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
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查员和见证取样员管理规定

附件: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查员与见证取样员管理规定为加强对我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查员与见证取样员的管理,标准质量检查员与见证取样员的行为,确保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资料真实、可靠与水利水电工程建立质量,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工作职责〔一〕质量检查员应履行以下职责:1、了解所负责检查工程工程的设计及规程标准的要求,参与工程工程划分与制定工程质量管理控制措施;2、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应做好施工过程“三检〞,在现场如实填写三检表,坚持上道工序不合格,下道工序不得施工。
监理单位质量检查员应对施工单位三检情况进展监视检查;3、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设置工程质量控制点,并在施工过程中根据施工标准、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与有关规定对工程使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机电设备与工程实体质量进展质量检查,如实记录检查结果;4、及时做好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5、发现工程质量隐患,应及时向工程法人与工程质量与平安监视机构报告。
〔二〕见证取样员应履行以下职责:1、了解所负责见证取样工程工程的设计及规程标准的要求,制定见证取样方案;2、对工程施工中土石料填筑质量与原材料、钢筋及焊接试件、混凝土、砂浆、防水材料等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3、取样员应当在见证员见证下在工程现场抽取样品,抽样方法与抽取样品的数量须符合有关标准与标准要求。
取样员应对取样情况如实进展记录并由见证员与取样员同时签字;4、见证员应对试样进展监护,并与取样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如见证员或取样员单独送样,必须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
二、资格管理〔一〕?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查员?、?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见证取样员?证书有效期为3年。
证书有效期满前,由所在单位于1个月内到我站办理证书延期手续。
质量检查员、见证取样员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参加应参加的继续教育的,需参加相应培训且考试合格才能办理证书延期手续。
〔二〕质量检查员与见证取样员调开工作单位,应在一个月内持原工作单位同意变更与新单位同意承受的证明文件以及资格证书到我站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施工过程工程总体或相应部位的施工质量,保证试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判断工程质量水平,####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和《####省建设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实施细则》等法规,结合####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监理单位见证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取样员在现场随机取样、制作试件后,做标识封签,监理单位见证员送至####试验室或####市范围内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了《试验检测单位证书》的检测机构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对每一单位工程中送至“试验检测单位”进行的见证取样的检测项目,按检测项目类别计,其检测的数量不得低于有关标准规定的应检数量的30%。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建设工程相关的各职能管理部门、厂矿、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见证取样及送检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将试验检测机构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和专项检测机构两大类。
见证取样检测机构有六个必备项目﹙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钢筋力学性能检验;砂、石常规检验;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和试块强度检验;简易土工试验;防水材料﹚,四个选择项目﹙混凝土外加剂;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测;装饰材料的有害物质检测;沥青、沥青混合料检测﹚。
专项检测机构有十二个项目﹙岩土工程检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工程安装检测;建筑节能检测;建筑幕墙及门窗工程检测;建筑智能检测;电梯施工安装检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公路工程检测;水利工程检测;电力工程检测﹚。
根据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文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送样的材料有: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砂浆试件;2、用于结构工程的主要受力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3、钢结构工程主要型材(H钢、槽钢、角钢、工字钢、钢管等);4、水泥;5、防水材料;6、锚固药;7、卷锚杆;8、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检测的其它主要材料或专项试验项目。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程》(征求意见稿)[1]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程》(征求意见稿)[1]](https://img.taocdn.com/s3/m/13b41ae3fab069dc502201f6.png)
ICS备案号: 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程Inspection and testing specification of hydraulic engineering quality(征求意见稿)2014-××-××发布 2014-××-××实施DB34/T ××××—××××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基本规定 (4)4.1 检测单位管理 (4)4.2 参建单位质量检测行为管理 (4)5 检测能力 (6)5.1 人员 (6)5.2 设施与环境 (6)5.3 仪器设备 (7)5.4 样品管理 (8)5.5 文件管理 (8)6 检测流程 (9)6.1 业务受理 (9)6.2 检测实施 (10)6.3 检测原始记录 (11)6.4 检测报告 (12)6.5 报告发送 (13)6.6 报告的修改/补充 (14)附录A 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质量主要检测项目和频次 (16)附录B 水工建筑物(设备)主要检测项目及频次 (19)B.1 地基及基础工程 (19)B.2 堤防及河道(渠道)工程 (21)B.2 堤防及河道(渠道)工程(续) (22)B.3 水闸(涵洞)、泵站及水库泄(引)水建筑物工程 (23)B.4 混凝土坝、碾压式土石坝及面板堆石坝 (27)B.5 防渗工程 (29)B.6 泵站(水电站)、水闸工程金属结构制作及电气、机械设备安装 (31)B.7 自动化系统 (34)附:条文说明 (36)IDB34/T ××××—××××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见证取样管理制度

见证取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见证取样管理工作,保障取样的真实、准确,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见证取样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见证取样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材料、食品、医药等领域。
第三条见证取样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执行,确保取样工作的合法合规。
第四条见证取样管理应注重取样人员的操作规程和操作技能,提高取样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见证取样管理应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协作,保障取样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见证取样管理应强化对取样设备和取样现场的监督,确保取样工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第七条见证取样管理应加强对取样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取样工作的专业水平和操作能力。
第八条见证取样管理应建立完善的档案记录和资料归档制度,保留取样过程的所有相关信息。
第二章取样方法第九条见证取样应根据具体的取样对象确定取样方法,确保取样的全面、公正、准确。
第十条见证取样应严格按照取样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保证取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见证取样应加强对取样设备和工具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取样的质量和稳定性。
第十二条见证取样应根据不同的取样场所和条件,选择适合的操作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十三条见证取样应加强对取样现场的环境监测和控制,确保取样的安全和卫生。
第三章取样流程第十四条见证取样应严格按照取样计划和程序进行操作,确保取样的规范和有序。
第十五条见证取样应对取样现场进行勘察和评估,确定取样点和取样量。
第十六条见证取样应根据取样计划进行取样设备的准备和校准,确保取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七条见证取样应对取样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取样工作的专业性和标准化。
第十八条见证取样应根据取样计划和程序对取样现场进行布置和操作,确保取样的实时监控和记录。
第十九条见证取样应根据取样计划和程序对取样样品进行包装和标识,确保取样的全程可追溯。
第四章取样记录第二十条见证取样应建立完善的取样记录和资料归档制度,保留取样的所有相关信息和数据。
水利工程混凝土送检制度

水利工程混凝土送检制度一、目的和依据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规范混凝土的送检程序,保证混凝土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从而确保整个水利工程的安全、稳定和可靠。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以及其他相关方。
所有涉及混凝土生产、使用和检测的环节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三、责任主体1. 施工单位负责混凝土的取样和送检工作,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2.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取样过程,确保取样的合规性。
3. 建设单位负责协调各参建单位,确保送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4. 检测单位负责对混凝土样品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四、取样要求1. 混凝土取样应在浇筑现场进行,由施工单位指定专人负责。
2. 取样数量应根据工程规模和混凝土用量确定,但不得少于规定的比例。
3. 取样应在混凝土搅拌后、浇筑前进行,确保样品的新鲜性和代表性。
4. 取样容器应清洁、干燥、无污染,避免对样品造成污染。
五、送检流程1. 完成取样后,施工单位应立即填写送检单,并附上样品送往指定的检测单位。
2. 送检单应包含工程名称、施工单位、混凝土强度等级、样品编号等详细信息。
3. 检测单位收到样品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测,并出具正式检测报告。
六、结果处理1. 检测报告应由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归档保存。
2. 如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该批次混凝土,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3. 对于不合格的混凝土,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返工或其他补救措施。
七、记录与追溯1. 所有送检记录应详细准确,包括取样时间、地点、人员等信息。
2. 送检记录应作为工程质量档案的一部分,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定年限。
3. 在任何阶段发现质量问题时,都应能够追溯到相关的送检记录。
八、监督与考核1. 监理单位应对混凝土送检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确保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工程质量满足国家规范和设计要求,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业、工业、公共设施等各类工程项目。
三、基本原则1. 客观公正:见证取样工作应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负责,确保检测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 代表性原则:所取样品应能真实反映批量材料或工程的实际情况。
3. 可追溯性:对所取样品进行标记,确保其来源、批次、取样时间等信息清晰可查。
四、组织机构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并成立专门的见证组,由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组成。
五、取样程序1. 确定取样范围与频次:根据工程规模和材料种类,合理设定取样的范围和频次。
2. 通知见证人员:施工单位在进行关键工序前,应提前通知见证人员到场。
3. 现场取样:见证人员到场后,监督取样过程,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4. 样品封存:取样后,应对样品进行封存处理,并由见证人员签字确认。
5. 送检:将封存好的样品送至合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六、结果处理1.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真实有效,并由见证人员负责收集整理。
2. 如检测结果不合格,应立即停止相应材料的使用或相关工序的施工,并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
3. 对于检测结果有异议的情况,应及时进行复检或仲裁检验。
七、记录与报告1. 见证取样送检的全过程应有详细记录,包括取样时间、地点、样品信息、见证人员签字等。
2. 定期编制见证取样送检报告,总结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
八、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见证取样和检验管理制度

见证取样和检验管理制度一、引言见证取样和检验管理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取样和检验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信度。
合理的取样和检验管理制度对于保障产品质量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责任分工、操作流程和质量控制等方面详细介绍见证取样和检验管理制度。
二、制定目的1.确保取样和检验的科学性: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操作流程,确保取样和检验的方法、设备、条件等具备科学性,从而使得取样和检验结果具有科学可信度。
2.确保取样和检验的准确性:制定合理的责任分工和操作规程,提高取样和检验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操作技能,确保取样和检验的准确性。
3.确保取样和检验的可信度:通过规范见证取样和检验的管理流程,确保工作透明、公正、公开,减少人为干预,提高结果的可信度。
三、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对产品或材料进行取样和检验的情况。
四、责任分工1.制定单位:负责制定见证取样和检验管理制度,并对其进行定期检查和修订,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2.检验单位:负责制定见证取样和检验的具体操作规程,培训取样和检验人员,承担具体的取样和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的管理制度进行操作。
3.见证单位:负责派遣见证人员到检验现场,监督取样和检验过程,确保其符合规定的操作流程和程序。
五、操作流程1.取样(1)确定取样目的和方法:根据具体的检验要求和目的,确定取样的方式和方法。
(2)选择取样地点和时间:根据产品或材料的特点,选择合适的取样地点和时间。
(3)取样工具和容器准备:根据不同的取样要求,选择适当的取样工具和容器,并对其进行洗净和消毒。
(4)取样操作:根据规定的方法和流程进行取样操作,确保取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5)标识和封存:对取样进行标识,并将样品封存,确保其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
2.检验(1)检验前准备:根据取样的目的和要求,进行相应的检验仪器和设备的准备工作。
(2)检验操作:按照规定的方法和流程进行检验操作,确保操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管理,规范质量检测行为,落实质量检测责任,建立健全科学、公正、权威的质量检验检测体系,保障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含一、二、三级堤防)建设项目的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是指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第三方质量检测制度。
第五条开展质量检测工作的检测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其开展工程检测的专业条件须满足工程建设内容需要。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成果是工程质量验收、鉴定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的依据是:(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国家标准、水利水电行业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三)工程承包合同认定的其它标准和文件;(四)批准的设计文件,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安装等技术说明书;(五)其他特定要求。
第八条检测单位应当在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对检测行为、检测数据、检测成果及结论负责,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不承担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供应(制造)等单位的质量管理责任。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方质量检测独立于施工自检、监理平行检测,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
检测单位不得与所检工程项目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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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水利工程结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36号令)、《关于印发全面规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发办[2011]46号),结合本市水利工程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取样人员现场取样,并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市水务局负责对全市水利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水务局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参建各方见证
取样和送检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受市和区县水务局委托,市和区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管辖权限承担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检测单位在资质等级许可的围承担见证检测任务。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见证检测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Ⅲ等及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见证检测业务。
第五条下列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100%见证取样:
(一)用于主体工程的混凝土试块和砌筑砂浆试块;
(二)用于结构工程中的主要受力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三)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规定的其它见证检测项目。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与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共同制定检测计划,确定承担见证试验的检测单位,配备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取样工作,做好相应记录。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见证人员,负责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
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备见证人员。
见证人员应由具备水利工程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见证人员确定后,应在见证取样前到该工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承担相应见证试验的检测单位及时备案(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见附件1)。
见证人员更换时,应重新备案。
第八条见证取样方法、抽样检验方法应严格按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执行。
第九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检测计划,对施工现场的见证取样进行见证。
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封志应标明试件编号、取样日期,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见证人员填写见证记录(见证记录见附件2),由施工单位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应共同做好样品的成型、保养、存放、封样、送检等全过程工作。
第十条检测单位应对样品和见证记录进行确认,对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样品应拒收:
(一)见证记录无见证人员签字、盖章,或签字的见证人员未告知检测机构;
(二)检测试样的数量、规格等不符合检测标准要求;
(三)封样标识和封志信息不全;
(四)封样标识和封志上无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签字。
第十一条检测单位应设专人负责试样留置工作。
对规和标准明确要求需留置的试样,应按规和标准的规定留置;规和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在样品检测完成后留置24小时。
第十二条检测单位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应在当日告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应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帐。
第十三条见证取样的检测报告,应加盖检测单位“见证试验”专用章,由施工单位汇总后(见附件3)纳入工程施工技术档案,作为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的依据。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样和送检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与处理。
第十五条各种见证检测资料必须真实、可靠,符合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对伪造、涂改、抽换或丢失试验资料的行为,应追究该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监理单位负监理责任。
因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使样品失去代表性和真实性造成质量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因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使样品失去代表性和真实性造成质量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检测单位和检测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责令改正:
(一)未按有关规定接收检测样品的;
(二)未按规定留置检测试样的;
(三)未按规定将不合格检测结果告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
(四)未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帐的。
第十九条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三)明示、暗示、推荐或指定检测单位的。
附件1
备注:此表由施工单位汇总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