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融资咨询服务合同
融资咨询服务合同

融资咨询服务合同
一、合同背景
二、合同内容
1. 服务范围
2. 服务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个月/年。
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是否延长或终止合同。
3. 费用及支付方式
4. 保密条款
双方对于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取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负有严格保密义务。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相关信息透露给第三方。
5. 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中任何一项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6.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法律。
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则提交至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7. 其他事项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并于协商确定后签署补充协议。
三、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融资方和咨询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融资方:
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咨询方:
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融资咨询服务协议全文

融资咨询服务协议全文
第一条协议目的
本协议旨在约定融资咨询服务的相关事项,确保双方的权益,明确责任和义务。
第二条服务内容
1.咨询方将根据委托方的需求,提供融资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融资方案的制定与优化;
-融资渠道的寻找与推荐;
-融资材料的准备与修改;
-融资谈判的协助与指导;
-其他相关融资咨询服务。
2.咨询方将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咨询人员,保证服务质量。
第三条服务期限
1.本协议的服务期限为从签署之日起至融资完成之日止。
2.若服务期限届满后,委托方仍需要咨询方的服务,双方可协商续签或另行签订协议。
第四条费用及支付方式
1.委托方应按照约定支付咨询费用,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详见附件一《费用支付协议》。
3.咨询费用应在协议签署后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成。
第五条保密条款
1.双方应对彼此了解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使用。
2.在本协议有效期及协议终止后,保密义务仍然有效。
第六条违约责任
1.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违约方应支付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并承担可能产生的法律责
任。
第七条协议解除
1.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的,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解除协议。
2.协议解除后,委托方应支付已经完成的咨询服务费用。
第八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九条其他事项
1.本协议的附件为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融资咨询服务协议全文》的内容。
《2020专业版财务融资顾问(FA)契约--居间合同样本》

《2020专业版财务融资顾问(FA)契约--居间合同样本》甲方(委托方):【全称】地址:【详细地址】联系人:【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联系电话/邮箱】乙方(受托方):【全称】地址:【详细地址】联系人:【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联系电话/邮箱】鉴于甲方拟进行财务融资活动,并聘请乙方作为财务融资顾问(以下简称“FA”)提供相关服务,双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标的1.1 本合同项下的财务融资顾问服务(以下简称“服务”)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为甲方提供财务融资方面的专业咨询、方案设计、谈判协助等服务。
1.2 乙方应确保其提供的服务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服务内容2.1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实际情况,为其量身定制财务融资方案,并协助甲方与融资方进行洽谈。
2.2 乙方应协助甲方进行融资文件的准备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融资协议、担保协议等。
2.3 乙方应就融资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向甲方提供专业意见,并协助甲方处理相关事宜。
2.4 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内,全程参与财务融资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服务期限3.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有效期】。
3.2 乙方应在合同有效期内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
第四条费用及支付4.1 甲方应支付乙方的服务费用为【服务费用】。
4.2 甲方支付服务费用的方式如下:4.2.1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支付期限】内,支付乙方服务费用的【百分比】作为预付款;4.2.2 在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甲方支付乙方服务费用的【百分比】作为尾款。
4.3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服务费用的,应按照迟延支付部分每日支付【利率】的滞纳金。
第五条保密条款5.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财务信息等,应予以严格保密。
5.2 保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至合同终止或履行完毕之日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融资租赁合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3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第三条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合同的解除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二)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三)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2020版)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2020版)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0]13号)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 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进行了修订,经2020年4月30日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0年6月12日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2008年4月15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3月1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2020年4月30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为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中介服务是指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增进机构等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为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所提供的专业服务。
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托管、交易、清算、结算等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相关业务,并定期向交易商协会报送债务融资工具有关发行、登记、托管、交易、清算、结算、兑付等情况。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关执业资格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会员机构或声明遵守自律规则、并在交易商协会登记的非会员机构可提供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
项罡、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项罡、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1【案件字号】(2020)津01民终44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翔刘翠翠刘东行【审理法官】罗翔刘翠翠刘东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项罡;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当事人】项罡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项罡【当事人-公司】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程天鸽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韩顺鹏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宋可可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程天鸽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韩顺鹏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宋可可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程天鸽韩顺鹏宋可可【代理律所】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项罡;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本案的合同效力问题,上诉人主张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超出经批准的范围放贷,但根据本案证据,上诉人签订借款合同系线上进行,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放贷并未超过经批准的范围。
【权责关键词】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地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合同效力问题,上诉人主张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超出经批准的范围放贷,但根据本案证据,上诉人签订借款合同系线上进行,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放贷并未超过经批准的范围。
2020年易派客融资费率表

2020年易派客融资费率表易派客,作为一家知名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为广大用户提供了便捷的贷款服务。
在2020年,易派客推出了全新的融资费率表,以满足用户不同的借款需求。
以下是2020年易派客融资费率表的详细内容。
一、借款额度及费率:1. 借款额度:500元 - 5000元费率:按借款金额的2%收取2. 借款额度:5001元 - 10000元费率:按借款金额的1.5%收取3. 借款额度:10001元 - 20000元费率:按借款金额的1%收取4. 借款额度:20001元 - 50000元费率:按借款金额的0.8%收取5. 借款额度:50001元以上费率:按借款金额的0.5%收取二、借款期限及费率:1. 借款期限:7天以下费率:按借款金额的0.5%收取2. 借款期限:7天 - 14天费率:按借款金额的1%收取3. 借款期限:15天 - 30天费率:按借款金额的1.5%收取4. 借款期限:31天 - 60天费率:按借款金额的2%收取5. 借款期限:61天 - 90天费率:按借款金额的2.5%收取三、提前还款费用:1. 借款期限在7天以下的,提前还款不收取任何费用。
2. 借款期限在7天以上的,提前还款按剩余借款金额的0.5%收取。
四、逾期费用:1. 逾期未超过3天的,按借款金额的1%收取。
2. 逾期超过3天的,按借款金额的2%收取。
以上为2020年易派客融资费率表的主要内容。
用户在借款时,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合适的借款额度和借款期限,并根据费率表了解贷款所需支付的费用。
同时,用户还需注意按时还款,以避免逾期产生额外费用。
易派客始终秉持着为用户提供便捷、透明的金融服务的理念,希望通过2020年的融资费率表,为用户提供更加灵活、适用的贷款选择,满足用户在生活、工作中的资金需求。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合同(2020年版)

编号: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合同(2020年版)特别提示:本合同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
为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甲方特提请乙方对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合同正文第 1 页共 15 页保理银行(甲方):【】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融资申请人(乙方):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手机号码:电话:传真:邮政编码:电子邮件:【请乙方务必准确、完整地填写上述信息,以确保后续相关通知和法律文书的及时送达】鉴于:乙方作为出租人以其与债务人之间形成的应收账款,向甲方申请办理有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有关用语定义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下列有关用语的定义是:1.1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指乙方将其在相关合同项下未到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由甲方为乙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相关的综合性融资服务,若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1.2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指乙方将其在标的合同项下未到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由甲方为乙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相关的综合性融资服务,若债务人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甲方无权向乙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1.3 标的合同:指乙方与债务人签订的合法、有效成立并生效,且不存在争议的产生本合同项下所对应应收账款的相关合同。
1.4 债务人:本协议约定的先关合同中的债务人/付款人。
1.5 应收账款:指乙方转让给甲方的其与债务人在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唯一、具体、特定和排他的无争议合法债权以及行使、保全该债权的所有相关权益。
1.6 应收账款转让金额:指乙方将基于标的合同产生的,应由债务人支付但尚未偿付给乙方的应收账款,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转让给甲方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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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咨询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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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及相关业务咨询服务合同
委托方():
受托中介方():
签订地点:北京
签订时间: 年月日
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
甲乙经友好磋商,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
一、委托事项
甲方就运作房地产项目筹集资金业务委托乙方作居间服务,及由于融资向甲方提供所需的咨询服务。
二、甲方责权
(一)甲方负责及时提供乙方在该项目融资居间及咨询服务期间所需的各项真实有效的手续及相关资料、各项数据。
(二)甲方须对乙方提供的融资条件能否接受予以明确回复。
(三)甲方与经乙方介绍的投资方(通过确认函,甲乙双方确认)签订融资合同后,甲方须按本合同所规定的方式及日期向乙方支付居间及咨询费用。
三、乙方责权
(一)乙方负责项目融资过程中甲方与投资方的居间及咨询服务工作。
(二)乙方应将项目融资的资料及进展情况及时提供给甲方与投资方。
四、中介及咨询服务费及支付
(一)甲方与投资方达成共识并签订投资协议后三日内,甲方应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该项目融资中介服务费及咨询服务费。
(二)乙方承诺为甲方运作的融资利率不超过18%/每年,其中包含乙方的中介服务费用。
(三)乙方在该项目中介服务费及咨询服务计算标准为,甲方与投资方签订协议的融资利率为每年度16%时甲方按与投资方所签订协议中投资总金额的_2_%向乙方支付居间及咨询服务费;经过乙方努力甲方与投资方签订协议的融资利率在16%的基础上每下浮一个百分点,则乙方的服务费收取比例按投资总金额的千分之五向上增加。
(四)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的中介及咨询费用,届时由乙方或其委托的受款单位接受。
(五)投资协议生效后,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投资协议提前终止,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已收服务费不予退还;若因项目原因导致投资协议未能履行,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已收服务费的60%退还给甲方。
(六)若因乙方或投资方原因导致投资协议提前终止,乙方退还已收的服务费用。
五、保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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