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刑事被害人保护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求偿权保障机制的完善之

浅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求偿权保障机制的完善之【摘要】我国刑事被害人赔偿权实现之路困难重重,实践中,被害人得到的附带民事判决经常是一张无法实现的“法律白条”,大量的申诉、上访行为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
如何加强刑事被害人求偿权的保护不仅是一个平衡被害人与被告人利益保护的司法问题,更是维护社会稳定,迎合保障人权、创造和谐司法时代理念的社会问题。
本文重点阐述如何对我国刑事被害人求偿权保障机制完善的途径之一即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求偿权保障完善附带民事诉讼一、建立配套措施,完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针对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一些缺陷,笔者主张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完善:第一,增加精神损害的赔偿,确定全额赔偿原则。
加强精神利益的保护,是人权保护范围和层次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改变我国长期忽视人格权、身份权等精神利益保护现状的一个重要举措,也为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提供观念上和法律上的支持。
确定全额赔偿原则,使附带民事诉讼领域适用的法律条文尽量与民事法律相一致,为被害人创造一个公平的法律空间。
笔者建议修改《刑法》第36条、《刑事诉讼法》第77条,增加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在法律上明确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仅包括物质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使其与《民法通则》第120条相一致。
另外,确定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完全可参照《民法通则》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完善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制度。
将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财产保全的规定引入附带民事诉讼中,明确增加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为采取保全措施的主体,增加冻结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作为采取保全措施的手段。
同时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应严格限制采取保全措施的条件,规定公安、检察机关需经过有关负责人的批准才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此外,应在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认可先予执行措施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运用,并赋予侦查、起诉机关行使先于执行的权力,以防止侦查起诉持续时间较长,不及时采取执行措施,将严重损害被害人利益。
浅析我国刑事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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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4 我 国第 一次 发 布 了 《 09 月 国家 人 权 行 动计
据很有 限, 能全 面了解案件 的证据情况 , 不 造成控辩 双方信息的掌握不对称。此外 , 检察 机关如果在庭审 中出示一些没有移送的证据 ,使得辩护人措手不及。 这种状况不仅使被告人 的辩护权利得不到切实的保
法 证据 所 衍 生 的证 据 , 国没 有 相应 的规 则 。并 且 没 我
阶段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 但这 只是
属 于法 律 帮助 的 性质 , 师 并不 具 有 辩 护 人地 位 。法 律
律并未承认犯罪嫌疑人享有辩护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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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派员在场 , 全程监 听, 阻止律师 了解相关 案情 ;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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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 时 问 和 次数 及 询 问 内容 ; 会 见场 所 装 设 秘 密 录 存
作的核心 目标 , 认为其他 的 目标都要服从和服务于这 个 目标 的实现 。在这种前提下 , 民的人权保障常被 公
种情况下要求犯罪嫌疑人应 当如实回答 , 显然是要求
犯 罪嫌 疑人 自证其 罪 。司法 实践 中也是 以“ 白从宽 , 坦 抗 拒从 严 ” 犯 罪 嫌 疑 人进 行政 策教 育 , 罪 嫌 疑人 、 对 犯 被告 人 的沉 默往 往 被认 为 是 “ 拒 ” 抗 。 2 据立 法不 够 完善 . 证
有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的操作程序 的法律规范 , 使
得非 法取 证 排除 在 实践 中很 难 发挥 作 用 ? ( ) 有证 据 展 示 制 度 。我 国刑 事诉 讼法 要 求 检 2没
刑事被害人制度之反思与探索

刑事被害人制度之反思与探索在刑事法律体系中,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个人或者集体。
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各国纷纷建立了刑事被害人制度。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理念的进步,刑事被害人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对刑事被害人制度进行反思与探索。
一、对刑事被害人制度的反思1. 受害人权益保护不够充分在传统刑事司法中,刑事被害人的地位相对被动,他们通常只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并没有太多的参与与决策权利。
受害人的言说权、赔偿权以及参与庭审与刑罚决定等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2. 重刑优先原则影响了对被害人权益的维护在追求刑罚公正与犯罪镇压的同时,司法机关普遍采用的“重刑优先”原则倾向于过分关注犯罪分子的权益,而对受害人的赔偿和救济未能给予足够重视。
3. 受害人保护机制不完善现行的刑事被害人保护机制,如证据保护、安全保护、心理援助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相关机构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有限,无法满足不同被害人的多样化需求。
二、刑事被害人制度的探索1. 增加被害人参与度应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参与与决策权利的保障,建立被害人参与庭审、判决和赔偿决定的机制。
充分听取被害人的陈述和诉求,尊重他们的权益,使其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有更高的话语权和决策权。
2. 增加被害人赔偿机制建立完善的赔偿机制,确保被害人能够及时、充分地获得赔偿。
刑事义务救助、犯罪受害人赔偿基金等制度的完善,可以弥补刑事制裁的不足,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3. 完善被害人保护机制加强刑事被害人心理援助、康复护理等方面的工作,提供更加全面、专业的服务。
培训和提升相关机构人员的专业素养,提高他们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服务质量,为被害人提供更好的保护和支持。
4. 推动跨领域合作刑事被害人保护涉及多个领域,如公安、检察、司法、医疗、社会工作等。
需要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协作与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政府、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公众共同参与的被害人保护网络。
浅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机制的构建

盾 冲突 、 日常 纠纷 逐渐 增 多 和复 杂 ,不是 仅 仅几 条 简 单 的法 律 条文 就 可 以解决 的。人 们对 生 活 的 追 求 也 不单 单 是物 质 的需 要 和满 足 ,更 多 的是精 神 上 的 享受 和评 价 ;同时伴 随着对 国外先 进 法律 思 想 、文 化 的 吸收 与借 鉴 ,我们 需 要 重新 审 视 和 评 价 公平 与 正 义 、公 权 与 私权 、文化 与价 值 等 问 题 ;要 开 始 思索 我们 的实 体法 、程 序 法并 对 此加 以完 善 与修 订 。首先 要 从 司法 理 念上 人 手 ,在立
( 南京广播 电视大学 ,江苏 南京 2 0 2 10 9) 【 摘 要 】被害人是人类社会发展 到一定历史 阶段 的产 物,是伴 随着犯罪现象 的出现 而出现 的。在 当今
社会 中,犯罪 已经成为 世界各 国所 面临 的最严重 的社 会 问题之 一。而被害 人作为 一个 弱势群体 ,遭 遇 的痛 苦难 以言说。 文章就 如何构 建我 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 障机制提 出 了自己的看法和建 议。 【 关键词 】被 害人 立法 权利 赔偿 【 文章编 号】10 — 4 9( 0 1 3 0 7 — 5 0 9 15 2 1 )0 — 0 0 0
使 被 害 人 能够 迅 速 、公 平 、便 利 地得 到 补救 ,包
括 使 受 害者 得 到赔偿 、补偿 或 者得 到 有关 机 构提 供 的服 务 和援 助 等 。同 时 ,对 补 偿 对象 、范 围 、 条 件 、方 式 、数额 等 问 题要 做 出 明确 的规定 。程 序 方 面 的 内容在 刑 事诉 讼 法典 中作原 则性 规 定 ,
浅议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第2 5卷
第 3期
【 刑事法学论坛 】
浅议刑事被 害人权 利的保护
韩 菲
( 津 市 河 东 区人 民检 察 院 , 津 30 7 ) 天 天 0 1 1
[ 摘
要 ] 我 国被 害人 权利 的保 护 , 立 法规 定和 司法 实践 中相 差较 大 , 强被 害人 对刑 事诉 在 加
和申诉 。实践 中, 检察 机关对 被害 人表 达的意 见 、 反映 的情 况, 只是作 为审查 案件 的方法 , 不是 必经 程序 。这 就使得 被
害 人 虽 然 有 了 表 达 意 见 的权 利 , 听 取 被 害 人 的 建 议 可 以 成 但
为走过场 的形式 , 被害人的声音根本无法体现在公诉 中。
近年来 , 随着我 国构建 社会 主义和谐 社 会 目标 的确 立 , 依法治 国方略 的逐步推进 , 我国的被害人 权利保护 相 比以往
有 了很 大 进 步 。刑 事 诉 讼 直接 目的 在 于 惩 罚 犯 罪 , 害 人 权 被
4 《 事诉讼法 》 自诉程序 中赋予被 害人有起诉 、 .刑 在 上诉
5《 . 刑事诉讼法》 对于 附带 民事诉讼 赋予被 害人 有权 提
起并可 以对一审 的附带 民事诉讼 部分提起 上诉 。实践 中 , 附
带 民事 诉 讼 的进 行 很 大程 度 上 要依 赖 于 刑 事 诉 讼 的 的 推 进 。
安机关为 了追求破案率 、 结案率 , 奉行 “ 不破不立” 的做法 , 被
悉 权 , 许 被 害 人 发 表 意 见 , 可 以 对 不 服 的 决 定 提 出复 议 允 并
接损害赔偿 , 赔偿 范 围过窄 , 被害 人通 过刑 事附带 民事 诉讼 得到充分保护 的价值远远无法 实现 。 二、 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之构想
刑事犯罪被害人保护保证措施

刑事犯罪被害人保护保证措施引言:刑事犯罪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来说是一个巨大的伤害,为了维护受害人的权益和保护其人身安全,各国采取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本文将对刑事犯罪被害人保护的措施进行详细探讨,以帮助提高公众的意识和改进现有的保护机制。
一、宣传教育有效的宣传教育是刑事犯罪被害人保护的首要环节。
通过社会广告、宣传手册、媒体报道等渠道,向公众普及有关法律知识、防范犯罪的方法以及被害人保护机构的相关信息。
同时,加强对关键群体(儿童、老年人、女性等)的针对性宣传教育,提高其对潜在危险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二、建立并完善法律法规在刑事犯罪被害人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至关重要。
首先,需要制定明确的受害人权益保护法律,明确受害人的权益和保护机构的职责。
其次,加强对刑事犯罪的立法改革,完善刑事诉讼程序,确保受害人参与犯罪案件审判的权利。
此外,建立健全起诉和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受害人保护机制,加大对刑罚执行的监督力度,保证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受害人保护机构为了更好地保护刑事犯罪被害人,建立专门的受害人保护机构是必要的。
这些机构可以提供法律援助、心理咨询、庇护所等服务,为受害人提供全方位的帮助和支持。
机构的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以更好地应对受害人的需求。
四、加强犯罪现场勘查和取证刑事犯罪现场勘查和取证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也是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关键。
加强警方和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勘查和取证技术水平,确保现场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同时,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避免二次伤害,尊重其权益和隐私。
五、建立并健全受害人救助制度受害人救助制度是为了帮助受害人重建生活、恢复身心健康而建立的。
该制度应该包括经济救助、医疗救助、心理咨询和社会服务等多个方面。
政府应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和资源,完善救助机构的建设,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六、建立多方合作的机制刑事犯罪被害人保护关乎社会各方的利益,需要各方共同参与和努力。
试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缺陷及完善

试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缺陷及完善论文摘要上世纪60年代前的各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无论是从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都呈现出一个鲜明的趋势:大多是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的角度出发,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却鲜有人问及。
随着各国暴力犯罪案件数量的增加,普通民众的危机感增强,使人们逐渐认识到保护被害人的重要性。
本文拟从介绍刑事被害人的内涵入手,又通过阐述现代国际社会两大法系典型国家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发展及呈现出的各自特点,结合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就如何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提出若干建议,以期待对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发展有所裨益。
论文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权益完善一、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概述(一)刑事被害人的内涵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未对被害人的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因此,对于被害人有着不同的定义和理解。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组织和单位。
被害人受刑法保护的合法权益收到“加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侵害。
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的犯罪行为侵害可能导致两种结果: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被害人是由犯罪行为的直接结果而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单位。
(二)刑事被害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这些权利包括:申请回避权、受到不法侵害时的举报控告权、委托代理人的权利、不予立案时的异议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知悉鉴定结论及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权及直接抗辩权。
从上述权利的种类来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貌似得到了充分的保护,其实不以为然。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仍存在着权利保护不充分、可操作性低及被保护力不足等问题。
因此,加强并完善被害人权利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三)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的法理基础1.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
浅析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与救助

权 主要 是指被 追诉 人 的权 利, 因此 对犯 罪嫌疑 人和 被告 人 的诉讼 因此 , 被害 人上诉 权 的缺 失与其 当事人 的地 位是 不相 符 的。 权 利保 护较 完 善 。 别是 新修 订 的《 特 律师 法》 较大 的扩张 了律 师 , 辩 护人 的权 利 , 而给犯 罪嫌疑人和 被告人 增加 了“ 等 的武装” 从 平 ,
( 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的范围和途径有限 四)
我 国刑法 和刑事 诉讼 法都 规定 被害人 有获 得赔偿 的权利 , 但
更 为完 善 的保 护和 救 济被 追 诉人 的权 利 。但作 为 与案 件 处理 结 是在获 得赔偿 的权 利范 围上受 到 限制 。 方面 , 害人只 能就 犯 一 被
果有利 害关系 的被 害人 , 知悉 司法机关 追诉 犯罪进 程 的迫切 程 罪 行 为所导 致 的物 质损 害 要求 赔偿 , 不 能提起 精神损 害赔 偿 。 其 而
起 诉书送 达 给被 害 人 。
三、 刑事被 害 人权 利被 忽视 的 原 因
( ) 统 犯 罪 理 论 的 影 响 一 传
( 被 害人 在庭 审中 的发言权 难 以切 实保 障 二) 在 公诉案 件 审理过 程 , 除了提起 附带 民事 诉讼及 要求 被 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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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刑事被害人保护制度
[摘要]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直接关系着其权利的保护状况和损害的弥补程度,保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有利于刑事诉讼架构的平衡,有助于实现刑事诉讼的公正,也是保护公民人权的必然要求。
由于我国在刑事被害人保护方面存在缺陷,如何完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显得至关重要。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权利缺位;国家补偿
在传统的法学理论体系中,刑事被害人只是诉讼学的概念。
在古代弹劾式诉讼制度中,刑事被害人拥有独立的起诉权;之后由于纠问制诉讼制度的取代,国家追诉原则产生,检察机关行使控诉职能,取代被害人成为当事人。
被害人的这种诉讼地位,不能充分反映其惩罚犯罪、要求补偿的愿望,不足以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刑事被害人保护制度也应运而生。
一、刑事被害人保护的内涵
刑事被害人又叫犯罪被害人,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作为犯罪人对立面因而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使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人。
[1]刑事被害人是犯罪案件的当事人,他的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与诉讼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我国刑事被害人保护在法律实施中的不足
刑事被害人作为相对弱势群体,理应得到保护。
然而,我国刑事被害人在法律中的规定以及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却无法体现对其加强保护,无法使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一)纠问制诉讼制度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缺位并受到限制[2]
在纠问制诉讼制度中,检察机关取代刑事被害人的地位,成为诉讼的当事人。
虽然我国现行刑诉法将被害人的地位提升为当事人,并将被害人陈述作为法定证据形式,但实际上却没有配套的规定与制度,缺乏可操作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刑事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理应享有对整个案件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但事实上被害人的自诉权和直接起诉权受诉讼成本的制约却很难行使,以致无法通过诉讼谋取公正的权利。
其次,公诉转自诉的情形存在缺陷。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诉转自诉情形,愿意是保护被害人,但是因被害人的弱势地位,其无法迅速有效搜集证据,由于证据不足,法院往往说服其撤诉或者裁定不起诉,进而无法及时保护其合法权益。
再次,刑事被害人不享有上诉权。
在刑诉法规定中,被害人虽是重要的当事人之一,却不享有上诉权,不能及时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
即使被害人不服判决,也只能申请检察机关抗诉,检察机关受一定出发点和目标的限制,一般不会轻易抗诉,进而导致上访等发生,引发社会问题,影响和谐稳定。
(二)刑事被害人的救济缺乏健全的机制
长期以来,由于刑事犯罪的被告人不具备履行能力,即使法院判决赔偿,也对以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尹伊诺表示,在刑事司法的各个环节,都可能出现被害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而得不到救助的情况,很多刑事被害人因此身陷绝境,成为诱发群体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
另外,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的范围狭窄。
我国刑法等法律规定刑事被害人只能就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物质损害要求赔偿,而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实际上,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刑事被害人无论身体还是精神都受到一定程度创伤,对犯罪人实施应有的惩罚,得到物质和精神的赔偿,是刑事被害人的重要诉求。
三、对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
首先,保障刑事被害人的诉权。
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诉转自诉的情形,针对刑事被害人收取证据比较困难,达不到法院受理案件所要求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进而不得不撤诉等情形。
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的强制起诉制度,即被害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侦查机关以及检察院所作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进行审查,并由法院作出是否维持公诉的决定,作为对公诉权的制约。
其次,赋予刑事被害人上诉权。
我国实行公诉制度,被害人的利益由检察机关代为保护,然而检察机关毕竟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无法设身处境地考虑被害人的感受,它的目的更倾向于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难免会忽视被害人的赔偿请求。
因此,建议赋予刑事被害人一定的上诉权,并由检察院负责监督,帮助被害人最大限度地获得利益和保护。
当然,我们应该建立相应的机制,比如检察院可以把帮助刑事被害人的业绩作为一项考核,建立特定的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小组,让法院、媒体、社会等监督等,使之切实可行。
再次,扩大刑事被害人的赔偿范围,并建立国家补偿制度。
[3]作为刑事被害人,身体和精神都受到了损害,应该扩大其赔偿范围,增加精神损害赔偿,这样既能进一步平息被害人的情绪,又能增加被告人犯罪的代价,给后人予警醒与教训。
考虑到“法律白条”的大量存在,建议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当然,其属于社会救济性质,不同于国家赔偿,只有在被告确实无能力偿还时才由国家代为补偿,以达到安抚被害人情绪、平息其复仇心理的目的。
为了确保该项制度的实施,可以明确规定资金的来源,比如政府补贴、企业资助、社会闲散资金收集等,这样才能充分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
[参考文献]
[1]时奇文.浅析我国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及缺陷[J].英才高职论坛,2008,(5).
[2]毛娜.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以刑事被害人保护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09(3).
[3]苏杜松,陈志裕.浅议刑事被害人法益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