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兰达规则对中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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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达法则 案例分析

米兰达法则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云南杜培武案:1998年4月,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女警员王晓湘和该市路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双双被枪杀,惨死在一辆“昌河”微型车上。

这桩残忍的凶杀案震惊全省,缉拿疑犯成为警方的重点任务。

昆明市公安局组建了专案组,当时的刑侦支队副政委秦伯联、刑侦三大队大队长宁兴华奉命具体负责侦破工作。

1998年7月2日,王晓湘的丈夫杜培武被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刑事拘留,随后被逮捕。

杜从此开始了他噩梦般的日子。

检察官在起诉书中说,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警员杜培武被拘留后,在刑侦三大队办公室,被告人秦伯联、宁兴华采用不准睡觉连续审讯、拳打脚踢或者指使、纵容办案人员对杜滥施拳脚,用手铐把杜吊挂在防盗门上,反复抽垫凳子或拉拽拴在杜培武脚上的绳子,致使杜双脚悬空、全身重量落在被铐的双手上。

杜培武难以忍受,喊叫时被用毛巾堵住嘴巴,还被罚跪、遭电警棍击打,直至杜屈打成招,承认了“杀人”的犯罪“事实”,指认了“作案现场”。

1999年2月5日,根据警方的侦查结果和检察院的指控,杜培武被昆明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死刑。

判决下达后,杜培武大呼冤枉,在向高级法院上诉时提出,他是被刑讯逼供才违心承认杀人的。

1999年10月20日,云南省高级法院鉴于“杜案”扑朔迷离,案情中疑点难释,遂改判杜培武死刑、缓期2年执行。

当年11月12日,杜培武被送进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2000年6月,昆明警方破获一起特大杀人盗车团伙。

其中一名案犯供述,1998年的王晓湘、王俊波被害案是他们干的。

枪杀王晓湘、王俊波的真凶、“杀人魔王”杨天勇等人就此落入法网,顿时证明杜培武显属无辜。

云南省高级法院公开宣告杜培武无罪。

经昆明医学院法医技术鉴定中心鉴定,刑讯逼供导致杜培武双手腕外伤、双额叶轻度脑萎缩,已构成轻伤。

检察官认为,宁、秦二人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对被害人杜培武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造成错案,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刑讯逼供罪,请求法院依法惩处。

米兰达规则

米兰达规则

米兰达规则一、“米兰达忠告”在一些美国“大片”中,经常能见到这样一组镜头警察抓到疑犯后,一边忙着搜枪,戴手铐,嘴里一边念念有词:“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话有可能在审判中作为不利于你的证据;你有会见律师的权利,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政府可以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

”这就是刑事诉讼中,著名的“米兰达忠告”。

它的作用在于使被讯问人在接受警方讯问之前,明白自己所享有的《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和第六修正案所规定的权利,即:①任何案件中,不得强迫任何人作自证其罪的供词;②任何案件中,任何人都有权聘请法律顾问并得到法律帮助;③如果被询问人没有明白地放弃上述权利,警察在讯问中所取得的供词就不能采作证据。

《米兰达忠告》的完整内容应包括以下六条:1) 被讯问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可以什么都不说或不回答任何问题;2) 倘若被讯问人放弃沉默权,那末被讯问人所叙述的一切都可在法庭上用作对被询问人不利的证据;3) 被讯问人有同律师谈话的权利,并且有权请律师在自己受讯时到场;4) 如果被讯问人愿意请律师但又无力聘请的话,那末警察应当在讯问前替被讯问人指定一名律师;5) 如果被讯问人当时愿意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回答问题,那么他仍有权在此后任何时刻停止回答问题,直至征求了其律师的意见;6) 被讯问人在已知自己享有上述权利的前提下,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弃权声明可以书面形式或用口头笔录形式作成,但必须有弃权人本人签名,才能生效.可以看出这是一个充分保护被讯问人人权(主要是沉默权、受到法律帮助的权利)的刑事诉讼法规则。

那么,为什么它要贯以“米兰达忠告”的名称呢?这要从著名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法院案”说起。

二、“毒树之果”米兰达是美国一名23岁有前科的年轻人,1963年在一起强奸案发生后被亚利桑利州费利克斯城警察局逮捕。

在警察局,米兰达供述犯有绑架和强奸行为。

在亚利桑那州刑事案件法院对米兰达案进行审判时,警察承认在对被告进行讯问时,没有告知被告有权请辨护律师,也没有请辩护律师到场。

从“米兰达规则”看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

从“米兰达规则”看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

从“米兰达规则”看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摘要:“米兰达规则”在美国有着重要的影响,成为美国文化的一部分,成功的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确立了依据第五宪法修正案中不自证其罪条款来检验当事人供词合法性的原则。

而在中国,刑事司法制度虽然有很大发展,但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仍处于弱势,甚至警察在审讯阶段刑讯逼供,而这些,足够引起我们的深思。

关键词:不自证其罪米兰达规则刑讯逼供一、在米兰达判决前的美国刑事司法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刑事案件中被强迫作对自己不利的证词,这就是美国法律中的不自证其罪原则。

这一宪法原则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只适用于法庭审判阶段,即在法庭审判时被告人不得被强迫作对自己不利的证词。

到20世纪60年代,美国最高法院才将此原则的适用扩大到警察侦查阶段。

【1】侦破案件时,警察都希望能得到嫌疑人的供词。

因为嫌疑人的供词无疑是证明嫌疑人有罪的有力证据。

但众所周知,被警察逮捕之人于受询问时,多处于惊慌恐惧中,而警察的问案方式多具有威吓性,在警讯中要确保被告自白的任意性,确保被告基于自由意思而陈述,实属不易。

而对于法官,就只得凭一己之喜恶,自已决定何种供词为强迫下做出的并予以排除,何种供词是自由意思的表示予以接受。

基于以上原因,在米兰达判决以前美国有的州甚至以形式惩罚方式,来处罚警察以违法不当行为方式询问被告。

有的州即立法规定下列行为为犯罪行为:妨碍律师与被捕之人会面者;于被告被逮捕后,未将被捕之事实通知其亲人者;以暴力或威胁的方式取得自白者。

【2】二、米兰达判决米兰达案的案情并不复杂。

被告人米兰达因强奸罪被逮捕。

警察在没有告知米兰达享有沉默权和律师权的情况下对他进行了审问。

米兰达向警察做了有罪陈述。

米兰达案中实际还有其他三个类似案件。

这些案件虽然案情不同,但涉及同样的问题,即警察是否应在审问嫌疑人时告知嫌疑人他享有沉默权和律师权。

1966年6月13日,首席大法官沃伦(Warren)主持庭审,联邦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一起参加,最后以5:4的比例通过了由沃伦执笔、针对米兰达上诉请求的裁判意见书。

米兰达案与米兰达警告

米兰达案与米兰达警告

第二单元米兰达案与“米兰达警告”第一节引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66年对“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Miranda v. Arizona, 1966)”一案的判决,是20世纪美国宪政史上最重要、最具争议性的司法判决之一。

“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s) :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而且将会在法庭上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审问之前,你有权与律师谈话,得到律师的帮助和建议;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问时在场;如果你希望聘请律师但却雇不起,法庭将为你指定一位律师。

“米兰达警告”英文原文是:“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ything you say can and will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You have the right to talk to a lawyer and have him present while you are being questioned. If you cannot afford to hire a lawyer,one will be appointed to represent youbefore questioning,if you wish one.”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

宪法第6条修正案则规定,犯罪被告人在法庭受审时,有权请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第二节米兰达案与“米兰达警告”1963年,恩纳斯托•米兰达(Ernesto Miranda),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在亚利桑那州首府凤凰城(Phoenix City)被捕。

警官随即对他进行了审讯。

亚利桑那州地方法院开庭审理米兰达案时,检察官在法庭上向陪审团出示了米兰达签字的供词,作为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证据之一。

根据最高法院1963年著名的“吉迪恩诉温赖特案”(Gideon v. Wainwright, 1963)的判例,主审法官指定了一位名叫莫尔(Alvin Moore)的法律援助律师为米兰达辩护。

法理学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法理学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原告)与李某(被告)于2019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租赁李某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住宅,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

租金为每月5000元,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张某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转租,否则李某有权解除合同。

2019年12月,张某因工作调动需要离开该城市,遂与李某协商转租房屋。

李某同意张某转租,并要求张某提供转租人的身份信息和租赁合同。

张某遂将房屋转租给了赵某。

2020年2月,李某发现赵某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了装修,遂要求张某和赵某停止装修并恢复原状。

张某和赵某未予理睬,李某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可以转租房屋?2. 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和赵某停止装修并恢复原状?法理分析:一、关于张某是否可以转租房屋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转租。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张某不得转租。

因此,张某在未取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转租房屋,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出租人,在张某转租房屋后,有权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

但由于张某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即支付了租金,李某解除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

综上所述,张某在未取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转租房屋,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但李某解除合同的行为也构成违约。

因此,张某转租房屋的行为应视为无效,李某无权要求张某停止转租。

二、关于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和赵某停止装修并恢复原状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性质、结构或者用途。

”本案中,赵某在未经李某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米兰达警告——《寻找法律的印迹》(余定宇)

米兰达警告——《寻找法律的印迹》(余定宇)

在美国,你经常可以见到这样的一种场面——警笛突然想起,警灯突然狂闪,一辆警车呼啸而来。

警察跳下车,飞身扑向一名疑犯。

手铐喀嚓一声,疑犯被反扭着双手铐住。

然后,警察气喘吁吁地开口了:“你有权保持沉默………”对于听惯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喝令的中国人来说,这种情况往往会令我们大惑不解——为什么会这样呢?为什么美国的警察要这么温柔地说这些明显不利于自己查案的话呢?这不是明摆着教犯人“抗拒”吗?原来,谈到这“沉默权”,谈到这句全体美国人都家喻户晓、耳熟能详的经典式的警察开场白,这里面,还有一段颇为有趣的故事,这就是那宗颇有名气、颇为经典的案例——亚利桑那州的“米兰达上诉案。

”1965年,在亚利桑那州的菲尼克斯小镇这个风光明媚的小镇上,曾发生过一宗罪恶的绑架强奸案。

案件记录,当时的被害人是一名18岁的青春玉女,犯罪嫌疑人是一个五大三粗、无业游荡的野汉子。

一个月白风清的夜晚,野汉子看见一位青春可人的小姑娘,独自一人走在这小镇静谧的街灯下,于是贼心陡起,悄悄开车跟上去,一下子就把女孩挟持上了车。

然后,飞驰到镇外的树丛中,再然后,就把女孩子给强暴了。

事后,被推出车外的女孩子痛哭着跑回家,一个电话打到警察局。

警察马上出动,很快就将这野汉子拿获归案。

而这野汉子也就马上乖乖地全部招供了,并亲笔写下了认罪状。

案子很快便送到法院。

案情本来就不复杂,事实又供认得清楚明了,法官很快就作出裁决“野汉子犯下了绑架和强奸两项大罪。

两罪相加,判处刑期50年。

监狱的大门跟着就打开了。

这个犯人的名字叫做欧内斯特·米兰达。

当监狱的铁门在他身后哐啷一声关上的时候,米兰达这个可恨又可悲的家伙,想来只能像臭虫一样在这里默默地度过一生了。

可谁都没有想到,在狱中蹲了几天后,突然有个律师来探访他,交谈之下,米兰达方知道自己做了傻事。

律师告诉他,根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规定,他拥有一项叫做“反对自我归罪”的权利。

也就是说,即使他真是一个货真价实、十恶不赦的罪犯,但面对警察狠狠的盘问时,他也可以一声不吭,保持沉默。

米兰达规则(米兰达宣言)

米兰达规则(米兰达宣言)

米兰达规则(米兰达宣言)展开全文什么是米兰达规则?米兰达规则(Miranda Rule)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沉默权。

这已为世人所共知,并成为保护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强有力的工具。

沉默权,即对提问可以不回答,从而减少和避免刑讯逼供、诱供或惧于强权的假供,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下犯罪嫌疑人拥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它肯定了犯罪嫌疑人不得被迫自证有罪;二、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嫌疑人个人的力量不足以保证讯问的“正常”进行,律师的参与对讯问程序的合法有效起到监督保证作用,在一定程序上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对无力聘请律师的,应由政府免费提供,以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米兰达规则的起源-米兰达案米兰达一案源自凤凰城警察局地下室一间地牢似的讯问室。

埃内斯托·米兰达是名有前科的中学退学生,因于一周前强奸一名未成年少女而被捕。

她事后发现了他的1953年帕卡德(Packard)车,辨认出它属于那个让她搭车,开往沙漠后将她奸污的男子。

他离开她时说了,“为我祈祷。

”从1963年3月2日天一亮,警员们就轮番盘问这年轻的墨西哥裔美国人。

他们的目的:供词。

德布斯先生如今是凤凰城一名出众的辩护律师。

那天晚上,他是呆在警察局的探员之一。

他现在不怎么记得那嫌疑人。

“他是个小个墨西哥小子。

在那个年头,他就是那样一个无足轻重的人。

”然而,德布斯倒是记得他的同事使用了一切允许的手段,从“唱白脸和唱红脸”的软硬兼施到以把种种罪名加在他头上相威胁。

“我记得我们几个人对他连续讯问,”他说。

“我们拼命使他供认。

过了片刻,他招了。

我想,坚持就是胜利吧。

”米兰达最终在书面供状上签下字。

法庭上,警方承认没有告诉他有权获得律师或提醒他可以不回答警方的提问。

多年以后,米兰达会这么说起那天:“从头天晚上我就没睡一点觉。

我累了。

我刚下班,他们就把我抓走进行盘问。

他们先提到一项罪名,后来又提到另一项,他们认定我就是那个人。

”埃内斯托被判有罪,刑期20至30年。

浅析米兰达警告

浅析米兰达警告

浅析米兰达警告——基于在中国的发展视角的认知摘要:有着半个世纪历史的“米兰达警告”影响了世界上每一个国家的法制史,而“米兰达警告”最为核心的沉默权在我国的发展却举步维艰。

随着我国的发展,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米兰达警告”将会写入我国的法制史中。

关键词:米兰达警告;沉默权;现状;发展前景正文:一、“米兰达警告”的由来。

在1963年,一个名叫恩纳斯托·米兰达的白人无业青年,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在美国亚利桑那州被捕,警官对其进行了两小时的审讯,最后米兰达招供了罪行,陪审团根据供词判决米兰达有罪,并判处有期徒刑20年。

值得一提的是,依据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审讯前,警官应当告诉米兰达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证其罪,而这样的警告对于米兰达来说并不存在。

根据宪法规定的“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米兰达的供词实际上是无效的。

此案后来历经周折,终于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1966年,最高法院裁决地方法院的审判无效,理由是警官在审问前,没有预先告诉米兰达应享有的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的公民权利(不得被迫自证其罪),所以米兰达的供词属于“非自愿供词”,这种供词在法院审判时一概无效。

时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厄尔・沃伦运用司法审查权,对宪法有关沉默权的规定作出解释,指出在警方审讯室里应该做和不应该做的:“在审问任何人之前,必须告诉他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他的供词将作为犯罪的证据,他有权委托律师,不论是聘请的还是指定的。

”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

何为“米兰达警告”?即“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

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

“米兰达警告”代表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拥有沉默权和申请辩护律师这两项权利,而沉默权是我国法制讨论最为激烈的权利。

二、:“沉默权”在我国的现状。

从国内方面的现状来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同时刑法将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等暴力逼取证言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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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达规则对中国的启示
米兰达规则,也就是我国通常所说的沉默权制度,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66年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案中创设,其基本内容为在对处于拘禁中的被告人进行讯问时,警察必须告知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和律师帮助权,违反这一义务所得到的供述不具有可采性。

国家赋予公民沉默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其不仅是一项刑事法律基本原则,也是刑事被告人的一项基本人权,而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沉默权的法律文件。

米兰达规则对我国刑事立法、执法、守法活动具有诸多现实和积极的启示。

1963年的一个深夜,美国亚利桑那州某影院女营业员下班回家,路上被一男子劫持,并遭强奸。

嫌疑犯米兰达被警察抓获后,受害人指认他就是罪犯,经讯问,米兰达供认不讳,写了供认书,签了字。

米兰达被控犯有强奸等罪行。

审判中,经法院为米兰达指定的辩护律师的追问,警局官员承认了在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没有告知被告人有权请辩护律师,当时也无辩护律师在场,不过,主审法官仍认可将米兰达的供述作为认定犯罪的证据。

米兰达被定罪后,最后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被告主张,自己当时的招供是被迫的,警察违反了宪法第五条修正案不得强迫被告自证其罪的规定。

法院认同了被告的观点:警察在讯问米兰达之前没有告诉他有保持沉默和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有违第五修正案,因此而取得的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故推翻原判,米兰达被无罪释放。

最高法院正是在在该案中确立了米兰达规则,要求警察在审讯之前必须明确告诉被讯问者:
1、有权保持沉默;
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
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政府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

错误的无罪仅仅是放纵了一个罪犯,而错误的定罪则在放纵真正罪犯的同时,冤枉了一个无辜者,由此可见,米兰达规则是法治社会法律程序正当,法律保障民主、自由、人权的充分体现,其优越性有以下几点:
1、米兰达规则使警察权力受到了有效规制,警方通过非法手段得来的证据不再被法庭采纳,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因警方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而造成错误的定罪;
2、有效地保障了公民合法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任何对公民合法人身的侵害的是对国家法律的直接挑战,增加了执法人员违法成本;
3、沉默权是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体现,公民有权决定说什么或者不说什么,法律规定的除外,米兰达规则遵循着人权第一的原则;
4、每一个人在面对国家权利时都是显得十分的渺小,米兰达规则确立的沉默权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国家权力的一种制约,是对诉讼地位平等的追求。

5、透过米兰达规则,我们看到的是美国对程序正当的重视,对规范国家行为的决心,对保障人权的信心,对社会民主的尊重。

但不可否认,米兰达规则的适用与实施在保障人权等方面发挥了其独特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目前法学界争论最为普遍的就是由米兰达规则所带来的办案成本的增加,沉默权制度的实施不利于打击犯罪,影响司法机关办案的效率。

沉默权制度具有保
护公民合法权利、防止刑讯逼供等功能,但是另一方面,它也会限制侦查人员的审讯活动,甚至有可能为真正的犯罪者提供逃避惩罚的机会,使得许多罪犯成为漏网之鱼,不利于社会治安的和谐稳定。

目前中国政治制度还未完善,社会自古缺乏尊重人权的传统,经济的迅速发展使伦理底线被全面突破,米兰达规则无疑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诸多启示与借鉴意义。

对米兰达规则所带来的司法效益与社会效益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借鉴,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渊源开放性的必然要求。

米兰达规则对中国具有以下启示:
1,充分保障人权
人权,是自然人基于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应当享有的和实际享有的,并被社会承认的权利的总和。

人权的权利范围与保护程度是一个国家进步与文明程度的重要表现,是区分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的现代标志,也是评判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尺。

人权保护也是刑事法治的重要内容和目标。

我国的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确立了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等一系列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在禁止刑事司法权的滥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方面取得了较大进步,但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米兰达规则的产生完全确立了沉默权的基本法律地位,人权原则是法律所追求的根本目标之一。

沉默权的人权保障理念是沉默权合理化内涵的基础。

沉默权作为人类通向文明的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是人权保障理念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它表达了对人性与人格尊严的尊重。

2,充分维护程序正当
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亦被称为被告人的“大宪章”。

法律程序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程序法定观念性不强,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我国程序性违法现象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程序性违法现象存在于刑事诉讼领域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个环节。

诸如立案侦查阶段的“不破不立”、“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审查起诉阶段的限制律师的阅卷权等,还有审判阶段的法院违反回避规定或公开审判的行为等。

程序性违法现象不仅普遍存在,而且造成了严重后果,不仅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也是对程序正义的践踏,使法院的威信受到严重的损害。

米兰达规则告诉我们,正当程序体现了正义对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只有基于正当程序所进行的审判和判决,才能被认为是公平的。

充分、深入地研究米兰达规则,审视我国法治建设的缺陷与不足,依据我国现有国情有益地借鉴米兰达规则所产生的积极的司法效益与社会效益,不断完善、健全我国刑事立法、执法体制,相信未来我们的刑事法律也一定会充满人道的光辉!
参考文献:
《中国审判》2006年第三期
《中国改革报》2003年
《刑事诉讼法学》陈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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