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明瑞《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四编 债法总论(第19、20、21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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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敏《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债的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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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债多为法定之债。
②在另一些债的关系中,双方互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互享债权与互负债务。合同之债多
为这类债。
③一人单独享有债权、单独负担债务或者多人共同享有债权、共同负担债务。
④在一些债的关系中,双方均为一人,他们独自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⑤在另一些债的关系中,一方主体为二人以上或者双方主体均为二人以上。这种债称为
3.债的特征 (1)债是特定当事人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债是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财产法律关系; (3)债是以给付为标的动态财产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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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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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广义的债或狭义的债,都是一种具有主体、内容、客体三个基本要素的民事法律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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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债的概述
16.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债的含义
债的概念和特征 债的本质
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特征
债的主体
债的法律关系 债权的内容、性质与请求权、物权的
债务的概念、特征、义务群和责任

债的发生原因概述

债的发生原因
合同
概 述
几种主要的债因 无因管理
多数人之债。
2.债权 (1)债权的内容 债权是债的内容的主动方面,在本质上表现为债权人在法律保护下实现其预期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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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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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既有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的内容,也有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的特征。
①债权的权益
债权的权益是债权人在法律保护下实现其预期经济利益的可能性。
不当得利

郭明瑞《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七编 侵权责任(第37、38、39章)【圣才出品】

郭明瑞《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七编 侵权责任(第37、38、39章)【圣才出品】

第三十七章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37.1 复习笔记一、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概述1.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主要类型(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责令侵权人停止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

只要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正在进行之中,不论该行为持续多长时间,也不论侵权入主观上有无过错,受害人都有权请求侵权人停止其侵害。

(2)排除妨碍排除妨碍又称排除妨害,是指排除侵权行为给他人正常享有和行使民事权益所造成的妨碍。

排除妨碍的适用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给他人正常享有和行使民事权益造成了妨碍。

(3)消除危险消除危险是指消除因侵权行为而造成他人民事权益的损害或者扩大损害的危险。

消除危险的适用以存在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危险性为前提。

(4)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侵权人将非法侵占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

当侵权人非法侵占他人的财产时,受害人就有权要求侵权人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指将损坏的财产修复。

恢复原状的适用须有两个条件:一是被损坏的财产要有修复的可能;二是须有修复的必要。

(6)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侵权人支付一定的金钱或实物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害。

赔偿损失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①侵权人侵害他人财产权益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②侵权人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及知识产权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③侵权人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精神损害的,侵权人应当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

(7)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指侵权人向受害人公开承认错误,表示歉意,主要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场合。

赔礼道歉虽然不能对侵权人的财产造成影响,但对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赔礼道歉可以采取口头道歉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道歉的方式。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是指侵权人因其侵害了他人人身权益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消除这种不良后果;恢复名誉是指侵权人因其侵害了他人名誉而将受害人的名誉恢复至未受侵害时的状态。

2.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关于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郭明瑞《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编 债法总论【圣才出品】

郭明瑞《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编 债法总论【圣才出品】

第四编债法总论第十九章债的概述19.1 复习笔记一、债的概念和特点1.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①债是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②它的产生是基于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③它产生于当事人之间;④它是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债的特点(1)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是平等主体之间有关财产流转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物权等民事法律关系相比,债的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

(2)债是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债的内容为债权债务,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债务是债务人负担的义务。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财产或人身。

(3)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客体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其实就是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称之为“给付”。

(4)债的发生原因具有多样性债反映了财产流转关系,这种财产流转关系既可由当事人约定,也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既可因合法行为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或事件发生。

二、债的要素1.债的主体债的主体又称债的当事人,是指在债的关系中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和负担债务的债务人。

债的双方主体,既可为一人也可为两人以上。

2.债的客体债的客体又称债的标的,是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将债的标的称作“给付”,也就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所为的特定行为。

给付一般是指债务人应为的行为,作为债的标的,给付必须符合三个条件:a.合法,即不违反强行法和公序良俗原则;b.可能,即有实现的可能;c.确定,即自债成立之时起就具体明确。

3.债的内容债的内容是债的主体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就是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和债务人承担的债务。

(1)债权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得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具有如下特点:①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人取得其利益,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给付来完成,因而,债权为请求权。

②债权为相对权债权债务仅存在于特定人之间,因而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请求特定债务人为给付。

郭明瑞《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3编【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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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人身权第十一章人身权概述11.1 复习笔记一、人身权的概念和特点1.人身权的概念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基于其人格或身份而依法享有的对其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的排他支配权。

2.人身权的特点作为与财产权相对应的民事权利,人身权除具备民事权利的一般属性外,还具有以下法律特点:(1)固有性人身权是与权利主体的人格或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这就决定了人身权的固有性。

人身权的固有性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①人身权(尤指人格权)与权利主体存在的同期性;②人身权的专属性;③人身权的法定性。

(2)非财产性·非财产性,是指人身权是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3)绝对性和支配性①人身权是绝对权,其效力及于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人,即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他人人身权的义务。

②人身权又是支配权,权利人有权支配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并排除他人的干涉和侵犯。

3.人身权与人权人身权与人权是两个既有联系又不同的概念。

人权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为反对封建特权和神权而提出的政治口号,起初表现为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人权学说,后见于其政治宪章(如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

人权包括下列三类权利:(1)基本人权和人身自由,包括生命权、人身安全权、人格尊严权等权利;(2)政治权利,包括思想自由、信仰自由、集会与结社的权利等;(3)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所有权、劳动权、自由择业权、社会保险权、受教育权等。

由此可见,民法中的人身权,可以看作是人权体系的组成部分,但二者并不存在逻辑上的种属关系。

二、人身权的分类1.人格权与身份权根据人身权的取得原因,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

(1)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

(2)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3)人格权与身份权虽同属人身权,具有人身权共同的特点,但二者除权利客体不同外,还存在诸多差异。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债权总论-债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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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债的概述21.1 复习笔记一、债的概念和特征1.债的概念(1)法律上的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2)性质:①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②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③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④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2.债的法律特征(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关系依其形态分为财产的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的归属利用关系是静态的,财产流转关系是动态的。

债的关系反映的是财产利益从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主体的财产流转关系,其目的是保护财产的动态的安全;与债相比,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反映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其目的是保护财产的静态的安全。

(2)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

债的主体不论是权利主体还是义务主体都只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与债相比,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继承权关系中只有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为不特定的人,权利主体得向一切人主张权利。

(3)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

债的客体是给付,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物、智力成果、劳务等是给付的标的或给付的客体;与债相比,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物,知识产权的客体则为智力成果。

(4)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

债的目的只能通过债务人的给付才能达到;与债相比,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的权利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其目的,而无须借助于义务人的行为。

(5)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

债可因合法行为发生,当事人可依法自行任意设定债,债也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与债相比,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都只能依合法行为设定,其类型具有法定性,原则上当事人不能任意自行设定法律上没有规定的物权、知识产权。

(6)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郭明瑞《民法》(总论部分)

郭明瑞《民法》(总论部分)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罗马法分为市民法与万民法市民法: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调整罗马市民间的关系。

万民法:调整罗马人以外的人相互间及其与罗马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民法”一词源于罗马的市民法。

二、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实质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

形式民法:以“民法”命名,集中规定各项民法制度的民法规范,即民法典。

民法学研究的民法,一般是以形式民法为主的实质民法。

三、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广义民法:指私法,即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不具有权力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

狭义民法:私法的一部分,不包括商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的具体内容。

四、一般民法与特别民法一般民法:指规范一般民事关系的法律。

如各国民法典。

特别民法:指规范特定方面、特定领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如我国《民法通则》。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对象的含义(1)概念:民法调整对象即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2)规定: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一)财产关系的含义:财产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主体平等。

指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权力与服从关系。

2、存在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是社会生活中的个体,相互间发生的财产关系为民法所调整。

3、一般是由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与当事人有直接经济利益,由当事人自主确立,不受他人意志支配。

(三)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1、物权关系:财产的归属与利用关系,为静态的财产关系,是物权制度的法律基础。

2、债权关系:财产的流转关系,为动态的财产关系,是债权制度的法律基础。

三、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一)人身关系的含义: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不可分离,不以直接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郭明瑞《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五编 债法分论(第25章 合同总论)【圣才出品】

第五编债法分论第二十五章合同总论25.1 复习笔记一、合同概述1.合同的概念和特点(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特点①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行为②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③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④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2.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是否对合同专设规范并赋予特定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区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①有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对其专门设有规范,并赋予名称的合同。

有名合同的特点在于,法律对其确定了特定的名称和规则,为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提供了便利。

②无名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尚未对其专设规范,也未赋予名称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可分为三种:a.纯无名合同,即以法律全无规定的事项为内容的合同;b.混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有名合同事项的合同;c.准混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2)一方负担合同与双方负担合同根据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是仅一方负担给付义务还是双方都负担给付义务,可以将合同区分为一方负担合同和双方负担合同。

①一方负担合同一方负担合同就是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保证合同等。

②双方负担合同双方负担合同又可区分为完全双务合同和不完全双务合同。

完全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不完全双务合同是指双方都负担给付义务,但双方负担的给付义务并非对待给付。

区分一方负担合同与双方负担合同的法律意义体现在:①是否适用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制度不同在双方负担合同中,一般存在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的适用问题,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而一方负担合同则不适用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

②适用风险负担规则的法律效果不同就双方负担合同中的完全双务合同而言,双方的权利义务互相依存、互为条件;而在一方负担合同中,如果负担给付义务的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义务,在合同解除后,仅发生该方当事人不再负担给付义务的法律效果。

郭明瑞民法讲义第四部分

第八章民事行为第一节民事行为概述一、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一)民事行为: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合法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一)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发生行为人预期目的的合法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依成立相对方人数,分为单方行为与双方或多方行为(1)单方行为:仅需要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又分为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和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

(2)双方或多方行为:需由当事人各方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成立——单方行为只需行为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双方或多方行为则需要各方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

(二)依法律后果,分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1)财产行为:当事人实施行为所要发生的法律后果为财产权利义务变动的行为。

又分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2)身份行为:当事人实施行为所要发生的法律后果为身份关系变动的行为。

▲区分的法律意义:①二者适用法律规范不同:财产行为适用财产法规范;身份行为适用身份法规范。

②二者法律效果性质不同:财产行为的目的是发生财产权利义务的变动,可由代理人代理;身份行为的目的是发生身份权利义务的变动,不可由代理人代理。

(三)依是否有对价,分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1)有偿行为:有对价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须支付相应的财产代价。

(2)无偿行为:没有对价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不需支付相应的财产代价。

▲区分的法律意义:①有偿行为的成立时显示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无偿行为不存在显失公平的认定问题。

②有偿行为当事人的责任重于无偿行为当事人的责任。

③有偿行为当事人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受益的无偿行为。

债法总论笔记

说明:一、本笔记以《201209民法学原理二·债法教学要点》为依据,基于寇广萍老师之课件,根据张广兴《债法总论》、刘心稳《债权法总论》以及崔建远《合同法》整理而成,同时参考方志平《债法总论》、王利明《民法疑难案例研究》;二、债法博大精深,难免挂一漏万,如有遗漏,自行补充;若有谬误,请多指教;三、纯属个人平时债法笔记,请勿作考前重点,否则后果自负;四、若对以上各条存有疑虑,请勿再看!五、如有雷同,算我抄你!若有它版,或属重名。

债 法 总 论 笔 记第一章 债与债法一、债的意义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债的特征 1、动态财产关系 →财产由一方移转至对方23、请求型、利益间接型财产关系4、期限性法律关系三、债法的意义 狭义的债法:民法典中的债权、债务编或专门的债法立法文件广义的债法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单行法、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国家参加的有 关债权债务关系的国际公约四、债法的性质 1、民法的组成部分 2、动态财产关系法3、集中反映市场交换关系一般规则的规范体系4、民法中的任意性规范体系构成要件 第二章 债的构成要素一、债的主体 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债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国家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二、债的客体(标的)债所确定的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当为的特定行为。

1、须为使他人财产有所增益的行为债的客体=债的标的→给付 2、须为有意识的增加他人财产的行为3、给予行为基于一定目的三、给付的要件 1、标的确定 2、标的可能 3、标的合法 4、标的妥当四、给付的类型1、财物交付2、金钱支付作为的给付 3、服务提供 4、工作成果之交付(物化的劳动成果)5、权利移交→不包含财物交付,而是单独移转特定权利的行为(如移交债权、知产权)不作为的给付:可分给付:性质上能够分为数个给付且不损害债权实现一时给付:债务人当以一次行为而完成的给付持续给付:债务人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为连续性特定行为的给付(如租赁合同、供电合同…)单纯给付:由一个行为构成的给付合成给付:由数个行为合构而成的给付→该数个行为形成行为系列,共同成为一个债的客体五、债权债权人依债所享有的得就给付为各种行为的权利。

郭明瑞《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一编 民法概述【圣才出品】

第一编民法概述第一章民法概述1.1 复习笔记一、民法的概念1.民法的词源“民法”一词源于罗马的市民法。

罗马法中调整私人间的关系最为发达,许多规范适应商品经济关系的调整需要,制定专门用于调整私人之间即市民关系的法律,并以以市民法称之。

2.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1)实质民法实质民法是指凡调整民事关系(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皆为民法规范。

(2)形式民法形式民法是指以“民法”命名的法律。

以民法命名的法律集中规定各项民法制度,其主要为民法规范,也称其为民法典。

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曰本民法典等。

形式民法存在于法典化国家,并且只是近代立法的产物。

民法学所研究的民法,一般是以形式民法内容为主的实质民法。

3.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1)广义民法广义民法是指私法。

私法是指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不具有权力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公法规范的社会关系具有权力性质。

(2)狭义民法狭义民法仅为私法的一部分,一般认为不包括商法,也有的认为还不包括劳动法、亲属法。

民法学所研究的一般为狭义民法,但在我国就一门课程来说,不包括商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的具体内容。

4.一般民法和特别民法(1)一般民法,是指规范一般民事关系的法律,如各国的民法典。

(2)特别民法,是指规范特定方面、特定领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对象的含义民法的调整对象即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1)财产关系的含义财产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财产关系多种多样,民法仅是调整一部分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

(2)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①主体平等,即当事人之间的地位平等;②存在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③一般由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

(3)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①财产的归属与利用关系,即一项财产归何人所有和利用;②财产的流转关系,即一项财产从一主体转移于另一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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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债法总论
第十九章债的概述
19.1 复习笔记
一、债的概念和特点
1.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①债是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②它的产生是基于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
③它产生于当事人之间;
④它是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债的特点
(1)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是平等主体之间有关财产流转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物权等民事法律关系相比,债的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

(2)债是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债的内容为债权债务,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债务是债务人负担的义务。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财产或人身。

(3)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的客体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其实就是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大陆法系传统民法
称之为“给付”。

(4)债的发生原因具有多样性
债反映了财产流转关系,这种财产流转关系既可由当事人约定,也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既可因合法行为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或事件发生。

二、债的要素
1.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又称债的当事人,是指在债的关系中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和负担债务的债务人。

债的双方主体,既可为一人也可为两人以上。

2.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又称债的标的,是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将债的标的称作“给付”,也就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所为的特定行为。

给付一般是指债务人应为的行为,作为债的标的,给付必须符合三个条件:a.合法,即不违反强行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b.可能,即有实现的可能;
c.确定,即自债成立之时起就具体明确。

3.债的内容
债的内容是债的主体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就是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和债务人承担的债务。

(1)债权
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得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具有如下特点:
①债权为请求权
债权人取得其利益,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给付来完成,因而,债权为请求权。

②债权为相对权
债权债务仅存在于特定人之间,因而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请求特定债务人为给付。

③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
债依其发生的原因有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之分。

意定之债是由当事人的意思决定的。

当事人得自由地任意设定债权,法律并不加限制。

④债权具有平等性
债权的平等性,是指数个债权人对于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债权时,各个债权具有同等的效力,并不因债权的发生先后而效力不同。

⑤债权无排他性
因为债权为请求权,而非支配权,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而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行为与标的物,因此,债权并无排他性。

(2)债务
①债务是债务人负担的应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即给付的义务。

债务具有以下特点:
a.债务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绝大多数情况下债务是作为,即积极行为,但在特殊场合也可是不作为即消极行为,如竞业禁止义务。

b.债务具有是特定性
债务的特定性一方面表现为义务人是特定的,另一方面表现为义务的内容是特定的。

②债务的分类
a.给付义务
给付义务又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是指债的关系所固有的、必备的,并以之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

从给付义务是指债务人负担的主给付义务以外的给付义务。

b.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给付义务以外的,随债的关系发展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

附随义务的种类很多,大致包括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说明义务、保密义务、忠实义务及不作为义务等。

就其功能而言,附随义务可分为两类:一为有辅助功能的,即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可能的满足;二为有保护功能的,即维护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上的利益。

三、债的发生原因
1.债的发生原因的含义
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债的发生根据,是指产生债的法律事实。

凡是能够引起债的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都是债的发生原因。

债的发生原因可分为两大类:
(1)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基于这种原因发生的债,为意定之债。

(2)基于法律的规定。

基于这种原因所发生的债,为法定之债,如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缔约过失等所发生的债。

2.合同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关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依法成立后,就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因合同而发生的债,称为合同之债。

合同之债的主要特点在于:
(1)它是当事人自愿设定的。

自愿设立是合同之债与其他债的根本区别。

合同由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自愿协商词立,任何人都不得强迫当事人订合同。

(2)它是基于合法行为产生的。

只有依法订立的合同才受法律保护。

不合法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不能确立起合同债权债务关系。

3.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无因管理成立后,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其管理事务而付出的必要费用,本人有义务偿还。

无因管理之债不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合意产生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管理人请求返还的利益范围仅限于其因管理行为所直接支出的费用,而不得请求额外的报酬。

4.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一方没有合法根据地获得利益而使另一方利益受到损害的法律事实。

因不当得利的出现,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应当将其得到的利益返还给另一方,另一方有请求其返还的权利。

不当得利不同于合同,而是法律基于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直接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不当得利也不同于无因管理,它并不是当事人一方为维护他人的利益主动实施的合法行为。

5.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不法行为。

侵权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实施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通常也是通过债的方式实现的。

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侵害人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

6.缔约过失
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有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过错。

因当
事人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产生的损失。

所以,“缔约过失”也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

四、债的分类
1.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根据债的主体上的特点,债可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都仅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主体和债务主体至少有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

2.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在多数人之债中,根据多数人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情况,债可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1)按份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当事人一方相互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各自按照确定份额分享权利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各自按照确定份额分担义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之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
①各债权人仅能就自己享有的权利份额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履行,无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各债务人只就自己分担的义务份额向债权人履行,对其他债务人负担的义务份额不负履行责任。

②某一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超过自己分享的权利份额的,除可认定为第三人接受履行外,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并不消灭;某一债务人履行债务超过自己分担的义务份额的,除可认定为第三人履行外,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并不消灭。

③因某一债权人或债务人所为而发生的事项,如不履行债务、免除债务、抵销、提存等,对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不发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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