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总则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总则序言民用爆炸物品是一种具有爆炸性质,并且在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等方面会直接涉及到人民群众安全的特殊商品。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和管控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风险,本总则制定。
适用范围本总则适用于所有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安全管理原则1.安全第一原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最重要的,各经营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管理。
2.预防为主原则:各经营单位应该强化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防范,在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各环节,建立科学的预防措施和预案,预防事故的发生。
3.全员参与原则: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是一个涉及多方面的系统工程。
各经营单位要加强培训和教育,让所有从业人员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形成全员安全管理的氛围。
4.安全责任落实原则:各经营单位应该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将安全管理责任下放到各级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制,做到责任落实到位。
生产环节管理1.生产许可证管理:所有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持有生产许可证并且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2.原材料管理:各生产单位要确保采购的原材料来源正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加强原材料的检验、保管和维护工作。
3.设备管理:各生产单位必须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安全生产设备,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做到设备运行稳定、可靠。
4.生产车间管理:生产车间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重要环节,各生产单位要严格按照生产许可证要求和生产安全措施,培养员工安全意识,确保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得到落实。
运输环节管理1.运输证件管理:所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持有国家相关运输许可证或者资格证,严禁非法运输。
2.车辆安全管理:各运输单位必须确保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状况,保证车况良好。
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3篇)

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煤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非煤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第三条非煤矿山应建立专门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非煤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的采购、保管、使用、销售等工作,确保其安全可控。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非煤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包括爆炸物、起爆器材及其它相关配套设备。
第五条非煤矿山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明确具体的操作规程和管理要求。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六条非煤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采购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非煤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采购应有明确的采购计划,根据实际需求确定采购数量,并进行合理预算。
第八条采购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供应商的合理筛选,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益和责任。
第九条采购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有合法有效的质量保证书,并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符合质量标准。
第十条非煤矿山应建立明确的民用爆炸物品存档制度,对采购的物品进行详细记录,并做好备案工作。
第三章保管管理第十一条非煤矿山应建立专门的仓库,用于存放民用爆炸物品,并明确划定爆炸物品保管区域。
第十二条仓库应具备相应的防火、防爆设施,并由专门的人员负责日常保管和巡查。
第十三条爆炸物品应按规定分类存放,并采取防护措施,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非煤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做好防潮、防晒、防静电等工作,防止物品变质或引发意外事故。
第十五条仓库应定期进行清理,清点存货,并按照规定对即将过期或无法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进行处理。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六条非煤矿山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工作应进行严格的安全交底和操作培训,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使用爆炸物品的作业现场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按照作业计划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人身和资产安全,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可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订立本《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全部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的员工,包含但不限于生产部门、质量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等。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指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能够产生爆炸、燃烧、碎片飞溅等不安全的物品,包含烟花、爆竹、焰火等。
第四条本制度的宗旨是“安全第一,防备为主”,通过科学的管理和掌控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资产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本公司订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公司内部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进行适当授权和掌控。
公司高层应当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并将其列为公司经营目标之一、第六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岗位责任,加强对员工的岗位培训和引导,确保员工熟知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同时,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事故应急预案的训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响应本领。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含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安全培训和教育等。
第八条公司应当订立明确的民用爆炸物品的标准和质量管控规程,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同时,对进货的原材料子和供应商进行严格审查和监控,确保原材料子的安全可靠。
第九条公司应当定期对生产车间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建立整改记录和复查制度。
安全问题必需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复查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条公司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保证工作场合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订立明确的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包含但不限于火源与燃烧物的安全距离、用电线路的安装和维护、防止爆炸物品与火源接触等。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和《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部成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项目经理党支部书记副组长:项目部副经理、安监站长成员:供应部长、技术人员、安监员、各队骨干第三条项目部财务、调度、安监、技术、供应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民用爆炸物品分别从库房建设、购买、运输、储存、使用、销毁、人员培训、证照办理审批等方面进行责任落实工作。
第四条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项目部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第一责任人,项目部要指定一名副职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综合管理,其他副职负责主管范围内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各项目部要层层签订责任状,责任到人,认真抓好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部要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等相关规定,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第六条项目部生产副经理负责每月组织一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每旬组织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情况,排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合理措施。
要认真记录每次检查、抽查、整改情况和召开专题会议情况,确保记录完整、规范,以备检查。
第二章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第七条地面运输爆炸物品必须采用专用车辆,且经过严格检查,确保性能良好的全封闭运输车,并配备必要的防爆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不得采用三轮车、柴油车、畜力车、拖拉机、翻斗车和挂车运输,不准在交叉路口、人口聚集地、火源附近停留,不准载重加油,不准带客,不准超速行驶,雷管、炸药及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准混装运输。
装运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持有供应部门的供货单据和公安部门的爆炸物品运输证,必须带有运输爆炸物品的明显标志,即白天要插有红旗,夜间要装设红色灯信号。
2024年民用爆炸物品消防管理制度

2024年民用爆炸物品消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消防管理,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单位,以及相关行业和个人。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消防管理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其危险性和风险程度划分为A类、B类和C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消防部门是本制度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的消防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各有关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遵守本制度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生产单位的消防管理第六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具备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生产单位应当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第九条: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生产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生产单位应当保证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一条:生产单位应当建立消防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储存单位的消防管理第十二条:储存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储存场所,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三条:储存单位应当根据储存物品的危险性和特点,制定储存方案,保证储存安全。
第十四条:储存单位应当加强对储存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完好无损和有效可靠。
第十五条: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储存物品的档案和台账,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整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储存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随时做好灭火器材的维护充装工作。
第十七条:储存单位应当加强物品的保护和监控,防止盗窃和非法使用。
第十八条:储存单位应当为工作人员提供消防培训和教育,使他们具备应对消防事故的能力和技能。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和社会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防范和减少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国土范围内的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所有相关主体都应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共同维护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爆炸物品的分类与等级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按照其危险性质、用途和特点,分为以下几类:(一)炸药:包括炸药药剂、电雷管等。
(二)烟花爆竹:包括烟花制品、爆竹制品等。
(三)火工品:包括焰火、烟雾制品等。
(四)爆破器材:包括爆破用具、火箭发动机等。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按照其危险性质和安全要求的不同,分为特种民用爆炸物品和一般民用爆炸物品两个等级。
(一)特种民用爆炸物品:具有较高的爆炸威力和危险性,需要特殊管理和审批,包括特种炸药、特种烟花爆竹等。
(二)一般民用爆炸物品:具有一定的爆炸威力和危险性,需要符合标准和规定管理,包括常规炸药、一般烟花爆竹等。
第三章生产、储存、运输安全管理第六条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生产,并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
第七条生产、储存、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并在必要时进行演练,确保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可控。
第八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和标准,配有专门的运输容器和安全设施,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从业资格和安全意识。
第九条生产、储存、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和管理。
第四章销售、使用安全管理第十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关的经营资质,在销售过程中要对购买者进行安全告知,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使用指导。
第十一条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获得相关的使用资格和许可,按照产品说明书和安全要求进行使用,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施工单位爆炸物品,预防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发生,防止被敌对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用于破坏活动,保障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炸药等爆破器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公路上、公路下从事各类工程的公路施工企业及其使用的农民工施工队伍。
第四条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
炸药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对炸药的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物资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人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工作,爆破作业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为了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逐级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单位的主要领导者任领导小组组长。
第五条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遵守措施和相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执行,并设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对其保管的爆炸物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爆破材料管理第七条使用炸药的单位必须建立验收证书、领发、检查、看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保证爆炸物品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滥发、误发等问题。
第八条储存和加工爆炸物品的仓库、车间应制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及发生爆炸、火灾、水灾、盗窃和意外自然灾害事故处置计划。
第九条炸药仓库的仓库管理员和看守员应在政治上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职工担任。
(一)仓库保管员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和上级关于炸药管理的规定、规定,严格执行领发制度,保管好库内的爆炸物品。
具体任务是:1.负责爆破材料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2.负责领导批准的产品名称、数量发放爆炸物品;3.负责建立并填写炸药收发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4.负责库区的安全防范措施,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等措施;5.负责仓库突发事件的早期处置,并及时报告领导;6.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民用爆炸库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
2. 设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三、安全管理措施1. 储存安全管理(1)民用爆炸物品应按照国家规定,在专用仓库内储存,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存。
(2)仓库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3)仓库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民用爆炸物品进行检查,确保储存安全。
(4)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要求,如储存温度、湿度等。
2. 运输安全管理(1)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时,必须使用专用车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运输过程中,严禁烟火,确保运输安全。
(3)运输人员应持有相关资质证书,熟悉民用爆炸物品的性质和安全操作规程。
3. 使用安全管理(1)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2)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民用爆炸物品进行检查,确保使用安全。
(3)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四、安全教育培训1. 定期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对新入职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五、监督检查1.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2. 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确保安全。
六、奖惩措施1. 对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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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路桥长临高速路基总承包LJ9A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二O一五年目录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管理制度 (3)(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检查制度 (4)(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6)(三)、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警卫看守制度 (7)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8)(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制度 (8)(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保管制度 (9)(三)、民用爆炸物品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和清退回库制度 (10)(四)、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申请审批制度 (11)(五)、民用爆炸物品防火、警卫制度 (13)(六)、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奖惩制度 (14)(七)、民用爆炸物品器材丢失处理办法 (15)(八)、民用爆炸物品爆破方案审批交底制度 (16)一、民用爆炸物品库房管理制度1、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仓库应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设计建设,并通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价合格,由公安机关验收后方可使用。
2、库房应有醒目的库房标识牌,标识牌的格式按《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的规定设置;库区大门、库房等显著位置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3、仓库管理实行双人双锁制。
4、严格定员定量管理规定,严禁超员超量现象。
库内不得存放无关的工具和杂物及任何废品。
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5、库内民用爆炸物品堆放执行定置管理,存放区域画清晰的定置线,不得超品种、超定置线存放;在墙面画定高线,不得超高存放。
6、民用爆炸物品宜单品种专库存放,当受条件限制时,需在同一仓库内存放两种以上民用爆炸物品时,应遵守以下原则:(1) 黑火药应单独存放;工业雷管除与未拆箱的塑料导爆管可以同库存放外,不应与其他物品同库存放;(2) 工业炸药及制品、工业导爆索、未拆箱的塑料导爆管可以同库存放,在库容允许的条件下单个储存库的计算药量不应超过设计或安全评价核定的存药量。
7、库内应有标记品种、规格和数量的标识牌。
同库储存多品种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分别堆放,并有明显标志。
8、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内产品的堆放应利于行走,搬运方便,堆放稳固整齐,箱上标记应露在外面便于查看,并遵守下列规定:(1)产品按批号成垛堆放,不同规格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分垛堆放,做到先进先出。
(2)堆垛之间应留有检查、清点民用爆炸物品的通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6m,通道上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堆垛边缘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2m。
(3)堆放工业炸药、工业索类等成品箱的堆垛高度不应超过1.8米,堆放雷管和其它起爆器材等成品箱的堆高不应超过1.6米。
9、库房通风要良好,应放置温度和湿度计,库房温度不宜高于40℃,相对湿度不宜大于70%,每天应检查库房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并做好记录。
10、工业炸药及制品、工业导爆索允许在储存库内以最小包装单元分发;拆箱后的工业雷管应在专门的发放间发放;黑火药应以原包装发放。
开箱后的产品或暂存产品应标识清楚。
(1)在发放间发放工业雷管时,严禁将零散雷管放在地面上,宜挂在架上或存放在防爆箱内。
(2)严禁在储存库、发放间对民用爆炸物品进行加工作业。
11、民用爆炸物品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
(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检查制度1、实行项目经理、安全经理或仓库负责人、保管员三级巡回检查制度,认真检查民爆物品仓库及管理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2、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对民爆物品储存、管理进行检查,安全部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检查内容为:(1)民爆物品涉及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及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劳动保护等贯彻落实情况;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2)库房环境变化、库房围墙、警示标志和库房结构、门窗完好等情况;库区内外杂草、防火隔离带情况;库房道路及运输情况;(3)部门(或个人)检查的内容,并核实其日常检查情况;(4)民爆物品管理记录的完好情况;(5)对查出安全隐患应采取定措施、定部门、定人员、定期限、定资金的五定原则,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应组织验收。
做好检查、验收的完整记录并存档。
3、项目部安全部门负责人或仓库负责人每周对民爆物品储存、管理进行一次检查,安保部门的其他人员参加。
检查内容为:(1)民爆物品出入库情况,记录、台账符合性情况;(2)库房定员定量、定置定位情况;(3)避雷、消防器材、入侵报警、视频监控、电子巡查、通讯器材等技术防范设施完好情况;(4)对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5)库房围墙、防火隔离带等安全条件;(6) 各项管理记录完好情况。
4、值守人员每小时巡回检查一次,检查内容为:(1)库房内外环境变化情况;(2)入侵报警、视频监控、通讯器材等技术防范设施完好情况。
5、保管员必须每天对仓库的储存、进出库情况,定员定量、堆垛以及文明卫生、温湿度等对照标准进行全面、认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做好记录。
6、重大节日前进行的安全检查,由项目经理组织,按照单位级安全检查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形成记录。
(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围墙范围内为禁火区,禁火区内对火源实施严格管制。
2、禁火区内严禁携带烟火和使用明火;严禁携带手机等通信工具;严禁使用电炉;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
3、进入库区的车辆排气管必须安装有防火罩。
4、库房周围保持无杂草和无易燃物,8m范围内宜设防火隔离带,库区内以及围墙外15m范围内不应有针叶树和竹林等易燃油性植物。
5、配备好消防器材和设施,建立消防器材管理责任制,做到“二会(会保管、会使用)、三定(定人管理、定位存放、定期检查换药)、四不(不丢失、不损坏、不锈蚀、不霉烂变质)”,随时保持器材良好有效。
6、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和拆除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灭火器应放置在明显和易取的位置,周围不得存放杂物。
7、消防设施应有专人进行维护、检查,发现损坏或失效的及时更换,使之处于完好的使用状态,确保在紧急情况发生时能正常使用。
8、生活区用火应做到人离火灭,不得随地乱扔烟头。
9、确因工作需要,须在禁火区内带入火源的,应按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三)、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警卫看护制度1、民用爆炸物品仓库是治安防范的重点,配备相应的保管员和值班守护人员,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每班值班守护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1人值守报警值班室。
2、值守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应每小时对库房及周边进行一次巡视,巡视时携带相应的自卫器具,并如实登记形成台账。
值守人员履行值班、检查等岗位职责,值班时间内不准酗酒、睡觉、脱岗,不做与值班无关的事情。
3、值班守护人员熟记与当地公安机关和派出所的通讯联络方法,遇有紧急情况及时报告。
4、除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仓库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库区,确需进入者,必须经项目经理同意,并经值班人员查验,办理登记手续后,在了解仓库有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由仓库工作人员带领进入。
5、进入库区内的一切人员及车辆,必须服从值守人员的指挥,按指定路线行走或库房装卸作业。
6、值守人员应当要求进入库区的驾驶、押运人员把通讯工具、烟火寄存在库区外值班室内,并禁止其在库区内添加燃料或维修车辆等作业,限制进入库区车辆的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7、值班守护人员要检查库区道路及库房周围通道,严禁堆放杂物,经常保持畅通。
对库区内防雷、报警、监控、消防等设施及标志,必须加强维护,防止损坏。
8、发生民用爆炸物品被盗(抢)、丢失时,必须立即报告项目经理及公安机关,并保护好现场。
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制度1、运输装卸人员应严格按要求的品种、规格和数量搬运,作业前要检查运输工具是否完好,清除运输工具和车辆内的一切杂物。
2、运输装卸过程要轻拿轻放,严禁拖拉、撞击、抛掷、脚踩、翻滚、侧置和倒置危险品,不得脚踩包装箱或站在包装箱上作业。
3、民用爆炸物品的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需晚间装卸时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应使用防爆手电筒或手提式防爆灯,并随身携带。
4、运输装卸作业时押运员应在现场监装,无关人员和车辆禁止靠近,运输车辆离库门不应小于2.5米。
5、老、弱、病、残、儿童不准装卸民用爆炸物品,装卸人员须经安全教育,掌握注意事项,了解民用爆炸物品的基本性能。
6、运输装卸人员在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保护具,不应穿戴化纤制品的衣物和穿带钉子鞋、高跟鞋。
7、暴风、雷雨等恶劣气候,禁止进行装卸作业;路面有冰雪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8、作业时,不准携带烟火和通讯工具。
车辆应熄火、制动,不应在装卸现场添加燃料和维修车辆,运输装卸应使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9、来源不清和性质不明的民爆物品不应入库或装车,包装破损、数量不清的民爆物品不准发运;如包装损坏需更换时,应在指定的安全地点操作。
10、运输装卸作业时,注意民爆物品的数量、规格、品种,当有疑问时,先停止作业,待查清问题后,方可继续作业;对不满箱的民爆物品,在装运前,应用安全可靠的材料,填满箱内的空隙,以免在运输中发生震动碰撞,引发事故。
11、不能同库存放的两种民用爆炸物品,决不能同车运输,也不能同时装卸;不准超过运输工具的额定载重量;禁止民爆物品与其他货物混装。
12、运输装卸作业结束后,作业现场应清理干净,防止遗留民用爆炸物品,并由保管员做好记录。
(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保管制度1、爆破器材储存库、发放库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并有办理爆破器材储存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2、接触爆破器材的人员必须穿棉布工作服,严禁穿化纤衣服,以免积聚静电引爆雷管;3、库房必须配有温度计和湿度计,应经常检测温度和湿度;4、库房内储存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核定库存量。
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别储存、不得混装混放,炸药、雷管必须专用库房存放,不得放在工棚、车间、宿舍、办公室及任何非专用库内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杂物。
5、炸药、雷管存放要按不同品种、不同段别摆放整齐,挂牌标志,包装完整、牢固。
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6m(五箱),距墙不得小于2.0m;6、严格执行爆破器材的进出库规定,坚持先进先出,后进后出的原则,未发放的雷管要整理入箱;7、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用火,严禁将其它容易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库区,严禁带矿灯、手电筒等无防爆措施的照明工具进入库房,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其他活动;8、在安全距离范围内严防非专职人员进入。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外来人员进入库区必须出示有关证件,并做好记录。
9、库房保持清洁,必须有切实有效的防盗、防火、防鼠、避雷措施;10、仓库员必须持证上岗,收发台帐、进出库房记录要清楚,不得随意涂改。
帐目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帐、卡、物三相符,主管部门逐月进行审核签章。
11、过期失效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听从公安机关或当地派出所指定上缴退库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