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印发公路建设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7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管各社团,有关交通运输企业:为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部对《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以及《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更新、维护、使用、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更新、维护并管理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及专家库管理系统;(三)指导和监督省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四)依法受理投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二)更新、维护并管理省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及专家库管理系统;(三)监督管理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抽取活动;(四)依法受理投诉,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标准如下: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省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专业分类进行补充和细化。
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2004年12月21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1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市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禁止任何形式的地区封锁。
第五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公路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公路建设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
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二)组织制定和监督执行公路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三)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市场动态管理,并依法对全国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四)建立公路建设行业评标专家库,加强评标专家管理;(五)发布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息;(六)指导和监督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作;(七)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二)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三)建立本地区公路建设招标评标专家库,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四)发布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信息,并按规定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的信息;(五)指导和监督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作;(六)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03.05•【字号】鄂交发〔2021〕55号•【施行日期】2021.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公路正文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交发〔2021〕55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3月5日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管理,规范专家评审行为,提高工程评审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行业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评审专家是指已纳入评审专家库,并以独立身份参加公路水运重点工程设计审查(咨询)、技术评估、工程验收等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评审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评审专家应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二章评审专家库建设第六条评审专家库按照公路设计、水运设计和公路施工、水运施工四个类别分类管理,评审专家的专业类别见附件1。
第七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从事公路水运行业管理工作15年以上,担任部门负责人以上或技术负责人以上,在工程建设领域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或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监理检测、质量监督、科研等领域工作15年以上(含在读博士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每申报一个专业应承担过3个及以上大型公路水运工程(见附件2)建设项目相应的业务工作,且应承担以下职务之一:1.建设管理项目部门负责人以上;2.勘察、设计、试验检测专业负责人以上;3.施工项目经理部总工、副经理以上;4.监理项目总监代表、副总监以上;5.质量监督项目或专业负责人以上;6.前期工作、科研等项目或专业负责人以上。
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办法【最新版】

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交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培训、入库、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省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的规章制度;(二)负责专家资格的认定、培训和入库管理,指导和监督专家抽取活动和动态管理;(三)指导和监督下级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四)依法受理涉及评标专家的投诉,查处相关违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二)负责组建、认定、培训和入库管理并监督管理本市交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专家抽取活动;(三)监督管理省级交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在本市招标工程的评标活动;(四)依法受理投诉,查处本行政区域内专家的相关违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广东省省级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标准按照国家统一分类标准,分公路工程、水运工程设定。
具体分类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评标专家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的方式产生,具体程序为:(一)申请人填写“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入库申报表”(具体见附件2),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同意推荐后,按属地原则,由推荐单位所在地的地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后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现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7年9月21日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其评标活动适用本细则;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其资格审查活动适用本细则;其他项目的评标及资格审查活动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由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工作过程。
采用资格预审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抽取以及资格审查工作要求,应当适用本细则关于评标委员会以及评标工作的规定。
第四条评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所有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均不得泄露评标的有关信息。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评标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招标人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办理评标专家的抽取、通知等事宜;为参与评标工作的招标人代表提供授权函。
(二)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工作环境、资料和信息以及必要的服务。
(三)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发放合理的评标劳务报酬。
(四)在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载明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的履职情况。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1年11月30日 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 年第11 号《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1年10月9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将《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
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严禁转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者分割工程。
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工程分包的管理,所有分包合同须经监理审查,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此外,对条文部分文字作相应的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1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1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市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禁止任何形式的地区封锁。
第五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公路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公路建设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
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27•【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9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2024年9月27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实施行政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公路建设项目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一,在建设中需要进行评标、招标、投标等一系列程序,以保证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而评标专家库则是评定建设项目成败的关键之一。
因此,归纳总结过往的经验和教训,建立和规范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对于公路建设事业的顺利开展至关重要。
一、建立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必要性公路建设评标专家库是由具有公路工程各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队伍,该专家库在建设过程中担负着重要的技术指导、管理和决策职责。
建立公路建设评标专家库是科学评估、有效监督、及时解决问题的必然需求,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确保项目的技术质量。
公路建设评标专家库组建有利于各省、市、县选出具有较高级别和丰富经验的评标专家,可以更好地指导各项目工地实施、加紧工程的工期进度,确保各项工程建设合格达标,提高公路质量、保证建设安全。
2.提高评标效率。
评比过程中,每个标段都会同时遴选不同领域的专家共同参与,这样有效地利用了专家智慧。
构建公路建设评标专家库,使得遴选过程尽可能地公开透明,行业内专业人士都可以通过报名等方式申请成为专家,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集专业技术、管理经验于一体的评标专家库,提高评标效率。
3.规避利益矛盾。
专家库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不受其他利益干扰,更具可信度。
这样在评标决策时,专家库的成员可以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不会受到任何利益驱动,最终可以避免利益矛盾和误操作的情况。
二、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与管理1.专家库的组建公路建设评标专家库由省市县交通部门组织专家组建,专家成员包括公路工程、交通规划、施工监理等专业人员。
组建专家库时,要本着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管理,不得向有关项目或个人收取贿赂。
2.专家库的管理专家库的管理工作应当建立明确的管理机制,加强专家管理,实行协调、配合与监督制度。
建立健全的评标专家考核制度和处罚制度,对认证考核不合格或行为不当的专家予以惩戒,并纳入失信专家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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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公路局交公路发[2011]797号2012年01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管各社团,有关交通运输企业:
为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部对《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以及《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更新、维护、使用、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更新、维护并管理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及专家库管理系统;
(三)指导和监督省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
(四)依法受理投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更新、维护并管理省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及专家库管理系统;
(三)监督管理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抽取活动;
(四)依法受理投诉,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标准如下: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省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专业分类进行补充和细化。
第七条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采用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的方式确定,其程序为:
(一)申请人填写“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报表”(见附件),报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
(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同意推荐后报有关单位初审;
(三)推荐单位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推荐单位为部属事业单位或中央管理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由部属事业单位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初审;
(四)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事业单位或中央管理企业通过“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将初审合格的人员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五)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纳入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省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申报程序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推荐的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熟悉有关公路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规章;
(三)从事公路行业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且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四)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五)未曾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六)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人员一般应为省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专家。
第九条评标专家的主要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独立评标,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
(三)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评标活动存在的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
(四)依法获取劳动报酬;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评标专家的主要义务:
(一)准时参加评标活动;
(二)遵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职责;
(三)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协助配合有关投诉处理;
(四)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及时登录“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维护个人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当对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和继续教育的培训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因故无法参加某一时段评标时,可事先登录“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自主屏蔽,一年之内自主屏蔽次数不得超过5次,总时间不得超过30天。
第十三条国家审批(核准)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从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专家;其他公路招标项目,从省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或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专家。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的确定,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方式。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采取人工选择方式直接确定,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按照资格审查或评标项目招标类型和所含专业确定评标专家类别和专业,商务合同专业和招标所含主要专业均需抽取至少一名专家,不得抽取项目招标类型和所含专业以外的专家。
施工招标可根据工程特点和评标需要,从设计类概预算专业抽取一名专家,房建或环保(含绿化等)工程单独开展设计或监理招标的,所含专业专家从施工类相应专业中抽取。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二)投标人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的近亲属;
(三)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四)其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的人员。
招标人应按前款规定设定回避条件,禁止以其他各种理由排斥或限制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评标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停止其参加评标。
第十七条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抽取使用程序如下:
(一)招标人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抽取方式、类别、专业、数量和回避条件;
(二)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下,招标人通过“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抽取评标专家;
(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登录“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确认评标结束。
(四)招标人和评标专家登录“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相互评价。
省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抽取使用程序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评标专家确定后,发生不能到场或需要回避等特殊情况的,应当从原评标专家库中按原抽取方式补选确定,也可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相应减少招标人代表数量。
第十九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
(二)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
(三)工作调动不再适宜继续担任;
(四)年龄超过70周岁(不含院士、勘察设计大师)。
第二十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半年:(一)连续五次被抽中均未参加;
(二)一年之内被抽中三次以上,参加次数少于被抽中次数三分之二;
(三)承诺参加但没有参加;
(四)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投诉进行调查时,不予配合;
(五)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专家,在评标结束一周内未对招标人进行评价,或未及时维护个人信息。
第二十一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以虚假材料骗取评标专家资格;
(二)未按要求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
(三)评标出现重大疏漏或错误;
(四)被暂停评标专家资格的处罚期满后,再次出现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
(五)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六)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
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选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终身不得入选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评标专家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行为,以及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担
任专家情形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暂停、取消或注销其评标专家资格。
根据需要,可适时补充评标专家。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1日实施的《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00号)同时废止。
附件:
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报表
注:
1.每人限报一个类别,且不得超过该类别的2个专业。
2.主要业绩指拟申请专家库类别和专业领域取得的业绩和具有的业务能力以及评标经历等。
3.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等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