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8号――关于发布2017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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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协调制度归类总则的不足之处
01
商品归类难度大
协调制度归类总则的分类标准不够直 观,商品归类难度较大,需要专业人 员和系统支持。
02
无法完全适应新型贸 易方式
随着电子商务、跨境电商等新型贸易 方式的发展,协调制度归类总则难以 完全适应。
03
更新速度慢
协调制度归类总则的更新速度较慢, 难以跟上国际贸易的发展速度。
协调制度归类总则的应用范围
国际贸易
协调制度归类总则主要用于国际贸易中商品的税则归类,是各国海关进行关税征收和贸易统计的重要依据。
国内税收
在国内税收中,协调制度归类总则也得到了广泛应用,例如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种的征收和统计。
进出口管理
协调制度归类总则还用于进出口管理,如海关对进出口商品的监管、查验等。
VS
协调制度的作用
协调制度的主要作用是简化国际贸易程序 ,便利统计和数据分析,提高海关和其他 贸易管理部门的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协调制度的组成和结构
协调制度的组成
协调制度由品目和子目组成,品目是按商品的主要特征进行分类的大类,子目是在品目下进一步细分的项目。
协调制度结构
协调制度分为三个层级,包括章、类、组和子目,每个层级都有特定的编码。
03
协调制度归类总则的具体内容
类别的划分与编码
协调制度中的类别按照商品原料、 生产过程或用途进行划分,同时按 照顺序进行编码。
VS
每个类别具有特定的编号范围,以 便归类和识别。
类别的定义和说明
协调制度中的每个类别都有明确的定义和说 明,以便准确理解商品的范围和特征。
类别的定义和说明是分类的基础,必须仔细 阅读并理解。
扩展阶段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HS委员会不断扩大其适用范围,逐步涵盖了国际贸易中 的所有商品和服务项目。

国际贸易与协调制度(HS)

国际贸易与协调制度(HS)

1970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鉴于世界商品分类目录繁杂,向海关合作 1970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鉴于世界商品分类目录繁杂,向海关合作 理事会建议成立研究小组,建立既符合海关税则和统计需要,又可以包容 运输和制造业的商品分类制度的可行性。 1973年 1973年5月,研究小组想海关合作理事会提出了五点建议: 1.编制《协调制度》是符合国际贸易长期需要的 1.编制《协调制度》 2.《协调制度》应以《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和《国际贸易标准 2.《协调制度》应以《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 分类目录》 分类目录》为基础进行编制 3.《协调制度》应采用《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的基本框架和结 3.《协调制度》应采用《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 构 4.编制《协调目录》时应广泛参考现行的其他各种商品分类目录和分类体 4.编制《协调目录》 系 5.建议由海关合作理事会负责主持《协调制度》的编制工作,并成立一个 5.建议由海关合作理事会负责主持《协调制度》 国际性组织管理编制工作及《协调制度》 国际性组织管理编制工作及《协调制度》制订后的实施 经过13年的努力,1983年 经过13年的努力,1983年5月《协调制度》定稿 协调制度》
二、缔约国的义务
1.发达国家对公约在本国生效之日起要保证全部采用《 1.发达国家对公约在本国生效之日起要保证全部采用《协调制 度》,即全部采用他的项目(含子目),不得做任何删改;全部 采用《协调制度》 采用《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和类、章、子目注释,不更改其 分类的范围;遵守《协调制度》的编号顺序。但是各国可在《 分类的范围;遵守《协调制度》的编号顺序。但是各国可在《协 调制度》 调制度》的子目项下加列更为具体的细目。 2.发展中国家原则上也要履行上款所述义务。但是如果发展中国 2.发展中国家原则上也要履行上款所述义务。但是如果发展中国 家由于行政能力管理不足的原因,可以在成为缔约国时部分采用, 即在采用全部4 即在采用全部4位数项目的前提下,全部或部分不采用五位数或 者六位数的子目。这种情况下不采用的子目号只能用“ 者六位数的子目。这种情况下不采用的子目号只能用“0”或“00” 00” 代替。 3.发达国家有义务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帮助他们培训人 3.发达国家有义务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帮助他们培训人 员、转换目录,使《协调目录》 员、转换目录,使《协调目录》能在发展中国家顺利实施。

2017年税收新政策出台

2017年税收新政策出台

2017年税收新政策出台新一轮的税收新政扑面而来,关于税收有哪些相关的了解。

与税收相关的政策是什么。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税收新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2017年税收新政策一、车辆购置税小排量汽车优惠幅度调整为7.5%12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最新的小排量汽车购置税优惠政策。

2017年将延续购置税减免的政策,但优惠幅度由原来的5%调整为7.5%。

其中,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具体包括:(一)国产轿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车辆型号的第一位数字,下同)为“7”,“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二)国产专用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5”,“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

(三)其他国产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四)进口乘用车。

参照国产同类车型技术参数认定。

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新车购置税额金额=购车价格(含税价)÷1.17(增值税率17%)×10%(2017年新规为7.5%),简单来说就是,用车辆的发票价格除以1.17,再乘以7.5%即为消费者2017年所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商品协调制度与商品归类简介

商品协调制度与商品归类简介

商品协调制度与商品归类协调制度(Harmonized System),简写为HS,全称为“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是世界海关组织编制的关于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标准目录,用以统一各国海关对商品分类的界定标准,并使各国海关可依据归类决定对不同商品征收关税及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协调制度将商品划分为二十一大类97章,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为统计需要,在此基础上增加了第二十二大类98章“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

按照进出口商品的性质、用途、功能或加工程度等将商品准确地归入《协调制度》中与之对应的类别和编码,即是“商品归类”,商品对应的协调制度编码,即是HS Code。

国际通用的HS Code为6位编码,各国在前6位码一致的基础上根据自己国家贸易情况增加编码位数以对商品进行更详细的划分。

如我国进出口税则中的编码为8位数,其中第7、第8位是我国根据实际情况加入的"本国子目"。

HS Code是进出口贸易中对商品的重要标识,也是海关对不同商品征税、实行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

一、《协调制度》介绍产生海关合作理事会于1983年6月通过了《协调制度公约》及其附件《协调制度》。

《协调制度》既满足了海关税则和贸易统计需要,又包容了运输及制造业等要求,因此,该目录自198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后,即被广泛应用于海关税则、国际贸易统计、原产地规则、国际贸易谈判、贸易管制等多种领域,所以又被称为"国际贸易的语言"。

截至2007年,已有200多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采用《协调制度》分类目录。

随着新产品的不断出现和国际贸易结构的变化,《协调制度》一般每隔若干年就要修订一次。

自1988年生效以来,《协调制度》共进行了4次修订,形成了1988年、1992年、1996年、2002年和2007年共5个版本,2007年版本是目前最新修订的版本,也是我国当前进出口税则制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施行日期】2017.11.05•【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进出境运输工具第三章进出境货物第四章进出境物品第五章关税第六章海关事务担保第七章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三条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

海关特许权使用费和特殊关系纳税遵从管理机制创新研究

海关特许权使用费和特殊关系纳税遵从管理机制创新研究
少协调、 统筹。 在 “ 双特” 价格管理方面, 税管局、 现场验估、 直属海关关税职能、 后续稽
查、 反价格瞒骗等力量尚未形成系统、 科学的协调配合和整体联动机制。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58 号 ( 海关总署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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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许权使用费和特殊关系纳税遵从管理机制创新研究
( 二) 重税款补征, 轻信用评估
海关对 “ 双特” 企业缺乏差别化的管理措施, 大量的精力集中对企业漏税风险的防控工作
方面, 催缴企业在货物进口后需补缴的 “ 双特” 税款, 甚至个别纳税义务人反复通过主动披露
补缴特许权使用费税款, 试图逃避缴纳滞纳金, 海关对相关公告等制度规定缺乏系统性研究,
现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 “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由海关以该
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但在入世之前, 海关长期使用 “ 正常到岸价格” ③ “ 以成交
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 ④ 等审定包括涉及 “ 双特” 问题在内的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其 “ 到
岸价格” 等术语的规定更多来自商业惯例; 1992 年 3 月 18 日修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
报的依据。
随着特许权使用费价格管理实践的经验积累和国际贸易实际的发展, 海关总署不断完善应
税特许权使用费的管理规定。 2019 年第 58 号公告⑦ 增设 “ 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 ( 代码
9500) 监管方式, 规定纳税义务人需在每次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后的 30 日内向海关申报,
以及与申报行为相当的滞纳金征免规定, 便利纳税义务人依法如实纳税申报, 引导企业守法自

2024-《报关实务》第四章进出口商品归类

2024-《报关实务》第四章进出口商品归类
从章来看,根本按照商品的自然属性或功能、用途 来划分。
从品目的排列看,一般是原材料先于成品,加工程 度低的产品先于加工程度高的产品。列名具体的品种 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种。 二、协调制度的主要优点
第二节 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
1、我国在?协调制度?的根底上增设本国子目〔三级和 四级子目〕,分别编制出?进出口税那么?和?统计商品目录?。
★解释规那么二〔一〕 规那么二〔一〕规定税目条文不仅仅限于税目条文本身,还应扩大到: 1、不完整品〔缺少非关键局部,不完整〕 例如:缺少门、未安座位等的汽车仍然按汽车归类。
缺少电池的便携式计算机按便携式计算机归类。 2、未制成品〔尚未完全制成,需进一步加工才成为制成品〕
例如:做手套用已剪成手套形状的针织棉布 ,需经进一步完善方可作 为零件使用的齿轮的毛坯 3、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尚未组装或已拆散〕
规那么二〔原文〕: (一)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货品的不完整品或 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 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根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 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在进口或出口时未组装件 或拆散件。 (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 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成的物品。品目所列 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局部 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 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那么三归类。
3、“如工程项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那么确定〞 在对商品进行归类的时候,税目条文、及相关的章注、类 注是最重要的。如果按税目条文、及相关的章注、类注还 无法确定归类的,才能够按规那么二、规那么三、规那么四、五 六来归类。
例:解决商品归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有:归类总那么、 类注、章注、子目注释。它们的优先顺序是: A、子目注释—章注—类注—归类总那么 B、归类总那么—类注—章注—子目注释 C、类注—章注—子目注释—归类总那么 D、章注—子目注释—类注—归类总那么 答案:A

第二章-理解编码协调制度和我国进出口商品归类

第二章-理解编码协调制度和我国进出口商品归类
据了解,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是世界海关组织参照国际上主要国家海 关税则、统计、运输等分类目录制定的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一般每4至6年全 面修订一次。2017年版协调制度修订所涉及的商品范围较广,相应进出口税 则调整也较一般年份为多。按2017版进出口税则统计,此次转版涉及我国八 位税目约760多项,约占进出口税则税目总数的十分之一。此外,税则中的 许多章注也进行了调整,涉及的相关关税减让协议和特惠税率产品的税目税 率也将进行相应调整。
0104.2010 - - -改良种 用
0104.2090 - - -其它
二、注释
• 协调制度中的注释是解释说明性的规定: • 位于类标题下的注释为类注释,简称类注; • 位于章标题下的注释为章注释,简称章注; • 位于类注、章注或章标题下的子目注释为子
目注释。 • 注释是为限定协调制度中各类、章、品目和 • 子目所属货品的准确范围,简化品目和子目 • 条文文字,杜绝商品分类的交叉,保证商品 • 归类的正确而设立的。
海关总署有关负责人表示,部分商品税号在本次修订中发生变化,望广大 企业结合自身经营情况,主动了解、深入研究2017年版协调制度和进出口税 则相关税号及其归类变化对生产经营的影响,避免延误货物通关。
第一节 理解商品名称 及编码协调制度
• 一、HS简介
• 1、《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 度,或HS,是在《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 录》(简称CCCN)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 类目录》(简称SITC)的基础上,协调国际上 多种商品分类目录,而制定的一部多用途国际 贸易商品的分类目录。
三、归类总规则
规则五
但规则五(二)规定了本规定不适用于明显可以重复 使用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容器与适宜盛装的货品 分别进口也应分别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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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8号――关于发布2017年版《协调
制度》修订目录中文版的公告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8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6.09.01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海关总署公告
(2016年第48号)
关于发布2017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中文版的公告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以下简称《协调制度》)是我国制订及实施进出口税则、贸易管制、统计以及其他各项进出口管理措施的基础目录。

为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世界海关组织发布2017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将于2017年1月1日生效。

为履行《协调制度公约》缔约方的义务,保证新版《协调制度》在我国的有效实施,现发布2017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中文稿(详见附件),供有关部门及单位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2017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
海关总署
2016年9月1日
附件
2017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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