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司法解释
宪法解读与司法解释的区别

宪法解读与司法解释的区别宪法解读与司法解释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法治社会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虽然它们都属于对宪法的理解和应用,但在方法、目的和效力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对宪法解读与司法解释进行比较与分析,以明确其区别。
一、宪法解读宪法解读是宪法学领域的基本概念,它是指对宪法规定进行理解和解释的一系列学术活动。
宪法解读主要是由宪法学者、学院教授、法学研究机构等进行的,其目的在于深入研究宪法的意义、价值和原则,并解释出其普遍适用的准则。
宪法解读是对宪法规定进行全面、系统、学术性的解释,其结果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但对于指导法律适用和保护公民权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宪法解读的方式多样,可以通过梳理历史背景、考察宪法的制定目的、研究宪法修正案以及借鉴国内外类似宪法的解释经验等来完成。
宪法解读注重对宪法规定的深入理解,追求宪法原则的内在价值,是宪法学术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指法院对宪法、法律规定进行解释、适用和把握的过程。
司法解释起源于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通过解释法律规定以确定案件的法律适用结果。
司法解释是一种具有权威性和强制力的解释,能够对具体案件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司法解释是法律的最终解释。
司法解释注重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司法机关会考虑案件的事实、法律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以便给出恰当的判决和法律适用结果。
司法解释的目的在于确保诉讼活动的公正、平等,保护公民权利的实现,并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统一性。
三、区别与联系宪法解读和司法解释在方法、目的和效力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在方法上,宪法解读注重学术研究和理论探讨,通过深入分析宪法的原则和目标来解释宪法规定,其方式更为灵活多样。
而司法解释主要是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来进行,注重对现实情况的考虑和实践经验的积累。
其次,在目的上,宪法解读的主要目的是深入研究宪法的原则和普遍适用的准则,以指导宪法的理解和法律的适用。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条款解读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条款解读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它规定了在行政纠纷解决过程中的适用程序和原则。
司法解释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和解释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本文将对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条款进行解读,旨在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条款。
一、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作用和意义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和发布的,它对行政诉讼法的具体适用和解释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司法解释是法律的补充和细化,通过对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可以更好地指导法官和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行为。
司法解释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司法解释对法律条文进行具体解释,使之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和实践性。
行政诉讼法有许多抽象和概括性的表述,司法解释可以对这些表述进行解构,给予具体的操作指引,使法律更易于理解和应用。
其次,司法解释可以填补法律条文的空白和缺陷,有助于解决实践中的具体问题。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具体情况,这些情况在法律条文中可能没有明确规定。
司法解释可以对这些具体情况进行解决方案的提供,有助于保证行政纠纷解决的公正和公平。
最后,司法解释对于统一司法实践,保证司法公正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由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不同法院和法官对于相同案件的处理可能存在差异。
司法解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统一司法实践,提供一致的适用标准,保证司法公正和一致性。
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条款的解读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条款共包括多个条款,这些条款涉及了行政诉讼的各个环节和实质性问题。
下面我们将对其中的几个重要条款进行解读。
1. 关于立案受理的司法解释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受理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在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和申请书等,同时法院也要依法进行审查。
这些明确的规定旨在加强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司法公正和行政效能。
2. 关于证据收集和审查的司法解释行政诉讼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审查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步骤。
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全文解读

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全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将于2015年5月1日与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同步实施。
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全文解读一、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十大方面《解释》共27条,包括十个大的方面:立案登记制,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行政协议,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判决方式,有限再审以及新旧法衔接。
二、立案登记制《解释》把立案登记制摆在了首要位置,除了明确宣示人民法院要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必须受理之外,还在几个具体的程序方面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首先要求对于起诉一律接收起诉状,对于能够当场登记立案的要作出当场的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断的,也应当在7日之内作出判断。
7日内仍然不能判断的,也应当先予立案,立案之后再交由行政审判庭作出进一步的审查。
同时,《解释》还对虽然已经立案但因确实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作了列举规定。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解释》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一新制度,作了两项规定:一是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二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两名诉讼代理人。
第一项规定在行政机关承担广泛、繁重的行政管理职责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更易于真正得到落实,第二项规定有利于保证律师出庭应诉,能够更好地发挥律师在行政诉讼当中的作用。
四、行政协议诉讼对于行政诉讼法新引入的行政协议诉讼,《解释》作出一系列细化规定:对行政协议进行了界定,规定了行政协议诉讼的起诉期限、管辖法院和诉讼费用,明确了审查行政协议的法律依据,细化了行政协议案件的判决方式。
五、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关于一并审理民事争议,《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司法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解读

司法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解读司法部门是负责国家司法工作的专门机构,其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公民权利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司法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其作用和意义。
一、法律法规的解读法律法规是国家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司法部门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对法律法规进行解读,以确保其正确适用和正确执行。
法律法规的解读主要包括解释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范围等内容,旨在明确法律的具体规定,防止法律盲点和漏洞的出现。
司法部门对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应遵循以下原则:1.宪法优先原则:法律法规的解读应遵循宪法的原则和规定,确保法律的适用符合宪法的要求。
2.严密逻辑原则:解读应严密合乎逻辑,避免出现自相矛盾或无法解释的情况。
3.一贯性原则:法律法规的解读应保持一致性,不得轻易改变或背离常规解释。
4.合理适用原则:解读应在保持法律稳定和一致性的前提下,根据特定情况进行合理适用,保障公正与公平。
二、司法解释的解读司法解释是指司法部门对具体法律问题或特定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
司法解释的制定有力地推动了法律的实施和司法实践的规范化。
司法解释的解读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具体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应聚焦具体法律问题,对相关条款的含义和适用范围进行明确解读,以便为法官、律师等司法工作者提供明确的指导。
2.审慎权衡原则:司法解释需要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进行,确保解释不偏袒任何一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法律精神的继承与发展:司法解释应坚持法律的精神,既尊重法律的原意,又根据社会变革和法律实践的需要进行发展与补充。
4.公开透明原则:司法解释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开、透明、民主的原则,增加司法解释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于司法工作的重要性1.明确法律适用:司法工作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解读为司法工作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司法工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的解读规定

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的解读规定最高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负责解释法律、制定刑事司法解释,以确保司法判决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最高院近日发布了有关适用刑事司法解释的解读规定,旨在明确刑事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和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刑事司法实践。
本文将对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的解读规定进行解读和分析。
一、背景及意义刑事司法解释是最高法院用以解释法律,在实践中为刑事司法活动提供指导的方法。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刑事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愈发凸显。
因此,最高院制定了适用刑事司法解释的解读规定,旨在明确适用刑事司法解释的标准和原则,进一步提高刑事司法解释适用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二、适用范围最高院明确了适用刑事司法解释的范围,包括刑事犯罪案件的审理、刑事犯罪认定、刑法适用等方面。
其中,刑事犯罪案件的审理是刑事司法解释的主要适用领域,根据不同的案件性质和情况,法院可参照相关刑事司法解释进行适用,并在具体判决中明确引用相应的解释条款。
三、适用原则1. 法定原则:刑事司法解释的适用应遵循法定原则,即以法律为依据,不得逾越法律的范围和界限。
法院在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应确保其依据的合法性,并充分考虑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和限制。
2. 适用统一原则:刑事司法解释应该在全国范围内适用一致,以确保判决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最高院在解读规定中明确指出,各级法院应当按照最高法院的刑事司法解释进行适用,不得私自解释或修改。
3. 适用灵活原则:刑事司法解释的适用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应对不同案件的特殊情况和变化。
法院在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应兼顾法律的严格性和个案的特殊性,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四、适用准则1. 罪行认定准则:刑事司法解释适用中,应准确认定罪行的构成要件和相关法律规定。
法院应详细阐述涉及罪行认定的关键依据和论证过程,确保认定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2. 刑法解释准则:刑事司法解释的适用应参照刑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刑罚的种类和幅度。
一文读懂!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详解

一文读懂!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详解概述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是对民法典总则编相关条款的具体解释和解读,为法律实施提供指导。
本文将对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进行详细解析,帮助读者了解相关条款的涵义和适用情况。
第一章总则总则是民法典的基础,其中包含一系列重要的原则和规定。
在司法解释中,对总则的解释尤为重要,以下是对一些重要条款的解释说明:第一条【立法目的】司法解释针对此条款进行了补充解释,强调民法典总则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的内容,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第二条【民事主体】司法解释中对民事主体的界定,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提供了准确的界定和适用范围,解决了实践中对于民事主体界定模糊的问题。
第三条【民事权利和民事法律行为】针对民事权利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司法解释进行了详细说明。
明确了行为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规定,以及法律保护的范围和界限。
第二章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民法典总则编的重要内容,包括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健康权等方面的规定。
在司法解释中,对于人身权利的界定和适用有着重要的解释说明。
第四条【人格权的保护】司法解释明确了人格权的定义和涵义,强调了对个人尊严和人格尊重的保护,对于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处罚。
第五条【姓名权的保护】司法解释对姓名权的保护范围进行了详细说明,并明确了在姓名使用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规定,保护了个人姓名权益。
第六条【肖像权的保护】司法解释对肖像权的内容和保护范围进行了详细解释,明确了肖像权的界定和侵权行为的处罚措施,保护了个人肖像权益。
第三章经济组织经济组织是民法典总则编的重要内容,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等方面的规定。
在司法解释中,对于经济组织的界定和适用有着重要的解释说明。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司法解释对个体工商户的定义和权益进行了具体解释,明确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和经营权益,为个体工商户的合法运营提供了法律保障。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解读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解读作为司法机关的一员,司法部工作人员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法律权益的重任。
为了行使职责,司法部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
本文将就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进行解读和分析,以加深对这些内容的理解。
一、法律规范1. 守法遵纪。
司法部工作人员首要任务是依法行事,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法律法规文件。
在工作中,司法部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不得违背法律规定。
2. 保守秘密。
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秘密,不得私自泄露工作中知悉的案件信息、当事人隐私、内部文件等具有保密性质的信息。
唯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方可依法披露。
3. 文明待人。
作为公职人员,司法部工作人员应以文明礼貌的态度对待当事人和公众。
在工作过程中,要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注重沟通交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并及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二、司法解释1. 推动实践。
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和借鉴。
司法部工作人员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运用司法解释的精神和原则,正确适用法律。
2. 解决争议。
司法解释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解决法律适用上的争议。
司法部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如果遇到疑难问题,可以参考司法解释,借鉴相关判例和先例,以更好地为公民提供司法保障。
3. 维护公正。
司法解释是司法部门权威性的解释,对于司法部工作人员来说,要准确理解和正确运用司法解释。
司法部工作人员需坚持公正、廉洁、专业的原则,不得因私情、私利偏袒某个当事人,要坚守法律原则并明确司法解释的精神。
总结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是其工作中必须遵守和运用的重要依据。
只有严格遵守法律规范,正确理解和运用司法解释,司法部工作人员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加强对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的学习和理解,对司法部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文件,它在法律适用上具有很大的权威性和指导性。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我们需要对其进行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法律规定加以解释和说明的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制定是基于法律的具体案例和实践需求,旨在统一裁判尺度,确保司法实践的公正、一致和可预见性。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广泛,涉及各个领域的法律问题,对于法官、律师和当事人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解读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注意解释的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通常会明确解释适用的法律条文和相关案例。
在解读时,要仔细研读这些条文和案例,确保理解解释的具体适用范围。
此外,还要关注解释适用的时间范围,有时司法解释会明确规定解释的适用期限。
其次,要注意解释的核心观点和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通常会陈述解释的核心观点和原则,以便于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解释。
解读时,要将核心观点和原则与具体案例和法律条文联系起来,深入理解其适用意义和法律效果。
再次,要注意解释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通常会对具体的法律问题进行规定和细化,这些规定和细化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解读时,要仔细研读解释中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理解其具体操作方法和法律效果。
最后,要注意解释的适用实例和引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通常会给出一些适用实例和引导案例,这些案例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性,对于理解解释的适用意义和具体操作方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解读时,要结合这些实例和案例,加深对解释的理解和运用。
总之,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是理解和运用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环节。
在解读过程中,要注意解释的适用范围、核心观点和原则、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以及适用实例和引导案例。
只有全面理解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要求,才能更好地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导司法实践,确保法律适用的公正和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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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司法解释(二)施工合同无效、质量合格,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笔者有幸于今年2月作为律师代表参加了最高院组织召开的“《司法解释》研讨会”。
研讨会上,与会者讨论最多的两个问题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施工合同是否一律无效?施工合同无效的话,工程款如何进行结算?就上述两个问题,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认识。
就无效施工合同结算方法而言,上海法院通常做法为:施工合同无效,工程量按实结算,计价方式参考合同约定;而浙江法院通常做法为:按照定额进行结算,但应扣除利润,有的法院认为还应扣除部分或全部管理费用。
显然,施工合同无效,同一工程、同一合同,由于在认识上存在差异,在上海法院诉讼与在浙江法院诉讼,工程结算价款却完全不同。
这不仅影响到人民法院司法的公正性、统一性和审判的效率,而且也不利于尽快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因此,司法解释对无效施工合同的结算方法作出解释是非常必要的。
为此,《司法解释》就施工合同无效如何进行结算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司法解释》将无效施工合同的结算方法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为质量合格的结算方法:参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另一种情况为质量不合格的结算方法:修复后质量合格的,参照约定进行结算但承包人应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质量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显然,对于修复后质量仍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存在重大损失,这些损失主要包括其投入的材料、设备、人工、施工机械等等。
这种情况下,如果发包人也存在过错,则发包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比如:发包人将一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承包人施工,结果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经修复后仍不合格,则对于承包人已投入的材料、设备、人工、施工机械等损失,发包人也存在过错,双方应该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各自承担责任的份额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法官最终裁量。
有人认为,“施工合同无效、质量合格,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的做法是不对的,如果这样进行结算的话,合同无效与有效没有区别。
其实,《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完全符合《合同法》等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对于施工合同而言,发包人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是在建工程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而土地使用权属于发包人,因此,发包人是无法返还在建工程或已经竣工的房屋的,发包人只能通过折价的方式补偿承包人。
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看,当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两种折价补偿方式:一是以工程定额为标准,通过鉴定确定建设工程价值,考虑到目前我国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有的发包人签订合同时往往把工程价款压得很低,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还按照该方案折价补偿,将会造成无效合同比有效合同的工程价款还高,这超出了当事人签订合同的预期。
二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这种折价补偿的方式不仅符合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而且还可以节省鉴定费用,提高诉讼效率。
因此,《司法解释》规定的“施工合同无效、质量合格,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工程价款”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这与《民法通则》、《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并不矛盾,而是在处理无效的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体现了《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处理原则。
合同无效与有效也并非没有区别,只不过施工合同无效与有效在结算方法上存在巧合而矣。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施工合同无效,对于发包人而言,在承包人违约的情况下,发包人将无法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如逾期竣工违约金、质量未达约定标准的违约金等;如承包人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发包人也无法要求其继续履行。
对于承包人而言,如发包人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承包人将无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主张逾期可得利益;如果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则承包人也无法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等。
相反,如施工合同有效,则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均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主张自己的权利。
[思考题]某施工企业通过将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中小数点向前移位(少计工程量)的方法编制了报价,并最终中标。
中标后,建设单位为了固定投标价,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采用总价包干的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现该工程(地点:上海)已经竣工并经验收合格,但双方在结算过程中就工程数量产生争议。
假设施工合同无效,现问:1、工程量是否可以按实结算?2、如施工企业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则是在《司法解释》生效后起诉有利,还是在《司法解释》生效前起诉有利?无效施工合同与按有效处理的施工合同——解读司法解释(三)周吉高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解释的必要性]合同有效与无效,法律后果不同。
关于施工合同有效与无效的不同法律后果,笔者已经在《解读司法解释(二)》中作了介绍。
正因为施工合同的效力不同,法律后果不同,所以,施工合同纠纷一旦诉讼到法院,法院首先需要认定的就是施工合同的效力。
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对施工合同的效力不作认定,实际上,在此种情况下,法院的判决是在假设施工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作出的。
显然,如果施工合同无效,则法院的判决就是错误判决。
而有些法院对施工合同效力作出认定,但是有时将一些有效的合同错误地认定为无效合同,或者将无效合同错误地认定为有效合同。
[具体解释]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司法解释》对哪些情况下施工合同无效、哪些情况下施工合同可以按照有效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 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根据上述规定,施工合同无效具有五种情形,分别是:(1)无资质等级或超越资质等级的;(2)挂靠的;(3)必须招标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4)违法分包的;(5)非法转包的。
其中,对于哪些工程必须招标,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进行判断。
对于哪种情形中标无效,《招标投标法》有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共有六条。
包括: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投标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第五十二条招标人泄漏投标有关情况影响中标结果;第五十三条串通投标和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第五十四条冒充他人非法骗取中标;第五十五条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第五十七条违法确定中标人的。
对于如何界定违法分包、非法转包行为,则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作出判断。
《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
”第七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按有效处理的施工合同有三种情形,分别为:第五条规定的施工过程中取得法定资质的施工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垫资”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劳务分包合同。
[解释的依据]关于哪种情形下合同无效,《合同法》第52条有原则性的规定。
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显然,如果施工合同存在上述规定的(一)、(二)、(三)、(四)中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则施工合同就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鉴于涉及建设工程的规定非常多,故按该条规定中的第(五)种情形来判断施工合同的效力显得非常复杂。
首先,无效施工合同违反的规定应该是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不包括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的规定,更不包括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其次,违反的规定并非一般规定而是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通常包括如下字样,“不得”、“禁止”、“应当”等等。
前面提及的垫资原则上按有效处理,就在于关于垫资问题,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进行。
法律效力比较高的规定为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但这个通知至多也只属于部门规章。
最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施工合同并非一律无效。
否则,既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不利于维护合同稳定性,也不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破坏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对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的属于行政管理规范,如果当事人违反了这些规范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是不应当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
如对于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就没有规定为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几种情形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1、低于成本价的施工合同既不属于无效的施工合同,也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施工合同;虽然,《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且该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但是,由于要判断某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其自己的成本价往往无法操作,同时,对于市场经济,报价行为是投标人的自主行为,不应擅自加以干预。
所以,《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低于成本价的施工合同为无效的施工合同。
《司法解释》过程中,曾经有人提出将低于成本价的施工合同规定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但是,这违背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报价是承包人自己报的,施工过程中,如果承包人通过索赔或签证增加了合同价款,则承包人将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如果承包人无法通过索赔或签证来增加合同价款,则承包人就主张施工合同价款低于成本价要求变更合同或撤销合同;这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同时,这也不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
因此,生效的《司法解释》既没有规定低于成本价的施工合同无效,也没有规定低于成本价的施工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施工合同。
2、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是无效的合同,也可以是有效的合同;在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承发包双方就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施工合同的标的违法,即标的为违章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