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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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2版

公司法.第2版

《公司法(第二版)》是由中国法学会出版社发行的一部书籍,书中收集了我国在许多方面关于公司法的最新发展。

本书是对原版做出的修订,其内容更为丰富,更加系统地回顾了我国公司法的发展历程,介绍了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原理,并对新的公司章程、新的特定公司制度进行了详细介绍。

本书以实务为基础,详细介绍了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及基本制度,还对公司法的发展趋势、公司法的研究方法及发展趋势等进行了详尽的介绍。

同时,本书还收集了许多有关公司法的最新司法解释、司法案例及法律变更,以及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司法案例及法律变更的最新发展,使读者能够更好地认识公司法,并有助于公司在实务中的遵守。

本书是公司法研究的一部重要参考书,对公司法学者、企业管理者、学者、公司实务工作者有很大的参考价值,为他们深入研究公司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资料,也为他们在实务中妥善处理公司法的变更、解释及案例提供了参考。

公司法草案二

公司法草案二

公司法草案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草案二(2020版)旨在保护公司主体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以及维护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则,制定全面、合理的公司章程,维护正常的公司经营活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依法组建合法公司。

公司的组建以向司法部门申请注册为准。

注册完成后,公司必须遵守本法的规定。

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的股东享有的权利包括:参加公司的管理、按计入资本计算享受分红并具有减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权力等。

股东也具有义务,包括按计入资本计算支付股本份额、向公司贡献资本、不超出其投资比率范围进行投资和其他义务等。

三、管理机构。

公司的管理机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董事、总经理等。

董事会承担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权力和责任;监事会对公司进行监督;董事实施相关政策;总经理负责执行董事会的政策和负责经营公司的管理。

四、财务报告与外部审计。

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进行财务报告审计,将审计报告报送司法部门审核。

五、清算处理。

如果公司面临停业清算或偿付能力出现严重问题,司法部门将依法指定或委派第三方组织进行清算处理。

六、社会公共利益。

公司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时,应当遵循国家关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政策,切实推动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公司法(2章)

公司法(2章)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三)经理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招聘。经理对董 事会负责,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其主要 职权是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四)监事会或监事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的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 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的职权。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 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 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人公司) 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 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 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国有独资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 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义务与责任 P126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 中国境内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 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二、 公司法 (一) 公司法的概念和适用
1、 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关于公司设立、组织机构以及 对内、对外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关于公司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第二章 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1994年7月1日起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 称《公司法》). 1994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简称《公司登 记管理条例》).

公司法(二)

公司法(二)

公司法(二)第四章公司法(二)第三讲公司财务与资本制度一、公司财务概述1.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2.所有者构成权益的构成: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二、公司资本的概念与类型1.授权资本2.发行资本3.认购资本4.实缴资本5.催缴资本6.注册资本:章程上记载的发行资本三、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1.法定资本制公司章程记载公司资本总额,并于公司成立时一次全部发行并认足,且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2.授权资本制公司章程记载董事会在公司存续期间内得发行股份的总额,公司成立时股份不必全部发行或认足,可由董事会在授权额度内在公司成立后自主决定发行剩余股份。

3.折衷资本制公司章程记载公司资本总额,公司设立时股东只需认足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公司即可成立。

其余股份由董事会在公司章程授权范围内在一定年限内发行。

四、法定资本制下的资本三原则(一)资本确定原则公司资本总额应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在公司成立时一次发行,全部认足、募足。

规则:·典型代表:中国的注册资本制·不允许分次发行;·须一次认足,但可分期缴纳股款;·已原则上取消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限制。

(一块钱注册公司、注册资本一个亿)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应当以具体资产充实抽象资本,维持与公司资本总额相应的财产,其目的在于维持公司清偿债务的能力、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法(二)练习题

公司法(二)练习题

公司法练习题(二)1、某国有企业拟改制为公司。

除5个法人股东作为发起人外,拟将企业的190名员工都作为改制后公司的股东,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作为公司设立后的全部股东。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该企业的公司制改革应当选择下列哪种方式?A.可将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由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出资并拥有股份B.可将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由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以发起方式设立C.企业员工不能持有公司股份,该企业如果进行公司制改革,应当通过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方式进行D.经批准可以突破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人数的限制,公司形式仍然可为有限责任公司2、甲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对公司设立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如何承担发生了分歧。

下列哪一项费用应当由发起人承担?A.发起人蒋某因公司设立事务而发生的宴请费用B.发起人李某就自己出资部分所产生的验资费用C.发起人钟某为论证公司要开发的项目而产生的调研费用D.发起人胡某值班时乱扔烟头将公司筹备组租用的房屋烧毁,筹备组为此向房主支付的5万元赔偿金3、金华有限公司与宏奇批发商城等5家发起人商定,共同投资组建一家以健身、娱乐为主营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

依公司法规定,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组建该公司,这些发起人首次出资额至少是A.50万元B.100万元C.500万元D.1000万元4、甲、乙二公司拟募集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

他们在获准向社会募股后实施的下列哪些行为是违法的?A.其认股书上记载:认股人一旦认购股份就不得撤回B.与某银行签订承销股份和代收股款协议,由该银行代售股份和代收股款C.在招股说明书上告知:公司章程由认股人在创立大会上共同制订D.在招股说明书上告知:股款募足后将在6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5、李某花1.5万元购买了某股份公司发行的股票2000股,但该公司股票尚未上市。

现李某欲退还已购股票。

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李某可以要求发起人退股?A.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B.公司股东大会同意C.公司董事会同意D.公司未按期募足股份6、某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拟通过募集方式组建为华东电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并打算发行股本5亿元。

2020年《中级经济法》章节笔记与真题第二章 公司法(二)

2020年《中级经济法》章节笔记与真题第二章 公司法(二)

2020年《中级经济法》章节笔记与真题第二章公司法(二)第二章公司法(二)三、组织机构【知识点1】组织机构职权★1.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投资经营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人事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批权: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4)决议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5)修改章程权。

2.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制订有关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4)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管理人员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3.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财务监督权:检查公司财务;(2)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3)提案权: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代表诉讼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注会经济法·第四章公司法(2)

注会经济法·第四章公司法(2)

第二节公司的登记管理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P113)(2006年案例分析题)【解释】公司章程只能在“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中3选1,公司章程不能约定由副经理、副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2.变更登记(P117~P119)(1)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2)股东变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3)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相关链接】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变更实收资本: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5)变更住所:迁入新住所前(6)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无需变更登记,只需“备案”【例题·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公司变更登记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4年)A.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B.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45日内申请变更登记C.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D.公司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答案】D3.注销登记(P119)(2009年新制度案例分析题、2010年单选题)(1)解散但不需要清算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不需要进行清算。

【解释】如甲公司被乙公司吸收合并,甲公司应当解散,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但不需要进行清算。

(2)解散并清算公司的债权债务无人继承的,该公司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清算后应当申请工商注销登记。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拟吸收合并乙公司。

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解读:行为发生时的法律适用。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来处理。

第二条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解读:例外规定:原公司法没有规定,可参照新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读:1、本条是讲述规定事由提出股东诉讼的时间限制。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超过上述期限,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解读:1、本条是补充讲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的诉讼资格的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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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名称(商号)与住所
一、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1、构成:
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举例: 中国东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绿原乳业有限公司 青岛海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具体要求:(是上述公式的细化)
第一、名称应依次由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 式三个部分组成。 第二、名称应当冠以商主体所在地的省(或自治区、 直辖市)或市(州)或者县(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 第三、某些企业的名称可以不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域的 名称。主要包括: (1)法律规定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 “国际”字词的企业。 (2)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3)外商投资的企业。 第四、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 章程是设立公司的必备法律文件。 • 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 是公司实行内部管理和对外进行经济交往的基本 法律依据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 具有一定的法定性 ——法律强制规定了其主要内容、效力及修改 程序。变更应进行变更登记。
有约束力,但一般不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产生约束力
公司章程对股东的约束力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 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 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 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 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除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可以使用本 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语言外,其他一般 应使用汉字。如果在企业名称中需要增加外 文名称的,该外文名称应该与所翻译的中文 名称相一致。
甲、乙、丙、丁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 司,分别取名如下,其中可以采用的是哪个? 甲:北京大地商贸公司 乙:北京666商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丙:中国北京商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丁:北京汇通商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章程的制定(创制)
一、章程的制定针对公司设立而言,发生在公司设立环节。 二、公司形式不同,章程的制定主体和程序不同。 (一)有限责任公司
– 1、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23.3) –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61) – 3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 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66)
章程的内容比较
• • • • • •
第八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 载明下列事项: 载明下列事项: •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 (三)公司设立方式; (二)公司经营范围; •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 (三)公司注册资本; 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 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 和出资时间; 则;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 •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职权、议事规则; •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 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 •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的其他事项。 •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 •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 章。 的其他事项。 •
对股东的效力是如何表现的?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 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 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赵、钱、孙、李是大学同学,他们分别出资于1999 年成立了B有限责任公司,由赵出任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其后,四人各司其职共同管理公司业务。但在长 期的经营中,钱孙李对赵产生不满,三人经常排挤 赵。赵非常气愤,在2000年3月要求抽回资金,辞去 法定代表人的职务,离开B公司。三人同意,并将出 资退还给赵。事后三人修改了公司章程,取消了“公 司法定代表人是赵”的规定,但三人对公司法定代表 人由谁出任发生争议。于是最后决定先在公司章程中 空缺法定代表人,半年以后再确定法定代表人,到时 再到登记主管机关变更登记。
公司设立的概念
• 公司设立是指设立人依《公司法》规定以组建 成立公司为的目实施的行为,即发起人为组建 公司、使其取得法人资格,必须采取和完成的 多种连续的准备行为。 • 1、设立主体为发起人; 2、设立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 3、设立行为的目的在于最终成立公司,取得 主体资格; 4、公司种类不同,设立行为的内容不尽相同。

• • •
公司章程的对人效力
对公司的效力表现在哪些方面?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 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 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 登记。
对高级管理人员 的效力表现在哪 些方面?如何实 现?
•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 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二)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77.4)
– 1、发起设立:(发起人=设立时全体股东)
发起设立:制订=制定
– 2、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股人=全体股东)
制订=பைடு நூலகம்通过=〉制定
公司章程的内容
公司章程根据内容的强制性程度的分类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
公司的设立
导入案例
• 某甲与某乙合伙在某乡开办了一家榨油厂,获利可观, 次年便以10万元注册资金到工商管理机关以“长丰榨 油厂”名称申请了工商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2005 年10月,某甲与某乙在未经批准登记的情况下,将原 厂牌换成“XX省长丰油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牌子,并 分别以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名义印制精美名片,从事 榨油和销售一条龙服务。2006年2月,他们收下了外 省一企业2万元定金后,由于行情变化未能按时交货, 被对方诉上法庭。法庭在审理中发现,他们的企业不 具备公司法人的条件,未经工商登记,实为两人合伙 的非法人企业。法院在判令他们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 依法向工商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当地工商机关做出责 令其改正,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关于“商号”的概念: 多数学者从传统习惯出发,将企业的名称统 称为商号。 关于“字号”的概念: 字号是商业名称中最具标志性的部分。 举 例: 同仁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同仁堂 太平洋
2、限制:
第一、原则上只允许使用一个商号,在同一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辖区内,新登记的商号不得与已经登记注册的 同行业的商号相同或近似。 第二、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否则禁止使用: (1)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 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 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 数字; (6)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 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 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 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章程对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力
1、概念: 募集设立,亦称渐次设立、复杂设立,是指由发 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 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2、特点: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 分,其余股份需要向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人募集。各国公 司法对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应占 发行资本总数的比例,大都有限制性规定。 3、适用: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这种设立方式
•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公司的设立与成立
• 公司成立是指公司经过设立程序,具备了法律 规定的条件,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 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状态或事实。
公司设立-→公司设立登记-→公司成立
• 二者的联系:设立是成立的前提,成立是设立 的继续或后果。 • 公司设立并不当然导致公司的成立。公司的设 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和基础,而公司的成立则 是公司设立的目的和所追求的法律后果,二者 是一个有机联系的自然过程。
修改后的公司法赋予章程很大效力,实质上是 承认了股东的自治。如公司的经营范围、对外担保、 投资、法定代表人等均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章程的特征
一、法定性 1、制定的法定性; 2、内容的法定性; 3、效力的法定性; 4、修改权限和程序的法定性; 二、自治性 1、公司经营自由的体现; 2、公司治理特色的体现; 3、与公司法的互补。 三、公开性 1、须经登记; 2、股东有权查阅; 3、信息披露的重要文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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