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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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法律法规与监督学要点

公共卫生法律法规与监督学要点

第一章卫生法基础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旨在调整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人体健康的原则 2、预防为主原则 3、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 4、动员社会参与的原则5、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1、卫生法律规范是卫生法律关系的前提2、卫生法律关系所体现的利益是个人和社会的健康利益3、卫生法律关系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 4、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是最主要的主体。

第二章卫生监督概述卫生监督:是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一种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卫生监督的功能:1、制约功能 2、规范功能 3、预防功能 4、促进功能卫生监督的特征:1、健康权与合法权益保护性 2、法律性与授权性 3、行政行与技术性 4、广泛性与综合性 5、强制性与教育性卫生监督的分类:按卫生监督的过程分类:1、预防性卫生监督:是指卫生监督机关依据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对城乡规划和基本建设项目所开展的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活动。

2、经常性卫生监督:是指卫生监督机关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管辖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或有关社会组织遵守公共卫生法规的情况进行的日常性监督活动。

按卫生监督的行为方式分类:1、羁束卫生监督行为与自由载量卫生监督行为羁束卫生监督行为:是指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为的内容、形式、程序、范围、手段等作了较详细、具体和明确规定的卫生监督行为。

自由载量卫生监督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在规定行为的内容、形式、程序、范围和手段等方面留有一定的选择余地或幅度,或者只作原则规定,可以由卫生监督机关根据法律规范的理解和对相对人的行为状况的了解给予综合考虑,所采取的卫生监督行为。

2、依职权卫生监督行为与依申请卫生监督行为依职权卫生监督行为:根据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不待相对人的申请而由卫生监督机关主动做出的卫生监督行为。

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

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

第一章1、卫生法: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下所决定的国家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旨在确认、调整和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卫生法的要素由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三个方面构成。

3、卫生司法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和公正。

4、卫生法律原则(1)保护人体健康权益的原则(首要原则)(2)预防为主的原则(3)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4)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5)全社会参与的原则5、我国成文卫生法的形式(1)宪法(2)卫生法律(3)卫生行政法规(4)地方性卫生法规(5)卫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卫生规章(7)国际卫生条约(8)其他卫生法渊源6、卫生法效力等级的一般规则(P20)(1)宪法至上(2)上位阶的法高于下位阶的法(3)同位阶的卫生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下位阶的法与上位阶的法冲突无效(5)法律解释与法律有相同的效力7、卫生法效力等级的特殊规则(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新法优于旧法(3)卫生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4)国际法优于国内法(5)有关机关裁决8、法的效力:是指卫生法的生效范围和适用范围。

9、卫生法的效力:是指卫生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所具有的约束力,具体表现为卫生法律规范对主体行为规范的普遍约束作用,这种约束不以主体自身的意志为转移,而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

10、卫生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卫生法生效或适用的范围,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11、卫生法的溯及力:即某一法规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可以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反之就没有溯及力。

(一般采取“从旧兼从轻”的的原则)12、卫生法的生效(1)择日生效:明确规定其颁布后的某一具体时间生效(2)公布之日起生效:明确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3)默示生效:没有规定生效时间,一般视为颁布之日起生效13、卫生法的失效:分为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①新法颁布施行后,旧法自行失效。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卫生监督 教学课件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卫生监督 教学课件

有横向与纵向之分
3、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是指
4、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特征: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法定性;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监督主体的唯一性;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产生的特定性; 法律关系确定的意志单一性;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国家强制性。
第二节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构成
1产生
卫生 监督 法律 关系
构成要 素
3、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 消灭
消灭是指、
第四节 卫生监主体
卫生监督主体的概念
是指 享有国家卫生监督权利,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 卫生监督管理活动,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其法律责 任的组织。
卫生监督主体的地位
主体法定性;权限法制性;地位固定性;活动独立 性;地位垄断性
卫生监督主体
主要的卫生监督主体;卫生监督员;受委托的卫生 监督机构。
主体 客体 内容
1、主体
是指、、、
卫生监督主体; 卫生管理相对人。
2、客体
是指、、、
生命健康权; 物、行为。
3、内容 是指、、、
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产生、变 更与消灭
1、产生
卫生
监督
前提
பைடு நூலகம்
法律
关系
产生
卫生监督法律 事实的存在
2、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变更
变更是指、、、;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Law relationship of health suoervision
张文昌 Zhang Wenchang , l.
福建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1、法律关系的定义:
法律关系是指 法律法规在调整人们的社会活动 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 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卫生法律关系: 是指、、、

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之逆转未来版

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之逆转未来版

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之逆转未来版——by Dr. Tree, Linsanity, Swimming Domino第一章卫生法基础卫生法:是指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国家意志,以权力义务为容,旨在确认、调整和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体系。

卫生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卫生法在规与人体生命健康相关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

包括卫生行政、民事、刑事法律关系。

卫生法的作用:规作用(个体作用)—指引、评价、预测、制裁、教育社会作用—阶级统治/政治性作用,公共管理作用。

表现在:1贯彻党的卫生工作方针,确保国家卫生政策实现;2规卫生活动,保护人体健康;3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医学科技进步;4促进国际卫生交流,加强国际卫生合作。

卫生法的要素:1.卫生法律规则:①确定性和普遍性;②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可为,应为,勿为),法律后果(合法,)。

2.卫生法律原则:保护人体健康权益的原则(最高原则);预防为主(根本方针);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3.卫生法律概念:渊源(专业,日常,技术);构成(主体,客体,关系,事实)。

卫生法的渊源:实质渊源——法的本质,即法来源于国家意志;效力渊源(指)——法的拘束力来源,即法产生于什么样的立法机关或其他主体;形式渊源——具有法律效力的法的表现形式。

成文卫生法形式主要有:宪法,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卫生规章,国际卫生条约,其他卫生法渊源卫生立法(制定):是指有权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法律卫生法律和其他规性卫生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性活动。

广义:有权国家机关依法创制卫生法律规的活动,既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卫生法律,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地方有权机关等制定卫生法规、规章和其他规性文件的活动。

狭义:仅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或废止卫生法律的专门活动。

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卫生法基础

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卫生法基础
4.调整的是涉及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社会 关系
5.是卫生法律规范的总和(11部法律、41部法规)
卫生法基础
二、卫生法的特征(characters of health law) characters of health law是卫生法的外化, 是区别于其他法律规范的标志。
1.与自然科学紧密相联 2.融入大量的技术规范和伦理道德规范 3.采用多种调节手段 4.反映社会的共同要求
卫生法基础
(二)卫生民事法律关系 ( civil legal
relationship of health)
主要是指卫生服务关系,即卫生行政机关、医 疗卫生机构、有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 社会公众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卫生咨询、 健康相关产品等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卫生法基础
(三)卫生刑事法律关系 ( criminal
卫生法基础
调整手段的多样性
A.行政手段---行政执法---行政执法内容(行政许 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争议的解决方 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B.民事手段---医疗服务过程中的横向关系(调整 违约与侵权) C .刑事手段---违反刑法规定的情形。
卫生法基础
三、卫生法的调整对象
objects of regulation of health law 是指卫生法在 规范与人体生命健康相关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 会关系。
行为模式是卫生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 具体行为之方式和范式的部分。
可为、应为、勿为
法律后果是卫生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作出 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要求的行为时应当 承担相应结果部分。合法;违法
卫生法基础
卫生法律规则的分类 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复合型规则 强制性规则、任意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课件-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课件-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衛生監督法律關係
要從以下三個方面理解概念: ➢衛生法律規範是衛生監督法律關係產生 的前提 ➢法律事實是衛生監督法律關係產生的基 礎 ➢衛生監督法律關係是衛生法律規範的實 現形式
衛生管理關係
衛生服務關係
衛生管理關係 衛生法律規範
衛生監督法律關係
衛生服務關係
衛生民事法律關係
衛生監督法律關係
法律事實是依法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 消滅的客觀情況或現象。它是法律關係產生、變 更、消滅的前提。 依據是否與人的意志或意識是否相關,可分為: 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 法律事件是由法律規範規定的、不以當事人的意 志為轉移而引起法律關係形成、變更或消滅的客 觀事實。 法律行為基於人們意志表示,並可發生法律後果 的行為。(人的;有意識的;具有社會意義的) 即可作為法律 事實而存在,能夠引起法律關係形 成、變更或消滅。
➢是指一個具體衛生監督法律關係所必須 具備的條件因素,即主體、客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
➢是指一個具體衛生監督法律關係所必須 具備的條件因素,即主體、客體及內容。
衛生監督法律關係
法律關係的主體
Subject of legal relationship 是指法律關 係的參與者,即在法律關係中一定權利 的享有者和一定義務的承擔者。
衛生監督法律關係
二、衛生監督法律關係的客體
是指衛生監督法律關係主體權利、義務 所指向的對象或標的。
是主體間發生權利和義務的媒介。
➢身體、生命與健康(right of life and health) ➢物 ➢行為 ➢精神產品
衛生監督法律關係
身體、生命與健康 (right of life and health) 是衛生監督法律關係的最高層次的客體。 身體是由各個生理器官組成的整體(有機 體),是人的物質形態,也是人的精神利 益的體現。 生命是公民作為權利主體的物質基礎。 健康是公民享有權利的重要條件,也是身 體和生命存在的基礎。

卫生监督及卫生法律法规

卫生监督及卫生法律法规

卫生监督及卫生法律法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健康的重视,卫生监督及卫生法律法规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这些法规的实施,旨在推动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的稳定。

本文将重点论述卫生监督与卫生法律法规的意义、主要内容以及对公众的影响。

一、卫生监督的意义卫生监督是指对公共卫生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察、检查、评价和指导的工作,旨在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

卫生监督的意义在于实时监测卫生安全状况,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提升卫生服务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只有通过卫生监督,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卫生问题,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

二、卫生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卫生法律法规是国家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而制定的法律规章。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卫生许可和审批制度:卫生法律法规明确了从事涉及卫生的职业或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或审批,如医疗机构的设立、药品的生产销售等。

这一制度的实施可以避免不合格的医疗服务或不合法的药品流通,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

2. 疫情防控措施:面对突发传染病的威胁,卫生法律法规规定了相关的疫情防控措施,包括疫情的报告与发布、疫苗的研制与接种、流行病学调查与监测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快速响应疫情,遏制疾病的蔓延,保护公众的生命安全。

3. 食品安全监管:卫生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包括食品生产流通许可、食品标签要求、食品添加剂使用等。

这些规定的实施可以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预防食品中毒事件的发生。

4. 环境卫生管理:卫生法律法规对环境卫生进行了细致的管理,包括公共场所的卫生要求、垃圾处理、水污染治理等。

这些管理措施的执行可以提高环境卫生水平,改善人居环境,降低环境污染对人民健康的危害。

三、卫生监督及卫生法律法规对公众的影响卫生监督及卫生法律法规的实施对公众有着重要的影响和意义:1. 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通过卫生监督及卫生法律法规的实施,公众可以享受到高质量的医疗服务,避免遭受不合格产品的危害,保证食品的安全和环境的卫生,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身体健康。

整理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

整理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对法律的细化和补充,包括 各种卫生标准、规范和规定等。
02
卫生监督学
卫生监督学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卫生监督学是一门研究卫生监督管理的学科,涉及卫生政策、法规、标准以 及监督检测等方面。
特点
卫生监督学具有政策性、技术性和实践性等特点,需要掌握相关政策和法规 ,具备一定的检测技术和实践能力。
3
现代卫生法律制度的发展始于19世纪末和20世 纪初,一些国家开始制定相关法律规范,以保 障人民的健康权益。
卫生法律制度的框架体系
卫生法律制度的框架体系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构成。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关于卫生事业的 综合性法律,是卫生法律制度的主体。
宪法是卫生法律制度的核心,规定了国家对公民健康 权益的基本保障义务。
卫生监督是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通过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检查,推动医疗卫 生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
卫生监督学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
卫生监督学起源于20世纪初,随着卫生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卫生监督学 也不断发展和完善。
发展
目前,卫生监督学已经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拥有自己的理论体系和研究方向, 未来的发展将更加注重实践应用和学科交叉。
整理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
xx年xx月xx日
contents
目录
• 卫生法律制度 • 卫生监督学 • 卫生法律制度与卫生监督学的关系 • 卫生监督学的应用领域 • 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的未来发展
01
卫生法律制度
卫生法律制度的概述
卫生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为了保障卫生健康事业的发 展,通过法律形式对卫生生活关系进行调整、保护公民健康 权益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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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行为的变化
• 卫生监督行为的撤销:
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和义
务关系,形成新的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便产生了卫生监 督主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权利与义 务关系,审批各种卫生许可证,从相对 人申请之日起,卫生监督主体就与其发 生了具体的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变更
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法律关系★
• 两个相关概念
卫生法律关系★
• Legal relationship:是根据法律规范产 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是一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特 殊的社会关系,具有思想意志性 。
以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是法 律规范实现的特殊形式。
操作间内苍蝇密度较高,月饼成品上叮有10
多只苍蝇,监督员以《现场检查记录》记录
在案,并经业主签字。
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特征
• 是指处在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的个人、组织
• 是指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作为与监督主体相对应
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个人、组织
• 是指在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其权益受到卫生监
督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组织
必须有一方是国家卫 生 行政部门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 体 Subject
内 容 Content
客 体 Object
主体:
是指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
参加到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去,在卫生监
督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
组织。
主体需具备的条件:
• 必须参加到该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去 • 必须在该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使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的某种卫生监督 法律关系发生一定变化 。
主体的变更
内容的变更
客体的变更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消灭
是指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使 得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现存的权 利和义务关系终止。
• 包括:
全部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消灭 具体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消灭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案例:
王某于2003年2月10日开了一家小吃部,经营 两年后卖给了李某,李某于2005年2月15日继续
开业,2005年3月10日区卫生监督所在经常性卫
生监督时,发现该小吃部更换了业主,按照《食
品卫生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了行政处
罚。罚款5000元,要求更换卫生许可证,并限15 日内履行义务完毕。李某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 履行了义务。
构成:
• 卫生监督主体
——执法主体(Subject of Law Enforcement)
• 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
——守法主体 (Subject of Law-abiding)
生监督主体:
享有国家的卫生监督权,能以自己 的名义从事卫生监督管理活动,并独立 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
• 一定的卫生法律规范的存在 ——前提和条件
• 一定的卫生法律事实的存在 ——依据
卫生法律事实
是指由卫生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 引起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 灭的现象。
分类:
自然事件
• 卫生法律事件
社会事件 合法行为
不依当事人的 意志为转移而 发生的事实
• 卫生法律行为
违法行为
是指能够产生一 定法律后果的人 们自觉的有意识 的活动,即依当 事人的意志为转 移的法律事实。
或者抑制一定行为,以便实现权利主体的某种
意志或利益
• 义务主体负有的义务是在卫生法规定的范围内 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 义务是法定的,受到国家强制力的约束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 产生、变更和消灭 Creation, Change and Extermination
•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产生 : 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卫生
是指在卫生监督管理法律关系中, 与卫生监督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即卫生监督主体的监督管理行为影响其
权益的个人、组织。
某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的卫生监督员王 某和李某在对全市食品卫生检查中,发现泰 山食品厂防蝇门窗均以破损或脱卸,操作间 内杂乱堆放原料和其它杂物,制作台面生锈,
2名临时工未经健康检查,无“健康证”,
• 主体具有特殊性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Legal Relationship of Health Supervision
是指由卫生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卫生监督 主体在卫生监督过程中与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 之间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是开展卫生监督的首要条件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特征
主体法定性 意志单一性 国家强制性 主体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
• 卫生监督主体的权利
公务权 制裁权
此权利具有权利与义务的复合性,既 是权利也是义务,不能放弃。
监督权 知情权 陈述申辩权
• 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的权利
行政复议与 行政诉讼 检举、控告 获得赔偿
义务(Obligation):
是指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 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 。
含义:
• 义务主体应当依据卫生法的规定,为一定行为
表现为人们依照现行的法律规
定结成的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
• Health legal relationship:是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在卫 生管理和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依据卫 生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特征
characteristics
• 是由卫生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 是卫生法律规范实现的特殊形式 • 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
到一定的目的所进行的活动。
作为(Action) 不作为(Omission)
是指在我国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可
作为主体权利与义务对象的物质财富。
卫生监督法律的内容:
是指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 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能力。
权利(Right)
是指卫生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赋 予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的实现某种利 益的可能性。
客体:
是指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 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
客体主要包括: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Right of Life and Health) 卫生行为(Health Act) 物品(Things)


是人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 正常生产、生活的前提,是人身权利的 重要组成部分 。
是指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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