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事项清单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闽国资统评〔2009〕6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经省委、省政府或省政府国资委任命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和其他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另行规定)。
第四条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考核原则。
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
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多方位比较原则。
既鼓励企业“自树目标、自加压力”,又多方位评价企业完成目标、自我成长和赶超行业内标杆企业的能力,推动企业追求卓越,把自己与自己“纵向比”同与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横向比”结合起来,通过对标找出差距,不断提升业绩水平。
(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五)科学发展原则。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国资委如何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资委如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要求,贵州省已经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结束了国有资产多头管理实际无人管理的局面,为贵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和激发活力创建了新的监管体制,也使贵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获得基本保证。
贵州国资委不仅是全省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更应该是全省国有企业资本运作的最高宏观决策部门;不仅要追求全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还要承担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义务。
因此,应该增强现代资本管理的理念,弱化过去资产管理的传统思想。
一方面,从纯市场经济的角度看,作为出资人,最关心的是所投入资本的市场价值最大化,或者说所投资企业的市场价值最大化,而不是利润最大化(这是经理层面追求的目标)、资产规模最大化(这是行管部门追求的目标)、人员规模最大化(这是政府层面追求的目标),即出资人应该关心的是自身资本的增值程度,而不仅是自身资本的具体表现形态或存在形式。
这是现代投资学的一个基本理念。
另一方面,既然出资人应该根据企业能否带来资本增值的最大化进行投资取舍,出资人就应该对现有的资本存量进行重新调整和优化配置,以及对收回资本或流动性资本进行重新投入和吸纳增量,从而实现管理资本价值的总体增长,因此,出资人必须具备资本运作的功能和条件。
目前,发达国家国有资产的管理模式主要有两种,即扁平式管理和宝塔式管理。
扁平式管理即由财政部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对各行各业的国有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宝塔式管理即政府主管部门通过设置大型控股公司来实现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在大型控股公司之下设有专业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等,形成金字塔式的层层控股体系。
贵州国有资产管理选择宝塔式管理模式。
这是因为,这种模式符合《条例》中体现的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精神。
一方面,政府分级代表、分级监管,层层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本级政府负责。
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业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doc

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业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企业业务接待工作,根据《福建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省直机关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业务接待应当坚持务实节俭、严格标准、促进发展、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当地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业务接待,主要包括公务接待和商务接待。
公务接待是指接待对象(主要为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在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査指导、请示汇报等工作中所发生的接待活动。
商务接待是指接待对象(主要为境内外客商、有商务往来的国有企业单位人员)在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合作洽谈、项目投资、经贸联络、业务咨询等工作中所发生的接待活动。
接待由党政机关统一组织的招商引资团,视同为公务接待。
第二章接待管理第五条业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统一安排” ,企业应指定业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接待活动的统筹安排和接待费用的审核控制。
第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业务接待审批制度,严格按照公函对接、“先审批、后接待”、无公函不接待、无实质性业务往来人员不接待的管理原则,填写业务接待审批单,报相关负责人审批。
审批单内容包括:接待承办部门、接待对象、接待人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
特殊情况下无法提前报批的,应以电话、信息等方式报告,并及时补办报批手续。
第七条业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承办部门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人审签,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
接待清单应包括:接待项目,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人数,时间,场所,费用等,费用要严格按经费预算控制,超出预算部分不得报销。
第三章接待标准第八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业务接待标准,实行业务接待支出总额预算和接待标准双控制度。
履行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

省某厅履行省公投资集团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草案)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省某投资集团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到位,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某厅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对省某投资集团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三条省某厅履行省某投资集团股东会职权。
省某厅根据其内部组织机构、议事决策规则和程序研究决定省某投资集团的相关事项。
第四条省某厅依照法律法规制定或者参与制定省某投资集团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省某厅负责审定省某投资集团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工作职权、方式及和程序,并审议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省某厅负责审定省某投资集团监事会制度,明确监事会工作职责、方式和程序,并审议监事会报告。
第七条省某投资集团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省委、省政府决定。
委派董事、外派监事由省某厅会商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人选意见,报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按程序办理。
第八条省某投资集团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由省某投资集团党委、董事会研究提出人选意见,经省某厅党组研究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程序办理。
第九条省某投资集团中层管理人员和子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属交通运输系统正式在岗人员,由省某厅党组研究提出任免建议,省某投资集团按干部任免程序办理;外聘人员由省某投资集团决定任免。
第十条省某厅建立省某投资集团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明确重大事项报告管理的范畴和程序,通过重大事项审核批准、备案审查等方式,加强对省某投资集团运营的监管。
第十一条省某厅决定省某投资集团的远景发展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审批年度资本经营、投资和通行费收支预算,以及重大投资项目方案。
第十二条省某投资集团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由省某厅审核批准。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4.04•【字号】榕政办〔2018〕80号•【施行日期】2018.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榕政办〔2018〕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4日福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企业有效降低采购成本,规范大宗物资集中采购行为,促进干部员工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福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权属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榕委办发〔2017〕31号)、《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工作指引(试行)》(闽国资运营〔2017〕25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
企业的大宗物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宗物资采购,是指企业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合同方式,单项或批量采购一定金额、数量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等行为。
具体金额、数量由所出资企业根据企业业态确定。
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

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
说明:
1.本《清单》所列事项是指市国资委依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市政府的授权,作为出资人代表应当履行的各项监管职责,但不包括监督检查、党群工作以及其他非出资人监管事项。
2.本《清单》印发后,我委将严格按照本清单的规定行权履职,对于清单外的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由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定及企业章程自主决策。
3. 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子企业发生本《清单》所列事项,由出资管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决定,但下列事项,由出资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批:一是重要子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二是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三是子企业改制、上市、变更实收资本等致使国有股权失去控制地位。
4.本《清单》所列各监管事项,统一按照《××市国资委行权履职流程图》办理。
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业务接待管理规定试行

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业务接待管理规定试行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LINDA on December 15, 2012.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业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企业业务接待工作,根据《福建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省直机关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业务接待应当坚持务实节俭、严格标准、促进发展、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当地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业务接待,主要包括公务接待和商务接待。
公务接待是指接待对象(主要为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在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査指导、请示汇报等工作中所发生的接待活动。
商务接待是指接待对象(主要为境内外客商、有商务往来的国有企业单位人员)在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合作洽谈、项目投资、经贸联络、业务咨询等工作中所发生的接待活动。
接待由党政机关统一组织的招商引资团,视同为公务接待。
第二章接待管理第五条业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统一安排”,企业应指定业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接待活动的统筹安排和接待费用的审核控制。
第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业务接待审批制度,严格按照公函对接、“先审批、后接待”、无公函不接待、无实质性业务往来人员不接待的管理原则,填写业务接待审批单,报相关负责人审批。
审批单内容包括:接待承办部门、接待对象、接待人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
特殊情况下无法提前报批的,应以电话、信息等方式报告,并及时补办报批手续。
第七条业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承办部门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人审签,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的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省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政[2004]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将所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统称企业)的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投资事项]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活动是指企业用货币资金、实物、股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
(一) 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对出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等)。
(二) 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等)。
(三) 金融投资(含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 其它投资。
第四条 [省政府国资委职责]省政府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一) 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提出结构调整指导意见。
(二) 评审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 对投资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四) 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必要时对重要投资项目和金融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及项目实施情况,纳入所出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五) 调动和保护企业投资积极性,指导所出资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投资项目是指按规定需要报国家和省政府投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单项投资额度达到投资企业净资产20%以上或单项投资额度1亿元以上的项目;资产负债率超过70%继续投资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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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管事项清单
二、审批审核事项清单
三、服务企业事项清单 主办处室
1.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 1.企业改制重 组事项 业改革改制管理 2.所出资企业子企业失去控 股权的改革改制管理 3.非主业投资项目管理 2.企业投资事 项 4.参股非国有控股的投资项 目管理
2.企业非主业、参股非国有 控股投资项目
核准
改革发展 处
3.企业章程管 5.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 3.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 理事项 司)章程管理 司)章程
11.发行债券事 项
21.企业债券发行管理
15.企业债券发行
审核
产权管理 处
审核 16.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致使省国资委不 (后报 再拥有控股地位的 省政府 审批) 17.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且控股权不发生 转移的 12.国有产权转 让事项 22.国有产权转让管理 18.所出资企业转让所属企业国有产权致使该 所出资企业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 审批
审批
政策法规 处
6.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企业 4.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企 负责人因私出国境管理 7.按干部管理权限考察任命 4.企业干部管 理事项 企业干部 业负责人因私出国境
审批
1.企业领导干部档案 管理 2.企业领导干部医疗 保健管理 8.清产核资申请立项管理
政治部 档案管理
档案管理
5.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立 项和实施方案
12.企业负责人薪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管理
8.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
核准
考评分配 与财务监
13.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管 理
督处 9.所出资企业本部工资总额管理 审批
14.所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 年金管理
10.所出资企业年金方案
审批
15.预算管理
11.所出资企业财务预算
核准 考评分配 与财务监 督处
8.企业财务监 管事项
审批 产权管理 处
19.所出资企业转让所属企业国有产权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但不失去控股权的
审批
20.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和无偿划转 事项
审批
23.所出资企业转让上市公 司国有股权管理
21.所出资企业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
审核
24.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 22.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 行资产重组管理 项
16.决算管理
12.所出资企业财务决算
核准
17.省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财 务风险预警 考评分配 13.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 9.国有资产统 18.全省非金融国有企业国 计事项 有资产统计 14.月度企业财务快报 备案 备案 与财务监 督处 、 资本运营 处 考评分配 19.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10.境外企业国 有资产管理事 项 20.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 管理 产权管理 处 与财务监 督处
报批的前置 盖章手续
报批的前置 盖章手续
产权管理 处
评估转增国 报批的前置 家资本金或 国有股资本 金 6.企业土地 资产收益资 金使用管理 7.所出资企 业产权登记 报批的前置 盖章手续 盖章手续
15.企业国有产 权登记事项
盖章
产权管理 处
备案 (经省 政府批 16.企业国有资 产评估事项 28.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 26.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准的资 产评估 项目由 我委核 准) 29.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 审计 17.审计管理事 项 31.所出资企业内审工作质 量监督、评价 产权管理 处
备案
5.清产核资事 9.企业及权属企业清产核资 项 实施方案管理 10.清产核资结果管理
考评分配 与财务监 督处
6.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结 果
审批 考评分配
6.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 事项
11.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 业绩考核管理
7.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 业绩考核
与财务监 核准 督处、 资本运营 处
7.企业分配管 理事项
30.专项审计
审计处
审核 资本运营
13.重大资本运 25.上市公司企业再融资管 作事项 理
处 23.上市公司企业再融资管理 审核 、 产权管理
26.所出资企业其他重大资 本运作管理
处 24.所出资企业重大资本运作方案 核准
3.上市公司 国有股东标 识管理 27.企业土地使用权对外转 让管理 25.企业土地使用权对外转让 审批 4.企业划拨 土地使用权 变更为国家 作价出资 (入 股) 14.企业土地管 理事项 5.企业划拨 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