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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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

1、为建立健全我院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

报告的质量和效率,妥善处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卫计局《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等规定,经院务委员会研究,制定本规定。

2、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3、相关部门及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及时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谎报、缓报。

4、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

4.1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4.2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一)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二)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4.3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

疾。

5、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逢疑必报的原则,通过以下途径获知可能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

5.1日常管理中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5.2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

5.3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其他法定鉴定的;

5.4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申请人民调解或其他第三方调解的;

5.5患者投诉医疗损害或其他提示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情况。

6、发生或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含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当事人应立即向科主任报告,由科主任立即报医务科,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同时报告医务科及院领导。医务科汇总后,负责全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7、医务科应按上级有关规定,依条件选择网络直报或电话、传真等形式,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当事科室报送材料一律使用书面形式,科主任应在材料上署名。

8、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时限如下:8.1一般医疗质

量安全事件: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日起日内,上报有关信息。

8.2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日起15 12

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8.3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日起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8.4 以上为上报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时限。当事科室应在上述时限以内及时报告医务科。

9、当事科室完成初次报告、核对后,应当根据事件处置和发展情况,及时补充、修正相关内容。

10、进一步健全医疗保健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发挥委员会的作用,对于争议较大或有较大影响的医疗质量

安全事件,必要时可召集委员会讨论以提供决策依据。

11、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后,当事科室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减少医

疗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

12、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审评制度。当事科室要针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查找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配合医务科做好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同时认真查找事件的性质、原因,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切实加以改进,并按照要求形成书面材料报至医务科,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1小时报送医务科及院领导。

13 、对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或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科室,参照我院重大医疗纠纷行政处分的相关规定处理,并予以通报。

14、本规定中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不包括药品不良反应及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报告,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5、本规定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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