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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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交易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登记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xx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十一)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十二)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十三)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十七)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一、背景和意义为加强公司内部信息管理,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规范内幕信息的收集、使用、披露和管理,本制度制定。

所有了解或曾经了解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都应该进行登记管理,以此保证内幕信息的安全和机密性。

二、登记范围1. 公司内部人员1.1 公司职工,即包括公司全职员工、兼职员工、派遣员工等。

1.2 公司管理团队成员。

1.3 具备访问公司内部信息权限的人员,如IT人员、人力资源等。

2. 外部合作伙伴2.1 与公司签订合同并拥有公司内部信息的外部供应商、承包商等。

2.2 公司外部律师、会计师等审计团队成员。

3. 其他人员3.1 家属、亲友等与公司有亲属关系的人员。

3.2 公司与外部人员关系紧密的人员。

3.3 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登记程序1. 登记方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在公司特定平台上进行登记。

所填写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信息均应以公司特定平台上的信息为准。

2. 登记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在接到公司通知后7天内进行登记。

3. 登记内容登记时应提供的信息:3.1 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家庭地址等。

3.2 与公司的关系信息,包括本人是否为公司职工、是否为公司管理团队成员、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等。

3.3 具体掌握的内幕信息,包括内幕信息所在的项目或业务、内容概述、了解时间等。

3.4 内幕信息使用情况,包括使用用途、使用时间、使用范围等。

4. 变更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如有个人信息、与公司关系信息或掌握的内幕信息等变更时,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7天内进行重新登记。

四、知情人员应遵守的规则1. 保密原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内部保密制度,已经了解或者正在了解的内幕信息任何时候都不得泄露给任何人或单位,不得利用掌握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与之有关的金融工具。

2. 披露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内部以及外部与公司关系紧密的场合,如召开会议、接受媒体采访等,应报告自己已经登记的情况,并根据公司要求披露相关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董事会应当对备案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涉及对外报道、传送的各式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按规定审核同意(附件一),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应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密政策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或指定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二)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三)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四)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产品价格、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变化,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汇率、利率发生重大变化等);(五)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七)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八)公司新增承诺事项和股东新增承诺事项;(九)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内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未达到该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十)面临重大风险,包括: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大额赔偿责任;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等;(十一)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十二)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三)董事会通过股权激励方案;(十四)实施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十五)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十六)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十七)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十八)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九)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二十)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二十一)对外提供重大担保;(二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二十三)定期报告、财务业绩、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资本及其修正;(二十四)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二十五)因前期已经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幕信息指的是尚未公开的、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公司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组计划、合并计划、新产品研发、财务状况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则是指掌握这些内幕信息的人员。

为了保护内幕信息的机密性和防止利用内幕信息获利的情况发生,公司需要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首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准确掌握和合规管理,对公司内幕信息的泄露和滥用进行监督和管控。

登记管理制度需要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程序和要求,并指定专门的管理机构或岗位负责信息的登记、管理和监控。

其次,登记过程需规定必要的登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工作岗位、所属部门、接触的内幕信息内容等。

登记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对于后续的合规管理和监督非常重要,所以需要建立相应的检查和核实机制。

再次,制度需要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权限和责任。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掌握内幕信息的过程中必须遵守公司相关的规定和法律法规,严禁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对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造成损害。

同时,对于触犯法律的行为,制度要建立相应的违规处理措施。

此外,登记管理制度还应指明应急处理措施。

例如,当出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违约、失职、离职或人员变动时,公司及时进行信息更新,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防止内幕信息的泄露和滥用。

最后,为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和考核机制。

可以通过定期的内部审计、风险监控和内控评估等方式,评估制度的实施效果和风险控制情况,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和激励。

同时,还需要配备专门的内幕信息管理人员,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培训。

综上所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于公司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程序、完善登记信息和权限管理、制定应急处理措施以及建立监督和考核机制,可以有效地防止内幕信息的泄露和滥用,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xxxx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xx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保密制度》等有关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内幕信息的含义及范围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及范围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证券服务中介机构等。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知情人的管理第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公司应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直接或间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时,应进行内幕知情人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时间及范围等并及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公司许可,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第八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文件、统计报表、说明材料等,涉及尚未披露的财务、生产经营重大信息的,公司及相关部门依法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正式披露业绩快报或定期报告、重大事项临时公告的披露时间,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得多于公司披露的内容。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交易,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上市公司。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1.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内部员工和其他与公司具有特殊关系的人员;2.具体特殊关系包括但不限于:(1)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的投资者;(2)上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合作伙伴的高管及其工作人员;(3)公司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和其它服务机构的员工;(4)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5)任何与上市公司有关的重要人士。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程序1.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得或者知悉内幕信息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或上市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包含以下内容:(2)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及控股股东信息;(3)获知或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和途径;(4)现持有的公司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数量及股权结构情况;(5)承诺不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的声明。

五、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义务1.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严格保守内幕信息,不得私下泄露;2.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买卖、传递给他人或者提供给其他人进行买卖;3.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规定提交内幕信息报告,如需要变更信息,应及时更新。

六、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纪律处分,并可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2.对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买卖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3.内幕信息知情人如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将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市场禁入等。

七、附则1.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信息应妥善保管,严格保密;2.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按期更新登记信息,确保准确性和完整性;3.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对内幕交易的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4.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监控和管理,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平公正地向市场披露信息。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一、内幕信息的定义和特点内幕信息是指与一些公司或者机构有关的,尚未公开的、可能对该公司或者机构的证券价格、交易量以及其他投资者判断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内幕信息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非公开性: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只有特定的人员或组织知晓。

2.需要实质上的确认:内幕信息需要确凿无疑地指向公司或机构在未来会有实质性改变的事件或行动。

3.可能影响交易价格:内幕信息可能对公司的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引起市场的不对称信息。

4.法律禁止交易:因为内幕信息非公开且具有重大影响力,法律禁止持有内幕信息的人在未公开之前进行交易,以维护公平交易的原则。

二、知情人的定义和责任知情人是指掌握或了解内幕信息的人员或组织,包括公司的高管、董事、监事、核心技术人员、审计师、法律顾问等。

知情人的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保守秘密:知情人在了解内幕信息后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人。

2.非法交易禁止: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买卖或者其它具有重大影响的行为。

3.报告义务:知情人应当及时向公司或监管机构报告已知的内幕信息。

4.不得传递信息:知情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传递内幕信息给他人,包括口头、书面、电子等。

三、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的建立和重要性建立健全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对公司和市场运作的公平性、透明度和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1.内幕信息辨识制度:建立一个能够快速识别内幕信息的机制,定期检查公司内部信息的敏感性,及时识别可能涵盖内幕信息的事件。

2.内幕信息登记制度:建立内幕信息登记制度,要求知情人在了解内幕信息后向公司或监管机构报告,并进行详细的登记备案。

3.内幕信息保密制度:明确知情人的保密责任,建立保密协议,对知情人进行保密教育,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4.内幕信息交易禁止制度:明确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规定,并建立对违反规定者的追责机制。

5.内幕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及时披露内幕信息的机制,确保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防止内幕交易。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信息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公司各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各项目机构负责人、各关联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为各部门、单位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项目机构等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中介服务机构在与公司合作中可能产生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事宜,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

上述各单位涉及本制度第七条规定之内幕信息的需在知悉该内幕信息发生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报送证券投资部。

证券投资部具体负责协助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对外发布,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其他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发布任何内幕信息。

证券投资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应将防止内幕交易管理纳入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中并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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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监事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 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报董事会秘书处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向外部单位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三章有关规定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作为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一)。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向外部单位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中的内容与外部单位签署《保密协议》(附件二)并送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附件三),上述文件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本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本公司职务可以获取本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第九条公司应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公司进行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同时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进行上述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按相关要求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根据交易所的要求披露重大事项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证券帐户、工作单位、职务、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和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所处阶段等。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根据监管要求,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一),并于3个交易日内交董事会秘书处备案。

未及时填报的,董事会秘书处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填报;填写不全的,董事会秘书处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处有权对内幕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定期查询,形成书面记录,并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向其报备。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提供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四条公司如业务经营需要,确需对外报送信息的,报送对象视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在年报披露期间对外提供报送信息的,应填写《外部信息使用人情况统计表》,向监管部门报告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类别、报送时间、业绩快报披露情况、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情况、登记备案情况。

第四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六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支持和配合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北京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秘书处备案并进行相关登记,同时应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保密协议》(附件二)并送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附件三),书面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及违反规定的行为要承担的责任。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

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条公司在定期报告审议期间、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公告期间、重大事项披露期间等敏感期内,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一条在以上的敏感期内,公司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对其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向监管机构报备。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敏感期内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本公司将依法对违规收益进行追缴。

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第五届董事会2013年度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三年七月十六日第 6 页附件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 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附件二:保密协议甲方: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鉴于:乙方作为担任甲方公司职务或从事相应业务而成为涉及知晓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经与甲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内幕信息”系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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