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案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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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2014-4-29 2
1.分析要点
对新客户出口一般不接受T/T等汇款方式,
不利于控制风险 事先办理出口信用保险 分批发货、逐笔收款,降低收款风险 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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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D/D结算案例
我国甲公司与香港乙商社签订了一笔出口合同,
由港商以D/D预付货款。 临近装船时,港商来电称资金周转困难,要求先 装船发货,随后即付款,以免耽误交货。我方不 同意,坚持应先付款。 第二天,港商便传真发来汇款凭证(即期银行汇 票)。我方于是发货寄单,并电告对方。 1个月后,仍未收到货款。 试问: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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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析要点
代收行错误放单 尚未到期票据只是抵押,非真实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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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L/C结算案例1
我国某外贸公司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
装运,以即期信用证支付,每批分别开证。 第一批货物装运、交单议付、付款均正常。 我外贸公司收到该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 与合同不符,于是要求开证行(付款行)对 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付。 试问:开证行(付款行)应拒付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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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分析 向B银行提出索赔,因为后者提供了错误的证实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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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结算单据案例
某年10月10日,某公司将一套出口信用证单据交Y
银行收款,开证行/付款行为沙特S银行。 Y银行审核后认为单据相符,于当日交快递公司寄 出,预计10月底能收汇。 但超过预计收汇期后还没有贷记头寸,Y银行通过 快递公司了解到开证行已于10月17日签收了此快递 单。Y银行发电查询,11月17日开证行回复称已签 收所查快递单,但收件内容是一块长120cm、宽 21cm的布料,并未收到Y银行查询电中所述单据。 Y银行意识到单据被错寄,于是要求快递公司协查。 同时Y银行通过船运公司了解到申请人用银行担保 提走货物,证明开证行确实未收到正本单据。

第五章 支付方式与国际货款结算

第五章 支付方式与国际货款结算
出票人而非付款人。 出票人而非付款人。 汇票是“信用货币” 汇票是“信用货币”
(2)背书(endorsement) 背书(endorsement)
汇票是一种流通工具(Negotiable Instrument),可以在票据市场上流通转让。
就是转让汇票权利的 一种法定手续,就是 由汇票持有人在汇票 的背面签上自己的名 字或再加上受让人的 名字,并把汇票交给 受让人的行为。
贴现汇票计算举例
一张见票后90天付款,票面金额8000美元的汇票已被 一张见票后90天付款,票面金额8000美元的汇票已被 90天付款 8000 承兑,承兑日为4 持票人要求于承兑当日贴现。 承兑,承兑日为4月1日,持票人要求于承兑当日贴现。 该行按贴现率6% p.a.计算如下 计算如下: 该行按贴现率6% p.a.计算如下: 贴现息=8000*90*0.06/360=120美元 贴现息=8000*90*0.06/360=120美元 =8000*90*0.06/360=120 汇票现值=8000-120=7880美元 汇票现值=8000-120=7880美元 =8000
案例 2 汇票的追索权
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 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作为向乙 订货的预付款, 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 先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 先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 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 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 退票。丙随即向甲追索, 退票。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 以拒绝,并称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 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 以拒绝,并称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 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 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 以汇票系甲开立为由推委不理。丙遂向法院起诉, 以汇票系甲开立为由推委不理。丙遂向法院起诉,被 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 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 理由何在? 理由何在?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2)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2)
卖方应该就少交货8台对买方造成的8万港币损失进行违约赔偿。
P248案例4
案情简介:
我某企业与外商按国际通用规格订约进口某化工原料。订约后不久,市价明显上涨。交货期届满前,该商所述生产该化工原料的工厂失火被毁,该商以该厂火灾属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其交货义务。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要点评析:
我方可以拒绝对方解除交货义务的要求,可以要求对方延迟交货,因为交货期届满前工厂失火被毁,并不能说明卖方没有交货的能力。
你9日电传最低60美元即期信用证限12日复到此地9月11日来电传:
你10日电传接受再订购500架同样条件即复
9月12日去电传:
你11日电传确认请速开证9月13日来电传:
你12日电传信用证将由科威特邮政信箱第345号ABC公司开立Sept.2
IncomingTelex
INTERESTEDINBUTTERFLYBRANDSEWINGMACHINEMODELJA-13000SETSPROMPTSHIPPMENTPLEASEQUOTE
要点评析:
我方应拒绝英商6月3日通过传真表示的无条件接受,应按照最新市场价格洽谈。因为发盘在还盘生效时失效,我方6月1日的发盘在英商6月2日传真要求降价5%时已经失效。英商6月3日的无条件接受不是在6月1日的发盘有效期内作出的,因此不是有效的接受,是一项新的发盘,我方完全可以拒绝。
(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
P259案例7
案情简介:
我某公司向外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明确规定一旦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如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即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后来,双方就商品的质量发生争议。对方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方,法院也发来了传票,传我方公司出庭应诉。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国贸实务第二篇案例参考答案

国贸实务第二篇案例参考答案

案例1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

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

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

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分析要点:我方应拒绝买方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国际惯例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

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是卖方属于代办性质,即卖方租不到船或订不到舱位时,只需要给买方予以说明,并不承担租不到船或订不到舱位的责任。

就本案例来讲,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租不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要求撤销合同。

案例2我国黑龙江某外贸公司2004年以FOB条件签订了一批皮衣买卖合同,装船前检验时货物的品质良好且符合合同的规定。

货到目的港后卖方提货检验时发现部分皮衣有发霉现象,经调查确认原因是由于包装不良导致货物受潮引致,据此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

但是卖方认为货物在装船前品质是合格的,发霉在运输途中发生的,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争议应作何处理?分析要点:卖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引用国际贸易惯例,以货物越过风险已转移给买方为由而拒绝赔偿是没有道理的。

尽管发霉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但是产生发霉的原因,是由于包装不良造成的,这就说明致损的原因是在装船前已经存在了,因此,货物发生损失已带有必然性。

这属于卖方履约中的过失,应构成违约。

而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对FOB的风险转移的解释,如果途中由于突然发生的意外事件导致货物的损失由买方承担。

本案所说的情况显然不属于惯例规定的范围,所以卖方拒赔是没有道理的。

案例3我方进口商以FOB条件从巴西进口橡胶,但是我方由于租船困难,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到装运港接运货物,从而出现了较长时期的货等船现象,于是巴西方面要求撤销合同并向我方进口商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2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2

第一章国际贸易术语案例题1.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的合同,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但航行途中由于舱汗,大米被部分受潮,品质受到影响。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是否应负责?答:按照本例的情况,卖方已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把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装上买方指派的船只上,自装船越过船舷之时起,货物的风险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因此在运输途中因舱汗,大米受潮而影响品质,这是属运输风险损失范围。

事实上,货物在装船时,已验明品质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

因此,根据FOB条件的惯例解释,对货物在运输途中因风险而发生的损失,卖方无需负责。

2.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离港一小时后,因触礁沉没。

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答:以CIF条件成交,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其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因此,虽然货物在离港一小时触礁沉没,卖方仍有权凭合同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买方不能拒付。

3.中方某公司按每公吨484美元FOB V essel New Y ork进口100公吨钢材。

中方如期开出48400美元的信用证,但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税捐及签证费用由我另行电汇。

问这是什么道理?答:在对美按上述价格术语洽谈进口交易和签订合同时,还应明确买方应负责办理各种出口证件和负担一切有关签证费用。

即对于出口税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款也应注明须由买方负担。

按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中的有关解释(参见《美国定义》FOB V essel 项下,买方责任中:第四条——支付出口税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捐费用;第六条——支付因领取由原产地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但清洁的轮船收据或提单除外,上述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国际贸易支付法案例

国际贸易支付法案例

国际贸易支付法案例国际贸易支付是指在跨国贸易交易中涉及到货款支付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实践。

在国际贸易中,支付问题是一个关键的环节,因为涉及到货款的结算和转移。

本文将从实际案例出发,分析国际贸易支付法的运作和应用。

案例一:信用证支付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一种常用的支付工具。

假设国际贸易公司A和公司B达成一笔出口商A向进口商B出口货物的合同。

为了保证出口商A的付款,进口商B可以开立信用证并委托银行C作为付款行。

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出口商A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并将提单和其他必要的文件提交给付款行C以获取付款。

在该案例中,付款行C履行了支付行的角色,其责任是根据信用证的规定支付货款给出口商A。

出口商A只需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文件,即可获得货款。

这种支付方式的好处是保证了双方的权益,出口商A能够确保收到货款,而进口商B则能够确保货物的按时交付。

案例二:托收支付另一种常见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是托收。

托收是指进口商委托其本地银行作为代理,向出口商索取货物,并将付款指令和相关文件转交给出口商的银行以取得付款。

托收是一种相对灵活的支付方式,适用于信用关系较好的贸易伙伴。

假设国际贸易公司A和公司B之间存在一笔进出口合同,但双方之间没有达成信用证支付的协议。

进口商B可以选择通过托收支付来完成交易。

进口商B将相关文件交给其本地银行D,并委托其向出口商A所在的银行E索取货物并进行付款。

这种支付方式的特点是灵活性较高,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出口商A需要相信进口商B的付款意愿和能力,并且需要信任本地银行D的履约能力。

如果双方的信任程度不高,建议选择其他更加安全的支付方式。

案例三:网上支付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上支付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

网上支付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货款支付的方式,具有便捷、高效和安全等优势。

例如,国际贸易公司A和公司B之间达成一笔交易,双方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和支付。

进口商B在电子商务平台上下单购买货物,并选择在线支付。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案例2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案例2

案例一:A与B公司签署一份进口合同个,A随即在I银行开立以B为受益人的自由议付银行信用证,N银行收到B公司交来的信用证项下出口单据。

经审核,议付行N银行认为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一致,遂议付并将全套单据寄往I银行,并按信用证规定,向I银行的纽约分行(偿付行)寄汇票索汇,N银行的寄单面函上列明了提示的单据及单据的份数。

随后,N银行收到I银行纽约分行的全额付款。

一个月后,N银行收到I银行来电,称其至今尚未收到N银行在I银行信用证项下议付的单据。

N银行随即向快递公司查询得知单据在邮寄过程中丢失。

N银行将此事通知了受益人,同时告知开证行单据已在邮寄过程中丢失,责任不在N银行,现N银行拟将副本单据(包括副本提单、遗失证明)补寄开证行,开证行电复同意。

N银行补寄了有关单据。

不久,开证行来电称不接受单据并提出退单,同时;要求N 银行退回其纽约分行已偿付的信用证款项并支付利息。

请问开证行的要求是否合理?分析:如果副本单据存在不符点,开证行可以拒付,并有权向议付行追索;如果单据中不存在不符点。

《UCP600》第35条规定:“当报文、信件或单据按照信用证的要求传输或发送时,或当信用证未作指示,银行自行选择传送服务时,银行对报文传输或信件或单据的递送过程中发生的延误、中途遗失、残损或其他错误产生的后果,概不负责。

”即寄单行对邮递风险不承担责任,因此本案例的议付行N银行没有责任。

《UCP600》第35条同时还规定:“如果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发往开证行或保兑行,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已经承付或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或偿付指定银行,即使单据在指定银行送往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途中,或保兑行送往开证行的途中丢失。

”案例二:我某出口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保兑。

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

国际贸易实务(第四版,冷柏军)案例解析 (4)[2页]

国际贸易实务(第四版,冷柏军)案例解析 (4)[2页]

第九章国际贸易货款结算【案例解析】1、某年4月,中国上海的A公司(卖方)与马来西亚B公司(买方)签订了出口100套医疗设备、金额为270万美元的合同,由于买方接受卖方较高的产品报价,所以卖方同意使用D/A 90天付款方式。

5月12号,A公司备妥货物后运往合同规定的到货港:马来西亚巴生港,并提交有关单据委托上海C银行(托收行)通过其在马来西亚的分行D银行(代收行)托收货款。

货物到达巴生港后,B公司凭借已承兑汇票的随附单据提取了货物。

90天过后,仍未见对方付款。

虽经甲银行多次去电催收,但B公司以“商品销路不好卖不出去”和“资金周转困难无法还款”为由拒绝付款,最终A公司既失去货物,又无法追收货款。

试问:(1)托收项下银行是否提供信用担保?(2)该付款方式下出口商面临什么样的风险?答案要点:托收属于商业信用。

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既没有检查货运单据正确与否或是否完整的义务,也没有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责任,进口人是否付款与银行无关,出口人向进口人收取货款靠的是进口人的商业信用。

D/A付款方式下,出口人先发货,进口人仅需承兑就可以获得单据提取货物,如果进口人破产倒闭,丧失付款能力,或货物发运后进口地货物价格下跌,进口人借故拒不付款,出口人不但无法按时收回货款,还可能面临货物灭失的风险。

如果进口人信誉良好,出口人在国外又有自己的办事机构,这种风险相对较小。

本案中,我国A公司在不清楚对方信誉的前提下,贸然同意使用D/A付款方式,最终致使“钱货两空”。

2、我公司与外商以CIF条件签订一笔商品出口合同,其中规定装运期为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

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7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

8月5日,收到开证的简电通知,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

8月28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其中对有关单据做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

我方未予注意,交议付行时也未发现问题。

而开证行审核时却发现单证不符,因而拒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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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与公司签署一份进口合同个,随即在银行开立以为受益人的自由议付银行信用证,银行收到公司交来的信用证项下出口单据。

经审核,议付行银行认为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一致,遂议付并将全套单据寄往银行,并按信用证规定,向银行的纽约分行(偿付行)寄汇票索汇,银行的寄单面函上列明了提示的单据及单据的份数。

随后,银行收到银行纽约分行的全额付款。

一个月后,银行收到银行来电,称其至今尚未收到银行在银行信用证项下议付的单据。

银行随即向快递公司查询得知单据在邮寄过程中丢失。

银行将此事通知了受益人,同时告知开证行单据已在邮寄过程中丢失,责任不在银行,现银行拟将副本单据(包括副本提单、遗失证明)补寄开证行,开证行电复同意。

银行补寄了有关单据。

不久,开证行来电称不接受单据并提出退单,同时;要求银行退回其纽约分行已偿付的信用证款项并支付利息。

请问开证行的要求是否合理?
分析:如果副本单据存在不符点,开证行可以拒付,并有权向议付行追索;如果单据中不存在不符点。

《》第条规定:“当报文、信件或单据按照信用证的要求传输或发送时,或当信用证未作指示,银行自行选择传送服务时,银行对报文传输或信件或单据的递送过程中发生的延误、中途遗失、残损或其他错误产生的后果,概不负责。

”即寄单行对邮递风险不承担责任,因此本案例的议付行银行没有责任。

《》第条同时还规定:“如果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发往开证行或保兑行,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已经承付或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或偿付指定银行,即使单据在指定银行送往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途中,或保兑行送往开证行的途中丢失。


案例二:我某出口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保兑。

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

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我方应按规定交货并向该保兑外资银行交单,要求付款。

因为根据《》,信用证一经保兑,保兑行和开证行同为第一付款人,对受益人就要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未经受益人同意,该项保证不得撤销。

案例三:某银行以电讯方式开出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电文中并未声明“以邮寄文本为准”的字句。

当受益人按照电报信用证的文本将货物装运,并备好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向当地通知行议付货款时,当地通知行出示刚收到的开证行寄到的“邮寄文本”,并以电开文本与邮寄文本不符为由拒绝议付,后经议付行与开证行联系,开证行复电亦称“以邮寄文本为准”而拒绝付款。

问:在这种情况下开证行有无拒付的权利?
分析:开证行不能拒付,《》第条款规定:“以经证实的电讯方式发出的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即被视为有效的信用证或修改文据,任何后续的邮寄确认书应被不予理会。

如电讯声明”详情后告”(或类似用语)或声明以邮寄确认书为有效信用证或修改,则该电讯不被视为有效信用证或修改。

开证行必须随即不迟延地开立有效信用证或修改,其条款不得与该电讯矛盾。

”由此可知,本例中开证行开出的未声明“以邮寄文本为准“字句的电开信用证文本,是完全有效的信用证文件,受益人应该按照它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交货义务,并有权凭符合其要求的单据提出议付和付款请求,而开证行则不能借口“以邮寄文本为准”而拒绝付款。

案例四:天津出口公司出售一批货物给香港商,价格条件为香港,付款条件为见票天付款,出口公司同意商指定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

出口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物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商收取货款。

天后所装货物安全运抵香港,因当时该商品的行市看好,商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取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

不料因到货过于集中,货物价格迅速下跌,商以缺少保险单为由,在汇票到期时拒绝付款。

你认为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说明理由。

分析:公司应通过中行要求香港汇丰银行付款。

理由是:香港汇丰樱花在未经委托人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允许商凭信托收据借单先行提货,因此,不能收回货款的责任应由代收行(汇丰银行)负责。

案例五:买方甲公司向国外乙公司购买节能灯生产线。

合同规定分两批交货,分批开证,买方应于货到目的港后天内进行复验,若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凭所在国的商检证书向乙公司索赔。

甲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向银行申请开出首批,乙公司履行装船并凭合格单据向银行议付,开证行也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对议付行偿付了款项。

在第一批货尚未到达目的港之前,第二批货的开证日期临近,甲公司又申请银行开证。

此刻首批货物抵达目的港,经检验发现货物与合同严重不符,甲公司立即通知开证行:“拒付第二批项下的货款并请听候指示。

”然而,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寄来的第二批单据并审核无误后,再次偿付议付行。

当开证行要求甲公司付款赎单时,遭到拒绝。

试分析:()开证行的处理是否合理?()甲公司应如何处理?
分析:()开证行的处理是合理的。

《》第条明确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所以,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买卖。

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寄来的第二批单据并审核无误后,就应该偿付议付行。

否则,开证行有违的规定。

(2)当开证行要求甲公司付款赎单时,该公司拒绝付款赎单没有道理。

根据信用证的特点,甲公司作为开证申请人,在付款赎单时,也仅限于审核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单据相符,单单相符”时,甲公司必须付款赎单。

如果开证申请人在审核单据时发现单证不符,可以拒绝付款赎单。

但如果开证申请人凭运输单据提货后发现货物与买卖合同不符,与银行无关,只能向受益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等有关责任方索赔。

所以,甲公司应依据贸易合同与卖方进行交涉。

案例六:我一公司接到客户发来的订单上规定交货期为年月,不久收到客户开来的信用证,该信用证规定:“, .”我方乃于月日装船并顺利结汇。

约过了一个月,客户却来函要求因迟装船的索赔,称索赔费应按国际惯例每逾期一天,罚款千分之一,因迟装船天,所以应赔款百分之一。

问:()我方为什么能顺利结汇?()客户的这种索赔有无道理?我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分析:()因为信用证是银行信用,是自足的文件,与合同无关。

因此,卖方所提交的单据只需“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即可结汇,而与合同是否相符无关。

我方提单中的装船日期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内,故我方单证是相符的,可以顺利结汇。

(2)由于我方违反了合同中有关装运期的规定,故对方提出索赔要求是合理的,但对方的索赔金额是以国际惯例为依据提出的,儿国际惯例本事不是法律,是人们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做法,对交易双方并无强制约束性,因此,对对方的索赔金额我方可以讨价还价。

案例七:某行曾收到香港地区某金融公司开出的以海南某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金额为,出口货物是万台照相机。

信用证要求发货前由申请人指定代表出具货物检验证书,其签字必须由开证行证实,且规定的正本提单子啊装运后交予申请人代表。

在装运时,申请人代表来到出货地,提供了检验证书,并以数张大额支票作抵押,从受益人手中拿走了其中一份正本提单。

后来,受益人将有关支票委托当地银行托收议付,但却被告知:托收支票为空头支票,申请人代表出具的检验证书签名不符,纯属伪造。

更不幸的是,货物已被全部提走,下落不明。

请问:该案例中的海南某公司的做法有哪些问题?
分析:该案例中海南某公司的做法有许多问题。

()信用证陷阱。

信用证要求发货前由申请人指定代表出具货物检验证书,其签字必须由开证行证实,这是一种比较明显的信用证软条款,通常称为客检条款,检验权由进口商控制,出口商出于完全的被动状态,有经验的出口商不会接受这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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