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追逃经典案例
境外追逃经典案例

境外追逃经典案例近年来,一些拥有公职身份的“贪官”外逃事件频频触动公众神经。
与此同时,相关部门海外追逃的力度不断加大,今年7月,公安部又启动“猎狐2014”境外追逃专项行动,截至目前,已有88名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被缉捕回国。
海外难逃“法外”追逃更须“防逃”——多方详解公安部境外追逃“风暴”“第一女巨贪”杨秀珠隐姓埋名出逃荷兰、“金融裸官”高山东窗事发潜逃加拿大、“逃跑书记”杨湘洪借考察滞留法国不归……近年来,一些拥有公职身份的“贪官”外逃事件频频触动公众神经。
与此同时,相关部门海外追逃的力度不断加大,今年7月,公安部又启动“猎狐2014”境外追逃专项行动,截至目前,已有88名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被缉捕回国。
强大的“追逃风暴”能否堵住人员外逃之路?追逃:掌握外逃路线,织就天罗地网外逃人员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发案后仓皇出逃,一类是经过精心谋划后伺机出逃。
前一类以经济犯罪居多,比如“美女高管”陈怡。
后一类则主要是政府官员和企事业单位领导,比如“金融裸官”高山等。
据公安部统计,外逃人员的目的地非常分散,既有美国、加拿大、比利时等欧美国家,也有尼日利亚、泰国等国家。
在策划外逃时,伪造身份、转移财产、亲属移民等是其主要手段,而频繁的出国记录、账户资金异动等就是明显信号。
发现人员出逃后我国有关部门会竭尽全力进行追捕,这些在逃亡过程中留下蛛丝马迹的人员想要完全消失并不容易。
尤其是我国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后,很快就能对外逃人员定位,让其无处藏身。
被称为“最美高管”的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怡被捕是海外追逃的经典案例。
2013年7月,在策划寿险产品变造为固定收益理财产品大肆销售“庞氏骗局”暴露后,陈怡精心设计了自以为隐秘的出境逃亡路线:先从上海飞至香港,在港短暂停留后飞往韩国,紧接着便飞往斐济。
她没想到的是,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很快就摸清了她的出逃轨迹,并向190个国际刑警成员发布“红色通缉令”。
红色通缉令追捕美女高管

个 月更是进 行 了充 分准备 和策划 ,包 括 出售2 套 房产 、
并将名 下的4 辆 车分别藏 匿处理 。 与此 同时 ,陈 还多 次前 往新西 兰 、澳 大利 亚等 国 家考察 ,物色移 民目标 国家 ,并在上海 、浙江先后 办理 了5 0 份移 民公 证 ,又查询 了1 0 多个 国家 的移 民政策 ,开 设境外账户等 等 ,最终选择瓦努阿 图作为移 民国家 ,并 申请到 了绿卡 。
体披露 的所谓 卷款5 亿 元并不准 确 ,犯 罪嫌疑人 随身携 带 的财物近千万元 ,通过地 下钱庄 转到境外个人账户 的
案值仍在 审计 没有5 亿元之 巨
境 外缉 捕工 作组成 员分 别 由京 沪乘机 飞抵 香港 汇
合 ,却 由于 突发情况未能赶上香港 至斐 济的最 后一班航 班 。加之前往斐济没有直 飞航班 ,只能从香港 或韩 国 中
转 ,且两地每周仅两个航班直达斐济 ,一旦错 过 ,就将 严重影响办案进程 。 紧要 关 头 ,公 安 部 及 时与 新 西 兰移 民局 取 得 联
子 ,里 面有欧元 、美金 、港币 、斐 元等折合 人 民币7 0 0 多万元 ,还有一大批金银首饰 、名 表 、名包等奢侈 品,
其 中最贵重的一个钻戒就价值8 0 多万元 。
为避 免夜 长梦 多 ,抓捕 组决 定立 即启 程 回 国。其
间经多 次转机 ,于8 月1 9 日晚 间安全抵达 上海 。因为搭
斐 济移 民局 以护 照失效 和携带 物 品未 申报 为 由扣 押两人 。抓捕组 惊讶地 发现 ,两 人随身携 带 了7 个 大箱
捕小 组 的成员 之一 。在 他看来 ,这次抓 捕 用 “ 惊 心 动
魄”形容并不为过 。
“ 从 确定 陈怡 和男 友在 斐济 开始 ,我 们就一 直 在
最高检通报7起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最高检通报7起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15.01.19
【实施日期】2015.0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检通报7起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2015年1月19日)
一、化名潜逃23年的犯罪嫌疑人郑某被抓获归案
犯罪嫌疑人郑某,男,53岁,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分行某分理处原副主任,1990年挪用公款60万元潜逃至俄罗斯,化名丁某骗取我驻俄罗斯联邦大使馆签发的护照,往来于俄罗斯与国内。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黑龙江省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联合行动,确认丁某就是在逃人员郑某,于2014年12月10日将其抓获。
二、广东省开平市政协原副主席冯某从新西兰回国投案自首
犯罪嫌疑人冯某,男,广东省开平市政协原副主席,2013年潜逃新西兰。
2014年3月5日因涉嫌受贿
1 / 1。
漏网毒枭的5年跨国追踪

漏网毒枭的5年跨国追踪作者:郭平来源:《记者观察》2009年第15期在历经5年的逃亡生涯后,公安部部督A级逃犯邱何水,终于“迎来了”迟到的判决:今年7月1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死刑。
2003年,邱何水单独或伙同他人购买毒品22.31千克,此案在当时被称为建国以来安徽最大的一宗毒品贩卖案件。
在警方的严厉打击下,该案团伙6名成员被抓获,但邱何水逍遥法外。
2004年11月15日,公安部发出A级通缉令,对五大在逃毒枭予以通缉。
邱何水与大毒枭刘招华的名字均赫然在列,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不抓获邱何水决不收兵!”阜阳警方发出誓言。
5年时间里,专案民警走江苏,下四川,赴云南,入缅甸,展开了一场旷日持久、行程数万公里的大追捕,最终于2008年9月24日在境外将邱何水成功抓获。
大案背后,必有艰难曲折。
今年7月9日,阜阳警方接受了记者的独家采访,披露了邱何水落网背后惊心动魄的曲折故事。
一条漏网的“大鱼”2003年11月5日,皖西北重镇阜阳警方历时半年,成功破获公安部督办的特大跨国贩毒案,抓获张子文、张本昌等6名犯罪嫌疑人,缴获毒品海洛因22.31千克、毒资80余万元。
在当时,这是建国以来安徽最大的一宗毒品贩卖案件。
参战人员在收获成功喜悦之时,也留存着巨大的遗憾:团伙主要犯罪嫌疑人邱何水侥幸逃脱了。
中国不容许有毒品犯罪的“漏网之鱼”。
2004年11月15日,公安部发出A级通缉令,对当年五大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予以通缉。
安徽阜阳警方决定布下天罗地网,全力抓捕邱何水。
2005年下半年,在当时刚刚履新的阜阳市公安局局长蔡兆亮的要求下,阜阳警方迅即抽调精干民警,成立追逃专案组,蔡兆亮亲任专案组组长。
“不抓获邱何水,我们决不收兵!”蔡兆亮掷地有声地说。
一切从头开始。
在专案组的统一指挥下,阜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负责人带领民警,来到邱何水的家乡——临泉县庙岔镇,全力展开摸排。
庙岔镇地处豫皖结合部,一度被境外媒体描述为“空气中弥漫着毒品的气息”,其毒品问题引发举世关注。
法律故事案例真实正能量(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跨国犯罪活动日益猖獗。
其中,跨境逃犯成为我国司法机关面临的一大难题。
为了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我国司法机关积极开展跨国追逃工作,打击犯罪,彰显正义。
本文将以一起真实的跨国追逃案件为例,讲述我国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维护正义方面所付出的努力。
二、案件经过2010年,我国某省发生了一起特大贪污案。
犯罪嫌疑人王某,原是该省某市某局局长,因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罪行,被我国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为逃避法律的制裁,潜逃至境外某国。
王某潜逃后,我国司法机关高度重视,立即启动了跨国追逃机制。
在上级机关的指导下,侦查人员经过多方侦查,最终锁定了王某在境外的藏身之地。
然而,由于王某所在国与我国没有签订引渡条约,追逃工作面临着巨大的困难。
面对困境,我国司法机关没有放弃,而是积极开展外交协调工作。
在上级机关的指导下,我国与王某所在国政府进行了多次沟通,最终达成了引渡协议。
在协议签署后,我国司法机关依法向王某所在国政府提出了引渡请求。
在王某所在国政府的协助下,我国司法机关成功将王某引渡回国。
经过审理,王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这起跨国追逃案件的圆满解决,彰显了我国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维护正义方面的坚定决心和强大实力。
三、案件启示1. 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障。
跨国追逃案件的圆满解决,充分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国司法机关严格依法行事,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2. 跨国追逃工作需要国际合作。
这起案件的成功办理,离不开我国与王某所在国政府的密切合作。
在跨国追逃过程中,我国司法机关积极寻求国际合作,共同打击犯罪。
3. 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是司法机关的神圣职责。
在这起案件中,我国司法机关不畏艰难,坚决打击犯罪,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
四、结语跨国追逃案件的成功办理,是我国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维护正义方面的一次重要胜利。
红色通缉令百名逃犯之一改换身份持外国护照潜回国内 第 …

的在逃犯。
“china”,就可以查询到的中国
每 一 张 红 色 通 缉 令 都 包 籍被通缉人员目前有 160 人之
含有被通缉者的姓名、性别、 多。这一数字远多于可以查到
出生日期、国籍、所涉罪名等 的欧美发达国家的被通缉者数
基 本 身 份 信 息 描 述 。 绝 大 部 量。在这 160 人大名单中,有
分 还 配 有 至 少 一 张 照 片 ,并 超过 50 人的罪行明确涉及职
标 注 了 头 发 、眼 睛 颜 色 等 外 务犯罪和贪污腐败,比例占被
貌特征。
通缉中国籍人员总人数的三
红 色 通 缉 令 每 五 年 重 新 成;涉嫌的具体罪行包括贪污、
发 布 一 次 ,但 只 要 涉 案 人 员 贿赂、挪用公款、职务侵占、挪
戴 学 民 ,红 色 通 缉 令 号 码 A-19/1-2002,原中国经济开发 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营业部总经 理,涉嫌贪污 1100 万元,于 2001 年 8 月潜逃出境后,近期改换身 份持外国护照潜回国内。公安、 检察机关发现线索后,及时开展
缉捕工作,将其缉拿归案。目前, 戴学民已被执行刑事拘留,有关 调查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中国伟哥之父”将被引渡回国
“中国伟哥之父”闫永明将 被引渡回国。
闫永明在中国海外追逃红 色通缉令中列第五,目前潜逃 新西兰。
闫永明,通化金马药业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原 董 事 长 ,曾 以 3.18 亿收购号称“中国伟哥”的 壮阳药物奇圣胶囊,因此被称 为“中国伟哥之父”,在这份百 名追逃名单当中位列第五。中 国有关部门和新西兰方面一直 就其引渡进行接洽协商。
国际刑警组织公布姓名均 为英文(汉语拼音),一般通过 与 之 同 音 汉 字 名 称 、籍 贯 、照 片、年龄等信息,查寻相关性最 强的已知外逃人员。例如在红
第一个从美国引渡回中国受审的外逃巨贪

第一个从美国引渡回中国受审的外逃巨贪4月16日17时10分许,从旧金山飞往北京的CA986次国际航班准点降落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的跑道上。
在美国联邦调查局和海关移民与执法局特工的押解下,逃亡美国长达两年半之久的巨贪、前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又被送回他妄想逃离的国土。
在此等候多时的中国警方向他宣布:因涉嫌贪污、挪用巨额公款,你已被刑事拘留。
这是第一个由美方正式押送移交中方的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也是中美刑事执法合作的成功案例。
余振东在外逃后回国受审,不仅意味着对涉案金额高达4.82亿美元的中国银行开平大案涉案人员的缉捕工作取得重大进展,更意味着我国通过国际执法合作缉捕在逃犯罪嫌疑人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监守自盗大案暴露三任行长畏罪外逃2001年10月初,中国银行在首次对全国计算机实现联网监控时,发现账目存在高达4.82亿美元联行资金的缺口,事发地点被锁定在广东开平。
12日,银行方面发现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前后三任行长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下落不明,随即向有关部门报案。
经公安机关的紧急侦查,发现涉嫌挪用巨资的这三任行长已潜逃到香港,随后转机到了加拿大、美国。
其实,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三人自分别担任开平支行的行长、副行长和经理起就沆瀣一气。
1993年开始,许超凡利用职务之便,假借开平中行客户名义,以代客买卖的形式进行外汇交易,大肆贪污挪用银行资金,并导致亏损1亿多美元。
之后三个人又联合起来,先后从联行账户中拆借大量资金,以贷款名义转出并转至设在香港的潭江公司等名下。
1998年,在许超凡升任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公司业务处处长后,余振东、许国俊相继接替他的位臵。
因为三人相互勾结,相互掩盖,案情才得以隐藏和持续8年之久。
他们将大部分资金非法转移到香港后,或购买房地产,或炒卖外汇、股票,或到赌场挥霍,或通过赌场洗钱,将赃款进一步转移到海外。
他们仅在香港就疯狂购房臵业达13套之多,市值数亿港币。
国际法案例研习作业之跨国追逃追赃案件

国际法案例研习作业之跨国追逃追赃案件继上节课内容:外交人员在他国刑事犯罪的处理问题。
外交人员在驻外期间,在其所在国享有诸多权利及自由。
但是,也同样必须履行接受国所要求的义务。
具体包括有尊重接受国的法律和规章、不干涉接受国的内政、使馆或领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的用途、不得以私人身份从事任何专业及商业活动。
那么,最基础的肯定是第一项义务,使馆或领馆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要尊重接受国的法律和规章。
国家法令是国家主权的体现。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41条的规定,在不妨碍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情形下,凡享有外交特权及豁免的人员,均负有尊重接受国的法律规章的义务,如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的法规、交通规则、卫生条例等。
具体涉及到外交人员在他国的刑事犯罪的处理问题时,首先要明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31条也规定了一些管辖豁免,主要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管辖的豁免和作证义务的豁免。
关于刑事管辖的豁免:从16世纪开始,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辖豁免就形成了惯例。
所以《维也纳外交公约》第31条第1款规定:外交代表对接受国之刑事管辖享有豁免。
据此,外交代表享有形式管辖豁免是绝对的,而无论外交官员是否在执行职务之中,没有任何例外。
外交代表即使触犯了接受国的法律,接受国的司法机关也不得对其进行审判和处罚。
对于其一般违法行为,通常由接受国外交机关向有关外交代表机关提请注意或警告。
如属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接受国可以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同时要求派遣国将其召回或予以驱逐出境。
当然,如果就因为国家间主权平等,出于国家间的相互尊重就仅仅采取将其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以及驱逐出境等手段,而不再对其进行任何责任追究,那么法益被侵害人的被侵害的法益怎样得到补偿?国家法律在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面前是不是就成为一纸空文,权威性何在?所以,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员在接受国内进行刑事犯罪,在被驱逐出境之后,肯定还是要继续采取一些手段维护本国以及本国人民的利益。
那么在国际上通用的做法就是以外交手段加以解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境外追逃经典案例
近年来,一些拥有公职身份的“贪官”外逃事件频频触动公众神经。
与此同时,相关部门海外追逃的力度不断加大,今年7月,公安部又启动“猎狐2014”境外追逃专项行动,截至目前,已有88名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被缉捕回国。
海外难逃“法外”追逃更须“防逃”——多方详解公安部境外追逃“风暴”
“第一女巨贪”杨秀珠隐姓埋名出逃荷兰、“金融裸官”高山东窗事发潜逃加拿大、“逃跑书记”杨湘洪借考察滞留法国不归……近年来,一些拥有公职身份的“贪官”外逃事件频频触动公众神经。
与此同时,相关部门海外追逃的力度不断加大,今年7月,公安部又启动“猎狐2014”境外追逃专项行动,截至目前,已有88名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被缉捕回国。
强大的“追逃风暴”能否堵住人员外逃之路?
追逃:掌握外逃路线,织就天罗地网
外逃人员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发案后仓皇出逃,一类是经过精心谋划后伺机出逃。
前一类以经济犯罪居多,比如“美女高管”陈怡。
后一类则主要是政府官员和企事业单位领导,比如“金融裸官”高山等。
据公安部统计,外逃人员的目的地非常分散,既有美国、加拿大、比利时等欧美国家,也有尼日利亚、泰国等国家。
在策划外逃时,伪造身份、转移财产、亲属移民等是其主要手段,而频繁的出国记录、账户资金异动等就是明显信号。
发现人员出逃后我国有关部门会竭尽全力进行追捕,这些在逃亡过程中留下蛛丝马迹的人员想要完全消失并不容易。
尤其是我国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后,很快就能对外逃人员定位,让其无处藏身。
被称为“最美高管”的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怡被捕是海外追逃的经典案例。
2013年7月,在策划寿险产品变造为固定收益理财产品大肆销售“庞氏骗局”暴露后,陈怡精心设计了自以为隐秘的出境逃亡路线:先从上海飞至香港,在港短暂停留后飞往韩国,紧接着便飞往斐济。
她没想到的是,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很快就摸清了她的出逃轨迹,并向190个国际刑警成员发布“红色通缉令”。
仅仅60小时之后,陈怡就被中国公安机关在斐济机场出入境关口拘捕。
见到民警时,陈怡表现得难以置信:“从上海到斐济远隔万里,没想到这么快就找到了。
”
抓逃:密切国际合作,加强政策“攻心”
出境了,并不是逃亡的终点。
随着我国对外逃人员追逃力度的加大,国际联合执法能力的不断提高,外逃人员不但要逃得出,还要藏得住,能生存。
于是很多外逃人员就东奔西跑、东躲西藏,有的还改头换面以躲避追捕。
很多出逃人员学历不高语言不好,难以融入当地生活圈,就是有华人圈也不敢露面,有
的人还受到当地黑社会组织的敲诈。
被称为“中国第一女巨贪”的温州市原副市长杨秀珠,出逃后辗转新加坡、美国、荷兰等多个国家,最后藏身于鹿特丹市一个阴暗潮湿的地下室里惶惶不可终日。
被捕前,她时常一个人绝望地哭泣。
当荷兰警察宣布对其实施拘捕后,她的情绪反而平静下来。
正是这样在国外生活的窘境,让缉捕行动组对外逃人员的劝返工作变得容易一些。
在“猎狐”行动中缉捕归案的88名外逃人员中,有40%是通过劝返回国的。
2007年1月,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因腐败问题东窗事发,持弟弟胡波护照仓皇出逃到新加坡。
当时新加坡没有加入国际刑警组织,与我国也没有签署引渡条约,如要实施拘捕困难重重。
专案组细致地分析了胡星的心理状态,在新加坡警察在场的情况下,在胡星入住的酒店房间外展开了耐心的“攻心战”表明只要他离开房门,就会因为非法持有他人护照被新加坡警察逮捕;而如果愿意回国,就可以不再追究,终于成功说服胡星签下《自愿回国申请书》,于2月18日凌晨将其缉拿归案。
除了劝返,移民法遣返、引渡、借助国外司法力量异地追溯等方式也是追逃的重要方式,并且随着我国国际执法能力的增强,实际上追逃追赃的成功案例越来越多。
近几年跨国追捕行动带回的,有潜逃境外14年的某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原行长余国蓉、中国海运(集团)韩国釜山公司原财务经理李克江,还有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的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河松街支行原主任高山等。
防逃:还有那些难点和漏洞亟待解决?
尽管“猎狐2014”海外追逃行动已经取得重大成果,但仍然有一些追逃难点及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设置的漏洞亟待突破。
目前境外追逃还存在不少难点,首先在境外办案,难免受制于当地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工作程序乃至风土人情。
大多数逃往境外的犯罪嫌疑人都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境外生存的条件,出逃行为有预谋,出境后变换身份,出逃地点没有规律可循,这就给办案人员的抓捕工作带来很多未知困难。
其次,境外缉捕不同于常规出国考察,缉捕人员需要在发现线索的第一时间开展追捕,因此建立一条缉捕人员出国出境工作的快速通道是非常必要的。
在制度设计上,现行法律体系还存在一些制度“漏洞”需要填补。
按照规定,官员职位越高,出国审批手续越严格,很多地方官员因公、因私护照都要求上交。
但在许多外逃案例中,“一人多证”的情况较多,主要就是躲避“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 报备制度”。
此外,“裸官”问题也曾经在我国较为突出,许多人一有风吹草动随时就可以外逃。
中共中央不久前通过的《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强化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治理“裸官”,在这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我国还亟待建立更顺畅的国际司法合作机制。
一些外逃人员得以长期躲藏在美国、加拿大等地逍遥法外,是因为中国和这些国家要么没有签订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要么就是这些国家对中国的司法存在偏见而难以落实,应该逐渐补齐国际反腐败合作机制中的短板,借此理顺相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