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条例对比

合集下载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标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引言概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是指导社会行为的法律文件,它们在法律体系中具有不同的地位和效力。

本文将详细阐述这五者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

一、法律1.1 法律的定义和特点1.2 法律的制定和修订1.3 法律的效力和适合范围二、法规2.1 法规的概念和用途2.2 法规的制定和发布2.3 法规的效力和适合范围三、规章3.1 规章的含义和作用3.2 规章的制定和执行3.3 规章的效力和适合范围四、规定4.1 规定的定义和用途4.2 规定的制定和实施4.3 规定的效力和适合范围五、条例5.1 条例的概念和特点5.2 条例的制定和实施5.3 条例的效力和适合范围正文内容:一、法律1.1 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是国家最高的法律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和最高效力。

1.2 法律的制定和修订需要经过立法程序,包括提案、审议、表决等程序。

1.3 法律的效力适合于全国范围,具有普遍约束力,所有公民和法人都必须遵守。

二、法规2.1 法规是由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用于具体规范行政管理和社会生活。

2.2 法规的制定和发布需要经过国务院及其各部门的审议和批准程序。

2.3 法规的效力适合于全国范围,具有普遍约束力,但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三、规章3.1 规章是由地方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的,用于具体规范地方行政管理和社会生活的法律文件。

3.2 规章的制定和执行需要经过地方政府及其各部门的审议和批准程序。

3.3 规章的效力适合于所在地区,具有普遍约束力,但不能与法律和法规相抵触。

四、规定4.1 规定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用于规范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

4.2 规定的制定和实施需要经过相应行政机关的审议和批准程序。

4.3 规定的效力适合于所在地区或者特定对象,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不能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标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术语,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等。

这些术语虽然看似相似,但实际上存在着一些区别和效力上的差异。

本文将详细阐述这些术语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

一、法律的定义和效力1.1 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一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用于规范公民和组织的行为和关系。

1.2 法律的效力:法律具有最高的效力,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且具有强制性。

二、法规的定义和效力2.1 法规的定义: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用于规范行政管理和公民的行为。

2.2 法规的效力:法规具有较高的效力,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但其效力相对于法律来说较低,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三、规章的定义和效力3.1 规章的定义: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地方政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用于规范行政管理和公民的行为。

3.2 规章的效力:规章的效力相对较低,适用于一定的行政区域或特定的行政管理范围,具有普遍约束力,但不能与法律和法规相抵触。

四、规定的定义和效力4.1 规定的定义:规定是由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用于规范内部管理和公民的行为。

4.2 规定的效力:规定的效力相对较低,适用于特定的组织或行政管理范围,具有约束力,但不能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五、条例的定义和效力5.1 条例的定义:条例是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用于规范地方行政管理和公民的行为。

5.2 条例的效力:条例的效力相对较低,适用于特定的地方行政区域,具有普遍约束力,但不能与法律和法规相抵触。

结论:从上述分析可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在定义和效力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对比《旅游法》与《旅行社条例》在经营方面的不同康浩12011242333

对比《旅游法》与《旅行社条例》在经营方面的不同康浩12011242333

对比《旅游法》与《旅行社条例》在经营方面的不同康浩12011242333对比《旅游法》与《旅行社条例》在经营方面的不同《旅行社条例》,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旅行社的约束,保障了多方权益,但也尚有执行不力等弊端。

但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行业自律等要求已越来越强烈,旅行社应把握《条例》出台的契机,改善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以适应将来新的发展需要。

《旅游法》的实施将为进一步加强旅游监督管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提供坚实的法律保证。

对比《旅游法》与《旅行社条例》在经营方面的不同有以下四点:一、《旅游法》与《旅行社条例》在经营中对旅游消费者权益保障不同《旅行社条例》明确规定,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必须载明下列事项: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等。

《旅行社条例》规定,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的,或者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条例》还规定,在旅游行程中,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之外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在《旅游法》中,第五十四条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标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引言概述: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经常会听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等名词,但很多人并不清楚它们之间的区别以及各自的效力差异。

本文将详细解释这些名词的含义,区分它们之间的差异,并介绍它们在法律体系中的作用。

一、法律的含义及效力:1.1 法律是国家制定的最高法律规范,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

1.2 法律是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合法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和权威性。

1.3 法律是国家行为的总规范,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

二、法规的含义及效力:2.1 法规是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2 法规是对法律的具体化和细化,是法律的补充和发展。

2.3 法规的效力在法律体系中次于法律,但高于规章、规定和条例。

三、规章的含义及效力:3.1 规章是由国务院、地方各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3.2 规章是对法规的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是法规的补充和实施细则。

3.3 规章的效力在法律体系中次于法律和法规,但高于规定和条例。

四、规定的含义及效力:4.1 规定是由各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制定的具有局部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4.2 规定是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和要求,是对特定事项的规范。

4.3 规定的效力在法律体系中次于法律、法规和规章,但高于条例。

五、条例的含义及效力:5.1 条例是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的具有地方性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5.2 条例是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和细化,是对地方事务的管理和规范。

5.3 条例的效力在法律体系中次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是地方性的法规。

结论:通过上述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的详细解释,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这些法律名词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和作用。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应当遵守各种法律法规,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环境。

法律_条例_办法_规定_区别.

法律_条例_办法_规定_区别.

法律条例办法规定区别在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实施权限范围等上不同。

狭义上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最高,其名称就常常是《××法》;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效力次于法律,其名称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地方立法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等制定的地方立法和部门规则,效力等级更低,其名称也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

而这些条例、办法、规定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只能在其权限范围或地域范围内施行。

法律法规的效力从其名称上可见一斑,但他们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位阶不同,这个时候就不能仅仅看是条例还是办法了。

国务院的规定可能叫办法,而部门规章也可能叫办法。

这时要看的就是制定该法律法规的部门的权力了。

全国人大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般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发生冲突时效力如下:上位法效力大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发生无法判别其效力时,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由各有权部门裁决。

条例、规定、办法间的区别“条例”与“规定”和“办法”相比,主要特点是所涉及事物和问题的性质更重要,范围比较宽;内容高度概括;有效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广阔,稳定性强;对制定与发布机关的地位有较严格限制,如行政系统只有国务院有权使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见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党的系统也只限“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见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一般属于“自主的”规范性公文,即自身即可创造新的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引言在法律领域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诸多名词,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等。

虽然它们都与法律有关,但实际上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细微的差别,对于理解法律体系以及各种文件的效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这些名词的区别进行解释,并探讨它们在法律效力上的差异。

法律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并公布、具有强制性效力的规范行为的总称。

法律是国家行使国家权力的具体体现,是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具。

法律由立法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制定,以确保公正、公平和公正。

法律的制定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如立法机关的授权、公众参与、真实、合法、完备等原则。

法律具有较高的效力,具有普遍适用性,且优先于其他法律文件。

法规法规是国家或地方政府在法律的基础上制定的具体规范性文件,也称为行政法规。

法规是法律的补充和细化,用于具体规定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事项。

法规可以由国家层面或地方性政府进行制定。

法规在法律层级中的位置次于法律,其制定也需要依据法律的授权。

法规的制定应该服从法律的原则和目标,不能与法律相抵触,且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

法规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约束力,适用于整个行政区域。

规章规章是由行政管理机关制定并公布的具体规范性文件,也称为行政规章。

规章是指行政机关在管理和执行行政事务过程中,为确保有序管理和保障公民权益而制定的具体规章制度。

规章是法律的实施工具,用于具体规定行政管理中的程序、流程、权限、责任等方面内容。

规章的效力和适用范围通常限定在特定行政机关或特定行政范围内。

规定规定是由有权行政机关制定并公布的具体规范性文件。

规定是对法律、法规、规章的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用于规定具体行政事务中的操作细则、细节要求等内容。

规定通常由行政机关在制定和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为规范和约束行政行为而制定。

规定的效力和适用范围通常限制在特定行政机关或特定行政范围内。

2019年法与实施条例的区别-范文word版 (4页)

2019年法与实施条例的区别-范文word版 (4页)

2019年法与实施条例的区别-范文word版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法与实施条例的区别
大家知道法律和条例的区别在哪里吗?在中国有很多的法律,也有很多的条例,让我们一起看看它们的区别吧!
法与实施条例的区别【1】
法律和条例的区别
在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实施权限范围等上不同。

狭义上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最高,其名称就常常是《××法》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效力次于法律,其名称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

地方立法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等制定的地方立法和部门规则,效力等级更低,其名称也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

而这些条例、办法、规定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只能在其权限范围或地域范围内施行。

全国人大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般法律;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包括条例在内。

发生冲突时效力如下:
上位法效力大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发生无法判别其效力时,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由各有权部门裁决。

关于条例和法律的区别是什么

关于条例和法律的区别是什么

关于条例和法律的区别是什么条例和法律的区别是什么1、我国的法律体系是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组成的。

下位法低于上位法,法律是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地方性法规是由省级人大或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人大经省级人大批准制定的,其法律效力低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是中央各部委制定的,其法律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

2、条例是法律的名称,不是法律的种类。

条例是由国家制定或批准的规定某些事项或某一机关组织、职权等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也是指团体制定的章程。

它具有法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

3、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制定。

自治区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报上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务会备案。

条例属于法规还是规章属于法规。

条例不是法律,法律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适用于整个国家范围。

管理条例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但位阶较低,一般是省市政府制定的,只在特定区域内有效。

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属于规范性文件,具有法律文件的性质,在实施过程中与法律的效力一致,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当把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同法律一样列为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立法法》第六十五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条例的特点介绍内容的法规性条例是国家机关为控制或调整国家生活中某些方面的准则而使用的立法性手段,是基本法律制定以前的单项法规,又是制定以后,贯彻实施之前的具体化,细则化,从而保证基本法律的具体实施。

条例一经颁布实施,其所涉及到的对象,必须依条款办事,否则将要受到法律、行政或经济的处理。

时效的稳定性条例一经颁布实施,在一个相当长时限内,对其所涉及的对象行为起约束作用。

制发的独特性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能称其为“条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目的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都有规定)2、范围定义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

(法规定,条例少定义规定)3、原则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条例将两条合并为一条)4、监管部门质监总局负责全国监管,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监管5、政府责任加强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健全应急救助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

(条例)特别对乡镇、街道办政府规定协助工作,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考核。

6、节能规定(法第七条、条例第九条)7、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法第九条)8、行业协会(自律、诚信)--都有规定9、鼓励先进技术方法(法第十条、条例第八条)10、宣传教育、普及知识、增强意识。

(法第十一条与条例第七条都有规定监管部门义务,但条例还有规定行业协会及新闻媒介的宣传等义务)11、举报与处理(法十二条规定)12、负责规定(法十三条规定)13、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等培训及资格规定(法十三条、十四条,条例十二条有规定)14、自行检测与维护保养、接受检验规定(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例十五条仅制造单位)15、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评审规定(法十六条规定)16、责任保险(法十七条、条例第三十条)17、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规定(法十八条)、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对活动许可及法人地址变更许可有规定、设备改造变更登记使用人等规定,法四十七条、条例二十三条)18、特种设备生产安全性能规定(法十九条、条例十七条)19、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及型式试验规定(法二十条)20、特种设备出厂规定(法二十一条)21、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规定(法二十二条)22、伪造、变造、出租证书等、检验报告等规定(条例十三条)23、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施工前告知规定(法二十三条)24、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移交及监检规定(法二十四、二十五、条例十八条规定)25、缺陷召回制度(法二十六、条例十四条(其第二款对气瓶召回规定)26、特种设备销售出租及禁止规定(法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条例十九、二十条)27、设备进出口规定(法三十、三十一规定)28、设备使用单位使用许可产品及禁止使用淘汰规定(法三十二条)29、设备使用登记及标志规定(法三十三、条例二十二、二十四条(增加了索道、大型游乐标志警示规定))30、设备岗位、应急救援等制度规定(法三十四、条例三十条)31、安全技术档案规定(法三十五条)32、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规定(法三十六条)33、设备安全距离规定(法三十七)34、设备管理使用权规定(法三十八条、条例二十一条)35、设备自行检查与维护记录(法三十九条、条例三十一条(增加了电梯锅炉保养清洗规定)36、设备定期检验及标志规定(法四十条、条例二十六条(增加了安装修理监检规定)37、安全管理人员检查及发现问题隐患规定、作业人员发现隐患规定(法四十一条、条例二十五条)38、特种设备出现故障异常规定(法四十二条)39、索道、游乐设备每日使用前及标志等规定(法四十三条)40、锅炉介质清洗及监检规定(法四十四条、条例三十一条)41、电梯维护保养规定(法四十五、条例三十一条)42、电梯使用后制造单位跟踪规定(法四十六条)43、设备报废注销规定(法四十八条、法六十条(还有监督档案及查询系统规定)44、移动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规定(法四十九条、条例三十二、三十三条)45、大型游乐设备使用年限告知(条例第十六条)46、使用淘汰、超参数、非承压当承压(条例二十七条)47、设备停用启用规定(条例二十八条)48、游乐设备届满评估规定(条例二十九条)49、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条件(法五十条、条例三十四条)50、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资质(法五十一)51、检验检测机构依法检验提供服务(法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条例三十五条)52、保守商业秘密、推荐产品(法五十五条)53、不准故意刁难对象(法五十六条)54、检验结果送达规定(条例三十七条)55、检验结果异议及费用规定(条例三十八条)56、监督部门监管对象及重点监督检查对象(法五十七条)57、依法依程序许可及告知(法五十八条、五十九、六十四条、条例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58、监督行使职权(法六十一条、条例四十二条)59、监督中发现一般及重大或严重隐患规定(法六十二、六十三条、六十六条,条例四十三条)60、监督证件及人员规定(法六十五条)61、监督部门及人员保密及禁止推销规定(法六十七条、条例四十七条)62、定期向社会公布设备状况由谁(省市以上监督部门)63、违法记录向社会公开规定(条例三十九条)64、对设备单位及个人实施监察、气体质量抽查及公布规定(条例四十条)65、不得拒绝阻挠规定(条例四十一)66、事故应急救援(法六十九条、条例四十八条)67、事故发生后处置(法七十、七十一、七十二、七十三,条例四十九条)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二)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九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第九十条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四)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五)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六)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七)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八)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