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有限公司章程(上海市)

合集下载

无讼阅读|案例解读:公司章程与设立协议冲突时的适用规则

无讼阅读|案例解读:公司章程与设立协议冲突时的适用规则

无讼阅读|案例解读:公司章程与设立协议冲突时的适用规则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与来源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由于股东投资协议中有些内容不便载入公司章程及工商行政管理或其他各种原因,经常造成公司章程与设立协议中的相关内容不一致或相互矛盾,并最终产生纠纷。

对于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内容发生冲突时如何适用相关条款的问题,现行法律尚无明确的条文规定。

设立协议的效力是否因公司的成立而终止?公司章程是否一定优先适用?在此通过案例进行探讨、解读。

案例上海宏胜物业有限公司与陈某某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2)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65号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裁判要旨】股东投资协议本质应属于合同,依法受我国《合同法》一般规则的规范和调整。

公司章程属于我国《公司法》所规制的范围。

两者之间应为相互平行而非前后承接的法律关系。

因此,股东投资协议的效力存续与否,同公司章程的制定不存在效力上的关联性,依法只受限于该协议本身的约定条款内容以及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调整规范。

公司成立后,股东投资协议在没有被修改、变更、解除以及与公司章程的内容相悖的情况下,其效力并不自然终止或被公司章程的效力所取代,只是在具体个案的司法诉讼中,两者具有不同的证明和适用对象,不存在以两者中哪个为准的问题。

当事人信息(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宏胜物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一审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上海宏胜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胜公司)经批复进行了民营化改制,在改制过程中的2001年12月14日,陈某某等23名自然人股东签订了一份宏胜公司《股东投资协议》,其中第18条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出资额的股东书面同意,可以决议取消其出资资格:......3、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因上述原因丧失股东资格,由股东会决定并处分其股东利益,价款归原股东所有;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2.11•【字号】沪工商注[2007]372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工商注〔2007〕372号)各分局:现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一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规定,结合本市股权出质登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出质人和质权人将股权出质情况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分局分别负责办理各自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工作。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的登记事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质股权数额、质押期限。

第五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共同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也可以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

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三)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质押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五)股权出质记载于出质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证明文件;(六)出质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无禁止性规定的证明文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上海百村经济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建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上海百村经济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建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上海百村经济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建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23•【字号】沪奉府发〔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上海百村经济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建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海百村经济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建方案》已经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3年8月23日上海百村经济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建方案为贯彻落实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上海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沪府办规〔2022〕2号)等文件精神,推进2022年度区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的“筹建百村集团”工作,结合我区国资国企情况,拟组建“上海百村经济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村集团)。

现就百村集团组建工作,制定以下方案:一、总体目标落实中央提出的“加大政策保障和体制机制创新力度,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和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聚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城乡融合发展”要求,按照区委区政府总体部署,聚力抓好“四新四大”,奋力走好“奉贤美、奉贤强”高质量发展新征程,推动我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模式创新融合,努力成为上海乃至全国农村集体资产和国有资产联动改革的先行者和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排头兵,实现乡村产业兴旺、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总体目标。

二、组建背景和形势(一)做大做强百村品牌需进一步整合资源、理顺体制机制2013年至今,我区先后组建了百村实业公司、百村富民公司、百村科技公司、百村谊民公司四个“百村”系列村级集体经济联合发展的平台。

目前,已累计投入资金21亿元,形成27万平方米物业,物业均由所在地的国企托管,管理上尚存在薄弱环节,入驻企业质量、产业能级需进一步提升,为此,亟需进一步整合资源、理顺体制机制,走市场化发展道路,以不断做大做强百村品牌。

上海市《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示范文本

上海市《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示范文本

上海市《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示范文本有限公司章程就是依据《 * 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甲乙丙共同出资制定的,下面是给大家分享的上海市《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示范文本,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上海市《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示范文本依据《 *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甲、乙和丙共同出资设立上海市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上海某某有限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一、二、三……。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公司资本第四条、公司资本:人民币100万元;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第六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上海有限公司章程(上海市)

上海有限公司章程(上海市)

上海有限公司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和—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 。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第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召开一次。

上海市国有控股公司章程指引(2012版)

上海市国有控股公司章程指引(2012版)

《上海市国有控股公司章程指引(2012版)》上海市国有控股公司章程指引(2012版)(目录)《上海市国有控股公司章程指引(2012版)》 0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名称、住所和经营期限 (2)第三章宗旨和经营范围 (2)第四章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3)第五章股东及股权转让 (3)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5)第一节股东会职权 (5)第二节董事会 (6)第三节日常经营管理机构 (11)第四节监事会 (13)第七章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及法律责任 (16)第一节任职资格以及忠实勤勉义务 (16)第二节法律责任及追究 (18)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9)第九章财务制度 (19)第十章解散与清算 (21)第十一章劳动人事 (22)第十二章社会责任和突发事件处理 (23)第十三章其他事项 (24)(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效力]第二条为规范【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公司章程系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的法律文件,对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公司的设立和开展经营活动]第五条公司是由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国资委”)第六条和【其他股东名称】等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及上海市国资委的监管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条公司依法接受上海市国资委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制度的约束,确保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国资委的各项监管制度的有效执行,严格执行上海市政府、上海市国资委下发的各项决议文件,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上海市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指引共47页文档

上海市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指引共47页文档

《上海市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指引(2012版)》上海市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指引(2012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名称、住所和经营期限 (3)第三章宗旨和经营范围 (3)第四章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4)第五章出资人 (4)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5)第一节出资人职权 (5)第二节董事会 (8)第三节日常经营管理机构 (20)第四节监事会 (23)第七章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及法律责任 (28)第一节任职资格以及忠实勤勉义务 (28)第二节法律责任及追究 (32)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4)第九章财务制度 (34)第十章解散与清算 (36)第十一章劳动人事 (39)第十二章社会责任和突发事件处理 (40)第十三章其他事项 (43)(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效力]为规范【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国资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公司章程系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的法律文件,对于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公司的设立和开展经营活动]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

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及上海市国资委的监管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依法接受上海市国资委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制度的约束,确保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国资委的各项监管制度的有效执行,严格执行上海市政府、上海市国资委下发的各项决议文件,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利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法人财产权和公司、出资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法人,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上海 工商 范本

上海 工商 范本

上海工商范本
以下是一个简单的上海工商注册范本,供您参考:
公司名称:上海XX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00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上海市XX区XX路XX号
经营范围:
1. 电子产品、通讯设备、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发、销售及维护;
2. 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
3. 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股东信息:
1. 法人代表:XXX,持股比例50%;
2. 自然人股东:XXX,持股比例30%;
3. 自然人股东:XXX,持股比例20%。

公司章程:
[此处填写公司章程]
公司管理机构:
1.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XXX;
2. 监事:XXX。

注意事项:
在提交工商注册申请时,需要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请咨询当地工商部门或专业律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有限公司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和—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 。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第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召开一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 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二条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三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作出决定。

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产生。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

经理每届任期为—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六)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担任。

第七章股权转让第二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五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三十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决定。

第三十一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三十二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第三十四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六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会决议产生。

第十章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第三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十九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四^一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一式—份,公司留存—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