的合同范本健康险合同甲方(保险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拟提供健康保险服务,乙方有意向甲方投保,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合同的构成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二、保险责任1. 在保险期间内,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具体保险责任内容根据不同险种详细约定)2.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说明保险责任开始和终止的条件等)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保险金额:(明确各项保险的金额)2. 保险费:(约定保险费的支付方式、金额、期限等)四、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______年/月/日起至______年/月/日止。
五、如实告知乙方应如实告知甲方有关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职业等重要事项。
六、保险事故的通知与索赔1. 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保险事故的发生。
2. 乙方索赔时应提供的资料和证明。
七、争议处理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1. 合同的解除:(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和方式)2. 合同的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健康险的合同范本

健康险的合同范本甲方(保险人):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乙方(投保人/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鉴于乙方有意向甲方购买健康保险,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责任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对乙方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住院津贴、重大疾病等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
具体保险责任以保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具体金额]元。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起始日期]起至[结束日期]止。
第四条保险费乙方应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保险费,保险费金额为[具体金额]元/年。
支付方式为[具体支付方式]。
第五条如实告知义务乙方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自身的健康状况、既往病史等相关信息。
如乙方故意隐瞒或不实告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理赔程序1. 乙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医疗诊断书、费用清单等。
2. 甲方收到理赔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理赔的决定。
3. 如甲方同意理赔,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理赔款项支付给乙方。
第七条免责条款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保险事故,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 乙方故意自伤、自残、自杀;2. 乙方因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的伤害;3.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4.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5. 乙方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已患有的疾病或存在的症状;6.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形。
第八条争议处理如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条款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书面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条款。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保险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签订日期]乙方(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字)日期:[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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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_
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愿意购买健康险,乙方愿意承保,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保险责任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对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导致的医疗费用进行赔付。
第二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__________年月日零时起至__________年月日24时止。
第三条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1.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__________元。
2. 保险费为__________元,甲方应在每年的__________月日前向乙方支付。
第四条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
1. 甲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乙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理赔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文件。
2. 乙方收到甲方的理赔申请书和证明文件后,应在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在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作出理赔决定。
第五条保险合同解除
1. 甲方可以在保险期间内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2. 乙方可以在下列情况下解除本合同:
(1) 甲方提供虚假资料;
(2) 甲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
(3) 甲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第六条其他约定
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健康险合同范本(2篇)

健康险合同范本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保险公司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丙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具有经营健康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乙方愿意为其本人或指定被保险人投保健康保险,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以下内容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条款1. 保险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1)本合同;(2)甲方提供的保险条款;(3)甲方提供的保险费率表;(4)甲方提供的投保单;(5)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
2. 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之日止。
3. 保险金额:人民币 ________ 元。
4. 保险责任:(1)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乙方或丙方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住院治疗费用,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赔付比例承担赔偿责任;(2)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乙方或丙方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门诊治疗费用,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赔付比例承担赔偿责任;(3)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乙方或丙方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或死亡,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赔付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5.保险赔付比例:根据乙方或丙方的实际医疗费用,甲方按照以下比例承担赔偿责任:(1)住院治疗费用:90%;(2)门诊治疗费用:80%;(3)残疾或死亡:100%。
6.保险条款的变更: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的保险条款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
调整后的保险条款由甲方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解除本合同。
二、保险费1. 保险费: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率表和保险金额向甲方支付保险费。
2. 保险费支付方式:乙方可以选择以下任一方式支付保险费:(1)一次性支付;(2)分期支付。
3.保险费支付期限:乙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保险费。
如乙方选择分期支付,则应在每期支付期限前支付当期保险费。
三、保险合同解除与终止1.保险合同解除:在保险期间内,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合同。
健康保险合同范本

健康保险合同范本在现代社会中,健康保险已成为保障人们健康和生活质量的重要手段。
为了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清楚了解法律权利和义务,以下是一个健康保险合同的范本。
健康保险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保险责任1.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在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造成的医疗费用发生时,向乙方提供赔偿,具体规定如下:o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o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2.乙方享有保险金申请、索赔及相关权益。
第二条投保范围1.被保险人信息:o姓名:_________________o性别:_________________o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2.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o因疾病产生的住院费用。
o因意外伤害造成的医疗费用。
o其他双方认可的保险范围。
第三条保险费1.乙方应按照以下约定支付保险费:o年保费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o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请选中一种)。
2.保险费的支付时间为:_______________(填写后续支付日期或周期)。
第四条免责条款甲方对下列情况不承担保险责任: - 投保人故意隐瞒或虚报健康状况。
-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
- 被保险人伤害的结果由酒精、毒品等影响所导致。
第五条理赔程序1.被保险人需在医疗费用发生后______天内向甲方申请理赔。
2.申请理赔时需提供以下资料:o住院或治疗通知书。
o医疗费发票及明细。
o其他甲方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乙方可在合同生效后______天内申请解除合同。
健康险的合同范本

健康险的合同范本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一、合同主体二、保险条款2.1 保险名称:健康保险2.2 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保险期限届满之日止。
2.3 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___元。
2.4 保险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___元。
2.5 保险责任:2.5.1 因乙方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残疾、烧伤、住院治疗,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予赔偿。
2.5.2 因乙方疾病导致全残,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予赔偿。
2.5.3 因乙方疾病导致住院治疗,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予赔偿。
2.6 保险除外责任:2.6.1 乙方因自杀、故意犯罪、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的保险事故。
2.6.2 乙方因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保险事故。
2.6.3 乙方因核辐射、核污染、核爆炸等特殊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
2.6.4 乙方在保险期间内,未按照甲方规定进行体检、告知健康状况等义务的。
三、保险合同变更3.1 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可以申请变更保险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
3.2 保险合同变更需书面申请,并经甲方审核同意后生效。
四、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4.1 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可以书面申请解除保险合同。
4.2 在保险合同解除前,乙方已交保费不予退还。
4.3 保险合同终止后,甲方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五、保险事故处理5.1 乙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甲方。
5.2 乙方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60日内,向甲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5.3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证明材料后30日内,作出赔偿决定。
5.4 甲方赔偿保险金后,保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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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合同范本【篇一:健康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健康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添加时间:2010-12-30关键字:健康保险、特殊条款健康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在健康保险合同中,除适用一般人寿保险的宽限期条款、复效条款、不可抗辩条款等条款之外,由于健康保险的危险具有变动性和不易预测性、赔付危险大,保险人对所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条款,即健康保险所独有的条款。
1.一般特殊条款一般特殊条款是指个人健康保险和团体健康保险共同采用的一些特别规定:(1)年龄。
不同年龄的人具有不同的健康状况,年龄过高或过低都存在较常人更高的健康方面的危险,因此年龄大小是保险人在决定是否承保时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健康保险的承保年龄多为3岁以上、60岁以下,个别情况下可以放宽到0~70岁。
此外,人的性别也有很大关系。
通常,女性的期望寿命要长于男性,健康状况也要好于男性,从而男性投保健康保险时的保险费率要较同龄女性高。
(2)体检条款。
它允许保险人指定医生对提出索赔的被保险人进行体格检查,目的是使保险人对索赔的有效性做出鉴定。
体检条款适用于残疾收入补偿保险。
(3)观察期条款。
仅仅依据病历等有限资料很难判断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是否已经患有某种疾病,为了防止已有疾病的人带病投保、保证保险人的利益,保单中要规定一个观察期(大多是半年)。
在此期间,被保险人因疾病支出医疗费或收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只有观察期满之后,保单才正式生效。
也就是说,观察期内发作的疾病都假定为投保之前就已患有,保险人根据最大诚信原则可以拒绝承担责任。
如果在观察期内因免责事由造成保险标的灭失的(如被保险人因病死亡),则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如果保险标的没有灭失的,则由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决定是否续保,也可以危险增加为由解除保险合同。
(4)等待期条款。
所谓等待期(waitingperiod),也称免赔期间,是指健康保险中由于疾病、生育及其导致的病、残、亡发生后到保险金给付之前的一段时间。
健康保险的保险合同在“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条款中一般都要加上“等待期”的约定,时间长短不一,短的只有3、5日,长的可达90日,比如疾病保险的保单中都明确规定,“被保险人自患病之日起,直到约定的等待期间届满以前,不能从保险人处获得任何给付”。
一些意外伤害保险的保单中也有这种等待期间的约定,但一般等待的期限比疾病保险要短。
等待期间的提出,既可为保险金申请人准备资料、申请保险金提供了充足而有效的时间。
对保险人而言,“等待期”的约定,第一可以防止被保险人借轻微的疾病或小的医疗费支出坐享给付,同时防止道德危险发生引起严重的自伤行为。
在等待期内一切经济上的负担要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这就避免了被保险人以暂时性疾病或以其他不当手段制造保险事故假冒来骗取保险金,给保险人的经营带来不利的影响;第二则是保险人可以充分利用这段时间进行调查、核实、杜绝不良现象发生,以保证经营的需要。
此外,健康保险条款一般还会约定一旦发生投保人要求增加保险金额度的情况,要安排新的一段的观察期(比如90天)。
在增加保额后的这一段观察期内,如果发生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所增部分的保险金的给付义务,这显然是出于杜绝“逆选择”的需要。
等待期满,如果保险人调查结果保险事故真实无误,则根据合同约定给付或补偿保额给受益人或被保险人本人。
在被保险人全部领取保险给付后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意欲再次投保此种健康保险,必须经过指定医院检查确认治疗康愈后才允许办理再保手续。
(5)免赔额条款。
在健康保险合同中,一般均对医疗费用采用免赔额的规定,即在一定金额下的费用支出由被保险人自理,保险人不予赔付。
免赔额有两层含义:一是指规定一个固定额度(比如100元或200元),当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遭受的损失没有达到此限额时,保险人不履行保险责任,只有当损失额达到这一限额时才予以全额赔偿,这叫“相对免赔额”;二是指不管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多大,保险人都要在扣除免赔额之后才支付保险金,这叫“绝对免赔额”。
在健康保险中多采用绝对免赔方式。
免赔额条款,一方面可以促使被保险人加强自我保护、自我控制意识,减少因疏忽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的发生和损失的扩大,避免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减少道德危险;一方面由被保险人承担可以承担的较低的医疗费用支出,可以减少保险人大量的理赔工作,从而减少成本,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有利。
(6)比例给付条款,又称为共保比例条款。
比例给付是保险人采用与被保险人按一定比例共同分摊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的方式进行保险赔付的方式。
此种情形下,相当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共同保险。
例如,共保比例为80%,意味着对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保险人负担80%,被保险人要自负20%;如果同一份健康保险合同既有共保条款又有免赔额条款,则是指保险人对超出免赔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支出,采用与被保险人按一定比例共同分摊的方法进行保险赔付。
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标的,不存在是否足额投保的问题。
但由于其承保的危险不易控制,因此,在大多数健康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医疗保险金的支出有比例给付的规定。
当然,通常是保险人承担其中的大部分费用。
这样,既有利于被保险人对医疗费用的控制,也有利于保障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达到保险保障的目的。
(7)给付限额条款。
在补偿性质的健康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给付的医疗保险金有最高限额规定,如单项疾病给付限额、住院费用给付限额、手术费用给付限额、门诊费用给付限额等。
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的个体差异很大,其医疗费用支出的高低差异也很大,因此为保障保险人和大多数被保险人的利益,规定医疗保险金的最高给付限额,可以控制总的支出水平。
而对于具有定额保险性质的健康保险,如大病保险等,通常没有赔偿限额,而是依约定保险金额实行定额赔偿。
2.个人健康保险的特殊条款个人健康保险包含一些独特的条款有:(1)可续保条款。
一般的健康保险都是一年期的。
初次投保无论对保险人、还是投保人而言都意味着复杂的手续和各项杂费,对于希望长期投保健康险的客户,反复投保一年期保单显然是不方便的,也是不现实的。
通过在保单条款中的说明,使健康险保单变成为连续有效的保单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很好的方法。
一般可以在保单中加入这样的内容:1)定期条款。
该条款规定了有效期限,如1年期保单。
承诺在保险期内保险人不能提出解除或终止合同,也不能要求变更保费或保险责任。
这就避免了被保险人被迫每年重复检查身体办理投保手续等定式,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延长了平均投保期限,保险人借此亦收到益处。
2)可取消条款。
这种条款的灵活性较强,被保险人或保险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终止合同或改变保费、合同条件保障范围。
规定这样的条款,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小,所以成本也低,当然承保条件就不那么严格,但对保险人在出售保险单之后的工作要求较高。
3)续保条款。
一般有两种不同的续保条款,一是条件性续保,即被保险人在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续保直至某一特定时间或年数;二是保证性续保,也称无条件续保,即只要被保险人继续缴费,合同就可以持续有效,直到一个既定的年龄,在此期间,保险人不能单方面变更合同中的任何条件。
4)不可取消条款。
这一条款同时针对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被保险人不能要求退费退保;当其无力继续缴纳保费时,保险人可以自动终止合同。
可见,虽然健康保险的保险合同大多是短期的,但可以根据保险条款中的相应规定使所持保险单成为连续有效保单,从而满足投保人获得长期健康保障的要求,也保证健康保险人的业务总量和保费收入。
(2)既存状况条款。
既存状况条款规定,在保单生效的约定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不给付保险金。
既往病症是指在保单签发之前被保险人就已患有,但却未在投保单中如实告知的疾病或伤残。
通常保单规定被保险人必须告知保单签发前2年或更多年内所患过的疾病。
对被保险人因既往病症而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只在保单生效2年以后才给付保险金。
既存状况条款有助于被保险人出现逆向选择,避免那些得过某些疾病但有复发危险或未痊愈的人通过购买健康保险获得保险给付。
在这里,我们有必要解释一下既存状况条款与不可抗辩条款之间的区别。
在健康保险合同中,虽然二者都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不实告知有关,但不可抗辩条款针对的是属于重大不实告知的病症,它保证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未满2年期间可以以此终止合同;而既存状况条款针对的不实告知的事实属于小事,如被保险人有关节痛、有时厌食等等。
(3)职业变更条款。
在健康保险中,被保险人的职业发生变动将会直接影响发病率、遭受意外伤害的危险,所以通常在职业变更条款中规定,如果被保险人的职业危险性提高,保险人可以在不改变保险费率的前提下降低保险金额。
(4)理赔条款。
该条款规定,理赔申请人有及时将损失通知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有迅速理赔的责任。
我国《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5)超额保险条款。
由于健康保险的保险金具有补偿性质,因此为防止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残疾后获利,在合同中可规定超额保险条款,即对于超额保险,保险人可减少保险金额,但要退还超额保险的保费部分。
(6)防卫原因时间限制条款。
防卫是指投保书上所列明的重大不实告知事项。
根据此条款,保单生效经过一定时间后,除非被保险人有欺诈行为,否则保险人不得以重大不实告知为由决定保单无效或拒绝赔付。
典型的防卫原因时间限制条款如下:“保单生效2年后,仅限于欺诈性的不实告知,保险公司才可终止合同;否则,不能以保单生效前的既存状况而拒绝赔付,除非既存状况属于保单列举的除外责任。
”该条款与不可抗辩条款具有相似之处,但不可抗辩条款规定,保单经过不可抗辩期后,即使投保书内重大不实告知属于欺诈行为,保险公司也不得拒赔。
3.团体健康保险的特殊条款团体健康保险是保险公司与团体保单持有人(雇主或其他法定代表)之间订立的健康保险合同,它对主契约下的人群提供保障。
为此,保险人可以在一份团体健康保险单中提供多种团体保障,也可以为每一种保险保障签发独立的团体保单。
团体健康保险的特殊条款有: (1)既存状况条款。
该条款的具体内容与个人健康保险有所不同。
在团体险中,该条款规定除非被保险人享受保险保障已达到约定的期限,保险人不负对被保险人的既存状况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如果对某一既存状况已连续3个月未因此而接受治疗,或者参加团体保险的时间已达12个月,则该病症不属于既存状况,由此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或收入损失可以向保险人提出赔付申请。
(2)转换条款。
转换条款允许团体被保险人在脱离团体后若购买个人医疗保险,可不提供可保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