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介绍本文档旨在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提供基本框架和指导原则。
1. 法律依据本制度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法》- 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规定2. 责任与义务2.1 相关部门责任- 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和使用。
- 所有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国家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并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支持。
2.2 生产者责任- 生产者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生产。
- 生产者应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 生产者应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并确保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规定。
- 生产者应提供明确的产品使用说明和警示标识。
2.3 经营者责任- 经营者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销售。
- 经营者应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并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 经营者应向购买者提供详细的产品使用和安全注意事项。
- 经营者应定期进行库存检查,确保产品有效期和质量。
2.4 使用者责任- 使用者应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和安全警示标识正确使用产品。
- 使用者应妥善保管和存储爆炸物品,防止非法使用和事故发生。
- 使用者发现产品存在问题或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3. 安全管理措施3.1 生产环节安全管理- 生产者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包括生产工艺、设备、场所等方面的安全措施。
- 生产者应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风险。
- 生产者应培训员工,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 生产者应设立紧急预案,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应对和处理。
3.2 销售环节安全管理- 经营者应确保销售场所符合安全要求,无火源、无易燃物等风险因素。
- 经营者应追溯产品流向,确保产品来源合法。
- 经营者应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提醒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
3.3 使用环节安全管理- 使用者应在充分了解产品性质和使用方法后,合理选择和使用爆炸物品。
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3篇)

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煤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非煤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第三条非煤矿山应建立专门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非煤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的采购、保管、使用、销售等工作,确保其安全可控。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非煤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包括爆炸物、起爆器材及其它相关配套设备。
第五条非煤矿山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明确具体的操作规程和管理要求。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六条非煤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采购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非煤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采购应有明确的采购计划,根据实际需求确定采购数量,并进行合理预算。
第八条采购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供应商的合理筛选,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益和责任。
第九条采购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有合法有效的质量保证书,并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符合质量标准。
第十条非煤矿山应建立明确的民用爆炸物品存档制度,对采购的物品进行详细记录,并做好备案工作。
第三章保管管理第十一条非煤矿山应建立专门的仓库,用于存放民用爆炸物品,并明确划定爆炸物品保管区域。
第十二条仓库应具备相应的防火、防爆设施,并由专门的人员负责日常保管和巡查。
第十三条爆炸物品应按规定分类存放,并采取防护措施,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非煤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做好防潮、防晒、防静电等工作,防止物品变质或引发意外事故。
第十五条仓库应定期进行清理,清点存货,并按照规定对即将过期或无法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进行处理。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六条非煤矿山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工作应进行严格的安全交底和操作培训,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使用爆炸物品的作业现场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按照作业计划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人身和资产安全,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可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订立本《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全部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的员工,包含但不限于生产部门、质量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等。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指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能够产生爆炸、燃烧、碎片飞溅等不安全的物品,包含烟花、爆竹、焰火等。
第四条本制度的宗旨是“安全第一,防备为主”,通过科学的管理和掌控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资产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本公司订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公司内部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进行适当授权和掌控。
公司高层应当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并将其列为公司经营目标之一、第六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岗位责任,加强对员工的岗位培训和引导,确保员工熟知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同时,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事故应急预案的训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响应本领。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含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安全培训和教育等。
第八条公司应当订立明确的民用爆炸物品的标准和质量管控规程,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同时,对进货的原材料子和供应商进行严格审查和监控,确保原材料子的安全可靠。
第九条公司应当定期对生产车间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建立整改记录和复查制度。
安全问题必需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复查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条公司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保证工作场合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订立明确的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包含但不限于火源与燃烧物的安全距离、用电线路的安装和维护、防止爆炸物品与火源接触等。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4篇)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爆物品的管理,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使用和防范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爆物品是指具有爆炸性能的物质、产品,包括炸药、雷管、火工药品等。
第四条民爆物品的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五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民爆物品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章生产环节管理第六条民爆物品的生产必须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并通过检验合格。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民爆物品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全程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八条生产过程中应使用符合标准的设备和材料,保证生产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生产单位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岗位安全教育,确保他们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生产单位应定期进行设备、设施的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三章销售环节管理第十一条销售单位应取得相关许可,严格按照规定销售民爆物品。
第十二条销售单位要对购买民爆物品的人员进行严格核验和登记,确保购买者的合法身份。
第十三条销售单位在销售前应对民爆物品进行质量检查,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销售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追溯制度,及时掌握销售记录和配送情况。
第四章运输环节管理第十五条运输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运输资质和许可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运输。
第十六条运输单位要保证运输工具的安全性,确保民爆物品不发生泄露、倾斜、损坏等情况。
第十七条运输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运输工作,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八条运输单位要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运输,不得擅自改变路线和停靠地点。
第五章储存环节管理第十九条储存单位必须取得储存许可证,并建立合格的储存设施。
第二十条储存单位要加强对储存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安全和无防火隐患。
第二十一条储存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数量和方式储存民爆物品,不得超过允许的储存量。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定向公众或者个人销售或者提供、用于民用目的的炸药、烟火、鞭炮、焰火、烟花、礼花、烟雾剂等具有爆炸或者发射、喷射作用的物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推行安全管理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和使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五条企业、个体经营者、机关和团体应当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义务,保障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和使用。
第六条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当依据科学、合理、经济、保险的原则,做到法规制度、技术标准、安全保障措施、安全防范措施、突发事件应急准备等方面的全面、系统、协调、有序。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生产经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采用合格的爆炸物品原材料和配合配方,合理选择生产设备,严格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保证生产过程的合法、规范、安全。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定,建立爆炸物品生产过程中的规范化管理制度,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督和检查,保证生产情况真实可靠。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生产场地、生产设备和办公场所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条件和规定,设置防爆措施,加强防护措施,保证生产经营地点人员的安全。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设备齐全、工艺先进、环境卫生、有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合格的生产能力,在合法、规范、安全的基础上,才能获得生产许可证。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定,制定员工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加强爆炸物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与能力,确保员工安全生产与保障。
民用爆炸库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
2. 设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三、安全管理措施1. 储存安全管理(1)民用爆炸物品应按照国家规定,在专用仓库内储存,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存。
(2)仓库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3)仓库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民用爆炸物品进行检查,确保储存安全。
(4)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要求,如储存温度、湿度等。
2. 运输安全管理(1)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时,必须使用专用车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运输过程中,严禁烟火,确保运输安全。
(3)运输人员应持有相关资质证书,熟悉民用爆炸物品的性质和安全操作规程。
3. 使用安全管理(1)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2)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民用爆炸物品进行检查,确保使用安全。
(3)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四、安全教育培训1. 定期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对新入职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五、监督检查1.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2. 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确保安全。
六、奖惩措施1. 对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条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条例为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发生,应制定规范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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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爆炸物品库房安全管理制度(七篇)

爆炸物品库房安全管理制度1)民用爆炸物必须要有专库储存,库房必须牢固、安全,符合安全要求的可以安装铁门,设通风口,设防护网,库房设施高度要符合要求,要建在干燥、防潮、通风良好的地方。
2)库房必须远离重要建筑设施、大中型工矿企业、仓库。
3)库区内必须设值班室,有双人____小时值班。
4)库房要有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事故设施。
5)库房内严禁爆炸物品混放、超量、爆炸物品的堆放必须整齐、平稳、便于通风、便于搬运。
6)购销爆炸物品的单位库存不得超过管理部门审批的设计存量。
7)小型使用单位可以与附近一般的使用单位协商,将爆破器材暂存到有专门库房的单位,便于管理使用。
民用爆炸物品装卸制度1)装卸爆炸物品的场所要划定安全警戒范围,并要设专人监督,严防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
2)暴风、雨、雪、雷电等气候恶劣天气,不应进行装卸爆炸物品的作业。
3)装卸作业场所严禁明火,装卸电雷管时现场不应有带电设备。
4)作业时车辆必须熄火,制动,不应填加燃料。
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炸药物时,机车必须断电。
5)同一作业场所不准装卸两种炸药物品,也不应与其它货物同时装卸。
6)老弱病残和妇女儿童不准装卸爆炸物品,作业前要对装卸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规定注意事项,装卸人员在作业时不应穿戴化纤制品与衣物,或穿戴钉子鞋、高跟鞋、不准携带火具、火种。
7)严防野蛮作业不准拖拉、翻滚,脚踩包装箱或站在包装箱上作业。
8)用吊车装卸爆破器材时,一次起吊的重量不得超过设备能力的____%,不准用叉车装卸胶质炸药,黑火药,黑索金等高感度的爆炸物品,装卸感度较低的爆炸物品可使用胶轮叉车。
9)包装破损,数量不清的爆炸物品不准发运和入库。
10)装卸作业结束后,作业场所必须清理干净,不能遗留爆破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押运员职责1)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
2)熟悉所运爆炸物品性能,懂得在紧急情况下对爆炸物品安全处置措施和灭火方法。
3)确保所押运的品种,数量无误。
4)监督运输车辆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日期,路线,行车速度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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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职责
1.民用爆炸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等各环节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各环节的主管部门(单位)对本环节民用爆炸物品的日常安全管理负责。
1.2治安保卫、安全管理、生产技术等部门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各环节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2管理内容和工作程序
2.1 民用爆炸物品的采购与运输:
2.1.1采购民用爆炸物品必须事先向县级公安机关申报计划,经批准采购、运输,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可提货。
2.1.2应请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单位来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自己运输的要由保卫人员押运,司机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民用爆炸物品要封装严密,不得与其它物资混装,运输途中不得随意停留。
2.1.3运输途中发生丢失、被抢及发生爆炸事故,应立即向附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查找破案。
2.1.4押运人员要监督司乘人员,禁止在爆炸物品附近吸烟、动火,禁止车辆超速行驶,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车辆。
2.1.5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插有标着“危险”字样的红旗,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标志危险的信号灯。
爆炸物品应用帆布覆盖、捆紧。
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严禁逗留在车库内。
2.1.6车辆运输爆炸物品时,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和突出车外。
2.1.7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输。
2.1.8 在运输途中押运人员不得离开车辆,不准无关人员靠近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途中住宿时,要报告住宿地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安全。
2.1.9 装车时,押运人员负责清点查验民用爆炸物品的品名和数量是否与实际相符。
2.1.10 民用爆炸物品到货后,押运人员、保管员(验收员)、采购员共同验收数量,并注意包装是否破损、异样或散落,确认无误后,方可验收入库。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尽快妥善处理。
对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领导,在问题没有解决之前,不能验收入库,应做出标志单独保存;
2.1.11 装卸民用爆炸物品时一定要轻拿轻放,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装卸人员在搬运中不能携带火种、火具,更不能吸烟或动火。
2.1.12民用爆炸物品仓库管理员、押运员、爆破员以及领用人员等
必须选用责任心强、政治可靠、经验丰富的人担任,不得指派临时工
单独领用民用爆炸物品。
2.2 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和使用:
2.2.1民用爆炸物品库房必须严格执行“双人双锁”制度,并建有严
格的出入库和仓库管理制度,严禁与其它物资共同存放。
库房要远离
生活区,库房门窗牢固,防盗、防火、防雷等措施完备、通风良好、
空气干燥、温度适宜。
2.2.2保管员必须持《爆炸物品保管人员许可证》上岗。
2.2.3保管员要经常检查仓库安全,尤其门窗及仓库周围。
检查消防、
避雷、报警装置是否安全有效,有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
2.2.4 库区范围内严禁烟火,任何人不得将火种带入库区。
炸药库周
围20米内不准有枯草和易燃、易爆物品。
2.2.5建立出入登记制度,不经保卫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准进入库内。
2.2.6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库必须经过严格审批,使用单位要建立台帐,
并设专人保管,剩余物品及时退库,严禁随便存放,私自留用或转送、
转借、转卖他人,使用单位要保存使用原始记录。
2.2.7 治安保卫、安全管理、生产技术等部门要经常深入现场进行监
督、检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常识教育,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
意见。
2.2.8 保管员值班期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能私自找人替班,不准在库区或库房内会客、留宿。
2.2.9爆破员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自觉接受安全员监督。
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警戒规定,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或标志。
3附则
附:炸药库安全管理规定
1、火工材料严格执行公安部管理规定,库房实行双门、双锁、双人管理。
2、库房内严禁使用照明,保证通风干燥,有防盗装置。
3、雷管炸药必须分库储存。
4、凡是入库的火工材料,必须详细检查,做到:清点数量,上账上册,数字清楚。
月累数字必须用报表向保卫部汇报。
5、领取火工材料,必须持领料单,并有施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盖章,两人以上来库领取,否则不予发放。
6、入库领火工材料由保管员负责,任何人不准擅自进入库房。
7、炸药库要严格按照有关防火规定进行管理。
8、安全标志、灭火器材要保持完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