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欧洲专利侵权主要判定原则
欧洲专利侵权判定基本规则

欧洲专利侵权判定基本规则欧洲专利侵权判定是指对专利权被他人未经许可而擅自实施的行为进行法律裁决。
在欧洲,专利侵权判定依据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EPC)以及欧洲专利法(European Patent Law)来进行,这些法律文件构成了欧洲专利的框架。
本文将介绍欧洲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规则,并进行详细说明。
1.专利权的要件在欧洲,为了得到专利权的保护,发明必须满足以下要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要求发明在申请日前没有被公开过;创造性要求发明对于专业领域的人士来说是不显而易见的;实用性要求发明能够应用于实际产业。
2.专利侵权的构成专利侵权包括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种形式。
直接侵权指被授权人在专利保护范围内的行为,例如制造、销售、使用等;间接侵权则是指在知悉或应当知悉的情况下提供或帮助他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
3.确定专利侵权的标准欧洲专利法对于确定专利侵权提出了统一的标准,即满足字面上解释(即文字含义)和等同解释(即多种等效实施方式)两种模式。
这些解释模式的选择要根据专利权的权利要求(claim)来确定,权利要求是申请人对发明的范围和保护要求进行定义的部分。
一般来说,权利要求应该被界定为广泛的范围,以尽量保护申请人的权益。
4.授予专利权的后续规定专利权的保护在授予专利时生效,持续至最后一个权利要求保护的期限结束。
权利要求的保护期限通常为20年,但针对某些技术领域,例如药品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期限可能会有所延长。
5.专利侵权的举证责任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需要证明侵权事实,并证明其专利权的有效性。
原告需要提供专利文件、专利权的转让证明或专利审查文件等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而被告可以以无效宣告或者无侵权为辩护。
6.临时禁令和赔偿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来保护其专利权。
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例如侵权行为的性质和严重性,决定是否给予临时禁令。
此外,原告还可以申请损害赔偿,被告需要根据侵权行为的影响和损害程度赔偿原告。
欧盟外观侵权判定标准

欧盟外观侵权判定标准欧盟对于外观侵权的判定标准主要由欧盟外观保护条例(Regulation (EC) No 6/2002)和欧洲法院的相关判例构成。
以下将对欧盟外观侵权判定的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欧盟外观保护条例对外观的定义给出了明确的界定。
根据该条例,外观指的是对产品或其一部分造型、轮廓、线条、颜色、外观装饰、纹样等的设计。
这一定义对外观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使得判定标准更加具体。
欧盟外观保护条例规定,外观应当具有新颖性和个性。
新颖性要求外观在欧洲范围内没有在法律保护有效期内进行公开披露过,个性要求外观本身具有与现有设计区别明显的特点。
对于新颖性的判定,可以通过查看在申请日期之前的先行技术来确定。
个性的判定则需要考量外观在整体上与现有设计的差异性。
欧洲法院的判例对外观侵权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
根据欧洲法院的相关判例,外观侵权的判定主要依据两个方面:全貌相似性和整体相似性。
全貌相似性是指两个外观的总体印象是否相似。
这主要通过比较外观的整体造型、轮廓、线条等方面来判断。
如果两个外观在这些方面大致相似,即使细节上存在差异,仍然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整体相似性则从抽象的角度出发,对比外观的一些重要特点,判断其在整体上是否相似。
这些重要特点可能是某些独特的线条、纹样、颜色等。
如果在这些方面两个外观相似,也可能构成侵权。
欧洲法院还强调了外观保护的广泛性。
根据一些相关的判例,即使两个外观在总体上相似,也可能被认定为不侵权。
这是因为广泛的外观保护标准要求差异性较大,即便总体上相似,在一些重要特点上的差异仍然可以使其不构成侵权。
综上所述,欧盟对于外观侵权的判定主要依据欧盟外观保护条例和欧洲法院的相关判例。
在判定过程中,需要考虑外观的新颖性和个性,判断其与现有设计的区别;还需要比较外观的全貌相似性和整体相似性,并且要考虑外观保护的广泛性。
这些判定标准的建立使得外观侵权的判定更加具体和科学。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1.文字解释原则:根据专利权的权利要求文本,判断被指控产品或技术是否在权利要求的范围内。
专利权的权利要求即为专利权的法律保护范围,被指控产品或技术如果符合权利要求的所有要素,则构成侵权。
2.等效原则:即使被指控产品或技术没有直接落入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范围,如果实质上与专利权的技术内容相同或者近似,仍然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这是因为专利侵权法律要求不仅针对字面上的侵权,还包括实质上的侵权。
3.直接侵权原则:指的是被指控产品或技术直接实施专利权中所述的行为或方法。
如果被指控产品或技术与专利权中所述的行为或方法完全一致,则构成直接侵权。
4.间接侵权原则:指的是虽然被指控产品或技术自身并不实施专利权中所述的行为或方法,但通过其他方式对专利权所述的行为或方法提供了帮助或支持,导致他人实施了专利权中所述的行为或方法。
例如,提供专利技术的关键部件或销售与专利技术密切相关的产品,在被告知或应当知道他人将使用该产品实施专利权中所述的行为或方法时,仍然销售该产品,构成间接侵权。
5.抽象原则:根据案例法和专利法学中对专利保护对象的要求,确保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不会过于宽泛或主观。
根据这个原则,法院或专利审查机构需要根据技术的具体实现来判断侵权行为,而不是依赖于对专利权文本的过度解读或解释。
这些原则通常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使用,根据具体的案件和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原则来确定侵权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侵权的判定不仅仅是以上几个原则的简单叠加,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专利的有效性、技术的先进性等。
因此,在实际应用中,专业的法律人员和专利专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运用这些原则来进行判定。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全面覆盖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全面覆盖原则专利侵权是指他人在没有专利权人的许可或授权下,以生产、使用、销售、引进或进口等方式对专利所保护技术进行了非法使用。
对于专利侵权的判定,法院通常依据一系列的判定原则进行裁定。
本文将介绍专利侵权判定的第一原则,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一种最为常见和重要的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该原则的基本思想是,专利权在判定是否被侵犯时,应当针对专利权的每个技术要素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比较,只要被控侵权行为在技术要素上与专利权的要求完全或部分相同,即可认定为专利侵权。
全面覆盖原则的依据是专利法中的“技术要素”原则。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专利权主张的技术要素所界定,这些技术要素通常包括专利权的独立权利要求书和从属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专利侵权的判定就是要看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涵盖了专利权的所有或部分技术要素。
在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时,对于每个技术要素的分析和比较是必要的。
要对专利权的技术要素进行精确的解读,理解每个技术要素的意义和范围。
同时,还需要对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要素进行分析,比较其与专利权技术要素的一致性和相似性。
判定是否存在专利侵权时,必须要求被控侵权行为在技术要素上与专利权的要求完全或部分相同。
这意味着,即使被控侵权行为只有少量不同的技术要素或者多个技术要素与专利权不完全相同,仍然可能构成侵权。
因为专利的保护范围是由其技术要素所界定的,只要被控侵权行为在专利技术要素的范围内,即使存在细微的差异,仍然可以认定为侵权。
全面覆盖原则在判定专利侵权方面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它使得专利法的保护可以达到更广泛和全面,确保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它也要求对专利权和被控侵权行为进行细致的技术比较分析,确保对侵权问题的判定具有准确性和合理性。
然而,全面覆盖原则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如果严格要求被控侵权行为与专利技术要素完全相同,可能会对创新活动造成一定的抑制作用。
因此,在实际判定中,通常也会考虑被控侵权行为与专利技术要素的相似性和等效性,以便更好地平衡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行为人的权益。
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

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专利侵权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专利权范围内实施了专利权的排他性权利,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专利侵权的判定,需要依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进行分析和评判。
一、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1. 专利权人原则:专利权人是专利法所赋予的权利人,享有对专利的排他性权利。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应以专利权人的权益为核心,以确定专利权人是否受到侵权为标准。
2. 专利权的范围原则:专利权的范围是判断专利侵权的关键,也是专利保护的核心。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应对专利权的技术特征进行解读和界定,以确定被控侵权行为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
3. 等同原则:等同原则是判断专利侵权的重要原则之一,即被控侵权技术与专利权技术在实质上等同或相似,能够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应综合考虑技术特征、技术效果和技术方案等因素,以确定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与专利权构成等同。
4. 专利侵权的客观性原则:专利侵权的判定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避免主观臆断和个人意见的干扰。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应详细分析被控侵权行为与专利权之间的技术联系和技术关系,以确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5. 全盘比较原则:全盘比较原则是判断专利侵权的重要原则之一,即对比被控侵权技术与专利权技术的技术特征、技术效果和技术方案等因素,全面比较二者的相似性和差异性。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应综合考虑被控侵权行为与专利权之间的技术共性和技术特殊性,以确定是否构成侵权。
6. 技术发展原则:专利侵权的判定应考虑到技术的发展和进步。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应充分考虑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基于技术发展和进步所产生,以确定是否构成侵权。
7. 恶意侵权原则:专利法对于恶意侵权行为有明确的惩罚规定。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应考虑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具有恶意侵权的主观故意,以确定是否适用恶意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1. 技术比对法:通过对比被控侵权技术与专利权技术之间的技术特征和技术效果等因素,全面比较二者的相似性和差异性,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专利侵权认定原则是什么?

Suffering is the most powerful teacher of lif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专利侵权认定原则是什么?包括了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多余制定原则以及禁止反悔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一直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专利侵权判定和判断合同违约不一样,合同有相应的合同条款,可操作性比较强,而专利侵权判定需要与权利要求书做比较,被控产品方案很多情况下与权利要求书都是不一致的。
一、专利侵权认定原则是什么?1、全面覆盖原则全面覆盖原则是最基础的一个原则,要求将被控侵权方案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若被控物或方法侵权成立,那么其将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2、等同原则多数情况下,专利侵权适用的是这个原则。
等同原则是指将被控物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虽然不完全具备其全部技术特征,但是被控物不具备的专利特征在被控物上面能够找到该特征的等同替换物,例如,等同替换、部件移位、分解或合并等。
此种情况下,被控物被判定侵权。
3、多余制定原则多余制定原则是指在专利侵权判定中,根据权利要求书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区分,分为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但仅以必要技术特征来作为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从而判定被控物是否覆盖专利权保护的范围。
若覆盖了,该被控物则构成侵权。
在适用该原则时应当注意非必要技术必须是与专利目的无关的次要部分,但是这种区分具有很大难度,所以在适用上要非常慎重。
4、禁止反悔原则禁止反悔原则又称审批过程禁反言,是为了限制等同原则而出现的,即指专利权人如果在专利审批过程中,为了满足法定授权要求而对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了限制性的修改或解释,则在主张专利权时,不得将通过该限缩而放弃的内容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有哪些

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是“覆盖原则”,即涉嫌专利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案应当包含(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全部必要特征。
覆盖不仅包括涉嫌侵权的产品或方法的特征数量与他人的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特征完全相同,也包括涉嫌侵权的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在包含(再现)权利要求全部必要特征的基础上,还有更多的技术特征。
例如,一项专利的技术特征是A、B、C,而涉嫌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是A、B、C,这就可以称为覆盖;而涉嫌侵权的产品的技术特征是A、B、C、D、E,也仍然构成覆盖,因为尽管涉嫌侵权的产品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的总和,在涉嫌侵权的产品中仍然再现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特征,所以这也是一种覆盖的表现。
只有涉嫌侵权的产品缺少专利权利要求的一项以上的必要特征,才不被认为是覆盖。
一项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必须包含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包含从属权利要求,每一项要求保护的都是一项独立的技术方案。
在一般的情况下,专利权人会将独立权利要求确定为保护范围,因为独立权利要求的范围最大,但是专利权人也能以从属权利要求指控侵权人的行为,这就要根据专利权人提出的具体的权利要求。
例如,专利权人以独立权利要求作为保护对象和范围,则法院或行政机关在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覆盖权利要求的必要特征时,就要看涉嫌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再现了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而专利权人在将从属权利要求作为保护范围时,则应当看该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再现包含独立权利要求以及从属权利要求总合的全部技术特征,如果全部再现,则构成覆盖,反之则不构成覆盖。
专利侵权判定的第二个細即“等同原则”。
所谓的“等同原则”也被称为“等价替换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以实质上相同的方式或手段(等效手段)替换属于专利保护的部分者全部的必要技术特征,但却与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产生实质上相同的效果。
根据这一定义,如果对专利产品或者方法的某些改变与专利产品或者方法之间具有等效性,那么依然会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是指在诉讼中判定行为是否侵犯他人专利权应该遵循的原则。
这里介绍几个判定侵权的原则。
首先,侵权必须具备侵犯专利权要件。
专利权是指授予专利权人对专利实施进行控制的一种独特的权利。
在诉讼中,要证明被控诉的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必须要先证明行为是否具备侵犯专利权的要件。
这些要件包括专利权的主体、专利的技术方案、专利权的有效性等。
其次,在诉讼中,要确定侵权是否存在,需要将被控诉方的行为与专利权要件进行对比,其中应包括专利权的独创性和公开性等。
如果被控诉方的行为在这些方面与专利存在重合,就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最后,专利权人在诉讼中要证明被控诉方的行为与专利权要件相符,还需要证明这种行为是否具备侵权的目的和效果。
如果行为的目的和效果与专利权人的技术方案一致,即被控诉方的行为是为了获得专利权人的技术成果所带来的利益,那么就可以认定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总之,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十分重要,需要在诉讼中认真遵循。
只有依据这些原则进行判定,才能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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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字面侵权 (14) – 例2
在审查程序中所考虑的先有技术
II. 字面侵权 (15) – 例2
“发明”的图1
II. 字面侵权 (16) – 例2
被诉实施例: 争议的特征: 在整个铸造过程中, 浇铸 桶在X方向水平运动垂 直于铸造模具轨道并且 相对于Y-X平面在Z方向 垂直,而且在Z的方向围 绕轴A转动。
II. 字面侵权
III. 等同侵权 IV. 侵权行为的例子
I. 法律基础 (1) – 保护范围
欧洲专利公约 (EPC)第69条(1)项:
“欧洲专利或欧洲专利申请所赋予的保护范围应根 据权利要求的内容确定。尽管如此, 描述与附图应 当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 与中国专利法(CPA)第56条(1)项基本相同
II. 字面侵权 (17) – 例2
在无效程序中新的先有技术 => 本案最终和解!
欧洲专利侵权主要判定原则的介绍 I. 法律基础
II. 字面侵权
III. 等同侵权 IV. 侵权行为的例子
III. 等同侵权 (1)
依照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如果下列条件满足,则为等同侵权(cf. e.g. FSC - “塑料管零件”): (1) 被诉实施例通过改良方法解决了的发明的问题,然而,客观上 被诉实施例履行的是相同功能。 (2) 有技术经验的人员的知识足以使其在专利发明履行同一功能时 发现改良方法。 (3) 由有技术经验的人员所进行的考虑必须面向权利要求所保护的 教学作用的内容 ,由此有技术经验的人员认为改良装置和改良方 法为相同的解决方案。
Attacked embodiment
II. 字面侵权 (12) – 例1
杜塞尔多夫上诉法院判决: 字面侵权! “特征2b并不要求气压直接作用于控制活塞。相反,同样是中间手段, 在案例 DE 25 10 969可以存在,这一案例在专利说明书中作为先有技 术来论述。在这份文书中,中间手段的存在并没有受到非难。...” “关于 特征4, 其用词在语言学上的意义可能要求 这些阀必须安排在
含的特征相同,这排除了提出存在先有技术而被诉侵犯专利权 的物体没有构成一项发明的异议---所谓的“formstein异议” 。
2. 审查所谓的“formstein异议” 要求在专利的教学和确立、或
至少是设想方面,系统地阐明所有的特征及其功能,要求阐明 存在争议的实施例使用了专利每一个特征,但是至少其中一个 特征在表面上没有实现。”
联邦最高法院 - “张力螺丝钉” 一案(X ZR 85/96) “1. 欧洲专利的解释不应受其用词的束缚,而是应当基于专利说明书
的内容向有技术经验的人员所表达的全部技术资料。决定性的因素并 非专利说明书中使用的术语的在语言上或逻辑上的定义,而是公平而 无偏见的专家的解释。
2.关于其中使用的术语,专利说明书实际上作为它们自己的词典。如 果这些术语与一般的(技术上的)语言上的使用 不相同,术语的内容最
字面上的保护范围
等同的保护范围 优先权日
本技术领域的自由空间
III. 等同侵权 (6)
在确定等同侵权时的相关时间点:
优先权日 !!!
见: -联邦最高法院 “塑料空调 ”一案 (X ZR 101/93) 和 - 联邦最高法院 “甲硝哒唑 ” 一案(X ZR 24/74)
III. 等同侵权 (7)
联邦最高法院 - “固定装置 II” (X ZR 121/88) “1. 专利的保护范围也可以包括使用受保护的教学内容且同时实现了创 造性的、进一步的进展的实施例 ;那么这是一个附属发明。 2.. 如果实际实施例的一个或多个因素被认为是更为普通的成果,有技 术经验的一般人员可以推论确定为专利权利要求中描述和专利说明书 中解释的等同效果,那么构成等同意义上的专利侵权的必要条件也同 样实现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实际的成果对于有技术经验的一般人员 是显而易见的还是有创造性的,都与此无关。 3. 如果一个实施例使用的要素在空间上和物理上与专利权利要求相同, 则一般不需要审查相同因素是否与争议中的专利满足相同目的和拥有 相同效果和功能。在专利产品案件中,包括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有 关目的、效果和功能的声明并不限制专利的范围。”
III. 等同侵权 (2)
联邦最高法院 - “煎炸用陶器" (X ZR 128/98):
“在专利法意义上,相同功能的问题不能单独由比较权利声明中一个 或多个单一的特征所达到的效果和被诉实施例的设计所达到的效果决 定。这是决定性的:唯一的效果是由专利的特征单独和作为整体提供 的-----可以解决权利要求所基于的问题。只有用此方式才能实现该效 果,无论改良一个或多个特征,只有这些设计才属于权利要求的范围, 有了权利要求,主要思想和受保护的发明才能维持 。”
II. 字面侵权 (10) – 例1
诉讼中的专利 图1
II. 字面侵权 (11) – 例1
被告对于特征2b和特征4的达到提出异议 : 2.b) 该控制手段包括一个开关轴,通过将 气压注入控制位,该开关轴可以在“停” 和“开”的位置之间轴向转移。 4. 对于开关轴,入口阀、出口阀和关闭 阀安排在不同的轴平面上。
=> 因此,不仅必须要考虑被诉实施例的最终效果,还要详细研究每 一改良特征的效果,根据等同侵权的原则来确定有“相同的效果”。
III. 等同侵权 (3)
联邦最高法院 - “洗车设备” (X ZR 55/89)
“欧洲专利的保护范围 不能扩展到舍弃发明的决定性优
势的实施例,它使用了一种方法,达到同等效果,这 种方法是发明在起初设计时避免使用的。
“根据《关于欧洲专利公约第69条的释义议定书》,解释
不仅仅用于消除可能存在的不明确之处,且还用于澄清权 利要求中使用的技术术语 ,还用于阐明所描述的发明的意 义和范围。因此,有技术经验的人员的理解非常关键 。在 确定和澄清权利要求中使用的词语的技术含义时,有技术 经验的人员的理解已经起到了作用 。另外,考虑到等同使 用发明(相同效果物体使用发明),有技术经验的人员的理 解在确定权利要求超出一般意义的深层意义时也是十分关 键的。
II. 字面侵权 (8)
联邦最高法院 - “固定装置”一案 (X ZR 45/85) “只有在专利说明书中已经提及先有技术,或者该先有 技术属于有技术经验的人员广泛得知的知识(联邦最高 法院(GRUR 1978, 235 - Stromwandler),在解释专利时才
考虑先有技术,上述原则仅在定义专利说明书中使用的 术语的含意时适用。不适用于确定关于诉称等同侵权的 保护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考虑全部先有技术,包括 专利权人未披露的先有技术。”
=> 没有相同的效果!
III. 等同侵权 (4)
联邦最高法院 - “模制路缘石” (X ZR 28/85) “1.依照1981年专利法,专利的保护范围通常包括与 2. 由于先有技术的存在而侵权物体不可能被授予专
所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当的实施例。 利的辩解是可以接受的”
III. 等同侵权 (5)
技术发展
I. 法律基础 (5) – 辅助侵权
德国专利法第10条 (GPA) (1) 专利权的效力还在于,禁止任何第三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 在本法有效的地域范围内,向无权使用专利发明的人提供涉及专 利发明基本要素的手段,致使后者在本法有效地域范围内使用本 发明。如果该第三人知道或者显然应当知道所述的手段适于并且 专门用于实施发明专利的话。
I. 法律基础 (2) – 保护范围
关于欧洲专利公约第69条的释义议定书: “欧洲专利公约第69条不能解释为:欧洲专利的保护范围按照解释
权利要求中所使用的措辞的严格字面意义来理解,说明书和附图仅 为解释权利要求中的不明确之处而使用。第69条也不能解释为:权 利要求仅作为准则,而实际保护范围可以依照有技术经验的人员对 于描述和附图的意见而扩展到专利权人所预期的保护范围。相反, 第69条应解释为处于上述两个极端的中间,在对专利权人的公平保 护和对第三方的合理确定性之间确定适当平衡的立场。”
Dr. Frank Peterreins Galileiplatz 1 81679 Mü nchen Tel: +49-89-92805-0 peterreins@bardehle.de
介绍欧洲专利侵权主要判定原则
弗兰克•派特韩 博士
律师 – 专利公会 – 欧洲专利律师
介绍欧洲专利侵权主要判定原则 I. 法律基础
II. 字面侵权 (2)
联邦最高法院 – “旋转速度确定”一案 (X ZR 82/03) “对于有技术经验的人员来说,根据权利要求的特
征得出的结论,始终应当考虑权利要求的全部内容。 作为一个部分,关于单一特征的结论仅用于逐步确 定权利要求的唯一的决定性的字面意义。
II. 字面侵权 (3) 结语: -有技术经验的人员的理解非常重要 - 技术术语的功能性解释 (并非字面 上的定 义!) -确定权利要求的“字面意义上的内容”
终来源于申请的专利说明书。
3. 欧洲专利的保护范围不可能扩展到使用替代方法的实施例,不可
能扩展到全部不使用专利成功获得的方法、或仅将这些方法用于几乎 不相关的领域具体实施例。”
II. 字面侵权 (5)
联邦最高法院 - “接触式弹簧塞”一案 (X ZR 22/97) “1. 如果认为已授予的专利的权利声明的特征与被诉实施例中所
=> 字面侵权和等同侵权可能!
I. 法律基础 (3) – 保护范围
技术发展
字面上的保护范围
等同的保范围 优先权日
本技术领域的自由空间
I. 法律基础 (4) – 直接侵权
德国专利法 (GPA)第9条:
“ 专利的效力在于,只允许专利权人使用被授予专利的发明。没 有专利权人的同意,任何第三方禁止
1. 制造、提供、销售或使用,或者进口或为了上述目的而拥有作 为专利标的产品; 2. 在本法生效的地域内使用或为了使用而提供某种方法,如果第 三方知道或者从客观情况可以容易得知没有专利权人的同意使用 该方法是被禁止的; 3.提供、使用、进口或为了上述目的而拥有通过专利方法直接制 造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