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合同法解释第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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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违约金的性质——兼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

试论违约金的性质——兼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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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善 我 国 违 约 金 制 度 的 立 法 建议 完 ( ) 确 违 约金 支 付 在 先 , 偿 金 支 付 在 后 的 原 则 。 到 底 是 一 明 赔
总 结 出 了我 国 违 约 金 制 度 的 弊 端 , 后 , 者 总 结 认 为 违 约 金 的 性 质 应 最 笔 是 一 种 事 后 评 价 , 兼 有 补 充 性 和 惩 罚 性 ; 违 约 金 的 比 例 限 定 不 应 以 其 对 实 际损 失 来 判 定 , 应 以 合 同 所 涉 及 的 标 的 额 为依 据 来 进 行 限 定 。 而 【 键 词】 约金 ; 罚 性 ; 偿 性 ; 同 关 违 惩 补 合
偿 金 条 款 的生 效 也 应 当 以 实 际 发 生 的损 害 为 前 提 , 然 受 害 人 可 虽 以不 必 证 明损 害 的 范 围 , 如 果 没 有 实 际损 失 是 不 能 适 用 赔 偿 金 但 的, 而违 约 金 的 支 付 不 以实 际 损 害 发 生 为 前 提 的 , 是 只要 有 违 约 但 行 为 存 在 , 管 是 否 发 生 损 害 , 应 当 支 付 违 约 金 。这 样 , 仅 减 不 都 不 少 了实 践 中操 作 所 带 来 的不 便 , 即实 际损 失 的计 算 , 时 在 实 际 损 同 失 少 于 当 事 人 约定 的 违 约金 时 , 能 以违 约 金 的 方 式 来 弥 补 非 违 也 约 方 。 由此 可 见 , 约 金 作 为 当 事 人 之 间 的一 种 约 定 具 有 赔 偿 金 违 无 法 比拟 的功 能 , 国 立 法 应 该 明确 违 约 金 先 行 支 付 , 我 如果 仍 然 无
试 论 违 约 金 的 性 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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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29

最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29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29合同法司法解释二29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释义】本条是对未迟发而迟到承诺的规定。

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发出承诺通知,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而迟到的,对这样的承诺,如果要约人不愿意接受,即负有对承诺人发迟到通知的义务。

要约人及时发出迟到通知后,该迟到的承诺不生效力、合同不成立。

如果要约人怠于发迟到通知,则该迟到的承诺视为未迟到的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

这是大陆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大陆法有关国家如德国、日本等以及我国台湾一般都有类似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149条规定:“承诺通知迟延到达时,如果要约人可能知道依通常传达情形可以及时到达,而且以前尚未有过同样情形的,要约人应在收到承诺通知后,立即将迟延情况通知承诺人。

要约人怠于发出上述通知的,承诺视为未迟延。

”英美法以信件、电报发送承诺采用发信主义,发出即生效,因此不存在这个问题。

《联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1条第2款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9条第2款作了与公约一致的规定。

通则对此问题的解释是,只要承诺是因受要约人未及时发送而逾期,一般认定其无效,除非要约人有明确相反的表示。

如受要约人已及时答复,只是因为不可预料的传递延迟导致承诺逾期送达要约人,情况则不一样。

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对能够及时送达承诺的信赖应该得到保护,其结果是逾期的承诺视为有效,除非要约人毫不延迟地拒绝。

本条第二款所要求的唯一条件是,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可以表明其传递正常,能够及时送达要约人。

合同法 解释(二)第29条第2款

合同法 解释(二)第29条第2款

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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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释二29

合同法解释二29

合同法解释二29合同法解释二29,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十九条》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的具体解释和规定。

该解释涉及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部分重要事项,以下将对该解释进行详细介绍和解读。

合同法解释二十九条主要规定了合同履行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规则,包括履行标准、支付金钱、合同转让等内容。

其中,第一条规定了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履行,并禁止恶意拖延履行、拒绝履行、不正当履行等行为。

这一条规定体现了合同法的核心原则,即信用原则,强调了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精神,保持交易的公平和信任。

第二条规定了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相应的标的物。

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标的物,确保履行的物品具有合同规定的质量、数量以及其他规定的要求。

这一规定保护了交易双方的权益,确保履行的物品符合双方的约定。

第三条规定了当事人在支付金钱时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到支付金钱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支付。

这一规定也体现了履行合同的基本原则,即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金钱进行支付。

第四条规定了合同标的可以转让的情况。

合同标的是指在合同中确定的权益和义务的对象。

根据本条规定,合同标的可以转让给第三人,但前提是对方同意或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转让。

这一规定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合同标的的转让。

第五条规定了当事人不能按照约定履行的情况下,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当一方当事人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解除合同会对解除方造成过大的损失,解除方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这一规定保护了对方当事人的权益,确保其在对方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

除上述规定外,合同法解释二十九条还对其他一些具体履行事项进行了规定,如合同金钱支付顺序、标的物交付的时间和方式等。

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规范合同履行过程,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无约定情形下民间借贷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兼谈新《民间借贷规定》第29条第2款第1项的理解适用

无约定情形下民间借贷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兼谈新《民间借贷规定》第29条第2款第1项的理解适用

观点导读对新《民间借贷规定》第29条第2款第1项“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理解与适用,要结合之前相关规定的演变轨迹,从文本整体和历史沿革出发探求其原意。

根据当事人约定的不同,民间借贷“逾期利息”的性质既可以是违约责任中的“赔偿损失”,也可以是“违约金”;“逾期利息”不能涵盖逾期还款导致的所有违约责任形式。

实践中应注意区分“逾期付款责任”与“逾期还款责任”的不同,民间借贷逾期还款利息的确定,应首先适用民间借贷的相关解释和规定。

新《民间借贷规定》第29条第2款第1项规定的“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应当按照借款逾期时的一年期LPR标准计算。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新《民间借贷规定》),除普遍令人关注的用一年期LPR的4倍取代原先以24%、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大幅下调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外,还有一个明显的修改,即当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时,用“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取代原“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规定。

在民间借贷合同没有约定情形下,[1]相较之前的“年利率6%”,新规中的“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在计算标准上有所模糊,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和混乱,亟需予以厘清。

一、如何理解新《民间借贷规定》对此问题的修改变化新《民间借贷规定》出台前,在征求意见阶段,其《征求意见稿》拟将原规定第29条第2款第1项修改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逾期当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当时司法解释制定者的初衷是沿用原规定的模式,只是计算标准由原来的年利率6%变为逾期当月的一年期LPR,后来正式公布的条文变为现在的“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要正确理解此修改变化,应从借款合同“逾期利息”的性质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等方面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11•【分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2011年11月)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亦应当遵守《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交付标的物和转移所有权第五条当事人对标的物交付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处理:(一)出卖人送货上门的,买受人或者买受人指定的签收人签收即为交付。

(二)出卖人代办托运或者代办邮寄的,出卖人在托运或者邮寄地点办理完托运或者邮寄手续即为交付。

合同法 解释(二)第29条第2款

合同法 解释(二)第29条第2款

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合同确定合同的类型和主题,如“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的缔约方信息:
甲方(出租方/卖方/服务提供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或注册号)、住所地;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
公司名称及注册地址(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乙方(承租方/买方/服务接受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或注册号)、住所地;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
公司名称及注册地址(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合同的基本条款:
合同的签订日期:确立合同生效的时间点。

合同的有效期限:确定合同的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或者期限。

合同的履行地点:约定合同义务履行的地点。

合同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约定支付金额、支付方式(现金、转账等)、支付时间(如每月、一次性等)。

合同的服务或商品描述:详细描述合同的主要内容,如商品的品种、数量、质量标准,服务的内容、标准和方法等。

合同的价格或报酬:明确约定交易的价格、租金、报酬等。

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约定当事人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等条款。

合同的解决争议方式:约定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如协商解决、仲裁、诉讼等。

其他约定事项: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添加其他必要的条款,确保合同全面、明确、具体。

《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6•【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起草工作组起草小组组长:杨万明、刘贵祥;起草小组成员:林文学、段农根、杨永清、吴光荣、陈龙业、蒋家棣。

民法典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根据合同法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司法实践急需出台关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司法解释。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清理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已于2023年12月5日起实施。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和起草思路2020年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就切实实施民法典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对当时有效的591件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116件,修改111件,继续有效适用364件。

在废止的116件司法解释中,就包括根据合同法制定的《合同法解释一》和《合同法解释二》。

考虑到这两件废止的司法解释中的一些内容对统一裁判尺度仍有指导意义,一些内容需要根据民法典的新的规定作出调整,特别是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规定的有些内容在审判实践中仍需细化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制定《解释》。

在《解释》的起草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切实实施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紧密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力争形成最大共识,确保《解释》的条文既符合立法原意,又能解决审判实践中的问题,还要与学界通说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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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合同法解释第29条
篇一:20XX年司考民法知识点——《物权法》第29、30条解读
20XX年司考民法知识点——《物权法》第29、30条解读
(二)《物权法》第29、30条(★★★)
1.《物权法》第30条应当这样理解:
合法建造房屋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房屋封顶之时,无论门窗是否安装)时,建造人取得房屋所有权,无须登记(初始登记)。

更准确一点说,应当是每一层封顶时,建造人就取得这一层的所有权(因为楼房中的每一间房屋都(天星司考)具有经济上与法律上的独立性,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

拆除房屋的,将每一层的屋顶掀开时,该层的房屋所有权就消灭了,无须登记(注销登记)。

2.《物权法》第29条应这样理解:
法定继承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而遗嘱继承与遗赠则属于基于单方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但是,《物权法》不作区别对待,对其物权变动作相同处理,即被继承人死亡(生理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时,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即取得遗产上的所有权或他物权(不动产无须
登记;动产无须交付)。

若有两个以上的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后到遗产分割前这段时间内,法定继承人对遗产形成共同共有。

在司法考试中,《物权法》第29条与《继承法》第33条关系十分紧密,应一体把握。

【例6】甲去世后,甲的三个儿子(甲再无其他亲人)乙、丙、丁忙于给甲办理丧事期间,甲生前养的一条狗将行人戊咬伤。

问:戊(天星司考)遭受的损害应由谁承担?①甲死亡时,甲养的狗(动产)的所有权由继承人取得(无须交付),遗产分割前,乙、丙、丁对该狗共同共有。

②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因共有物致人损害构成侵权的,共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③所以,乙、丙、丁应对戊遭受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放弃继承权何以可能?
问题的提出。

①如前所述,根据《物权法》第29条,被继承人死亡的那一刻,继承人取得遗产所有权或他物权,间不容发。

②可是,《继承法意见》第49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③这有冲突呀!比如:甲于20XX年4月1日死亡,留有价值500万元的房屋一套,甲有继承人乙、丙。

遗产分割前,乙于20XX年8月1日(天星司考)以书面方式向丙表明放
弃继承权。

根据前述规则,乙于20XX年4月1日即成为房屋的共有人,乙于20XX年8月1日放弃继承权何以可能?化解之道。

法律在这里玩弄了一个技巧。

《继承法意见》第51条规定:“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放弃继承具有溯及力!乙于20XX年4月1日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溯及到20XX年4月1日发生效力,即乙在甲死亡时即不享有继承权。

【真题】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年·卷三·8题)(答案:B)
A.中州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B.中州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天星司考)了房屋所有权
C.中州公司因为法律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D.中州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特别提示(二):如何理解继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对此,须有正确理解(见例7和例8)。

【例7】李某死亡后,留下一座四合院。

李某的三个儿子甲、乙、丙为继承人。

三人约定:“该四合院如何分割以后再说,暂由甲居住。

”21年后,该四合院拆迁,补偿款高达1800万元,乙、丙听说后立即请求甲平均分割补偿款,甲则主张乙、丙的继承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拒绝分给乙、丙。

①李某死亡后,甲、乙、丙对房屋(天星司考)形成共同共有,所有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②在过去的21年间,甲、乙、丙未对遗产的分割发生争执,乙、丙的继承权未曾遭受侵害,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均未开始起算。

甲的主张无道理。

③结论:乙、丙有权行使继承权,请求平均分割补偿款。

【例8】李某死亡后,留下一座四合院。

李某的三个儿子甲、乙、丙为继承人。

李某死后不久,甲即搬入该四合院居住,还对外宣称:“该四合院归自己一人所有,乙、丙无份。

”乙、丙知道后一笑了之,懒得和不懂事的穷哥哥甲一般见识。

21年后,该四合院拆迁,补偿款高达1800万元,乙、丙听说后立即请求甲平均分割补偿款,甲则主张乙、丙的继承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拒绝分给乙、丙。

①李某死亡后,甲、乙、丙对房屋形成共同共有。

②甲对外主张该四合院归自己单独所有的行为系侵犯乙、丙继承权的行为,自该(天星司考)日起开始计算乙、丙继承权之20年的最长诉
讼时效,自乙、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继承权遭受侵害之日计算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③结论:乙、丙继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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