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密措施与岗位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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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制度

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制度

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制度涉密人员在工作中处理大量保密信息,其离职或岗位变动后存在信息泄露的风险。

为了保障国家机密的安全,确保保密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制度的实施变得尤为重要。

脱密期的定义和标准涉密人员离职或调岗后,根据不同的情况,脱密期的长度和管理措施可能会有所不同。

针对各类涉密人员,规定具体的脱密期定义和标准非常重要。

一般情况下,脱密期的定义如下:1. 涉密人员离职后的脱密期为30个自然日;2. 涉密人员岗位变动后的脱密期为15个自然日。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脱密期的长度可以调整和延长,确保对敏感信息的保护更加严密。

脱密期管理的措施为了确保脱密期内保密信息的安全,需要采取一系列管理措施。

1. 提前通知:涉密人员在离职或岗位变动之前,必须提前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在离职或变动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或主管部门。

2. 信息清理:离职或岗位变动后,涉密人员应立即清理个人存储设备、网络账号和电子邮件等,将工作中的保密信息进行删除和销毁。

3. 信息转移:离职或岗位变动前,涉密人员应将必要的保密信息转交给接任人员或相关部门,并在移交过程中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4. 离职审查: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对离职或岗位变动的涉密人员进行离职审查,核实其脱密情况,并记录下相关信息。

5. 监控措施:在脱密期内,单位或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确保离职或岗位变动的涉密人员不再接触和泄露保密信息。

脱密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制度的行为,应该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 通报批评:对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的违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敦促其正视问题,并且督促其遵守保密法律法规。

2. 行政处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主管部门可以依公司或部门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3. 法律追究:对于蓄意泄密、故意破坏涉密信息安全的行为,单位或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追究涉密人员的刑事责任。

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制度的实施,旨在保障国家机密的安全和保密工作的连续性。

离岗人员涉密管理规定(3篇)

离岗人员涉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涉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所有离岗人员,包括退休、辞职、辞退、开除、死亡等情形。

第三条离岗人员涉密管理规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密工作与人事管理相结合,确保涉密人员在离岗过程中,其涉密事项得到妥善处理。

(二)明确责任,落实保密义务,确保离岗人员离岗后的保密工作。

(三)依法依规,确保离岗人员涉密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涉密范围与保密义务第四条涉密范围:(一)国家秘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战略、国防科技、外交、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民族、宗教等方面的秘密。

(二)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等。

(三)涉及单位利益和安全的内部事项。

第五条离岗人员的保密义务:(一)在离岗前,按照规定将涉密文件、资料、设备等清点、封存,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不得擅自复制、泄露、传播涉密信息。

(三)不得利用所掌握的涉密信息为个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在离岗后,以任何形式泄露、传播涉密信息。

第三章离岗前的保密工作第六条离岗前的保密工作由单位保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离岗前,单位应当对离岗人员进行以下保密工作:(一)对离岗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知识培训,提高其保密意识。

(二)对离岗人员进行离岗前的保密审查,了解其离岗原因、去向等信息。

(三)对离岗人员进行保密承诺,要求其在离岗后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四)对离岗人员的涉密文件、资料、设备等进行清点、封存,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离岗人员应当配合单位完成以下保密工作:(一)按照要求,将涉密文件、资料、设备等清点、封存,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签订保密承诺书,承诺在离岗后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三)不得擅自复制、泄露、传播涉密信息。

第四章离岗后的保密工作第九条离岗后的保密工作由单位保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规定

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规定

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制度一、涉密人员和脱密期未满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因私出国、出境。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因私出国、出境的,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须向其所在部门主管领导提出申请,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双兴镇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涉密人员因调离涉密岗位转入非涉密岗位、调出单位退体,以及涉密人员所在的涉密岗位变更为非涉密岗位、担负的临时涉密工作结束不再承担涉密任务等原因脱离涉密岗位,应根据其涉密等级办理相关脱密手续,明确相应的脱密期限,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脱离涉密岗位的人员在脱密期限内能够继续履行有关涉密人员的保密义务,并对担负涉密工作期间掌握知悉、管理的国家秘密继续承担相应的保密管理责任。

三、涉密人员的脱密期限根据其涉密等级和所承担涉密任务的保密需要综合确定。

分别为:核心涉密人员3年;重要涉密人员2年;;一般涉密人员1年。

脱密期起始时间自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岗位之日起算。

脱密期限结束,脱密期自行解除。

四、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时,应清退其保管和使用的涉密载体及相关物品,未经批准,严禁私自销毁或做其他处理。

五、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脱密期手续:1、拟脱离涉密岗位的涉密人员填写《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审批表》,并报所在部门履行审批程序2、经由涉密人员所在部门主管领导提出意见,保密工作组核准,保密工作组领导审批后,由双兴镇保密工作组负责告知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仍须履行的保密义务及责任,签《涉密人员离岗保密承诺书》。

六、脱离涉密岗位的人员,持经双兴镇保密工作组领导批准的《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审批表》和已签署的《涉密人员离岗保密承诺书》到双兴镇政府办理相应手续,履行脱密期管理措施。

七、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不得到境外驻华机构,外商独资企业工作。

八、涉密人员退休,由其所在部门及保密工作组负责做好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工作。

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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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电子有限公司
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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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脱离涉密岗位或涉密工作的人员填写《 浙江**电子有限公司涉密人员脱离
涉密岗位或涉密工作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报所在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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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规定
(二)所在部门审核后,经公司人事部门、保密办并报保密委员会批准,并
清退表》、《 浙江**电子有限公司涉密人员脱密期保密承诺书》到公司人事部门办理相
应手续。
第七条
公司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或涉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脱密期:
(1)公司内部由涉密岗位调至非涉密岗位的, 在调入部门履行脱密期。 公司人事部门负责
以《浙江**电子有限公司涉密人员脱密期通知书》 等方式通知调入部门,做好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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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涉密人员的管理, 确保公司秘密的安全,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浙江**电子有限公司涉密人员管理办法》 ,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范围及程序界定涉密人员和公司依据相关法规授权的其他涉密人员。

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制度流程

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制度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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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制度
一、涉密人员和脱密期未满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因私出国、出境。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因私出国、出境的,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须向其所在部门主管领导提出申请,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双兴镇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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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脱
,并报所在部门履行审批程序2、经由涉密人员所在部门主管领导提出意见,保密工作组核准,保密工作组领导审批后,由双兴镇保密工作组负责告知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仍须履行的保密义务及责任,签《涉密人员离岗保密承诺书》。

精心整理
六、脱离涉密岗位的人员,持经双兴镇保密工作组领导批准的《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审批表》和已签署的《涉密人员离岗保密承诺书》到双兴镇政府办理相应手续,履行脱密期管理措施。

七、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不得到境外驻华机构,外商独资企业工作。

八、涉密人员退休,由其所在部门及保密工作组负责做好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工作。

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涉密人员脱密期间管理制度

涉密人员脱密期间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涉密人员脱密期间的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脱密期间定义脱密期间是指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岗位后,为保证其在再就业、出国(境)及其他方面不泄露国家秘密,依法设定的限制性措施。

三、脱密期限1. 核心涉密人员脱密期限为2年至3年;2. 重要涉密人员脱密期限为1年至2年;3. 一般涉密人员脱密期限为6个月至1年;4.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脱密期间管理要求1.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所在机关、单位应组织人事部门与保密工作机构对其进行保密提醒谈话,告知脱密期限,承担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义务,严格核查、督促其清退所有涉密载体。

2. 涉密人员在脱密期间,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3. 涉密人员在脱密期间,未经批准不得出国(境),不得到境外(驻华)机构、组织及外商独资企业工作,不得为境外(驻华)机构、组织、人员及外商独资企业提供劳务、咨询或者其他服务。

4.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所在机关、单位应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明确其脱密期间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5. 涉密人员在本机关、本单位内部调离涉密岗位或者离退休的,脱密期管理由本机关、本单位负责。

涉密人员调入其他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脱密期管理由调入单位负责。

五、脱密期间监督1. 机关、单位应定期对涉密人员脱密期间的保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涉密人员遵守脱密规定。

2. 对违反脱密规定的涉密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机关单位脱密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脱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单位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全体涉密人员及离职、退休涉密人员。

第三条脱密期是指涉密人员离职、退休后,在一定期限内,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的时期。

第四条机关单位脱密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密政策执行脱密管理工作。

(二)责任明确原则:明确脱密管理责任,确保脱密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预防为主原则:加强脱密教育,提高涉密人员保密意识,预防脱密期间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二章脱密期限第五条涉密人员离职、退休后的脱密期限根据其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程度和岗位性质确定,一般不超过3年。

第六条特殊岗位、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的涉密人员,脱密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5年。

第七条脱密期限自涉密人员离职、退休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脱密管理内容第八条脱密管理内容包括:(一)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必须将所掌握的国家秘密及相关资料、设备等,按照规定进行清点、移交,确保不遗漏。

(二)脱密期间,涉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三)脱密期间,涉密人员应主动接受单位监督,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情况。

(四)脱密期间,涉密人员应积极参加保密教育培训,提高保密意识和技能。

第四章脱密管理措施第九条机关单位应采取以下脱密管理措施:(一)明确脱密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脱密管理工作。

(二)建立脱密人员信息库,记录脱密人员的基本情况、脱密期限、联系方式等。

(三)与脱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四)加强对脱密人员的日常监督,定期进行保密检查。

(五)对脱密期间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机关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加强机关单位脱密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为我单位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脱密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脱密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脱密的法定条件是什么(1)脱密措施在应用中同样要求首先必须有可保护的商业秘密,否则其约定就是无效的。

(2)采取脱密措施义务主体,与竞业限制一样针对的应当是实际接触、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相关人员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而不能是不加区别的企业所有的员工。

在劳动法中,有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是涉及商业秘密的,用人单位不仅要和劳动者约定了相关的保密义务和保密期限,劳动者辞职以后还需要遵守相关的保密义务。

那么,在满足什么条件以后,劳动者就处于脱密期了,小编为您解答。

▲脱密的法定条件是什么?(1)脱密措施在应用中同样要求首先必须有可保护的商业秘密,否则其约定就是无效的。

(2)采取脱密措施义务主体,与竞业限制一样针对的应当是实际接触、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相关人员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而不能是不加区别的企业所有的员工。

(3)采取的具体脱密措施应当是合理的,而不能违反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强行性规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否则这种约定将失去法律约束力。

通常采取调整工作岗位,相应的变更工作内容、范围和劳动报酬等,一般要求所要调整的工作岗位在前期约定中以列举方式确定,在合理的范围内,而不能是任意的,而劳动报酬一般也是约定在脱密期不低于某个标准,以均衡劳资双方的权益。

一般如发生争议则要求用人单位要对岗位、报酬等调整作出合理的解释,否则将难以获得支持。

(4)脱密措施的适用时间,对劳动者采取脱密措施的时间,即脱密期(提前通知期)一般不能超过6个月,即脱密措施的约定不能超过6个月,超过规定的期限,则一般是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5)采取脱密措施的一般是在科技型企业或者是在高新技术开发领域适用,或者一些智力密集型企业,而不是适用于所有的行业或企业,故企业在和劳动者约定脱密期和脱密措施时,不能毫无选择的适用。

(6)违约责任。

劳动者如果没有按照约定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约定通知义务,或者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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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金先生是某公司技术部门的一名员工,与公司签订有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是开发部工程师。

为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司曾与金先生签订有一份保密协议,其中约定:金先生在工作期间应当遵守公司制订的保密规定,如因个人原因离职,应提前6个月提出,公司在此期间将采取脱密措施。

近来,公司发现金先生与某业务竞争单位有联系,就提示金先生应遵守保密协议的有关约定。

金先生对公司的说法表示不满,表示如不能信任,自己可以提出辞职。

不久,金先生即以公司的工作环境已发生变化,自己受到了不公正待遇为由,向公司正式提出辞职要求。

公司接到金先生的辞职报告后,当即通知金先生移交工作,并通知将其工作岗位调动至后勤总务部门。

金先生认为公司调动岗位是变更合同的行为,因未与本人协商,所以通知变更岗位不能成立;而且,公司将自己调往并不在行的后勤部门,有打击报复的嫌疑,因此拒绝公司的工作调动通知。

公司经多次通知金先生去新岗位报到无效后,强行封存了金先生原工作岗位的工作资料和办公场所。

金先生见公司不让自己正常上班,就向公司请假回家,到了辞职报告提出后的30天,金先生即通知公司为其办理退工手续。

公司对金先生的要求未予理睬,金先生只得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立即办理退工手续并赔偿有关经济损失。

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双方理由:金先生认为:自己因公司以莫须有的理由怀疑自己才申请辞职,公司不经协商即通知调动岗位并强行封存办公场所致使自己不能正常上班,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自己的辞职经过30天后已生效,公司应当办理退工手续并赔偿有关经济损失。

公司认为:公司与金先生订有保密协议,金先生如要辞职应提前6个月提出,公司有权在此期间采取调动岗位的脱密措施。

公司尚未对金先生不服从工作调动的事项作出处理,金先生要求公司办理退工手续并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依据。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司是否可以不经协商变更金先生的工作岗位,金先生在辞职30天后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办理退工手续。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该条规定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在试用期内、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时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还可以通过协商解除。

根据以上条款,劳动者解除合同可以采用多个理由并通过多个途径提出。

但是,《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该条款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项作了授权性规定,对约定的“有关事项”赋予了法律效力;《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该条规定,是对《劳动法》规定的细化,是对“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中有关“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专设条款。

根据该条款,当事人可以在保密协议中对劳动者解除合同提前通知期作出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在该提前通知期内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所谓的脱密措施,就是用人单位依法针对保密要求采取的措施,当然是包括对需保密资料的封存和需保密岗位的变换。

本案中,金先生与公司订有有效的保密协议,金先生因故向公司提出辞职时,应按保密协议的约定提前6个月提出,公司在这6个月的脱密期中,可以依法采取封存资料、调动岗位等脱密措施,金先生在提出辞职30天后就要求公司办理退工手续并赔偿损失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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