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明瑞《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四编 债法总论(第19、20、21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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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债法总论

第十九章债的概述

19.1 复习笔记

一、债的概念和特点

1.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①债是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②它的产生是基于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

③它产生于当事人之间;

④它是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债的特点

(1)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是平等主体之间有关财产流转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物权等民事法律关系相比,债的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

(2)债是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债的内容为债权债务,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债务是债务人负担的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财产或人身。

(3)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的客体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其实就是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大陆法系传统民法

称之为“给付”。

(4)债的发生原因具有多样性

债反映了财产流转关系,这种财产流转关系既可由当事人约定,也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既可因合法行为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或事件发生。

二、债的要素

1.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又称债的当事人,是指在债的关系中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和负担债务的债务人。债的双方主体,既可为一人也可为两人以上。

2.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又称债的标的,是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将债的标的称作“给付”,也就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所为的特定行为。给付一般是指债务人应为的行为,作为债的标的,给付必须符合三个条件:a.合法,即不违反强行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b.可能,即有实现的可能;

c.确定,即自债成立之时起就具体明确。

3.债的内容

债的内容是债的主体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就是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和债务人承担的债务。

(1)债权

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得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具有如下特点:

①债权为请求权

债权人取得其利益,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给付来完成,因而,债权为请求权。

②债权为相对权

债权债务仅存在于特定人之间,因而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请求特定债务人为给付。

③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

债依其发生的原因有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之分。意定之债是由当事人的意思决定的。当事人得自由地任意设定债权,法律并不加限制。

④债权具有平等性

债权的平等性,是指数个债权人对于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债权时,各个债权具有同等的效力,并不因债权的发生先后而效力不同。

⑤债权无排他性

因为债权为请求权,而非支配权,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而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行为与标的物,因此,债权并无排他性。

(2)债务

①债务是债务人负担的应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即给付的义务。债务具有以下特点:

a.债务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绝大多数情况下债务是作为,即积极行为,但在特殊场合也可是不作为即消极行为,如竞业禁止义务。

b.债务具有是特定性

债务的特定性一方面表现为义务人是特定的,另一方面表现为义务的内容是特定的。

②债务的分类

a.给付义务

给付义务又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指债的关系所固有的、必备的,并以之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是指债务人负担的主给付义务以外的给付义务。

b.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给付义务以外的,随债的关系发展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附随义务的种类很多,大致包括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说明义务、保密义务、忠实义务及不作为义务等。就其功能而言,附随义务可分为两类:一为有辅助功能的,即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可能的满足;二为有保护功能的,即维护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上的利益。

三、债的发生原因

1.债的发生原因的含义

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债的发生根据,是指产生债的法律事实。凡是能够引起债的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都是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发生原因可分为两大类:

(1)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基于这种原因发生的债,为意定之债。

(2)基于法律的规定。基于这种原因所发生的债,为法定之债,如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缔约过失等所发生的债。

2.合同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关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依法成立后,就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合同而发生的债,称为合同之债。合同之债的主要特点在于:

(1)它是当事人自愿设定的。自愿设立是合同之债与其他债的根本区别。合同由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自愿协商词立,任何人都不得强迫当事人订合同。

(2)它是基于合法行为产生的。只有依法订立的合同才受法律保护。不合法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不能确立起合同债权债务关系。

3.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成立后,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其管理事务而付出的必要费用,本人有义务偿还。

无因管理之债不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合意产生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管理人请求返还的利益范围仅限于其因管理行为所直接支出的费用,而不得请求额外的报酬。

4.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一方没有合法根据地获得利益而使另一方利益受到损害的法律事实。因不当得利的出现,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应当将其得到的利益返还给另一方,另一方有请求其返还的权利。

不当得利不同于合同,而是法律基于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直接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不当得利也不同于无因管理,它并不是当事人一方为维护他人的利益主动实施的合法行为。

5.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不法行为。侵权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实施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通常也是通过债的方式实现的。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侵害人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

6.缔约过失

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有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过错。因当

事人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产生的损失。所以,“缔约过失”也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

四、债的分类

1.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根据债的主体上的特点,债可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都仅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主体和债务主体至少有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

2.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在多数人之债中,根据多数人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情况,债可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1)按份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当事人一方相互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各自按照确定份额分享权利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各自按照确定份额分担义务的,为按份债务。按份之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

①各债权人仅能就自己享有的权利份额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履行,无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各债务人只就自己分担的义务份额向债权人履行,对其他债务人负担的义务份额不负履行责任。

②某一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超过自己分享的权利份额的,除可认定为第三人接受履行外,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并不消灭;某一债务人履行债务超过自己分担的义务份额的,除可认定为第三人履行外,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并不消灭。

③因某一债权人或债务人所为而发生的事项,如不履行债务、免除债务、抵销、提存等,对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不发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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