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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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5•【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再勇2012年11月5日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景观规划的编制,城市设计、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的规划技术管理规范另行制定。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四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第五条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和主要节点、标志性建筑、城乡结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色,并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重点旅游区;(三)跨区域地段节点;(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

城市建设用地性质的调整规划管理办法

城市建设用地性质的调整规划管理办法

城市建设用地性质的调整规划管理办法城市建设用地性质有严格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划,这些法律法规确保了城市建设用地能够按照具体的要求实施他们应有的职能,让城市建设按照规定的方向正常发展.(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州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龙里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确需调整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

因用地性质调整,容积率须一并调整的,纳入用地性质调整程序一并研究,不再单独履行容积率调整程序。

第四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当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地块容积率指标不应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

容积率突破规划设计条件的,在规划许可审批中一律不予批准。

第五条土地出让前,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应当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一致;规划设计条件的容积率调整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指标的,应当依法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一经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整建设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一)城市总体规划(分区、专业)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或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地块的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省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省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省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15•【字号】黔府发[2003]26号•【施行日期】2003.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省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2003]2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适应我省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的需要,全面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现就深化我省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我省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目前,我省基本形成了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三个层次组成的规划编制体系;省人民政府负责审批除贵阳市、市辖县以外的县城以上城市总体规划和除贵阳市以外的其他地(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各市、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批近期建设规划及详细规划的分级审批制度;省、地 (州、市)、县(市、特区)分级负责,以设市城市和县为主的规划管理体制,对推动全省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对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现行城市规划管理体制与之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主要是:(1)省、州(地)两级人民政府(行署)对城市规划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能缺位,对城市重点地段的重要详细规划缺乏前置性审查,难以实施统一调控和有效监督。

(2)省、州(地)两级人民政府(行署)对城市规划实施的事前、事中监督职能缺位,对违法违规建设,难以依法实施有效监督和及时查处。

(3)城市规划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职能缺位,规划管理人才严重缺乏,难以适应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加快城镇化步伐的要求。

针对上述矛盾和问题,必须按照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要求,加快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城乡总体规划城市和镇名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城乡总体规划城市和镇名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城乡总体规划城市和镇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12•【字号】黔府办发[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城乡总体规划城市和镇名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18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我省除省会城市贵阳市以外的12个设市城市、地区行政公署所辖的16个县(特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为进一步加大对全省重点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指导和实施监督力度,提升城镇发展质量和水平,根据《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有关“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已确定开阳等17个县(特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现将上述45个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城乡总体规划的城市和镇名单(附后)印发给你们,请在办理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审批时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二月十二日附件:省人民政府审批城乡总体规划的城市和镇名单┏━━━━━━┳━━┳━━━━━━━━━━━━━━┳━━━━━━━━━━━━━━┓┃┃个┃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城市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县┃┃地区┃┃县人民政府确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数┃┃┃┃┃┃(按镇隶属的县下达)┃(按镇隶属的县下达)┃┣━━━━━━╋━━╋━━━━━━━━━━━━━━╋━━━━━━━━━━━━━━┫┃贵阳市┃ 2 ┃清镇市┃开阳县┃┣━━━━━━╋━━╋━━━━━━━━━━━━━━╋━━━━━━━━━━━━━━┫┃遵义市┃ 6 ┃遵义市、仁怀市、赤水市┃桐梓县、湄潭县、务川自治县┃┣━━━━━━╋━━╋━━━━━━━━━━━━━━╋━━━━━━━━━━━━━━┫┃六盘水市┃ 3 ┃六盘水市┃盘县、六枝特区┃┗━━━━━━┻━━┻━━━━━━━━━━━━━━┻━━━━━━━━━━━━━━┛┏━━━━━━━┳━━━┳━━━━━━━━━━━━━━━━━━━━━━━┳━━━━━━━━━━━━━━━━━━┓┃安顺市┃2┃安顺市┃平坝县┃┣━━━━━━━╋━━━╋━━━━━━━━━━━━━━━━━━━━━━━╋━━━━━━━━━━━━━━━━━━┫┃黔南自治州┃5┃都匀市、福泉市┃荔波县、惠水县、龙里县┃┣━━━━━━━╋━━━╋━━━━━━━━━━━━━━━━━━━━━━━╋━━━━━━━━━━━━━━━━━━┫┃┃┃┃镇远县、黎平县、施秉县、从江县、榕┃┃黔东南自治州┃6┃凯里市┃┃┃┃┃┃江县┃┣━━━━━━━╋━━━╋━━━━━━━━━━━━━━━━━━━━━━━╋━━━━━━━━━━━━━━━━━━┫┃黔西南自治州┃3┃兴义市┃安龙县、兴仁县┃┣━━━━━━━╋━━━╋━━━━━━━━━━━━━━━━━━━━━━━╋━━━━━━━━━━━━━━━━━━┫┃┃┃毕节市、大方县、黔西县、金沙县、织金县、纳┃┃┃毕节地区┃8┃┃┃┃┃┃雍县、威宁县、赫章县┃┃┣━━━━━━━╋━━━╋━━━━━━━━━━━━━━━━━━━━━━━╋━━━━━━━━━━━━━━━━━━┫┃┃┃铜仁市、玉屏县、江口县、松桃县、沿河县、思┃┃┃铜仁地区┃10┃┃┃┃┃┃南县、德江县、石阡县、印江县、万山特区┃┃┣━━━━━━━╋━━━╋━━━━━━━━━━━━━━━━━━━━━━━╋━━━━━━━━━━━━━━━━━━┫┃合计┃45┃28┃17┃┗━━━━━━━┻━━━┻━━━━━━━━━━━━━━━━━━━━━━━┻━━━━━━━━━━━━━━━━━━┛。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8•【字号】黔府办发[2010]57号•【施行日期】2010.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57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六月十八日贵州省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为维护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的严肃性,规范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程序和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0〕20号),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修改适用本工作规则。

其他镇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由各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工作规则制定。

二、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修改,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促进城市和镇经济社会与生态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或镇总体规划:(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要求的;(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三)因国家和省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省人民政府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四、拟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人民政府或拟修改县(特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的县(特区)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建规〔2009〕59号)的要求,结合城市或镇发展和建设的实际,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最新精选】《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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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精选】《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6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6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另行规定。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1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编制详细规划时~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按《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执行,附表一,。

第八条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执行。

第九条建设用地在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以上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

建设用地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附表一执行。

第十条多层民用建筑建设用地小于1000平方米、高层住宅建设用地小于20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小于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规划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规划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规划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8•【字号】黔府办发[2011]77号•【施行日期】2011.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规划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77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城市规划全覆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贵州省城市规划全覆盖实施方案城市(含县城,下同)规划是各级政府引导和控制整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基本依据和手段。

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不断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有力地促进了城市健康有序发展,但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城市规划编制相对滞后、规划前瞻性不强、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低、规划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亟待加强等。

为深入贯彻落实城镇化带动战略和全省城镇化推进大会精神,加快做好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根据《城乡规划法》和《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认真贯彻落实城镇化带动战略,统筹城市规划编制实施,正确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期、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加快实现城市规划全覆盖,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龙头作用,切实加强空间管制,优化城市布局,提升城市功能,促进产业发展,改善人居环境,引导城市建设走布局集中、城镇集聚、用地集约、环境友好的发展道路,推动节能、节地、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落实防范和抵御各种灾害的措施,推进全省城镇化进程,为实现贵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奠定坚实的基础。

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正文:---------------------------------------------------------------------------------------------------------------------------------------------------- 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991年1月19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实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城市规划、建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及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与城市长远发展密切相关的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机场、交通、水利、电力、电讯及其他重要基础设施控制地段和风景名胜区。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自治县、特区)人民政府在编制或调整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推动城乡经济发展。

第五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权限,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本条一、二款所述各个规划之间需要协调的问题,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城市人民政府报上级人民政府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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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
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和管理,促进城市、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依法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控制指标,对道路、市政工程管线和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第四条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国有土地出让规划条件,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第五条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六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功能分区和空间布局,结合城市、镇管理行政区划,将规划建设用地划分为若干控制单元,作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位。

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城市和镇的中心区、近期建设区、旧城更新区以及储备土地和拟出让土地等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九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十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以城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体现提高城市、镇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的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控制单元的主导功能和用地布局,人口和建设容量的控制要求;
(二)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以及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三)确定各地块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等控制指标,以及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四)确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和建设规模;
(五)确定地块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他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以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六)划定各种类型绿地的界线,规定绿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明确绿线的地理坐标;
(七)确定规划范围内河流、湖泊、湿地等生态环境保护原则和目标,规定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明确蓝线的地理坐标;
(八)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规定黄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要求,明确黄线的地理坐标;
(九)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设计指导原则。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紫线范围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应当提出具体的建筑、环境设计控制要求;
(十)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具体要求;
(十一)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进行城市设计研究,做出各地块建筑布局,作为确定地块控制指标的计算依据。

第十三条以下内容应当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一)各地块的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
(二)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
(三)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控制指标和保护规定。

第三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后,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专家对规划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同时征求城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将初审后修改形成的规划方案公开展示,征询公众意见。

规划方案公开展示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展示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政府网站上公布,同时在规划地块的主要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公示栏公示。

第十五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意见,并根据公众意见,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对规划方案修改完善形成规划初步成果。

公众对规划方案提出重大异议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论证。

第十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初步成果、专家论证意见提交城市、县规划委员会审查,并附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和理由。

第十七条城市、县规划委员会应当遵照议事规则对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规划初步成果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根据审查意见组织规划编制单位修改完善,形成规划报批成果报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规划报批成果应当附具城市、县规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和镇的现状调研资料、专家评审意见、公众意见、有关部门意见、规划委员会审查意见以及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批准文件、规划成果等存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阅前款档案,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四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和修改
第二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制定城市、镇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技术规定,作为制定和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依据。

城市、镇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技术规定应当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程序报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和制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的依据。

规划条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否则应当按程序先行完成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

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涉及变更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开发强度控制性内容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和变更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最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经合法程序调整提高容积率的部分要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

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其许可证书内容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规划组织编制机关论证并报规划审批机关同意修改后,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的编制、审批程序进行。

(一)城市、镇总体规划已经修改,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重大建设项目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经评估发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明显不适应城市建设需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作出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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