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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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背景介绍国土资源是指由自然界提供的土地、地下空间、矿产资源、水资源、草原资源等自然资源。

为了保护国土资源,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凡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将被依法惩处。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针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书具有法律效力。

处罚范围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抢占国有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挖掘、破坏或占用耕地等;2.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采矿环境污染、超范围采矿等;3.违反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超采、超用、污染水源等;4.违反草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过度放牧、破坏草原生态环境等。

决定书内容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头部:包括文件标题、“被处罚单位(个人)”、“处罚地点”、行政执法机关名称、签发部门、签发日期等信息。

2.正文:主要包括违法事实认定、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等内容。

3.尾部:包括公告时间、申诉途径等信息。

决定书的作用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很大的威慑力和警示作用。

除了对指定被罚单位或个人具有惩戒作用外,也能够对其他可能存在同样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起到警示作用,遏制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

此外,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还能够用于司法诉讼中的证据,对被罚单位或个人起到法律约束的作用。

结语国土资源是一个国家的重要资源,保护国土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

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也损害了公民的利益。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出现,能够及时、有效地对违法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保持对国土资源的敬畏之心,积极地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为国家的发展和繁荣做出贡献。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文书格式使用指南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文书格式使用指南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文书格式使用指南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文书格式使用指南一、引言内蒙古自治区作为我国的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之一,具有丰富的民族文化和独特的地理环境。

在这种多元文化的背景下,行政执法文书的格式使用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深入探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文书格式使用指南,以便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文书格式使用指南1. 一般规定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文书的格式使用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格式应当规范、统一、简洁,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执法文书还应该注重文明语言的运用,避免使用粗俗、不雅或者歧视性词语。

2. 文书名称(1)行政执法文书的名称应当明确,准确反映文书的性质和内容。

常见的文书名称包括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在确定文书名称时,需要充分考虑文书所涉及的具体情况,并选择适当的名称进行命名。

3. 文书格式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文书的格式包括页眉、标题、正文、文末署名和盖章等要素。

其中,页眉应包括主管部门名称、文书种类、文号等内容;标题应简明扼要,突出文书的主要内容;正文部分应当详细规定行政执法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文末署名和盖章部分应当明确签发人的尊称、职务以及盖章单位的名称和章式。

4. 文书内容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应当准确、明确、合乎法律要求。

在具体内容上,应当围绕行政执法的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并在相关部分注明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

对于行政执法的结果和期限等内容也需要明确规定,并对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提示和解释。

5. 补充要求在具体使用行政执法文书时,还需要注意以下的补充要求:(1)对于文书的送达方式和送达期限有着明确的规定;(2)需要留有送达回执的空白栏,以便对送达情况进行记录;(3)对于涉及机密的文书,应当在文书上加盖保密专用章,确保文书的机密性。

三、总结与回顾通过本文的详细讨论,我们对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文书格式使用指南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在使用行政执法文书时,我们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文书格式的准确、规范和合法。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 背景介绍内蒙古自治区作为我国的重要草原地区,草原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规范草原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内蒙古自治区对草原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了制定和调整。

草原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出台,对于加强草原资源的保护、规范草原资源的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2.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主要包括对违法行为的分类和相应的处罚幅度。

具体而言,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了相对应的罚款数额、行政拘留时间以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措施等。

这些举措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规范社会行为,保护草原资源。

3. 对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评价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出台,有利于加强对草原资源的保护,提高草原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益。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

如何确保处罚的公平性和一致性,如何提高监管的效能,这些都是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的地方。

4. 个人观点和理解我认为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制定是非常必要的,它有利于改善当前草原资源管理的现状,减少草原资源的浪费和破坏行为。

我也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应当注重对标准的有效执行和监管,确保处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5. 总结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制定,为草原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提供了规范性的指导,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但是,其执行过程中仍然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以保证其有效性和合理性。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出台,为草原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对于推动草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积极的意义。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出台,是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为了加强对草原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而采取的重要举措。

草原资源是我国的重要生态资源之一,也是内蒙古自治区的重要优势资源,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资源,保障生态安全,维护草原生态平衡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林业和草原局与西某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林业和草原局与西某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林业和草原局与西某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5【案件字号】(2020)内25行终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格日勒图雅冯逸岩任力【审理法官】格日勒图雅冯逸岩任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林业和草原局;西某;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林业和草原局【当事人】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林业和草原局西某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林业和草原局【当事人-个人】西某【当事人-公司】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林业和草原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林业和草原局【代理律师/律所】薛某内蒙古蒙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薛某内蒙古蒙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薛某【代理律所】内蒙古蒙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林业和草原局【被告】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林业和草原局【本院观点】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案涉土地为林地并无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丰硕合作社作为被处罚人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案涉土地为林地并无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丰硕合作社作为被处罚人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西乌珠穆沁旗哈布其盖治沙站是上诉人西乌旗林草局下属二级单位,是独立的事业单位,是案涉土地的实际经营单位。

治沙站将案涉土地利用类型为林地的苗圃地以“弃耕地”的名义出租给齐文,齐文又转租给被上诉人的实际经营者吴某。

破坏草原150亩行政处罚案例

破坏草原150亩行政处罚案例

破坏草原150亩行政处罚案例一、无定河镇巴图湾村蔡某某开垦草原案。

蔡某某于2018年3月,在乌审旗无定河镇巴图湾村实施擅自开垦林地行为。

2018年6月3日,乌审旗森林公安局无定河派出所接到基层林工站案件移送发现蔡某某涉嫌开垦林地,经查,蔡某某开垦林地1.1092公顷(16.638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18年7月13日,由乌审旗森林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并处罚金11092元。

二、乌审召镇巴汗淖村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李某某于2016年6月1日,在乌审旗乌审召镇巴汉淖村实施非法占用草原行为。

2017年1月10日,乌审旗森林公安局乌审召派出所向森林公安局刑警队移交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经刑警队调查,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0.3452(5.178亩)公顷。

调查终结后,于2017年5月8日,向乌审旗人民检察院移送诉讼,乌审旗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27日向乌审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乌审旗人民法院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处李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三、嘎鲁图镇巴音柴达木村谢某某非法开垦林地案。

谢某某于2012年4月,在乌审旗嘎鲁图镇巴音柴达木村实施非法开垦林地行为。

2014年4月1日,经乌审旗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谢某某非法开垦林地0.7690公顷(11.535亩),其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

2015年3月6日由乌审旗森林公安移交乌审旗公安局办理,2016年11月1日乌审旗公安局将谢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检察院移送起诉。

2017年08月14日乌审旗人民检察院向乌审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11月6日乌审旗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审理判决,判处谢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白银市平川区林业和草原局与张小平因行政处罚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白银市平川区林业和草原局与张小平因行政处罚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白银市平川区林业和草原局与张小平因行政处罚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6【案件字号】(2020)甘04行终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峰冯向国牛彩锋【审理法官】赵峰冯向国牛彩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白银市平川区林业和草原局;张小平【当事人】白银市平川区林业和草原局张小平【当事人-个人】张小平【当事人-公司】白银市平川区林业和草原局【代理律师/律所】韩国福白银大公律师事务所;魏广林甘肃润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韩国福白银大公律师事务所魏广林甘肃润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韩国福魏广林【代理律所】白银大公律师事务所甘肃润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白银市平川区林业和草原局【被告】张小平【本院观点】关于涉案苗圃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调整的范畴,一审判决已阐述清楚,本院不再赘述。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质证证据确凿听证罚款警告管辖行政处罚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涉案苗圃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调整的范畴,一审判决已阐述清楚,本院不再赘述。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认定被上诉人张小平与同事李守双在采取焚烧方式清理渠底杂草引起火灾的事实清楚。

其次,本案最初对李守双、张小平以失火案立案侦查,在进行勘查、勘验、指认、询问、鉴定后,因李守双、张小平案造成的直接损失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五十万元以上而将该案转为行政案件办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办理的,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林业草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林业草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林业草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2.01.0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林业草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起草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电子邮件:******************。

2.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执法监督处,邮政编码:100714。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2月10日。

附件:《林业草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2年1月4日附件林业草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施机关和管辖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简易程序第三节普通程序第四节听证程序第四章送达和执行第五章案件终结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草原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实施林业草原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林业草原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实施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实施机关和管辖第五条县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的林业草原行政处罚。

地市级和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林业草原行政处罚。

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结合违法行为涉及区域、案情复杂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厘清本行政区域内不同层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权限,明确职责分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0.04.10•【文号】办发字〔2020〕26号•【施行日期】2020.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办发字〔2020〕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印发后,生态环境部经国务院同意出台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为切实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衔接事项。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含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下同)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事项为“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具体包括:(一)《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对“开矿”的行政处罚;(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对属于“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政处罚;(三)《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对“开矿”、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处罚;(四)《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五)《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中对属于“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的施工的行政处罚。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涉及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为生态环境部门。

《指导目录》同时明确,地方需要对部分事项的实施主体作出调整的,可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作出具体规定,依法按程序报同级党委和政府决定。

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上述事项的执法主体调整问题,确需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继续实施的,请积极向党委、政府提出合理建议,按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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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太生态(草原)罚 [2018] 16号当事人基本情况:赵大勇家住太仆寺旗千斤沟镇太平沟村(填写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或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当事人越界放牧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于2018年5月30日在黑沙图嘎查放牧,情况属实,你对违规放牧供认不讳。

(详述违法事实与证据)。

本机关认为:你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填写案件处罚理由与依据;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意见及理由;案件有关情况的说明)。

依照《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3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太仆寺旗草原生态综合执法大队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农牧业和生态保护局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太仆寺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机关(印章)
2018 年 5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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