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足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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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足和完善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足和完善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足和完善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足和完善摘要食品安全是一个遍及全球性的公共卫生问题。

它不仅关系到人类的健康生存,还严重影响经济社会的稳步快速发展。

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食品安全问题都是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当前中国经济发展迅速,食品领域不断拓宽,但是食品监管的能力还相对薄弱。

由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和不严密,许多食品问题和食品法律、法律与标准之间的矛盾无法调和和平衡,食品安全问题仍在不间断发生。

建立的完善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食品法律体系,以法律调整的手段达到食品相对安全已是当务之急。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现状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是由食品生产、流通的安全质量标准、安全质量检测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构成的有机体系,是保证食品卫生质量和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安全屏障。

1995年10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这部《食品卫生法》相对以上的法律法规,技术性强,表现出直接授予强制性较强的行政权,明确了各级政府卫生行政机关是食品卫生监督的执法主体,强化了行政机关的执法责任。

这部法律在当时实施后,一是对食品卫生准入实施较为全面的安全监控。

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环境。

对食品的来源、源头及食品的流通环节未进行系统性规范,调整范围过于狭窄,内容单薄且协调性差,难免从源头上就出现漏洞,产生连锁性的食品安全问题。

而且由于我国食品安全的新法和老法,地方法与国家法之间存在着微妙的差异,有时经常发生冲突,导致大多数不法分子冒着有利可图的风险,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有"机"可乘。

(二)《食品卫生法》滞后于时代发展进程和临时调整法规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大部分集中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到九十年代中期,由于出台早,受立法宜粗不宜细思想的影响,造成可操作性差,如有些法律法规条文或因过于笼统难以执行,或因标准欠缺难以执行。

食品安全制度缺陷

食品安全制度缺陷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食品安全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形象。

然而,尽管我国政府近年来不断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食品安全制度仍存在诸多缺陷,给食品安全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一、食品安全制度缺陷概述1. 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存在一些空白和漏洞。

例如,对于新型食品、转基因食品等领域的监管法规尚不健全,导致这些领域的食品安全问题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2. 监管体制不健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多头管理、职能交叉等问题。

不同部门对同一领域的监管标准不统一,导致监管力度不够,食品安全风险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3. 监管手段落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手段相对落后,主要依靠人工检查、抽检等方式,难以实现对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的全面监控。

此外,信息化程度较低,数据共享困难,导致监管效率低下。

4. 企业自律意识不强部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律意识不强,为了追求利益,忽视食品安全,甚至采取违法手段。

这给食品安全制度带来了巨大压力。

5. 公众参与度不足我国食品安全制度中,公众参与度不足。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关注不够,维权意识不强,导致食品安全问题难以得到及时解决。

二、食品安全制度缺陷的原因分析1. 体制机制原因我国食品安全制度缺陷与体制机制有关。

一方面,食品安全监管涉及多个部门,部门间协调难度大;另一方面,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权力过于集中、监管手段单一等问题。

2. 法规建设滞后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设滞后,无法满足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

一些法律法规条款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导致监管工作难以深入开展。

3. 企业利益驱动部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忽视食品安全,甚至采取违法手段。

这种利益驱动导致食品安全制度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4. 公众意识薄弱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关注不够,维权意识不强,导致食品安全问题难以得到及时解决。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足和完善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足和完善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足和完善浅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足和完善摘要食品安全是一个遍及全球性的公共卫生问题。

它不但关系到人类的健康生存,还严重影响经济社会的稳步快速发展。

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食品安全问题都是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当前中国经济发展迅速,食品领域不断拓宽,可是食品监管的能力还相对薄弱。

由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和不严密,许多食品问题和食品法律、法律与标准之间的矛盾无法调和和平衡,食品安全问题仍在不间断发生。

建立的完善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食品法律体系,以法律调整的手段达到食品相对安全已是当务之急。

一、中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现状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是由食品生产、流通的安全质量标准、安全质量检测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构成的有机体系,是保证食品卫生质量和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安全屏障。

1995年10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正式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这部《食品卫生法》相对以上的法律法规,技术性强,表现出直接授予强制性较强的行政权,明确了各级政府卫生行政机关是食品卫生监督的执法主体,强化了行政机关的执法责任。

这部法律在当时实施后,一是对食品卫生准入实施较为全面的安全监控。

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食品卫生法》,包括外国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国内所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明确了调整(监控)对象和食品的基本卫生要求,从源头上把好食品卫生安全质量关就有了根本的依据和可靠的保证;二是食品安全效应实施全过程监督制度。

规定食品卫生监督是政府依法对食品安全卫生实行的一种行政监督,具有权威性的强制性。

食品卫生监督制度主要包括经常性食品卫生监督制度,预防性食品卫生监督制度,食品卫生监督量化管理制度,食品卫生许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的采购、经营索证制度,进出口食品审验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制度,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制度,食品广告管理制度,食品卫生监督员制度等,以上监督制度形成了比较健全和规范的食品卫生行政监督体系,为食品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调研报告)

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调研报告)

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调研报告)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的生命线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关系着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活品质。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着一系列问题,不仅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健康,也影响了消费者对食品的信任度。

本文将就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1.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对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权限分工不明确,法律措施不够完善,导致监管难度增加。

2.监管体系缺失:食品安全监管主体职责不明确、执法力量不足、监管部门缺乏协同配合等问题,导致监管体系建设不完善。

3.监管执法不力:一些地方存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执法力度不够和执法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导致监管执法不力。

4.失信问题突出:一些企业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功效、掺假掺水、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使得食品安全监管形势更加严峻。

5.监测技术落后:食品安全监测手段相对滞后,无法及时准确地发现食品中的安全隐患,增加了监管的复杂度和难度。

二、对策建议1.完善法律法规:建议加强立法工作,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监管部门的权限和职责,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建设监管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明确监管主体的职责和权力分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的体制机制,形成一体化的监管体系。

3.加强监管执法: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投入力度,加强执法力量的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加强监管执法的力度和标准。

4.加强信用监管:加强对食品企业的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评价机制,依法对失信企业采取限制措施,加强打击虚假宣传和假冒伪劣产品的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5.提升监测技术水平:加大对食品安全监测技术的研发投入,推动监测技术的创新,提高监测手段的灵敏度和准确性,以便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提高监管效能。

6.加强信息公开: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公开与透明,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知情度和参与度,形成食品安全监管共治的良好局面。

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法规法律修订与完善

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法规法律修订与完善

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法规法律修订与完善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我国政府不断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并对相关的法规法律进行修订和完善,以建立起更加科学、严谨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本文将讨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法规法律修订与完善的现状和挑战。

一、现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梳理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由一系列法律法规组成,包括《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操作指南,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对食品安全的日益重视,现行的法规法律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修订的必要性1.科技进步对法规法律的挑战。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新的食品添加剂、新的食品生产技术和新的检测方法不断涌现,这些新技术和新方法对现行的法规法律提出了挑战,需要对其进行修订和完善。

2.法律法规存在的漏洞和不足。

尽管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相对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

比如,对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大,监管力度不够强等问题亟待解决。

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修订方向1.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为了防止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发生,应当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惩罚的威慑力,从而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

2.加强对食品生产全过程的监管。

严格监控食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确保食品生产环节的规范和食品质量的安全可靠。

3.完善食品溯源体系。

建立起完善的食品溯源体系,可以快速追溯到问题食品的生产、流通和销售环节,从而及时采取措施,保障食品安全。

四、法规法律修订与完善的挑战和对策1.加强立法宣传和教育。

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认知和理解,使其自觉遵守相关法规法律,增强法治意识。

2.加强执法力量的建设。

鼓励法律执法机构加强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惩罚力度,提高执法效能。

3.加强监管与科技的结合。

借助科技手段,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对食品进行全程追踪和监控。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法律保障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法律保障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以年湖南金浩茶方面在民事法律层面涉及到的赔偿责任一般分为油致癌物苯并芘超标一案为例由于我国没有食品调和油补偿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两种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赔偿的相关质量标准事发后只能参照食品植物油的相关质量制度在设计上略有缺憾
2 0 1 3 年 1 0月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J o u r na l o f Hub e i Uni v e r s i t y o f Po l i c e
补偿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两种, 我 国食品安全领域的赔偿 制度在设计上略有缺憾 。 首先 , 《 食 品安全法》 第9 6 条 虽然 规 定了“ 十倍罚则” 的惩罚方式 , 但是 日常生活 中, 消费者购 买食 品的数量一般不会太大 , 总价也不会太高, 一旦发现所 购食 品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而找到商家, 商家即使按十倍 赔偿 , 数额也不大, 对于有些违法企业来说并不觉得“ 痛” 。 另外 , 消费者在要求十倍赔偿之前需要 明确两 点: 一是所购 买的食 品是否已经或是可 能会对 自己的人身、 财产等合法
准 明显落后于 国际标准 。上世纪 8 0年代 西方国家基本上 已完全采用 国际标准, 我 国 目前食 品卫生国际标准大约有 5 0 0余项 ,这只是世 界卫 生组织食 品法典委员会 制定国际 食 品卫生标准数量的 1 / 8 , 不仅数量少 , 而且某些国内标准 明显过低, 落后于国际标准, 这样既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身 体健康 , 也不利于国际食 品贸易的开展 。 据统计 , 就国内标 准来看 , 我 国目前约有 2 0 0 0 0 多项国家标准 , 其 中涉及 食品 方 面的国家标准采标率仅为 1 5 %, 采标率也较低 。 3 . 涉及食 品安全的检测困难 重重 。我 国食品安全检测 机构多分属不 同部门, 相互之间缺乏沟通与协调。 截至 2 0 1 1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的问题与挑战分析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的问题与挑战分析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度日益增加,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成为了当前的重要课题。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是指通过建立一整套从原料采购、生产过程、销售环节到消费者反馈的管理体系,确保食品安全的各项工作得以有效开展。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一、法规制度体系不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的首要问题是法规制度体系不完善。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如《食品安全法》等,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规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给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二、监管执法力度不够监管执法力度不够也是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中的一大挑战。

由于现有的监管部门人力不足和监管手段相对落后,导致监管执法难以精确到位,不能有效遏制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三、食品安全责任制不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不健全是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监管部门、生产企业、销售商等各方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责任分工不明确,导致责任推诿、责任逃避的情况时有发生。

四、食品追溯体系不完善食品追溯体系的不完善也是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中的一大挑战。

在食品安全问题发生时,由于无法准确追溯到产地、生产过程等信息,往往导致食品安全问题难以及时排查和解决。

五、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力度不够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力度不够是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认知度较低,对于选购食品时的注意事项了解不够,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的力度。

六、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有待提高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的提高也是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中的一大挑战。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相对滞后,无法精确、高效地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检测,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现和控制难度加大。

七、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能力不足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足也是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由于企业缺乏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持,难以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从而导致食品安全问题频发。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思考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国家发展的重要问题,我国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措施,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改进。

第一,加强监督执法力度。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该加大对食品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和整顿,依法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加强对农田、养殖业和食品加工环节的监管,确保从源头上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第二,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管。

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建立从业人员的注册制度,规范从业资格,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管和考核,确保他们合规操作,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加强食品标签和广告的监管。

食品标签是消费者获取食品信息的重要渠道,应该加强对食品标签的监管,规范食品标签内容,明确规定食品的成分、营养信息、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必要信息,并加强对食品广告的监管,禁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广告,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第四,加强对进口食品的监管。

随着国际交流的增加,我国的食品市场越来越依赖于进口食品,要加强对进口食品的监管,建立完善的进口食品检验和监管制度,确保进口食品的质量安全。

加强对进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审查和监管,确保其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法规要求。

第五,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

要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及时掌握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对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及时向公众发布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加强与国际合作。

食品安全是全球性的问题,我国应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共同研究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借鉴国际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手段,提高我国的食品安全水平。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任务,需要政府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和相关改进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和相关改进论文摘要:文章章介绍了食品安全法律立法现现状,剖析了食品安全法律存存在的问题。

论文关键键词:食品食品安全食品品安全法目前我国食品品安全问题不断凸现,有的食食品安全事件让人触目惊心。

分析食品安全法律立法现状状,剖析食品安全法律存在的的问题,进而从法律上遏制住住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成为我我国目前的一项亟待完成的迫迫切任务。

一、食品安安全法律立法现状完善善的法律体系是食品安全的有有效保障。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律从无到有,不断完善,目前前已经初步构筑起我国食品安安全的基本法律框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化法》。

该法于1988年112月29日由七届全国人大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19989年4月正式实施。

该法法对包括食品在内的工业产品品标准,标准的制定与实施,,相关职责及法律责任均作了了明确规定。

2.《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物检疫法》。

该法于19911年10月31日由七届全国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议通过。

该法对进出境动植物物及其产品的检疫进行了规定定。

3.《中华人民共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该法于于1993年2月22日由七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月1日正式实施。

2000年年7月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该法进进行了修改。

该法确立了国务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方人民政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的监督管理体制。

同时还对产产品质量监管制度,产品生产产者、销售者、检验机构、认认证机构的行为及相关法律责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业法》。

该法于1993年77月2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02年12月28日由九届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会议进行了修订。

为确保食品品安全,该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措施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质量量,建立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系、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度、农产品地理标志制度、农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对对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法实行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1、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就目前而言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这是导致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现行的法律法规还不能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个环节,在面对突发的食品安全事件时有些行政执法部门甚至无法可依。

我国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虽然并不少,但是法律条款却相对分散而且调整范围较为狭窄,制定一部完整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法迫在眉睫。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食品安全监管相关法典。

我国现在已经颁布的涉及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有《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等,现行关于食品的法律有13部,法规26条,这些法律法规主要集中在卫生、农业、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这5个部门。

然而由于这些法律法规最终解释权的主体不一样,同时因执法主体、适用法律不同和定性不准确等,难以监管的情况时有发生。

2、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修订滞后例如我国颁布的《食品卫生法》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对法律责任规定不严、内容不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机制不明;对于为假冒伪劣食品生产提供原料者是否予以处罚并没有做出相关明确规定。

又如我国食品卫生法标准仅对104种农药在粮食、水果、蔬菜肉等45种食品中规定了291个允许的残留标准,而国际食品法典则对176种农药在375种食品中规定了2439条农药残留标准1。

如此看来我们有必要对我国已经颁布的《食品卫生法》进行修订和完善,以有效遏制和打击食品生产流通过程中的有损食品安全的行为,以保障人民的身心健康不受侵害。

同时我国统一标准并不统一,就拿大米的质量标准来说,市里有“放心米”标准,地方也有自己的“放心米标准”,大家都声称自己的产品质量达标,具体是达到哪个标准呢?消费者并不清楚,如此看来我们还缺乏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标准。

3、法律效力不够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的处罚明显偏轻。

如《食品卫生法》规定“除没收或销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外,罚款额为20 元以上、注: 田景华.韩玉莲等国家食品卫生标准清理审查结果分析[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4(11)p90·933 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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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足和完善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足和完善摘要食品安全是一个遍及全球性的公共卫生问题。

它不仅关系到人类的健康生存,还严重影响经济社会的稳步快速发展。

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食品安全问题都是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当前中国经济发展迅速,食品领域不断拓宽,但是食品监管的能力还相对薄弱。

由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和不严密,许多食品问题和食品法律、法律与标准之间的矛盾无法调和和平衡,食品安全问题仍在不间断发生。

建立的完善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食品法律体系,以法律调整的手段达到食品相对安全已是当务之急。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现状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是由食品生产、流通的安全质量标准、安全质量检测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构成的有机体系,是保证食品卫生质量和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安全屏障。

1995年10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这部《食品卫生法》相对以上的法律法规,技术性强,表现出直接授予强制性较强的行政权,明确了各级政府卫生行政机关是食品卫生监督的执法主体,强化了行政机关的执法责任。

这部法律在当时实施后,一是对食品卫生准入实施较为全面的安全监控。

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食品卫生法》,包括外国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国内所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明确了调整(监控)对象和食品的基本卫生要求,从源头上把好食品卫生安全质量关就有了根本的依据和可靠的保证;二是食品安全效应实施全过程监督制度。

规定食品卫生监督是政府依法对食品安全卫生实行的一种行政监督,具有权威性的强制性。

食品卫生监督制度主要包括经常性食品卫生监督制度,预防性食品卫生监督制度,食品卫生监督量化管理制度,食品卫生许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的采购、经营索证制度,进出口食品审验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制度,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制度,食品广告管理制度,食品卫生监督员制度等,以上监督制度形成了比较健全和规范的食品卫生行政监督体系,为食品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这样,我国就基本形成了由《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规和规章、食品卫生标准和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与食品卫生有关的其它法律规范所组成的食品卫生法律体系。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995年《食品卫生法》有效实施后,我国食品安全形势趋于好转,一度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但是随着食品工业快速发展,食品领域不断扩展,食品安全事件又开始频发,食品安全形势越来越趋严峻,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和标准体系诸多弊端和问题凸现。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调整范围狭窄,协调性差食品安全管理应该是一个"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

包括食品(食物)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的监管。

但是,在我国因分段立法,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形成一部覆盖"从农田到餐桌"整个食品链的食品安全基本法。

现行法律法规主要侧重于食品生产、制造环节的卫生监督和管理,如《食品卫生法》调整的范围仅限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和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对食品的来源、源头及食品的流通环节未进行系统性规范,调整范围过于狭窄,内容单薄且协调性差,难免从源头上就出现漏洞,产生连锁性的食品安全问题。

而且由于我国食品安全的新法和老法,地方法与国家法之间存在着微妙的差异,有时经常发生冲突,导致大多数不法分子冒着有利可图的风险,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有"机"可乘。

(二)《食品卫生法》滞后于时代发展进程和临时调整法规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大部分集中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到九十年代中期,由于出台早,受立法宜粗不宜细思想的影响,造成可操作性差,如有些法律法规条文或因过于笼统难以执行,或因标准欠缺难以执行。

95年实施以来,虽然取得了监控和监管效果,但仍存在相关条款注释不明且滞后修改的新内容,导致了食品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

例如,关于保健食品这方面,我国虽依据《食品卫生法》从1996年开始对保健食品实行审批制度,但是尚无一部完整的保健食品审批法规;如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明确规定,农业、质检、工商、卫生等部门分别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流通环节、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但是《食品卫生法》却没有作相应的修订。

除此,我国的《食品卫生法》还存在重要制度欠缺,导致体系出现结构性漏洞,如无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食品溯源、召回制度及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归责原则等等。

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食品生产、经营领域的拓宽,九十年代修订的《食品卫生法》没有考虑到和想到的空白越来越多,许多条款和罚责都已不适应现状。

(三)食品安全标准法规体系不健全,交叉、矛盾、缺失和不规范等问题凸显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法规体系还不完善,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食品卫生安全标准数量严重不足,且低于国际标准。

二是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相互矛盾。

食品卫生安全标准通常由各有关部门自行制定,由于缺乏有效统一的协调机制,造成一些标准相互矛盾。

三是食品卫生检验检测不够规范。

检验检测机构多数隶属于行政机关,主要为本行政机关监督执法提供依据,检验检测结果的公证性难以保证。

而且由于依据标准或检验检测项目的不同,有时会出现隶属于不同行政机关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同一种食品作出不同的检验检测结论的情况;四是标准的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差,重要安全标准短缺,部分企业标准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部分标准实施状况不理想等等。

从上可见,我国法律法规的技术支撑体系还相对落后。

这些监控体系不完整、检测能力差、新产品安全性评估能力欠缺都显现了现行食品安全标准法规体系的不健全。

(四)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体系存在多头执法问题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卫生监管的执法部门应当是卫生行政部门。

但是,实际上在1998年机构改革之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相当复杂,至少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卫生、农牧、商务、工商、质量监督检验、海关、环境等八个执法主体。

从传统观念上看,执法主体如果能够"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应该更有利于食品安全保障。

从多个环节进行多重保障似乎是好事情,但执法主体过多难免会出现职责交叉和权力真空地带。

虽然国务院于2004年9月23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确立了"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指导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部门多头管理、重复监管的矛盾,但还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上存在的问题,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的各个环节都存在几个部门同时行使监管权力的情况。

食品安全卫生的多头管理,职责不清,标准不统一,信息发布缺乏权威性,造成消费者心理恐慌,是当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的主要问题,也是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五)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不完善法律责任是法律制度实施的坚强后盾和基本保障。

没有完善的法律责任体系就会导致违法成本过低等不良后果的发生,从而产生社会主体不愿意遵守法律制度的现象。

我国单从现行的《食品卫生法》中就可以窥见处罚不严和法律责任不全现象。

《食品卫生法》中处罚条款的规定中,要么就是同一事件处罚上下限空间太大,如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要么就是处罚太轻不足以震慑不法分子,如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只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如《食品卫生法》第3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显然只有"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这样的严重后果的,才可能采取这不算严厉的处罚措施。

再说食品无溯源制度的情况下,倍数何论。

所以也难免在中央领导对安徽"大头娃娃"奶粉事件作出明确批示、有关部分严惩责任人后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河北、湖南等地又多次发现了类似的毒奶粉。

这充分证明造假者对当前法律规定的惩罚措施根本不当回事,也可以说是显示了处罚措施与不法者的赢利状况不相适应。

这样的责任体系并不能很好地实现法律应有的"防患于未然"的功能。

(六)与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相比较所显现的体系缺陷纵观德国、美国、瑞士、加拿大、日本等发达国家,它们对食品安全始终坚持采用了"从农田到餐桌"的系统管理。

在德国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德国对食品生产和流通的每一个环节都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无论是屠宰场还是食品加工厂,无论是商店还是食品在转运过程中,食品必须绝对新鲜,才允许上市出售。

为了保证国家制定的《食品法》得到实施,国家设立了覆盖全国的食品检查机构,联邦政府、每个州和各地方政府都设有负责检查食品质量的卫生部门;在美国,监管体系比较完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非常繁多,法律法规覆盖了所有食品和相关产品,并制定了非常具体的标准以及监管程序;瑞士为了保证食品安全,联邦卫生局对食品生产和流通的每一个环节都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如供食用的畜禽一出生必须在国家计算机联网文件上登记注册,生长发育过程中所有用药均由兽医站进行联网记录,这些记录组成畜禽的身份记录,如瑞士巴塞尔市的畜禽均在耳部悬挂标码,以便屠宰厂联网查询,上市前的一系检查以及宰杀过程都一一对应;在日本,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由基本法律和一系列专业、专门法律法规组成。

日本法律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是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

加拿大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自1997年起,联邦政府专门成立食品检查检验局(CFIA),集中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点负责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的日常监督、抽样检验和案件查处。

如卫生部要做好食品安全和营养标准的制订,农业部要做好农产品种植养殖标准和规范、产地环境保护等。

综上所述,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监管体系精简;二是政府各部门分工明确;三是各部门配合协调,链接紧密;四是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健全;五是监管涉及"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流程;六是监管工作透明,公众参与程度高。

相比较而言,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虽然也有法律法规约束,但是整个食品安全体系还存在较多的间隙和漏洞,监管体系不严密,检测体系也不健全,公众参与能力薄弱。

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从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存在的上述不足中可见,修订完善相关食品法律体系已是历史发展、经济发展和国际国内形势发展的必然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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