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
医养护一体化

一、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是指利用信息技术,整合部门资源,以医疗护理康复进家庭为基础,拓展日托及机构养老健康服务内涵,根据居民不同需求,因地制宜地提供可及、连续、综合、有效、个性化的医疗、养老、护理一体化的健康服务新模式。
二、各级医养护一体化服务网络,促进医疗、养老、护理等资源全面整合。
1. 家庭型医养护一体化服务。
以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为主体,其他医疗机构和相关服务机构为支撑,开展贯穿生命全过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和指导生活照料为主的基本型服务,重点是开展健康管理、慢病管理和家庭病床等居民需求的服务。
2. 日托型医养护一体化服务。
以社区居家养老日间照料中心为主体,开展老年人群的生活照料和医疗等个性化服务。
3. 机构型医养护一体化服务。
以各类养老、护理机构为主体,在机构内开展老年人群的生活照料和医疗等个性化服务。
三、创新医养护一体化服务模式(一)建立基层医疗机构全科医生签约服务模式。
家庭型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由基层医疗机构的全科医生与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积极引导居民到签约全科医生处首诊,逐步建立疾病分诊机制,让签约居民享受“社区首诊、双向转诊、康复回社区”的分级诊疗服务。
家庭型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由市统一基本服务包和各机构个性化服务包组成。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2. 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全科诊疗、家庭病床、双向转诊等服务;3. 健康管理服务(通过杭州市居民健康互动平台实现);4. 特需服务,根据签约居民个性化有偿服务的需求,各地可结合实际增加服务项目。
(二)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与医疗机构合作模式。
通过流程与环境改造,将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作为医疗机构的延伸服务点开展日托型医养护一体化服务。
街道、社区应该对辖区内老人进行调查,针对有需要的老人,通过家庭及个人购买服务的形式提供服务。
(三)探索医疗机构与养老、护理机构合作新模式。
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模式的探讨

早在 2 0 0 9年 , 深圳市就 出台了《 实施家庭 医生 责任 制项 目试点工作方案》 , 明确 提出 “ 到2 0 1 5年 , 全市 开 展 家庭 医生 责 任 制 的社 康 中心 比例健康 1 . 全 科医生服务 范围广 , 态度好 , 诊断 1 . 专科医院预约时间长 , 效率低。 风险评估 、 健康促 进 、 慢性病管 理 、 免疫 、 宫颈 检查 、 传 详 细。 2 . 政府税收高 , 医疗投入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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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田 —一
通讯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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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实施 障碍
卫生经济 研究 2 0 1 5年 7 期总 第 3 3 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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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 医生水平高 , 即使 医 护 人 员 服 务 态 度 不好 , 有 病 也 要 去 大 医 院就 诊 , 这 样 比较 有 保 障 。 同 时 , 在 目前 全科 医 生 缺少 的情 况 下 ,不 少 社 区 医生 表 示 在 门诊
1 . 急诊 也要 预约 , 常因未能及 时医治 而酿成 医疗事故 。 2 . 未参加 医保 的人员就 医困难 。 3 . 政府 医疗经济负担重 。
日本
家庭医生是指已掌握专科领域 的综 合知识 和技能 的医 1 . 居 民接 触 医疗资 源方 便 , 健 康 比较 对家庭医生的综 合能力要求较 高。 生, 主要 工作 内容: 临床处理 , 个体 的诊疗 、 护理 , 指导家 有保障 。 属的护理 , 社区型康复护理 。在 日 本, 家庭医生为使患 2 . 医疗 资源合 理利 用 , 家庭 医生可 解 者能得到优质医疗服务 ,需要与其 他专科 医生密切协 决大部分健康 问题 。 作, 必要时还会要求进行适当的会诊 。 3 . 对慢性病护理周到 , 大病可会诊 。
杭州实施智慧医疗:手续简化 看病时间缩短

平均耗 时均进行 了测算 , 使 患者候 诊时 间控制在 3 0 分钟 内。 杭州 市卫生信息 中心 主任何 炜提 供 的数据 显示 , 截 至 3月 2 6日, 该 市 门诊病人 享有分 时段诊疗服 务 已达 1 0 0 % ;分 时段预 约检查 已覆盖 至 B 超、 C T 、核 磁共振 、 胃 镜、 肠镜 、 动态心 电 图等检查。 “ 边诊疗边付 费使付 费变得简单 了。” 8 0多岁 的王老太 太 因患高血压 、 心脏病需 常跑 医院, 有 时一个 收费窗 口排 队就 得花半个 小 时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自去年 1 0月起 , 王老太 太 的各 项检查和配 药费用 都 由医生在 诊 室里 刷卡代 办 了。据何 炜介绍 , 今年 3 月 与 2月 比 较, 门诊病人 中持 市民卡享诊 间结算 的 日均 比例 增长 了 4 2 . 5 6 % , 表 明患者对这项 “ 智 慧服 务” 的认 同度在 快速 增长。
调研后绘 出两张流 程图
从2 0 1 2 年6 月开始 , 针对老 百姓反映 强烈的看病难 和看病烦 问题 , 杭 州市卫 生 局 决定 采取行动 予以解决 。3个调研组 “ 渗入” 医院 门诊人流 , 仔 细观察每个 就 医流 程, 倾 听 医生、 患者诉求 , 并现场摄 录每个细节。 调研组还沉 到城 乡社 区和村 落 , 征询 对看 病环节的意见和建议。 9 家 市属 医院进行 了 自 我剖析 。 杭 州市一 医院发 动 1 8 0 0多名职工 围绕就 医服务 查 找 出近 3 0 0 个 问题 , 收集 了 4 0 0多条 改进建议 。 同时, 该 院组建体验 小分 队, 利用
杭州实施智 慧医疗 : 手续简化 看病 时间缩短
杭州市医养护一体化签约服务实施方案

杭州市医养护一体化签约服务实施方案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医养护一体化签约服务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日杭州市医养护一体化签约服务实施方案(试行)为规范开展医养护一体化签约服务工作,促进我市分级诊疗和医养护服务体系建立,推进合理有序就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4〕8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签约服务定义医养护一体化签约服务是指以社区为范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平台,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纵向协作服务体系为支撑,街道(乡镇)和社区各方力量协同为保障,通过居民与具备临床诊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经历的优秀全科医生签约的形式,因地制宜地为居民提供连续、综合、有效、个性化的健康服务。
二、签约服务对象和方式(一)签约服务对象。
具有杭州市户籍的参保居民。
试点阶段以老年人、慢性病患者为重点,逐步实现参保居民全覆盖。
(二)签约服务方式。
参保居民自愿在所在社区的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选择全科医生,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双方约定服务内容、方式、期限和权利义务、信息保密等内容。
签约周期原则上不少于一年,期满后可续约或另选全科医生。
每位居民同期只能选择1名全科医生;每名全科医生在服务能力范围内签约一定数量的居民。
签约服务人数与签约医务人员配比原则上为1000-1500:1。
三、签约服务内容(一)健康管理服务。
将基本医疗资源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机整合,利用居民健康档案,为签约对象提供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服务。
免费开通杭州市居民健康互动平台,为签约服务对象提供市级医院诊疗记录、体检记录等个人健康信息查询和咨询预约服务,提高居民健康自我管理能力。
(二)社区医疗和双向转诊服务。
积极引导签约服务对象选择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就医,逐步建立社区首诊制。
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市人大十三届三次会议上24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市人大十三届三次会议上24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29•【字号】杭卫议〔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市人大十三届三次会议上24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杭卫议〔2018〕16号贺晓卿代表:您在市人大十三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对“医联体”推动的医养结合机构支持和监管的建议》(上24号)收悉。
我委对您的建议高度重视,组织开展了深入研究,并专门征求了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等部门的会办意见,现将办理意见答复如下:一、顶层设计,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市政府专门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医养结合专项攻坚小组,我委也成立了健康老龄化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对重难点工作的推进力度。
通过制定出台系列政策措施,推进医养结合,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支持与保障。
如:《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4〕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医养护一体化签约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122号)、《杭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医养结合工作通知》(杭卫计便函〔2016〕191号)、《关于做好杭州市医养结合及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杭卫计发〔2017〕6号)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对医养结合工作的目标要求、制度机制、工作规范、工作内容、保障措施等进行明确,为更好地推进医养结合工作提供了政策支持。
二、多元发展,完善服务体系(一)发挥“医联体”优势,强化医疗技术支持。
鼓励内设医疗机构条件尚不成熟的养老机构与附近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建立医养护联合体,采取“1+1+X”即“1家医院+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X家辖区内养老机构和街道(乡镇)级综合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模式协作,由医护人员定期到养老机构开展健康检查、健康管理和护理指导。
创建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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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221号提案的答复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221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08.14•【字号】杭民函〔2020〕103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221号提案的答复杭民函〔2020〕103号农工党杭州市委会:贵委在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快构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支持下的医养护一体化“家庭医养”新模式的建议》(221号)收悉。
随着我市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高龄化、空巢化、失能化趋势日益严峻,如何推进居家养老下的医养结合成为越来越多人关注的重点。
贵委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进一步整合资源、创新家庭医养模式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围绕建议相关内容,我局分管局领导挂帅成立办理工作小组,多次开展调查研讨。
经我局主办,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数管局协办,现将有关办理情况答复如下:一、关于“统筹顶层设计,集聚资源促制度多元融合”的建议吸纳如下:1.完善政策法规。
《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将医养结合和支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写入法条,明确鼓励医疗卫生服务进入社区和家庭,鼓励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建设医养护联合体等多种方式,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等一体化服务,为进一步推进医养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
2.加强资源整合。
加强部门协同和资源整合,成立政策制定工作小组,多次召开调研座谈会、专家研讨会等,明确分工,倒排时间。
起草《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就“家庭养老床位”“医养结合”“服务质量规范”等提出目标任务,目前已公开征求意见。
3.稳妥推进试点。
尽管我市暂未列入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地区名单,我们仍在总结桐庐县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基础上,认真开展调研,合理界定保障范围,加快谋划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方案,明确单位、个人和政府缴费职责,尽快建立科学合理符合我市实际的制度框架。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361号提案的答复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361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07.03•【字号】杭民函〔2020〕83号•【施行日期】2020.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361号提案的答复杭民函〔2020〕83号民革杭州市委会:贵委在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探索创建中医医疗康复养老示范村的建议”(361号)收悉。
贵委的提案对推动我市康养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经我局主办,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协办,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长期以来,我市都十分注重整合资源,通过医养结合,发挥中医药特色,推进中医药进社区、进家庭,不断提升老年人的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营造有利于老年人健康生活的社会环境。
一、目前工作情况(一)完善政策法规。
推动出台《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鼓励执业医师、注册护士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用药指导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
《条例》的贯彻落实将进一步促进中医与养老的结合,增强健康服务能力,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
(二)推进中医康复养老及治未病建设。
截至2019年底,全市共有医养结合机构73家。
全市运行的养老机构均能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包括中医在内的医疗卫生服务。
老年人通过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签约服务享受家门口全科医生提供的优先就诊、双向转诊、健康管理、上门巡诊、远程会诊等服务。
全市三级以上中医院设立康复科和治未病科比例达100%。
为构建中医特色预防保健服务体系,搭建了由2家市级治未病医院为引领龙头、1家高校为技术支撑、X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应用网底的“治未病”联盟,加快中医药治未病理念融入基层。
(三)推进中医药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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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
促进办法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养老、护理服务需求,推进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市区范围内开展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是指利用信息技术,整合部门资源,以医疗护理康复进家庭为基础,拓展日托及机构养老健康服务内涵,根据居民不同需求,提供连续、综合、有效、个性化的医疗、养老、护理一体化的健康服务。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将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本级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其与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医疗、人力社保、民政等方面的政策和资源,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事业经费,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改革。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实施本办法,制定实施本市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的配套政策和管理规范。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卫生计生、人力社保、民政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与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空间布局与利用相关的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民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参与各项居家养服务,积极支持医疗资源进入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推动实现医养护一体化。
市政务信息和社会公共服务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医养护一体化信息资源的建设和整合工作,为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提供信息保障。
财政、人力社保、物价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整合资源,共同做好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相关工作。
第六条[基本要求]建设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体系应当统筹利用各种资源,促进均衡发展,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满足社会多样化、多层次需求。
开展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应当立足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基本需求。
参保人员与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契约服务关系的,在享受预约转诊服务和签约服务优惠等政
策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服务类型]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分为以下类型:
(一)家庭型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以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为主体,其他医疗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为支撑,开展基本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和生活照料指导为主的基本型服务,重点是开展健康管理、慢病管理和家庭病床等服务;
(二)日托型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养老服务机构内,为日托型老年人群提供康复护理、医疗等服务;
(三)机构型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在养老服务机构、护理机构内,为老年人群提供康复护理、医疗等服务。
第八条[家庭型服务形式]开展家庭型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逐步建立疾病分诊机制。
具有本市户籍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愿与所在社区基层医疗机构的全科医生签订服务协议,在签约全科医生处首诊,接受“社区首诊、双向转诊、康复回社区”的分级诊疗服务。
前款所称服务协议应当包含服务内容、方式、期限、双方权利义务、信息保密等内容。
签约服务费由财政、医保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
第九条[家庭型服务内容]家庭型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
疗服务由全市统一基本服务和各医疗机构个性化服务组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全科诊疗、家庭病床、双向转诊等基本医疗服务;
(三)健康管理、健康评估服务;
(四)根据签约人员个性化需求,各区结合实际增加的特需服务项目。
第十条[日托型服务形式] 开展日托型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由医疗机构与符合条件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将其作为医疗机构的延伸服务点,为有需求的老年人通过家庭及个人购买服务的形式提供相关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机构型服务形式] 开展机构型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由医疗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合作,通过新设、协议、引进、转型、增设等形式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服务机构。
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法设置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服务队伍]各区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计生、民政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由基层医疗机构全科医生、全科护士和其他卫技人员组成的医疗服务人员队伍,社区助老员、养老护理员、康复协调员等组成的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家政服务员、健康管理师、志愿者等组成的社会服务人员队伍,为医养护一体化提供人员保障。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在岗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为推进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提供医疗卫生人才资源。
第十三条[智慧医疗]本市建立居民健康服务综合信息网,整合卫生计生、民政、人力社保、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网上健康便民服务资源,提供网上预约、网上查询、网上咨询等内容的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
第十四条[智慧医疗]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数据库,归集居民从出生到死亡的健康信息和医疗业务相关数据,建立和完善市、区两级卫生信息平台。
市民卡服务机构应当立足居民需求,以市民卡为载体,做好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其他社会服务提供方、个人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转诊结算等相关信息技术服务,实现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一卡通。
第十五条[远程医疗]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卫生业务网络建设,实现跨区域、跨医疗机构的信息共享,运用远程医疗技术为基层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撑,为居民提供医疗服务,共享优质医疗资源,提高医疗资源有效利用率。
第十六条[医保政策联动] 市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完善相关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完善家庭病床等相关管理制度,探索转诊结算新模式,引导首诊在社区、住院病人和康复病人双
向转诊,推动建立分级诊疗、门诊双向转诊体系。
第十七条[医疗救助] 符合条件的本市城乡困难人员可以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医疗救助。
第十八条[服务项目体系] 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项目根据签约服务对象的健康评估情况和实际需求,由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由市人力社保、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支持政策。
在符合家庭诊疗服务相关规定和确保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对有需求的签约居民可以增加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及服务次数。
市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其他个性化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签约服务双方约定。
第十九条[绩效考核机制]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工作规范和绩效考核机制。
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全科医生签约服务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全科医生开展签约服务。
签约居民数量和构成、门诊工作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以及居民医药费用控制等项目纳入全科医生绩效考核内容,并与社区基层医疗机构绩效工资水平和总量挂钩。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管理]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公益性建设标准与考核体系,加强公立医疗机
构的公益性建设,合理分配医疗资源。
医疗机构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人文关怀的医患模式。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二十一条[投诉和处理]卫生计生、人力社保、民政、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等,对涉及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工作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医疗纠纷处置]医疗机构和患方之间因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引发医疗纠纷争议的,应当通过自愿协商、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申请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参照执行]各县(市)的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