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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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TA协议文本

CETA协议文本

以下统称为“缔约方”,解决:进一步加强它们之间的紧密经济关系,并在1994年4月15日签署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以及其他多边和双边合作文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减少或消除贸易和投资壁垒,为他们的商品和服务建立一个扩大和安全的市场;建立清晰,透明,可预测和互惠互利的规则来管理其贸易和投资;和,重申其对1948年12月10日在巴黎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所规定的民主和基本权利的坚定依从,并同意认为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扩散对国际安全构成重大威胁;认识到国际安全,民主,人权和法治对发展国际贸易和经济合作的重要性;确认本协定的规定保留了缔约方在其领土内进行监管的权利以及缔约方为实现合法政策目标(如公共卫生,安全,环境,公共道德以及促进和保护文化多样性)而灵活采取的行动;履行其作为2005年10月20日在巴黎签署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缔约方的承诺,并确认各国有权保存,发展和执行其文化政策,以支持其文化。

以加强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和维护其文化特性为目的的工业,包括通过使用监管措施和财政支持;确认本协定的规定在投资方面保护投资和投资者,并旨在促进互利的商业活动,而不会损害当事方在其领土内为公共利益进行监管的权利;重申其对促进可持续发展和国际贸易发展的承诺,以在经济,社会和环境方面为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鼓励在其领土内或管辖范围内经营的企业遵守国际公认的企业社会责任准则和原则,包括《经合组织跨国企业准则》,并奉行负责任的商业行为的最佳做法;以与其各自的劳工和环境法律的执行相一致的方式实施本协定,并提高其劳动和环境保护水平,并以其在劳动和环境事项上的国际承诺为基础;确认创新与贸易之间的紧密联系,以及创新对未来经济增长的重要性,并申明其致力于鼓励在创新领域以及研究与开发以及科学和技术的相关领域扩大合作,并促进相关公共和私营部门实体的参与;已达成以下协议第一章一般定义和初步规定A节一般定义第1.1条通用定义就本协议而言,除非另有说明,否则:一般适用的行政裁定是指适用于通常属于其权限范围内的所有人员和事实情况的行政裁定或解释,该裁定或解释确立了行为准则,但不包括:(一种)在行政或准司法程序中在特定情况下适用于另一方的特定人,商品或服务的决定或裁定;要么(b)针对某项特定行为或惯例作出裁决的裁决;《农业协定》指《世贸组织协定》附件1A所载的《农业协定》;农业产品是指《农业协定》附件1所列的产品;反倾销协定是指《WTO协定》附件1A所载的《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执行协定;CETA联络点是指根据第26.5条建立的联络点(CETA联络点);C ETA联合委员会是指根据第26.1条设立的CETA联合委员会(CETA联合委员会);中国共产党是指临时中央产品分类所载联合国统计局,统计丛书,M,N Ø77,中共省,1991;文化产业是指从事以下活动的人员:(一种)以印刷或机器可读形式出版,发行或出售书籍,杂志,期刊或报纸,除非印刷或排版是上述任何一项活动;(b)电影或录像带的生产,发行,销售或展览;(C)音频或视频音乐唱片的生产,发行,销售或展览;(d)以印刷或机器可读形式出版,发行或出售音乐;要么(e)旨在直接供大众直接接收的无线电通信,以及所有无线电,电视和有线广播事业以及所有卫星节目和广播网络服务;关税是指对货物进口或与货物进口有关的任何种类的关税或费用,包括对货物或与进口有关的附加税或附加费,但不包括:(一种)等同于与第2.3条(国民待遇)一致征收的内部税的费用;(b)根据GATT 1994第VI或XIX条,反倾销协定,SCM协定,保障协定或DSU 第22条的规定采取的措施;要么(C)与GATT 1994第八条一致的收费或其他收费;海关估价协定是指《WTO协定》附件1A所载的《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执行协定;天是指日历日,包括周末和节假日;D SU是指《 WTO协定》附件2中所载的《关于解决争端的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企业是指根据适用法律组建或组织的实体,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无论是私人还是政府所有或控制,包括公司,信托,合伙,独资,合资企业或其他协会;在本协议生效之日有效的现有手段;GATS是指《WTO协定》附件1B所载的《服务贸易总协定》;1994年关贸总协定是指《WTO协定》附件1A所载的《 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的货物是指GATT 1994中理解的国内产品或缔约方可能决定的此类货物,包括该缔约方的原产货物;协调制度(HS)指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包括其一般性解释规则,本章注释,本章注释和小标题注释;标题是指HS术语中使用的四位数或数字的前四位;措施包括缔约方的法律,法规,规则,程序,决定,行政措施,要求,惯例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措施;国民是指符合第1.2条规定的公民或缔约方的永久居民的自然人;原产是指符合《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程序议定书》规定的原产地规则的资格;缔约方一方面是指根据《欧洲联盟条约》和《欧洲联盟运作条约》(以下简称“欧洲联盟”)在其各自权限范围内的欧洲联盟或其成员国或欧洲联盟及其成员国作为“欧盟方”),另一方面,加拿大;人是指自然人或企业;一方当事人是指一方国民或企业;优惠关税待遇是指按照关税消除时间表将本协定所规定的关税税率应用于原产商品;保障措施协定是指《WTO协定》附件1A所载的《保障措施协定》;卫生或植物检疫措施是指《 SPS协定》附件A第1款所指的措施;SCM协议是指WTO协议附件1A中包含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或试图提供服务的人;S PS协议是指WTO协议附件1A中包含的《适用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的协议》;国有企业,是指由一方所有或控制的企业;副标题是指HS名称中使用的六位数字或该数字的前六位;关税分类是指根据商品名称,商品分类或商品分类对商品或材料进行的分类;取消关税时间表是指附件2-A (取消关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是指世贸组织协定附件1A 所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领土:指第1.3条规定的本协议适用的领土;第三国是指本协议适用范围以外的国家或地区;T RIPS 协议是指WTO 协议附件1C 所载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是指1969年5月23日在维也纳订立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WTO 是指世界贸易组织;和世贸组织协定是指于1994年4月15日签署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

实施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SPS协定)各成员: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用或实施必须的措施,只要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期望改善各成员的人类健康、动物健康和植物卫生状况;注意到动植物检疫措施通常以双边协议或议定书为基础实施;期望建立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以指导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制定、采用和实施,从而使其对贸易的消极作用降到最小;认识到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可以在该领域做出重大贡献;期望进一步推动各成员使用以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为基础的动植物检疫措施,这些国际组织包括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兽疫局,以及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框架下运行的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但不要求各成员改变其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水平的适当保护;认识到发展中国家成员在遵守进口成员的动植物检疫措施方面可能遇到特殊的困难,进而在市场准入以及在其制定和实施国内动植物检疫措施方面也会遇到特殊困难,期望在这方面给予全心全意的帮助;因此期望对如何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与动植物检疫有关的条款,特别是第二十条(b)款①的实施制定具体协定如下:第一条总则1.本协定适用于所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动植物检疫措施。

这类措施应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制定和实施。

2.为本协定之目的,附件1中规定的定义都适用。

3.各附件是本协定的不可分割组成部分。

4.对不在本协定范围的措施,本协定不应影响各成员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项下所享有的权利。

第二条基本权利和义务1.各成员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动植物检疫措施,但这类措施不应与本协定的规定相抵触。

2.各成员应确保任何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实施不超过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并以科学原理为依据,如无充分的科学证据则不再维持,但第五条第7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3.各成员应确保其动植物检疫措施不在情形相同或相似的成员之间,包括在成员自己境内和其他成员的境内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

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中英文)

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中英文)

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SPS)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 ( SPS协定)SPS协议全称为《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对国际贸易中的动植物检疫提出了具体的严格的要求,它是WTO协议原则渗透的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产物,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在长达8年之久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一个重要的国际多边协议成果。

Members, 各成员:Reaffirming that no Member should be prevented from adopting or enforcing measures necessary to protect human, animal or plant life or health, subject to the requirement that these measures are not applied in a manner which would constitute a means of arbitrary or unjustifiable discrimination between Members where the same conditions prevail or a disguised restric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采纳或实施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

只要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Desiring to improve the human health, animal health and phytosanitary situation inall Members;期望改善各成员的人民健康、动物健康和植物卫生状况;Noting that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are often applied on the basis of bilateral agreements or protocols;注意到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通常以双边协议或议定书为基础实施;Desir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a multilateral framework of rules and disciplines to guide the development, adoption and enforcement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in order to minimize their negative effects on trade;期望建立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以指导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制定、采用和实施,从而使其对贸易的消极作用降到最小;Recognizing the important contribution that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guidelines and recommendations can make in this regard;承认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可以在该领域能作出重大贡献;Desiring to further the use of harmonized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between Members, on 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guidelines and recommendations developed by the relevant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includingthe 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the International Office of Epizootics, and the relevant international and regional organizations operating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the 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 without requiring Members to change their appropriate level of protection of human, animal or plant life or health;期望进一步推动各成员使用以有关国际组织所制定的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为基础的统一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这些国际组织包括国际营养标准委员会,国际兽疫局,以及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框架下运行的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但不要求各成员改变其合理的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水平;Recognizing that developing country Members may encounter special difficulties in complying with the sanitary or phytosanitary measures of importing Members, and as a consequence in access to markets, and also in the formul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or phytosanitary measures in their own territories, and desiring to assist them in their endeavours in this regard;承认发展中国家成员在遵守进口成员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方面可能遇到特殊的困难,进而在市场准入以及在其制定和实施国内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方面也会遇到困难,期望在这方面给予他们帮助;Desiring therefore to elaborate rules for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ovisions of GATT 1994 which relate to the use of sanitary or phytosanitary measures, in particular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XX(b);(1)期望因此对如何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与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有关的条款,特别是第二十条(b)款的实施制定具体规则;Hereby agree as follows: 协议如下:Article 1: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条总则1. This Agreement applies to all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which may, directly or indirectly, affect international trade. Such measures shall be developed and appli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greement.本协议适用于所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这类措施应按照本协议的条款来制定和实施。

实施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

实施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

实施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SPS协定)各成员: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用或实施必须的措施,只要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期望改善各成员的人类健康、动物健康和植物卫生状况;注意到动植物检疫措施通常以双边协议或议定书为基础实施;期望建立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以指导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制定、采用和实施,从而使其对贸易的消极作用降到最小;认识到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可以在该领域做出重大贡献;期望进一步推动各成员使用以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为基础的动植物检疫措施,这些国际组织包括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兽疫局,以及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框架下运行的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但不要求各成员改变其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水平的适当保护;认识到发展中国家成员在遵守进口成员的动植物检疫措施方面可能遇到特殊的困难,进而在市场准入以及在其制定和实施国内动植物检疫措施方面也会遇到特殊困难,期望在这方面给予全心全意的帮助;因此期望对如何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与动植物检疫有关的条款,特别是第二十条(b)款①的实施制定具体协定如下:第一条总则1.本协定适用于所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动植物检疫措施。

这类措施应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制定和实施。

2.为本协定之目的,附件1中规定的定义都适用。

3.各附件是本协定的不可分割组成部分。

4.对不在本协定范围的措施,本协定不应影响各成员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项下所享有的权利。

第二条基本权利和义务1.各成员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动植物检疫措施,但这类措施不应与本协定的规定相抵触。

2.各成员应确保任何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实施不超过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并以科学原理为依据,如无充分的科学证据则不再维持,但第五条第7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3.各成员应确保其动植物检疫措施不在情形相同或相似的成员之间,包括在成员自己境内和其他成员的境内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

环境保护措施有哪些

环境保护措施有哪些

环境保护措施有哪些内容摘要: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看,在世界贸易规则体系中包含环境保护条款,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就出现了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中与贸易有关的措施和贸易规则中环境保护条款不一致、甚至冲突时的法律适用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两者的协调所应遵循的原则是:世界自由贸易规则不应成为国际环境质量恶化的原因;环境保护措施的采取,不应对世界自由贸易构成妨碍。

关键词:国际环境措施世贸规则协调一、环境保护:从gatt到wto“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以及wto的产生,使协调国际贸易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乌拉圭回合”在“环境小组”和理事会工作的基础上,最后通过了《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决定》。

根据该决定,wto设立了一个对所有成员国开放的“环境与贸易委员会”,该委员会的工作宗旨就是在不违背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的前提下,负责与贸易有关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贸易与环境两个领域的各项政策措施,实现环境保护与贸易持续增长相互促进的目标。

可见,在“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多个协定如《服务贸易总协定》、《农业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定》、《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①都涉及到了环境保护问题。

这表明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贸易规则必须考虑的重要内容之一。

环境保护对贸易的影响并不限于环境保护理念渗入世界贸易规则,国际社会早就开始缔结专门的国际公约对各种危害环境的自由贸易进行限制。

如针对象牙贸易造成对大象的大量捕杀而使其濒危,硬木贸易导致东南亚地区森林面积的急剧减少,甚至对一些国家的生物资源和林木资源造成毁灭性的影响,危险废物贸易给发展中国家造成的巨大危害问题等。

国际社会为此已经缔结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等环境保护公约,这些公约的宗旨就是通过限制贸易达到环保的目的,限制或禁止成员国的贸易对生态的不利影响。

二、环境保护同自由贸易的冲突与解决环境保护渗入国际贸易规则,现在已成为一种世界潮流。

养殖场检疫协议

养殖场检疫协议

养殖场检疫协议1. 背景为了确保养殖场的动物健康和生产安全,养殖场检疫协议起到重要的作用。

本协议旨在规范养殖场的检疫工作,并确保养殖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动物和人类的健康安全。

2. 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确保养殖场进行有效的检疫,从而预防和控制动物疾病的传播和传染。

通过合理的检疫措施和管理,有效减少动物疾病的发生和扩散,提高养殖场的生产效益和质量。

3. 协议内容3.1 检疫管理责任1.养殖场应指定专门的检疫管理人员,负责检疫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执行。

2.检疫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养殖场的动物疫情和防控措施。

3.2 动物监测和报告1.养殖场应建立动物监测系统,定期对养殖场的动物进行健康检查。

2.动物监测结果应及时记录和报告,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报表和文件。

3.3 动物疫苗和药物使用1.养殖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合理使用动物疫苗和药物,预防和控制动物疾病的发生和传播。

2.动物疫苗和药物的采购、存储、使用和处理应符合相关规定,确保质量和安全。

3.4 养殖设施和环境卫生1.养殖场应保持养殖设施的清洁和卫生,定期进行消毒和除虫。

2.养殖场的环境卫生管理应符合相关标准,包括废弃物的处理和排放。

3.5 动物运输和交换1.养殖场进行动物运输和交换时,应严格遵守动物健康检疫要求和程序。

2.动物运输和交换的相关文件和证明应齐全,确保动物的健康和安全。

3.6 疫情应急处理1.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的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2.在动物疫情爆发时,养殖场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隔离和治疗,并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4. 协议执行和监督4.1 协议执行1.养殖场应全面贯彻本协议的各项规定,并成立相应的检疫工作小组,确保协议的执行。

2.养殖场应加强内部管理和培训,提高员工对养殖场检疫工作的重视和认识。

4.2 监督和评估1.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养殖场检疫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养殖场合规运营。

2.养殖场应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评估工作,提供相关文件和信息。

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

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

3、风险评估和保

护水平的确定
就某项产品是否会对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造成危险进行 适当评估 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为防止对人类、动植 物生命或健康造成危险而需采取的SPS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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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容

4、透明度

协议第7条规定,各成员制定、实施的SPS措施应具有透明 度,应按协议的规定通知其SPS措施的变动情况及有关信 息。 有关的控制、检验与批准程序中不得有意延误时间, 应通知申请者每一程序的标准办理期和预计的办理期,并予 及时办理;检验、审批的程序费用应公开; 对进口产品的抽样及厂家厂址的选择应限于合理、必需的 要求; 建立复审监督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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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目的与意义
目的:建立食品卫生与动植物检疫领域的基本模式,界定各 国应有的权利义务,以促进各国在合乎科学原则、等效及协
调的方式下采取SPS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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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容

1、基本权利和 义务

仅限于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范围之内 无歧视地适用于本国产品和进口产品以及来源于不同成员 的进口产品 各成员应平等地接受其他成员的卫生与动植物检疫
2、检疫措施与
国际标准的协调

各国间实行统一的SPS措施,将有助于国际贸易的顺利开展, 避免因采取SPS措施而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和扭 曲
logowwwthemegallerycom无歧视地适用于本国产品和进口产品以及来源于不同成员的进口产品各成员应平等地接受其他成员的卫生与动植物检疫1基本权利和义务各国间实行统一的sps措施将有助于国际贸易的顺利开展避免因采取sps措施而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和扭2检疫措施与国际标准的协调就某项产品是否会对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造成危险进行适当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为防止对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造成危险而需采取的sps措施3风险评估和保护水平的确定logowwwthemegallerycom协议第7条规定各成员制定实施的sps措施应具有透明度应按协议的规定通知其sps措施的变动情况及有关信应通知申请者每一程序的标准办理期和预计的办理期并予及时办理

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差异

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差异

动植物卫⽣检疫措施协议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差异根据动植物卫⽣检疫措施协议第⼆条、第三条、第五条,⼆者区别如下:1.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要求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实施产品标准。

动植物卫⽣检疫措施协议规定,只要不在情形相同或类似的成员之间构成武断或不合理的歧视就允许采取歧视性标准。

这⼀规则的合理性在于,由于不同的⽓候、病⾍害滋⽣环境和⾷品安全条件,对来⾃不同成员的动植物产品执⾏相同的动植物卫⽣标准并不总是合适的。

2.世贸组织成员在动植物卫⽣检疫措施协议中⽐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中具有更⼤的灵活性,它们可以背离国际标准。

如前所述,在动植物卫⽣检疫措施协议中,如果是出于⽓候或地理因素或基本技术难题的需要,允许成员背离国际标准。

3.动植物卫⽣检疫措施协议阐明,如果存在科学依据或当⼀成员认为⾼⽔准的保护合适时,可以实⾏或维持⼀种动植物卫⽣检疫措施,实施这种措施可以达到⽐实⾏国际标准更⾼的动植物卫⽣保护⽔平。

协议对后⼀种情况规定了准则,即合适的保护⽔平应基于对周围环境、现有的科学证据、有关⼯艺和⽣产⽅法和特殊病⾍害的流⾏所带来的风险的评估。

此外,动植物卫⽣检疫措施协议规定,当成员处于疾病传播的危急时刻,但⼜缺乏科学证据时,允许他暂时实施动植物卫⽣保护措施作为预防步骤。

如前所述,这两个协议旨在保护外国供应商的利益,并通过要求强制和⾃愿标准以及健康和卫⽣标准的制定和实⾏并不对贸易造成不合理的障碍来达到这⼀⽬的。

因⽽,每当出⼝企业在遵守这两个协议遇到困难时,它们就要研究其出⼝市场的产品标准、健康或卫⽣规定或测试和检验要求是否符合协议的标准和规则。

如研究结果显⽰不符合,他们就应当使这⼀问题引起本国政府有关部门的注意,该政府可通过双边渠道向进⼝成员的政府提出这⼀问题;或将问题提交到世贸组织中⼒求修改不相符的标准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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