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相关办法2017.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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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南京市城乡建设计划》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南京市城乡建设计划》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南京市城乡建设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03•【字号】宁政发〔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南京市城乡建设计划》的通知宁政发〔2017〕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拟定的《2017年南京市城乡建设计划》,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3日2017年南京市城乡建设计划(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12月)2017年是我市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十三次党代会、市十四次党代会对城市工作系统部署的重要之年,也是全力推进“十三五”城乡建设,加快提升城市功能品质的关键之年。

根据国务院对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意见和城市发展需要,制定2017年南京市城乡建设计划。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省十三次党代会和市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践行五大发展理念,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东部地区重要中心城市、长三角区域特大城市和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的战略定位,围绕“一个建成、六个显著”的奋斗目标,坚持精心规划、精致建设、精细管理,着力增强城市功能,着力彰显城市品质内涵,着力提升城市环境质量,着力增进民生福祉,加快推动城乡建设取得新的发展,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南京作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2017年城乡建设工作坚持五条原则:一是坚持规划引领、彰显特色。

高水平规划城市,充分发挥规划的战略引领和刚性调控作用;注重培育城市发展特色,充分彰显历史文化底蕴和山水城林特色风貌。

二是坚持民生优先、宜居宜业。

坚持民生导向、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深入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构建宜居宜业环境,让人民在城市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6.20•【文号】建质〔2017〕138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7年6月20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南京工程建设审批制度

南京工程建设审批制度

南京工程建设审批制度一、项目申报项目建设单位需向南京市城乡建设局提交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等内容。

同时,应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文件。

二、初步审核城乡建设局在接到项目申报后,将对项目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确保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保要求等相关规定。

初步审核通过后,项目将进入下一阶段。

三、详细规划审查详细规划审查是对项目的设计方案、建筑图纸等进行深入审查的阶段。

审查内容包括建筑风格、结构安全、消防设施、无障碍设计等,确保项目设计合理、安全、符合标准。

四、环境影响评估环境影响评估是项目建设前的重要环节,需要专业机构对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

评估结果将作为项目是否能够继续推进的重要依据。

五、公示与公众参与为了增强审批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项目信息将在城乡建设局官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公众有权对项目的合理性、必要性提出质疑。

六、施工许可经过上述阶段的审核和评估,符合条件的项目将获得施工许可证,正式进入施工阶段。

施工许可证的发放是对项目建设单位资质、项目规划和设计方案等多方面的认可。

七、现场监管项目施工期间,城乡建设局将不定期派出监管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保施工安全、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如有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八、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需要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工程质量、设施运行、环境保护等方面,确保项目达到设计和使用要求。

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使用。

九、后续监管项目竣工验收并不意味着监管的结束。

城乡建设局将对已竣工的项目进行后续监管,包括建筑物的使用情况、维护保养等,确保长期的安全和稳定。

南京建筑方案审查办法细则

南京建筑方案审查办法细则

南京建筑方案审查办法细则南京市建筑方案审查办法细则一、总则南京市建筑方案审查办法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具体操作指南。

该办法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南京市建筑方案审查工作,保障城市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二、审查范围南京市建筑方案审查办法细则适用于南京市境内的所有建筑项目的方案审查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城市更新等项目。

三、审查内容1. 建筑方案的合理性:对建筑项目的用途、布局、形式和风格等进行审查,确保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充分考虑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2. 结构安全性:审查建筑的结构设计是否合理、抗震性能是否达标,以确保建筑在各种自然灾害下的安全性。

3. 火灾安全性:审查建筑的防火措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如防火间距、疏散通道等,以确保建筑的火灾安全性。

4. 消防设施:审查建筑内消防设施的设置是否符合消防要求,如灭火器、喷淋系统等,以确保建筑的消防安全性。

5. 水、电、气等基础设施:审查建筑内水、电、气等基础设施的布局和施工质量,以确保建筑的基础设施安全性和可靠性。

四、审查程序1. 提交申请:建设单位应向南京市城市规划部门提交建筑方案审查的申请,同时提供建筑方案的相关资料。

2. 技术审查:南京市城市规划部门将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建筑方案进行审查,评估其合理性和安全性。

3. 审查意见反馈:南京市城市规划部门将向建设单位反馈审查意见,明确需要修改的内容和要求,并提出合理性和安全性方面的建议。

4. 方案修改: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方案修改,确保方案符合审查要求。

5. 再次提交:建设单位将修改后的建筑方案重新提交给南京市城市规划部门,以便进行再次审查。

6. 审核通过:南京市城市规划部门在确认建筑方案符合要求后,发出建筑方案审查通过证明,建设单位可继续进行后续工程。

五、监督和管理1. 南京市城市规划部门将对建筑方案审查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暂行)》的通知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暂行)》的通知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公布日期】2006.06.13•【字号】宁建工字[2006]105号•【施行日期】2006.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暂行)》的通知(宁建工字[2006]105号)各区县建工(设)局、在宁建安企业、驻宁办事处、各有关单位:现将《南京市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二○○六年六月十三日南京市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暂行)第一条为落实建筑工程各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障施工过程中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南京市人民政府《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房屋建筑建造及其范围内的管道敷设、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均须按本制度进行开工条件审查。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如实填写《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申报表》(下称申报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其所填写内容和开工安全条件进行审核,并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施工单位携带申报表及下列资料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一)施工中标通知书和施工承包合同;(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项目经理、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四)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五)意外伤害保险协议。

第四条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在七个工作日内对已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的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开工安全条件复核,并进行安全监督方案交底。

第五条工程施工现场开工安全条件复核的主要内容:(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二)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及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四)施工现场围挡、冲洗台、临时设施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五)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制度的建立情况。

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修正)

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修正)

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7.27•【字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30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制定2012年9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17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1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以及相关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专项规划。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片区规划、详细规划。

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发展、土地集约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设立的派出机构具体承担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相关办法2017.07.01版

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相关办法2017.07.01版

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相关办法文号:宁规规范字〔2017〕3号发布日期:2017年06月27日实施日期:2017-07-01发布部门:正文: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相关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统一建筑审批管理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出让类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管理,划拨类用地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筑设计应科学合理,满足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确保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等要求。

第四条报审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真实、准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在报审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将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系,予以定期公布。

第五条大型商业办公、文化、娱乐、体育、会展等大空间或超高层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对造型和工艺设计有特殊需要的,经论证后,以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

第二章总平面第六条建设项目场地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做好竖向设计。

建筑的室外地面标高应与基地及周边现状地形及规划道路相衔接。

除基地现状标高与道路高差较大需设置挡土墙的情况外,建筑的室外地面标高应以相邻规划道路中心线控制标高为基准,最大高差应小于0.3米。

如因场地或周边道路高差无法采用统一的室外地面标高进行设计的,建筑室外地面标高可分段设计。

按照《南京市街道设计导则》的要求,临生活型街道的建筑室外地坪应与周边道路的人行道平接。

计算建筑高度和确定地下室时,采用的室外地面标高应从建筑各立面对应的室外地坪最低点取值。

第七条计算建筑间距、退让距离时应从建筑外墙面最外沿起算,当建筑各侧阳台累计面宽总长度超过相应建筑边长1/2或连续长度超过8米时,应从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第八条当建筑之间形成对角布局(指一建筑在另一建筑的正向及侧向延长线之外),且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时,遮挡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当遮挡建筑为低层时,遮挡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应满足水平距离(东西或偏东西方向,下同)大于9米或垂直距离(南北或偏南北方向,下同)大于12米的要求。

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核准图绘制管理规定(2017年版)

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核准图绘制管理规定(2017年版)

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核准图绘制管理规定(2017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许可审批管理,统一报审材料中的必备内容,依据《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建筑制图标准》(GB/T50104)、《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范围内申领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报审图件及图纸内容的绘制。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阶段报审图件参照执行。

第三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审的图件,应包含图纸目录、总平面图、建筑单体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结构基础平面图(仅在申报桩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供)。

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图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是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的依据。

未经规定程序审批不得更改。

第五条图纸内容和要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制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清晰、完整反映。

第二章总平面图第六条总平面图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地形图及外部条件:现势地形图、规划用地红线、规划外部条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线等;(二)用地现状及周边情况:建设项目用地内保留的地形地貌、建(构)筑物、树木及建设项目用地外相邻建(构)筑物等;(三)场地设计:建设项目用地四邻及规划的道路、室外停车场、绿化用地、出入口、大门、围墙等;(四)拟建建筑:拟建建(构)筑物及地下建(构)筑物;(五)间距退让:拟建建(构)筑物后退建设项目用地边界等建设控制线的距离、与建设项目用地内外的建(构)筑物的间距;(六)配套设施:拟配建的公共及市政配套设施;(七)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七条总平面图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绘制:(一)建筑标注现状建筑:应标明相邻建(构)筑物的位置、名称、高度、层数。

拟建建筑:应标明位置、名称或编号(标注方式为:01栋,02栋,……若分地块A、B则名称为A01栋、A02栋等)、层数(顶层为跃层或阁楼时,标注为N+1)、外框尺寸、主要出入口、±0标高和绝对标高、建筑高度、北檐口高度(位于建筑控高地区应标注建筑最高点高度);拟建地下建(构)筑物应以虚线表示,同一栋建筑层数变化的边界及建筑挑出部分应用细实线表示,底层架空应标注范围并加以文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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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相关办法文号:宁规规范字〔2017〕3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6月27日实施日期: 2017-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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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相关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统一建筑审批管理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出让类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管理,划拨类用地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筑设计应科学合理,满足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确保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等要求。

第四条报审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真实、准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在报审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将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系,予以定期公布。

第五条大型商业办公、文化、娱乐、体育、会展等大空间或超高层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对造型和工艺设计有特殊需要的,经论证后,以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

第二章总平面
第六条建设项目场地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做好竖向设计。

建筑的室外地面标高应与基地及周边现状地形及规划道路相衔接。

除基地现状标高与道路高差较大需设置挡土墙的情况外,建筑的室外地面标高应以相邻规划道路中心线控制标高为基准,最大高差应小于米。

如因场地或周边道路高差无法采用统一的室外地面标高进行设计的,建筑室外地面标高可分段设计。

按照《南京市街道设计导则》的要求,临生活型街道的建筑室外地坪应与周边道路的人行道平接。

计算建筑高度和确定地下室时,采用的室外地面标高应从建筑各立面对应的室外地坪最低点取值。

第七条计算建筑间距、退让距离时应从建筑外墙面最外沿起算,当建筑各侧阳台累计面宽总长度超过相应建筑边长1/2或连续长度超过8米时,应从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第八条当建筑之间形成对角布局(指一建筑在另一建筑的正向及侧向延长线之外),且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时,遮挡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当遮挡建筑为低层时,遮挡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应满足水平距离(东西或偏东西方向,下同)大于9米或垂直距离(南北或偏南北方向,下同)大于12米的要求。

当遮挡建筑为多层时,遮挡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应满足水平距离大于13米或垂直距离大于20米的要求。

当遮挡建筑为小高层时,遮挡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应满足水平距离大于15米或垂直距离大于30米的要求。

当遮挡建筑为高层时,遮挡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应满足水平距离大于15米或垂直距离大于40米的要求。

以上情况需进行日照计算的,还应满足日照计算的要求。

第九条新建建筑以及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平屋面宜实施屋顶绿化。

凡建筑屋面高度24米以下,绿化种植土层厚度大于米,种植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屋顶绿化,可按屋顶绿化面积的30%折算计入绿地率,但总折算面积不应超过规定绿地率指标值的15%。

第三章建筑功能
第十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应按相关建筑设计规范标注各类建筑功能。

不得出现“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活动平台、设备平台”等标注,应根据建筑结构、围合及平面关系将其表达为阳台或室内建筑功能空间。

第十一条居住项目配套商业或社区中心中的商业功能应统一标注为商业用房。

对确需设置餐饮的商业用房,应在商业用房中予以标注“可设置餐饮”,并设计符合相关规范和环保要求的专用烟道、排污等设施。

住宅建筑至少有一处阳台应设置污水管,并接入小区污水系统。

建筑的空调室外机不得裸露无序设置,应结合建筑立面设计一体化考虑,隐蔽设计,并合理、有序、集约设置空调室外机搁板。

建筑的室外衣物晾晒设施,应选择可伸缩折叠类型,结合建筑立面设计,统一布置。

高层建筑及沿城市主次干道布置的住宅建筑立面应公建化处理,不得设置室外衣物晾晒设施。

新建住宅和宾馆、医院等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宜采用集中式太阳能热水配置系统,并应结合建筑立面、屋顶设计做好美观处理。

第十二条商业、办公类建筑应按规划条件的约定进行设计方案审查。

商业、办公、研发类建筑(不包括酒店、公寓和宿舍等具有居住功能的建筑)不得设计成单元式办公、公寓式办公等“类住宅”建筑,应采用公共走廊式布局,除食堂外不得设置厨房,开水间或者饮水供应点、卫生间、管道井应集中设置,建筑最小分割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0平方米。

其中办公、研发等建筑如确需设置带独立卫生间的套间,其每一分隔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50平方米,此类套间面积不应超过本层建筑面积的20%。

第十三条酒店式公寓建筑单体立面应公建化,采用通廊式布局,不得按单元式住宅设计。

第十四条剧院、商业、展览馆、体育场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及住宅、公寓(含酒店式公寓)建筑按配建标准设置的停车位应采用自走式停车位。

在符合规划建筑密度、绿地率、高度控制等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可建设地上立体停车楼。

商业设施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应尽可能在地面进行设置,不得设置在负二层及以下,不得侵占城市道路、绿地等城市公共空间。

第十五条除一类居住用地、历史地段外,其余用地不得设置低层住宅建筑。

第十六条新建多层及以上住宅建筑应设置电梯。

第四章建筑单体
第十七条建筑结构层高应与房间大小相匹配。

位于建筑主体结构内的围合空间,除设备结构转换层、坡屋顶之外不得设置结构层高在米以下的空间。

住宅、公寓(含酒店式公寓)建筑的结构层高不应超过米,办公、研发建筑的结构层高不应超过米,商业(门面房)建筑的结构层高不应超过米。

工业厂房,以及超市、大型商场、电影院、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超过2000平方米的建筑,商业、办公、研发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小型报告厅、阶梯教室、小型观演厅、展示厅等公共空间部分,以及套内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低层住宅的起居厅层高可适当提高,其中超层高起居厅面积不应超过该户套内建筑面积的20%,且层高不应超过米。

第十八条住宅建筑设置挑廊、檐廊的最大进深不应超过米,办公、研发、酒店式公寓建筑挑廊、檐廊的最大进深不应超过米。

第十九条除酒店(不含酒店式公寓)、有居住需求的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疗养院、中小学教室、宿舍以外的非住宅建筑不应设置阳台。

其中,住宅建筑阳台最大进深不应大于米,每户阳台结构底板投影面积之和不应大于10平方米或每户阳台结构底板投影面积之和占该户套内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应大于15%。

凸阳台可设装饰柱,但单个柱宽最大不应超过米。

第二十条住宅、酒店式公寓每户设置空调机板的总数量不得超过居住空间个数,单个空调室外机搁板水平投影面积不应超过平方米。

第二十一条飘窗的窗台高度(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不应小于米且平均进深(自墙体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不应大于米。

建筑含有飘窗设计的,须在申报图纸中提供飘窗大样。

第二十二条除空调室外机搁板、阳台、挑廊、檐廊和首层无柱雨篷之外,建筑物外围护结构之外不得设置进深大于米的各类建筑构件(如墙、梁、柱、板、花池、花架、装饰性阳台、装饰性幕墙、构件等),建筑物外围护结构之外的各类建筑构件如相接设置,进深累加计算。

第二十三条室内地面标高低于室外地面标高超过该层建筑净高1/2,且建筑顶板结构标高高于室外地面标高不足米,该层建筑视为地下室。

第二十四条地下室外墙外设置通风采光井的,其进深(取采光井围护结构外边线至地下室墙体外边线)不应超过米,如超出则采光井地坪标高视作该建筑的室外地面标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为便于在执行本办法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不得”;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采用“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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