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1】1号)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1】1号各市、县发展改革委:为了贯彻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从源头上抓好能源节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我委制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经委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附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以下简称“6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按照科学、合理、高效和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前两项规定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五条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的编制内容、要求和深度,以及节能登记表的填写内容,分别按照6号令的附件1、附件2和附件3的格式文本执行。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1.20•【字号】苏发改规发[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1]1号)各市、县发展改革委:为了贯彻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从源头上抓好能源节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我委制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经委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以下简称“6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按照科学、合理、高效和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前两项规定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六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1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费形势、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完成节能目标任务、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进展等情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根据本地节能工作实际,对节能审查工作加强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节能审查的申报材料、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为建设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六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苏经贸环资[2007]212号)
![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苏经贸环资[2007]2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223b4a9fdd3383c4bb4cd28e.png)
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节能降耗的源头管理,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节能篇审查第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
新增年综合用能三千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包括节能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必须包括对节能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项目批复文件或请示文件必须包括对节能分析篇(章)的批复或请示内容。
新增年综合用能三千吨标准煤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要编制独立节能篇。
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由各级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组织专题评估和审查。
第四条节能评估机构出具的节能评估意见(或报告)是项目审批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备案的重要依据。
对新增年综合用能三千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没有编制节能篇、已编制节能篇但未节能评估或节能评估不通过的,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审批、核准和备案。
项目的节能评估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三年(或与项目本体一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其节能评估应当重新进行,并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第三章节能篇编制第五条项目节能篇应包括以下有关内容:(一)项目选择能源品种的合理性比较分析;(二)项目能耗指标:分品种实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主要工序(工艺)单耗等;(三)能耗分析:单位产品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指标与国际、国内对比分析,设计指标应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有条件的重点产品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四)主要工艺流程采取的节能新工艺、新技术,主要工艺设备的能效指标;(五)主要耗能设备和换热设备的热效率和热力指标;(六)余热、余压和放散可燃气体的回收利用;(七)炉窑、热力管网系统的保温;(八)能源计量仪表的配备和设置;(九)工业锅炉的热电联产等其他单列节能工程;(十)供、变电系统的能效指标和节能措施,泵类、风机和空气压缩机等通用机械设备的能效指标;(十一)工业用水的数量和有关用水指标,节约用水的新技术和工业废水的回收利用情况;(十二)建筑能耗指标:含采暖、空调、照明、热水和燃料的实物能耗和综合能耗总量,生产、管理部门和公共附属建筑结构保温隔热水平(外墙、屋顶、地板传热系统和门窗密封指标、级别)和单位面积能耗指数水平;(十三)节能建筑设备与产品的采用;(十四)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能耗和节能措施等;(十五)项目能源供应保障情况。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一、审查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旨在确保投资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注重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审查范围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阶段;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设计阶段;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施工阶段;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运营阶段。
三、审查内容1. 节能设计•确保项目设计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节能标准和规定;•项目设计应考虑利用自然资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节能措施。
2. 节能设备•项目投资应优先选择节能设备,满足相关的节能认证标准;•确保设备选型、安装等环节符合节能要求。
3. 节能施工•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合理控制施工周期和施工过程中的能源消耗;•鼓励采用新型施工技术、节能材料等。
4. 节能运营•项目建成后应加强对项目的节能管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并定期进行维护;•制定定期能耗监测和评估计划,及时调整管理措施。
四、审查程序1.项目负责单位根据项目情况编制节能审查申请报告,提交审查机构审查;2.审查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现场勘查和资料审核;3.审查机构出具审查报告,指出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改进的措施;4.项目负责单位根据审查报告整改并报审查机构复查;5.审查机构出具最终审查意见。
五、审查要求1.严格按照审查程序执行,不得弄虚作假;2.对审查意见要认真整改,确保项目符合节能要求;3.建立健全节能审查档案,备查。
六、结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是对项目的一种保障,只有在注重节能的前提下,项目才能达到更好的效益和可持续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够认真执行审查办法,共同推动节能减排工作向前发展。
江苏省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发改工业发〔2007〕1137号各市发展改革委: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推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委制定了《江苏省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现发布实施。
请各市发展改革委在审批、核准、备案工业类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过程中认真执行,及时反馈执行效果和意见、建议。
附件:江苏省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二○○七年九月三十日附件:江苏省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推进节能减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依据下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三)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四)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方案的通知;(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六)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节能型社会的意见;(七)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八)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现行政策规定应报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的工业类别,并且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以下简称“工业项目”)。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工业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估或者论证,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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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节能报告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下列情形,编制项目节能报告书、报告表或填写节能承诺备案表: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黑色和有色)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新增能耗1000吨标准煤(含)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5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报告表。
(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备案表。
第五条项目节能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
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表及承诺备案表分别按照附件1、附件2格式文本执行。
第三章节能审查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按照科学、合理、高效和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省级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查。
其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
审查。
第八条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审批以及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省发展改革
门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级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设区市节能审查部门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过剩产能(或末未实施产能置换)的项目、使用煤炭作为燃料或原料的项目,各级节能审查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节能审查。
第九条
部门收到项目节能报告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并在收到节能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需要补充、更改的内容。
第十条
部门受理项目节能报告后,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承担节能评审工作的第三方机构,由相应的节能审查部门按国家相关规定备案确定。
第十一条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在委托评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节能评审,提交节能评审意见,并对评审结果承担责任。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节能评估依据是否正确适当;
(三)节能报告的内容和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四)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全面客观准确,评估方法是否科学,评估结论是否正确;
(五)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标准及规范,项目用能种类和结构是否合理,项目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能源消耗强度和煤炭消费总量“三控”管理要求,单位能耗指标是否满足国家、
(六)项目主要设备和工艺是否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节能新技术,耗能结构、主要用能工艺节能设计是否合理;
(七)有无采用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
(八)各项节能措施是否科学、合理、可行;节能措施效果评估是否客观;
(九)节能方面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十)评审结论。
第十二条
查部门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并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一)是否准确适用节能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
(二)节能报告的内容和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报告提出的措施建议是否合理可行;
(五)项目的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能源消耗强度和煤炭消费总量“三控”管理要求;
(六)有关评审机构出具的节能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包括委托评审和出具审查意见)应当在受理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
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年综合能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的能耗总量15%(含)以上,且由此使得项目建设规模变化幅度超过10%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办理节能审查手续。
对项目建设规模影响幅度在10%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编制节能报告或重新填写节能承诺备案表,并向原节能审查部门重新申请节能审查。
经重新评估和审查并获得通过的,方可继续组织项目实施。
第四章监管和处罚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六条节能审查部门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能审查部门报送本地区节能审查及验收情况。
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公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部门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公职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节能审查部门对建设单位、第三方机构、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
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江苏”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以及标准指南编制等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部门分别为省、市、县三级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X月X日起施行。
此前印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苏发改规发〔2011〕1号)、《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苏经信环资〔2007〕212号)同时废止。
注:打横线的建议删除,阴影部分建议加上。
附件1:
项目编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表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盖章)编制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备案表
项目名称:填表日期:年月日
(GB/T2589)。
(2)能源种类、耗能工质种类要全面,不得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