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6号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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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界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关联方界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关联方界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近日涉及到关联方界定问题,将相关法规梳理如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与旧准则相比,关联方范围扩大了。

旧准则: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该企业的母公司.(二)该企业的子公司.(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第五条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第六条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五十三条发行人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关联方交易及其审计

关联方交易及其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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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鉴于现今关联方交易的非关联化, 审计人员还应应 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认定关联方。 而要确定此类关联方, “ 关键是查清交易中的 “ 关键控制人 ” 。 有时候, 关键控制人 ” 并 不一定是 “ 控股股东 ” , 而是那些名义上没有控制, 但实际有控 制权的法人和自然人, 如国有股股东的上级主管部门和炒作 上市公司股票的 “ 庄家 ” 。 比方说, 在主管部门的行政干预下上 市公司可以与一家毫无关联的企业进行交易。 再比如, 有时 “ 庄家 ” 为炒作某支股票谋利, 就操纵流通股票同是受其控制 的、 却无关联的两家上市公司进行非公允交易。 因此, 审计人 员还应注意调研被审单位的主管部门和重仓持有被审单位股 票的机构投资者。 % 四 ! 分析被审单位财务报告及附注中关于关联方交易的 披露情况, 确定其是否符合充分性和重要性原则, 以合理判断 关联方交易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 审计人员在完整认定了关联方后, 接下来就是分析他们 之间进行的交易是否公允, 是否在财务报告及附注中得到了 充分适当的披露。 此时, 审计人员应注意了解被审单位关于关 联方交易的定价政策, 看其是否符合暂行规定中关联方交易 的定价标准, 是否恰当披露。 同时实施审计测试, 如检查与交 易有关的发票、 协议、 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文件, 以证实关联方 交易的实质与形式是否相符; 核对关联方之间同一时点的账 户余额, 必要时与关联方的注册会计师沟通, 核实关联方某些 特殊的、 重要的、 有代表性的交易, 以发现被审单位是否存在 做虚假记录的关联方交易等。 对关联方交易的披露情况进行检查, 则主要应用交集原 则和重要性原则进行分析。 在分析时, 往往采用比较分析法从 增长额和增长率两方面进行比较。 假定分别对关联方交易增 长额前十位 % 定义为集合 & ! 及增长率前十位 % 定义为集合 ’ ! 的关联方进行排名, 并定义集合 ( ) & 3 ’, 则被审单位与集 合 ( 进行的关联方交易应是重点披露的对象, 这就是 “ 交集 ” “ ” 原则 。 另外, 关联方交易的披露遵循 重要性原则 也是必不 可少, 即被审单位在报表附注资料中, 应披露包含公司最重要 的业务收入和来源的说明, 重大关联方交易的目的、 定价政策 和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程度的说明, 否则有故意隐瞒关联方交 易及粉饰报表之嫌。 % 五 ! 与管理当局沟通, 明确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 并考虑 出具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 与管理当局沟通, 是审计人员实施审计过程中重要的一 环。 通过沟通, 有助于分清双方的责任, 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 从而保证执行质量, 提高审计效果与效率。 因此, 审计人员无 论签订业务约定书、 编制审计计划、 还是在审计实施和报告阶 段, 都应注意与管理当局进行有效沟通。 有鉴于关联方及其交易审计的复杂性, 在审计的实施阶 段, 审计人员应注意就其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错误或可能违反 法规的行为, 以适当的方式告知管理当局; 在审计的报告阶 段, 则应就关联方交易涉及的重大调整事项、 其披露存在的对 审计报告有重大影响等方面进行沟通,提请进行适当处理, 并根据沟通情况,考虑审计意见的类型。 % 作者单位:湖北大学商学院会计系 ! % 责任编辑 熊一坚 !

如何认定企业关联关系

如何认定企业关联关系

如何认定企业关联关系由于不少关联企业利用关联交易进行资产转移,违反独立交易原则,给中小股东以至大股东及国家税收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关联关系倍受人们关注。

正确认定关联关系,对加强企业内控、保护中小股东和国家利益、实现公平交易、防止企业及其管理层的法律风险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于企业关联关系(或关联方)的认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及税收法规中都有明确,虽然表述方式不一样,但原则相同。

一、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准则》规定:关联方关系的存在是以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为前提条件的。

在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尤其应当遵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关联方关系存在于:(一)该企业的母公司,不仅包括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该企业的其他企业,也包括能够对该企业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单位等。

1.某一个企业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

例如,母公司控制一个或若干个子公司,则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即为关联方关系。

2.某一个企业通过一个或若干个中间企业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

例如,母公司通过其子公司,间接控制子公司的子公司,表明母公司与其子公司的子公司存在关联方关系。

3.一个企业直接地和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地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

例如,母公司对某一企业的投资虽然没有达到控股的程度,但由于其子公司也拥有该企业的股份或权益,如果母公司与其子公司对该企业的投资之和达到拥有该企业一半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则母公司直接和间接地控制该企业,表明母公司与该企业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包括直接或间接地被该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也包括直接或间接地被该企业控制的单位、信托基金等。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因为两个或多个企业有相同的母公司,对它们都具有控制能力,即两个或多个企业如果有相同的母公司,它们的财务和经营政策都由相同的母公司决定,各个被投资企业之间由于受相同母公司的控制,可能为自身利益而进行的交易受到某种限制。

因此,关联方披露准则规定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之间构成关联方关系。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6号—关联方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6号—关联方

附件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6号——关联方在某些情况下,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性质可能导致关联方交易比非关联方交易具有更高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

例如,关联方可能通过复杂的关系和组织结构增加关联方交易的复杂程度,或者关联方交易不按照正常的市场交易条款和条件进行。

此外,关联方关系也为管理层的串通舞弊、隐瞒或者操纵行为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要求注册会计师识别、评估和应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本问题解答旨在指导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有效地识别、评估和应对由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一、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可能导致哪些重大错报风险?答: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可能导致五类重大错报风险,具体包括:(一)超出被审计单位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关联方交易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交易,特别是临近会计期末发生的、在作出“实质重于形式”判断方面存在困难的重大交易,为被审计单位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提供了机会。

如果被审计单位从事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交易,并且关联方作为交易的一方直接影响交易,或通过中间机构间接影响交易,或配合管理层从事该项交易,则很可能表明存在舞弊风险因素。

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识别出的、超出被审计单位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关联方交易导致的风险确定为特别风险。

(二)存在具有支配性影响的关联方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管理层由一个或少数几个人支配且缺乏补偿性控制是一项舞弊风险因素,而关联方借助对被审计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实施控制和重大影响的能力,通常能够对被审计单位或管理层施加支配性影响。

关联方施加的支配性影响可能表现在下列方面:1.关联方否决管理层或治理层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2.重大交易需经关联方的最终批准;3.对关联方提出的业务建议,管理层和治理层未曾或很少进行讨论;4.对涉及关联方(或与关联方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交易,管理层和治理层极少进行独立复核和批准。

关联方认定及常用处理方式总结

关联方认定及常用处理方式总结

关联方认定及常用处理方式总结一、关联方的认定(一)会计上的认定标准关联方关系的认定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一个企业的角度出发,其存在关联方关系的各方包括:1、该公司的母公司,不仅包括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该企业的其他企业,也包括能够对该企业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单位等。

(1)某一个企业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母公司与其控制的子公司之间);(2)某一个企业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子公司之间);(3)一个企业直接地和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地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

2、该企业的子公司,包括直接或间接地被该企业的其他企业,也包括直接或间接地被该企业控制的企业、单位、基金等特殊目的实体。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与该企业之间。

5、对该企业实施重大影响的投资方(投资方与该企业之间,投资方之间不认定为关联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共同控制为基础)。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重大影响为基础)。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1)某一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之间(主要投资者个人: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2)某一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1)某一企业与其关键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董事长、董事、董秘、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以及行使类似政策智能的人员等);(2)某一企业与其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1)某一企业与受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2)某一企业与受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在实务中应根据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对两家企业的实际影响力具体分析判断);(3)某一企业与受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4)某一企业与受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

关联交易的相关审计问题探讨

关联交易的相关审计问题探讨

关联交易的相关审计问题探讨关联交易是指相关方之间进行的商品销售、服务提供、借款、担保或资金转移等交易活动。

由于相关方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这些交易往往具有一定的风险。

审计师在审核关联交易时需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审计师需要关注关联交易是否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相关方之间的交易往往具有不对等的地位,可能存在滥用关联方地位获取不当利益的情况。

审计师需要审查相关方之间的交易是否存在特殊利益占用、价格偏离市场价值或对企业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况,并评估这些交易是否符合公司治理等相关规定。

审计师需要关注关联交易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会计准则要求相关方之间的交易应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对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进行必要的披露。

审计师需要审查相关方之间的交易是否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计量,并评估这些交易是否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审计师还需要关注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税务规定。

有些关联交易可能通过虚假操作等手段来减少税务负担,导致税务风险。

审计师需要审查相关方之间的交易是否符合税务规定,并评估这些交易是否可能导致税务风险。

审计师还需要关注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公司治理的要求。

公司治理要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防止关联方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损害公司利益。

审计师需要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能够有效防范关联方风险,并评估关联交易是否可能对内部控制体系产生重大影响。

审计师在审核关联交易时需要关注关联交易是否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是否符合税务规定以及是否符合公司治理的要求。

审计师应采取相应的审计程序来评估关联交易是否存在风险,并在审计报告中对关联交易进行必要的披露和说明。

这样可以提高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信度,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关联交易的相关审计问题探讨

关联交易的相关审计问题探讨

关联交易的相关审计问题探讨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关联方包括企业的股东、关联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等。

由于关联方之间存在利益相关性,关联交易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的风险,因此对于关联交易的审计一直是审计工作中的关键问题之一。

本文将对关联交易的相关审计问题进行探讨。

关联交易审计中的重要问题是确定关联交易的范围。

关联交易的范围往往十分广泛,涉及企业的各个方面,如销售、采购、投资等。

审计人员需要了解企业的所有关联方,并对其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存在关联交易。

审计人员还需要审查企业的相关政策和程序,以了解企业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确定关联交易的范围对于后续的审计工作十分重要。

关联交易的相关当事人需要进行审计尽职调查。

因为关联交易的相关当事人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所以审计人员需要对其进行审计尽职调查,以确定其是否存在利益偏向等情况。

审计尽职调查包括对相关当事人的背景、财务状况以及与企业的其他关联交易情况等方面的审查。

只有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审计尽职调查,才能保证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审计人员需要对关联交易的相关披露进行审计。

关联交易的相关披露是企业年度报告的重要内容之一,审计人员需要审查企业的相关披露,以确定其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审计人员还需要对企业的相关披露进行比较分析,以确定其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只有对关联交易的相关披露进行审计,才能保证企业年度报告的质量和透明度。

关联交易的审计是审计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一个比较复杂和敏感的问题。

审计人员需要全面了解企业的关联交易情况,并对其进行审计尽职调查、交易过程审计和相关披露审计,以保证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只有做好关联交易的审计工作,才能保证企业的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关联方认定规则汇总

关联方认定规则汇总

1、《公司法》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深交所上市规则》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市公司与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3、会计准则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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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6号——关联方在某些情况下,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性质可能导致关联方交易比非关联方交易具有更高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

例如,关联方可能通过复杂的关系和组织结构增加关联方交易的复杂程度,或者关联方交易不按照正常的市场交易条款和条件进行。

此外,关联方关系也为管理层的串通舞弊、隐瞒或者操纵行为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一关联方》要求注册会计师识别、评估和应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本问题解答旨在指导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有效地识别、评估和应对由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一、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可能导致哪些重大错报风险?答: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可能导致五类重大错报风险,具体包括:(一)超出被审计单位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关联方交易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交易,特别是临近会计期末发生的、在作出“实质重于形式”判断方面存在困难的重大交易,为被审计单位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提供了机会。

如果被审计单位从事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交易,并且关联方作为交易的一方直接影响交易,或通过中间机构间接影响交易,或配合管理层从事该项交易,则很可能表明存在舞弊风险因素。

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识别出的、超出被审计单位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关联方交易导致的风险确定为特别风险。

(二)存在具有支配性影响的关联方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管理层由一个或少数几个人支配且缺乏补偿性控制是一项舞弊风险因素,而关联方借助对被审计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实施控制和重大影响的能力,通常能够对被审计单位或管理层施加支配性影响。

关联方施加的支配性影响可能表现在下列方面:1.关联方否决管理层或治理层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2.重大交易需经关联方的最终批准;3.对关联方提出的业务建议,管理层和治理层未曾或很少进行讨论;4.对涉及关联方(或与关联方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交易,管理层和治理层极少进行独立复核和批准。

此外,如果关联方在被审计单位的设立和日后管理中均发挥主导作用,也可能表明存在支配性影响。

如果存在能够对被审计单位或管理层施加支配性影响的关联方,并出现其他风险因素,可能表明被审计单位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特别风险。

例如,异常频繁变更高级管理人员或专业顾问,可能表明被审计单位为关联方谋取利益而从事虚假的交易。

(三)管理层未能识别出或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重大关联方交易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在某些情况下,管理层未能识别出或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某些关联方关系或重大关联方交易可能是无意的,例如,管理层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一关联方披露》的规定缺乏充分了解。

在这种情况下,财务报表很可能存在因管理层缺乏足够的胜任能力而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但是,在其他情况下,管理层不向注册会计师披露某些关联方关系或重大关联方交易可能是有意的。

例如,管理层出于粉饰财务报表的目的,精心策划和实施某项重大关联方交易,并有意不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披露。

在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时,管理层与关联方串通向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陈述,蓄意隐瞒这一重大交易是关联方交易的事实。

在这种情况下,财务报表存在因管理层舞弊而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四)管理层认定关联方交易按照等同于公平交易中通行条款执行而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公平交易,是指按照互不关联、各自独立行事且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自愿的买方和自愿的卖方达成的条款和条件进行的交易。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一关联方披露》要求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实务中,某些被审计单位对公平交易的理解存在误区,即简单认为如果交易价格是按照类似公平交易的价格执行,该项交易就是公平交易,而忽略了该项交易的其他条款和条件(如信用条款、或有事项以及特定收费等)是否与独立各方之间通常达成的交易条款相同。

另外一些被审计单位则可能出于误导财务报表使用者的目的,故意认定关联方交易是按照等同于公平交易中通行条款执行的。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管理层认定关联方交易是按照等同于公平交易中通行的条款执行的,则可能存在重大错报风险。

(五)管理层未能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对特定关联方交易进行恰当会计处理和披露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导致管理层未能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对特定关联方交易进行恰当会计处理和披露的原因很多。

例如,被审计单位以明显高于公允市价的价格向其控股股东出售不动产,并将其作为一笔产生损益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而这项交易可能实质上是一项正常经营性交易和权益性交易的组合,高出公允市价的部分可能实质上构成了权益性交易。

在这种情况下,关联方交易的经济实质可能没有在财务报表中恰当反映,从而导致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风险。

二、哪些舞弊风险因素可能表明存在管理层通过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实施舞弊的风险?答:下列舞弊风险因素可能表明存在管理层通过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实施舞弊的风险:(一)动机或压力1.被审计单位将被证券交易所进行特别处理或退市;2.被审计单位满足上市要求、偿债约束条件或再融资业绩条件存在困难;3.管理层存在较大的业绩压力,例如,较上市前相比,被审计单位上市后的业绩将出现大幅下滑,或需要满足盈利预测指标;4.管理层为满足第三方要求或预期而承受过度压力,例如,投资分析师、机构投资者、重要债权人或其他外部人士对盈利能力或增长趋势存在预期,包括管理层在新闻报道和年报信息中作出过于乐观的预期,或管理层需要实现有关部门对管理层设定的考核目标;5.管理层和治理层在被审计单位中拥有重大经济利益,个人薪酬(如奖金、股票期权、基于盈利水平的薪酬计划)与被审计单位的盈利状况紧密相关。

(二)机会1.被审计单位正在或曾经从事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关联方交易,或者与未经审计的关联企业进行重大交易;2.从事重大、异常或高度复杂的交易(特别是临近会计期末发生的复杂交易,对该交易是否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处理存在疑问);3.利用商业中介进行交易,而此项安排似乎不具有明确的商业理由;4.管理层由一人或少数人控制,且缺乏补偿性控制;5.治理层对财务报告或内部控制实施的监督无效;6.组织结构复杂或不稳定,例如,难以确定对被审计单位持有控制性权益的组织或个人,或者存在异常的法律实体或管理层级,或高级管理人员、法律顾问或治理层频繁更换。

(三)态度或借口1.非财务管理人员过度参与或过于关注会计政策的选择或重大会计估计的确定;2.管理层过于关注保持或提高被审计单位的股票价格或利润趋势;3.管理层向分析师、债权人或其他第三方承诺实现激进的或不切实际的预期;4.管理层未对个人事务与公司业务进行区分。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列示的舞弊风险因素仅是举例,注册会计师可能识别出其他不同的舞弊风险因素。

上述举例也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相关,对于不同规模、不同所有权特征或情况的被审计单位而言,舞弊风险因素的重要性可能不同。

三、被审计单位通过关联方实施舞弊的例子主要有哪些?答:被审计单位通过关联方实施舞弊的例子主要包括:(一)关联方交易是真实的,但管理层有意不在财务报表中作出确认、计量和披露例如,被审计单位每月初向关联方提供大额资金并在月末收回,但在银行日记账与往来账中均不进行记录,亦未在财务报表中进行披露,从而实现关联方长期无偿占用被审计单位资金的目的。

又如,为隐瞒关联方向被审计单位输送利益这一事实,被审计单位有意不在财务报表中披露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这类交易通常包括被审计单位收到关联方捐赠的资金,关联方豁免被审计单位的债务,或者关联方无偿为被审计单位承担成本或费用。

(二)利用第三方隐瞒关联方交易例如,被审计单位、关联方和特定的第三方签署背后协议,由被审计单位通过银行向第三方发放委托贷款,然后第三方将资金提供给关联方使用,导致关联方长期占用被审计单位的资金。

又如,被审计单位的关联方与第三方签订服务合同,第三方向被审计单位提供劳务,但向关联方开具劳务发票,每月末由关联方向第三方支付款项,隐瞒了关联方为被审计单位承担成本费用的事实。

(三)以显失公允的交易条款与关联方进行交易但未在财务报表中如实完整披露例如,被审计单位在财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的价格是按照市场价格执行的,但未披露该项交易的其他条款和条件(如信用条款、或有事项以及特定收费等)与公平交易中的其他条款或条件存在显著不同。

(四)与关联方串通舞弊进行虚假交易例如,为实现业绩增长目的,被审计单位与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关联方签订虚假销售合同,通过转移存货的存放地点的形式制造商品已经发出的假象,虚增营业收入。

又如,被审计单位与关联方签订虚假的设备釆购合同,以预付款的形式向关联方支付釆购款,但长期不进行结算,年末以合同终止为由收回预付款项。

被审计单位在财务报表中不进行相关披露或披露该项交易具有合理的商业理由,隐瞒了交易的真正目的是为了实现关联方无偿占用被审计单位的资金。

再如,被审计单位分别在釆购和销售环节设立两家公司,并能够对其实施控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将这两家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但是,被审计单位有意隐瞒其与此两家公司之间存在的控制关系,其原因是受业绩压力影响,被审计单位在年末利用釆购环节的公司伪造产品原材料釆购合同和原材料入库验收单等,要求釆购环节的公司将原材料转移储存到被审计单位并向其支付材料釆购款;同时,被审计单位利用销售环节的公司伪造产品销售合同、产成品出库单和货运记录等,将自身产品转移储存到销售环节的公司并向其收取销售款。

通过与釆购和销售环节设立的直接受被审计单位控制的公司进行串通,被审计单位的釆购和销售交易均有了真实的货物流转和资金流转,并为被审计单位带来大额利润。

为避免将在釆购和销售环节设立的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而抵销虚假交易产生的利润,被审计单位有意不在财务报表披露其与釆购和销售环节设立的公司之间存在的控制关系。

四、哪些情形或事项可能显示存在管理层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交易?答:《〈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一一关联方〉应用指南》第22段列举了被审计单位的某些安排的示例,这些安排可能显示存在管理层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交易,包括:(1)与其他机构或人员组成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2)按照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交易条款和条件,向特定机构或人员提供服务的安排;(3)担保和被担保关系。

具体而言,管理层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关联方交易可能具有下列一项或多项特征:(一)未披露的关联方关系1.重大或非常规交易的交易对方曾经与被审计单位或其实际控制人、关键管理人员等存在关联关系。

2.重大或非常规交易的交易对方的注册地址或办公地址与被审计单位或其集团成员在同一地点或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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