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言签约合同范本

代言签约合同范本

篇一:明星广告代言合同书范本

广告代言合同书

双方于XX年4月18日签订此协议

立约人:

(一)甲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地点: 注册

证:

(二)乙方: 艺人(以下简称「乙方」)回乡证:

(三)丙方:经纪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地点: 注册证:

兹经甲方委托丙方联络洽谈,获得拍摄乙方小姐之权利,为甲方生产之产品:“ ”牌产品(下文称“该产品” )拍摄影视广告片及平面广告以供甲方于本协议期内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不包括在内)(下文称“协议使用地区” )作宣传之用。由乙方及丙方签署同意。

叁方特此同意如下:

甲方付予乙方人民币(下文称“酬金” ),而乙方则同意参与以下之拍摄及出席活动服务

1. 乙方演出服务为:

(1)平面广告一次,一个工作天,每天不得超过八小时、不足八小时亦作壹天计算(拍摄地点广州)。此工作天数包含乙方之差旅时间及所需参与之前期筹备工作【包括化妆、梳头及交通时间

(如拍摄地点与酒店之间的往返交通时间在一个小时内乙方可以忽略不计),但不包括乙方从香港往拍摄地时间】。

(2)影视广告一次,每次一个工作天,每个工作天不得超过十小时,不足十小时亦作一天计算。拍摄地点定于广州拍摄,此工作天数包含乙方之差旅时间及所需参与之前期筹备工作【包括化妆、梳头及交通时间(如拍摄地点与酒店之

间的往返交通时间在一个小时内乙方可以忽略不计),但不包括乙方从香港往拍摄地时间】。

(3)公关活动一次,每次壹个工作天,每工作天以不得超过叁小时、不足叁小时亦作壹天计算。公关活动时间、内容和形式另议,由甲方与乙方之间双方协调,但最后以乙方之同意日期、内容和形式为准。公关活动期间,乙方及随从及丙方的往返机票、食宿均由甲方负责(1 张头等机票、2 张经济机票及五星级酒店套房壹间,同酒店标间 2 间),指定化妆、梳头及保安(包人工、交通、食宿资付)。此工作天数并不包含乙方之差旅时间和化妆时间。

2. 以上实际工作天数共三天(平面广告一次,共一天,影视广告一次,共一天,公关活动一次,共一天,

共三天)。

(1)如甲方在协议期如需要乙方作多于一次平面广告、作多影视广告、公关活动及协议使用期到期续约, 甲方都需与丙方协调, 甲、乙、丙三方并另签协议才能有效执行,然而乙、丙方有全权决定是否接受此等工作事宜之最终权。

(2) 平面影视广告拍摄地点定为:广州。

(3) a. 平面拍摄日期暂订于XX年月至月期间;详

细日期需经三方同意。

b. 第一次影视广告拍摄日期定为XX 年月至期间;详细日期需

经三方同意。

c. 一次公关活动日期在本协议使用期内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但以乙方最后同意之日期为准;

d. 有关一切拍摄日期如遇特殊情况需作修订(延迟),日期以不超过六星期为限,以双方共同协议定

为准;

e. 以上2(3)a., 2(3)b., 2(3)c, 及2(3) d 项所订

之日期通称为“协议拍摄期” ,如甲方在未得

到乙方的理解及同意下,而未能在此“协议拍摄期”内完成一切在本协议内之拍摄工作( 发生不

可抗力或天气不适宜拍摄除外) ,则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此协议内之

一切活动及义务,而此协议亦

不需通知实时终止,唯乙方所收甲方之一切款项,亦不作退回。

f. 若由于自然界的不可抗拒性因素,或不能预计之原因双方需出

示相关证明,而影响拍摄或工作进行,则双方无需负任何责任及赔偿。双方于“协议使用期”内再另行议定工作日期但以乙方最后

同意之日期为准:

g. 如在“协议使用期”内因甲方原故而未能重新进行拍摄或举行

公关活动,则乙方无需要在“协议

使用期”外为甲方履行该等活动。在约定期限内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

(4)拍摄工作范围为“乙方”之平面及影视广告,由丙方作为制作公司(包括美术指导、造型师、化妆师、发型师、平面摄影师、影视广告导演、影视摄影师)拍摄。

3. 关于制作方面:平面广告及影视广告之制作公司,要事先得乙方同意,与制作公司方面的沟通由甲方负责沟通,甲方负责一切拍摄及制作(包括一切工作人员之工资)费用。梳头费用为每天人民币整、化妆费用为每天人民币,按实际工作需要日数计算。

乙方在中国国内乙方所需要缴付之一切有关税务,则由甲方负责及缴付。且未经其它协议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都不得向公众公开发报或透露相关于协议条款中财务上或其它方面的任何信息(除因要咨询法律人士外)。

如制作需离开本人所在地到外地拍摄影视及平面广告及活动,则甲方同意提供及支付乙方丙方及乙方有关之职员(如化妆师壹位、发型师壹位、乙方助理壹位) 、演出期间之机票、膳宿、工资及交通费用。按实际工作需要日数计算。

(a) 机票:提供乙方头等机票;丙方及乙方有关职员 (如化妆师、发型师、保安及乙方助理)

之经济位全票之票值;或往返香港至拍摄地之最佳交通工具;

(b) 酒店:提供乙方位于当地之五星级酒店套房壹间;丙方及乙

方有关职员(如化妆师、发型师、乙

方助理)之标准房(与乙方同一间酒店) ,其负责一切膳食及当地豪华车租用之费用。

(c) 所有影视广告片、平面广告形象设计及正式版本在拍摄之前得事先经乙方同意方可进行,乙方需

在收到影视广告片、平面广告之稿件、形象设计及正式版本5 日内予以明确回复。

(d) 所有剪删好的影视广告片、平面形象在播放及刊登之前需得乙方审阅及同意,审阅确定时间为接

收甲方稿件后的5 个工作日。如乙方审阅发现影视广告片、平面广告及跟之前大家共同磋商的故事图有所不同时,比如有片段或相片对乙方在形象上有所影响时,乙方有权要

求甲方对影视广告片、平面广告进行剪删或修改。

(e) 乙方有义务为该影视广告片进行配音工作,录音时间不超过一小时,惟甲方或客户有权派其它人

取代完成有关之配音工作,但事前要通知乙方,并以不影响乙方之形象为原则。

(f) 乙方有权参与挑选该广告之平面宣传照之剪辑工作。

4. 协议期及使用权:

(1) 所拍摄之平面广告在“协议使用期”内在协议使用地区由甲方安排之使用权范围如下:平面广告物品

于杂志、报章刊物及贩卖店内各种印刷媒体、各大户外画板、灯箱、横幅、招帖、型录(小单张) 、列车、大巴等车厢内之灯箱作宣传品, 并可在甲方之官方页及互联上登载。而所拍摄的影视广告,在“协议使用期”内,由甲方决定使用于“协议使用地区”内之当地广播和影视媒体、电子媒体,但不包括任何跨越出协议使用地区之境外频道。

(2) 甲方以及彼等之雇员、制作人员或任何经彼等授权使用平面广告的人士绝对不能以平面广告经剪辑而

在任何电子媒体( 包括但不限于电视、电影院、站及一切未能尽录之媒体) 上作任何形式播放,否则乙方有权以甲方蓄意违反本协议之协议为理由,立即通知而终止此协议,并以法律途径处理和要求甲方赔偿一切损失。

(3) 除本协议下所许可之用途外,所有在拍摄“乙方” 过程中使用及产生之平面及影视广告物包括被采用

或未经采用版本甲方除用作“该产品”宣传用途上外,不能用作其它商业用途及不能用作宣传其它甲方及甲方之其它附属公司之一切其它产品及不能用作为带有任何商业价值的实际用途。

(4) 乙方替甲方拍摄之平面及影视广告,甲方可以于该平面及影视广告中使用乙方之名称以协助推广;但

此权利仅限于本协议使用期内该平面及影视广告于协议使用地区内使用。除非获得乙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不可以将乙方在该平面及影视广告中演出的造型、照片及肖像等以有偿或无偿方式,再制作成或剪辑或转录于任何电影、电视、伴唱带或伴唱影碟、写真集、照片、杂志、

宣传印刷品或不属于该广告之一切商品或传播媒介内。

(5) 甲方聘请乙方除为该平面及影视广告演出外,并无其它。甲方不得取巧利用乙方以有偿或无偿方式再

担任或兼任任何演出工作。

(6) 于本协议由制成的该产品平面及影视广告( 及相关的印制品),甲方之使用时间为:由以下为“协议使用期”)

(7) 甲方所拍摄由乙方演出之平面及影视广告物,其使用权为甲方所有。

i) 甲方投资所拍摄由乙方演出之平面及影视广告物,其使用权

为甲方所有,其中之肖像权由乙方所

有;甲方承诺所有平面及影视广告物只可根据本协议下所允许之情况使用。

ii) 甲方保证会向乙方承担一切由甲方或通过甲方而获得使用该广告( 平面广告及影视广告)宣传物

之人士( “该等人士” ) 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或不适当使用宣传物而引致乙方及/ 或乙方蒙受之损失。乙方要求下,甲方承诺会尽最大努力向该等人士采取行动,包括但不限于采取法律行动制止任何侵犯乙方权益之行为,否则甲方要赔偿乙方因此而引起之可能及实际性之损失。

iii) 在本协议使用期届满时,甲方同意立即停止使用或供应及停止他人使用任何在本协议下所制成之

一切广告宣传物及停止发放一切有乙方肖像包装的“该产品”,乙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