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事项(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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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事项

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事项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事项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7131-32 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事项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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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3篇)

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3篇)

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煤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非煤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第三条非煤矿山应建立专门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非煤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的采购、保管、使用、销售等工作,确保其安全可控。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非煤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包括爆炸物、起爆器材及其它相关配套设备。

第五条非煤矿山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明确具体的操作规程和管理要求。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六条非煤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采购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非煤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采购应有明确的采购计划,根据实际需求确定采购数量,并进行合理预算。

第八条采购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供应商的合理筛选,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益和责任。

第九条采购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有合法有效的质量保证书,并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符合质量标准。

第十条非煤矿山应建立明确的民用爆炸物品存档制度,对采购的物品进行详细记录,并做好备案工作。

第三章保管管理第十一条非煤矿山应建立专门的仓库,用于存放民用爆炸物品,并明确划定爆炸物品保管区域。

第十二条仓库应具备相应的防火、防爆设施,并由专门的人员负责日常保管和巡查。

第十三条爆炸物品应按规定分类存放,并采取防护措施,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非煤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做好防潮、防晒、防静电等工作,防止物品变质或引发意外事故。

第十五条仓库应定期进行清理,清点存货,并按照规定对即将过期或无法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进行处理。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六条非煤矿山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工作应进行严格的安全交底和操作培训,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使用爆炸物品的作业现场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按照作业计划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管理要求

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管理要求

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管理要求在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生产过程中,生产安全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要求,可以有效地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下是对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管理的要求。

一、合法合规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生产企业应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许可证件,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所有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对老化、损坏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应及时更换或修理。

同时,应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安全可靠。

三、原辅材料采购和质量管理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原辅材料采购和质量管理制度。

采购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进行质量检验。

对不合格的原辅材料,要及时进行整改或退货处理。

同时,要建立相应的质量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四、生产工艺控制和操作规范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生产工艺控制和操作规范。

工艺控制要根据产品特点和工艺特点,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并进行适时更新和修订。

操作规范要包括对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技术能力和安全意识。

五、作业场所安全管理生产企业应建立安全、整洁、有序的作业场所。

要进行科学合理的布局设计,确保作业场所通风、照明、防火防爆设施等设备设施的安全性和良好运行。

同时,要制定和落实各项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六、职业卫生保护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职业卫生保护制度。

要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评价,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员工的生产操作和作业环境符合职业卫生标准。

同时,要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评价,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档案管理。

七、应急管理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应急管理制度。

要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要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的能力和反应速度。

2024年民爆物品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篇)

2024年民爆物品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篇)

2024年民爆物品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我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____)的操作要求,为确保施工安全,杭瑞高速公路遵义至毕节第二十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特制定以下责任制度。

一、班组责任1. 严格遵循相关规定,禁止非专职爆破员使用爆炸物品。

2. 确保民爆物品出库后的安全,防止物品丢失或被盗,并确保其不用于非工程活动。

3. 确保当日使用量的民爆物品在施工现场有专门的保管箱上锁,并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看管。

4. 严格控制装药量,确保施工安全。

5. 负责放炮时炮区内的安全防护工作。

6. 放炮后,负责安排专职人员检查炮区安全,包括边坡是否稳定,是否存在滚石,以及孔壁是否稳固,并负责清除潜在的危险。

二、专职爆破员责任1. 负责监督民爆物品从出库至返库全过程中的安全。

2. 确保民爆物品出库后不丢失、不被盗,并不得用于工程外的任何活动。

3. 严格遵守国家及项目经理部对民爆物品使用的各项规定,禁止任何人未经授权将民爆物品带出施工现场。

4. 禁止无爆破资质的人员操作民爆物品。

5. 严格控制用药量,以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损害。

6. 仔细核实当日实际使用的民爆物品数量,并与安全员共同填写施工现场民爆物品使用记录,并签字确认。

7. 负责放炮时炮区内的警戒安全。

8. 负责将未使用完毕的民爆物品及时归库。

9. 负责管理施工现场的民爆物品。

三、技术员责任1. 严格审查各施工班组当日民爆物品使用量,对于数量较大的情况,需经项目总工程师核定用药量。

2. 严格控制装药量,防止顺层滑坡或损坏孔桩护壁。

3. 与安全员共同负责放炮时的安全警戒工作。

4. 大中型爆破作业必须申请当地公安机关派遣相关专家进行组织和实施。

5. 负责监督施工现场民爆物品的保管工作。

6. 严格审查各施工班组的施爆资质,严禁无爆破资质的队伍使用爆炸物品。

四、安全员责任1. 严格审查各施工班组当天使用的民爆物品实际数量,包括每枚雷管、每克炸药、每米导火线以及每炮的装药量,并认真填写爆炸物品现场施工记录表。

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爆破作业是矿山、建筑、交通等领域中常见的工程施工方式,常常使用民用爆炸物品。

然而,这些爆炸物品如果不得当使用或管理不善,就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建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首先,需建立专门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利、义务及各种规章制度,供所有相关人员遵从。

特别是对于爆破作业的工地上,需要明确管控措施和相应的操作规程,并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

设立保管区域其次,应设立专门的民用爆炸物品保管区域,在这里统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实行24小时监控和严格的现场管理。

在保管区域内,应设置经过专业人员批准的防雷设施和牢固的围栏,以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稳定。

加强人员管理对于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其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接受相关的培训和考核,严格遵守有关的管理规定。

如此一来,就可最大程度保证工程的安全和顺利,预防因人为操作失误而产生的爆炸事故。

加强现场管理在现场施工时,需要严格执行安全措施,保持现场清洁整齐,划出明确的安全区域,并加强现场监督与管理。

如必要,应在现场摆放警示标识,提醒相关人员注意危险,并采取各种措施以防止外界的破坏和干扰。

加强安全宣传最后,在施工期间应及时向相关人员传达有关安全知识和预防措施,使他们了解、掌握相关安全知识,加强自我安全防范的能力。

同时,也应当把现场安全情况及时通知群众,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减轻群众的不安和恐惧。

建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立保管区域、加强人员管理、现场管理和安全宣传,这些都是确保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基本步骤。

只有这样,爆破作业才能更加顺利有效地进行,同时也能够更好地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和顺利。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
1. 前言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爆破物品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

3. 管理措施
3.1 生产措施
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负责产品市场监管和品质安全。

同时,公司应当建立生产工艺和作业规程,保证生产过程中安全和环保。

3.2 储存措施
储存企业应当取得储存许可证,负责对民用爆破物品进行储存。

同时,应当对储存场所实行周边闭路电视监控、安全防护隔离等措施,确保储存地点安全。

3.3 销售措施
销售企业应当取得销售许可证,负责销售环节的管理。

同时,应当建立销售档案,记录销售的民用爆破物品的名称,数量,销售对象等信息。

3.4 运输措施
民用爆破物品的运输应当有专门的运输工具和押运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并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3.5 使用措施
使用爆破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使用许可证,严格按照作业规范进行使用。

4. 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密切关注市场经营主体的活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对
行业内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5. 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相关法规和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6. 结束语
本规定的实施意味着我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的进一步规范,将会保障人民的生
命财产安全,提高社会治理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

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旨在加强民用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民用爆破物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了确保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建立健全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体系1. 制定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本企业的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民用爆破物品的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

2. 制定民用爆破物品安全技术规范:针对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确保各环节的安全。

3. 制定民用爆破物品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民用爆破物品事故,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应急措施、应急流程等,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二、明确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生产责任1. 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确保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工作。

3. 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严格遵守民用爆破物品操作规程。

三、加强民用爆破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1. 生产环节:加强民用爆破物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监管,确保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2. 储存环节:建立健全民用爆破物品储存管理制度,确保储存场所的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防止民用爆破物品丢失、被盗、损坏等。

3. 运输环节:加强民用爆破物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监管,确保运输车辆、容器、工具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遵守运输规程,防止民用爆破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

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事项

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事项

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事项1. 简介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是一项高风险的工作,涉及到人员安全和财产安全。

为了保障爆破作业的安全性,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管理事项。

本文将从爆破作业前的准备工作、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事故应急措施等方面详细介绍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事项。

2. 爆破作业前的准备工作在进行民用爆破作业之前,需要进行一系列准备工作,以确保作业的安全进行。

2.1 作业方案编制在进行民用爆破作业之前,必须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

作业方案应包括爆破地点的选定、爆破物品的选择和配置、爆破作业的时间安排等内容。

同时,还需要对可能的风险因素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2.2 人员培训和资质审查所有参与民用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关的资质证书。

在作业前,还需要对作业人员进行资质审查,确保其具备进行爆破作业的能力和经验。

2.3 作业场所检查与准备在作业前,需要对爆破地点进行检查,确保场地符合安全要求。

对于有可能引起火灾的物品,如易燃物品等,必须进行清理或移除。

此外,还需对爆破场地进行周边安全情况的调查,确保没有人员或建筑物受到影响。

3. 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在进行民用爆破作业的过程中,需要采取一系列安全措施,以确保作业的安全进行。

3.1 作业现场管控在爆破作业现场,必须设立专门的管控区域,并严格限制非工作人员进入。

对于工作人员,应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如头盔、防护眼镜等,以确保其人身安全。

3.2 爆破物品的储存和搬运爆破物品必须储存在专门的仓库中,严禁将其存放在容易受潮或受热的地方。

在搬运爆破物品时,必须使用专门的工具和设备,并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以防止发生意外。

3.3 点火装置和引爆方式在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选择可靠的点火装置和合适的引爆方式。

点火装置必须经过严格测试,并由专业人员操作。

引爆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并选取最安全可靠的方式。

4. 事故应急措施尽管在爆破作业前做了充分准备和安全措施,但事故仍然可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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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安全管
理事项(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事项(最
新版)
一、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
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三、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四、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五、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
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六、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七、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

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八、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九、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发现、拣拾无主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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