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珠海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珠海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珠海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护原则]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有效保护、分类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建立保护联动机制,监督、协调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

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

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的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等职责。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

第五条[部门职责]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的规划编制、规划管理以及相关管理保护工作。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的文物、非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规划管理等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专家咨询]本市实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专家咨询制度。保护工作相关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专家意见。

第七条[村(居)委会保护管理职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负责以下工作:(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要求,做好宣传和保护工作;

(二)指导、督促居民按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要求,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

(三)对有损毁危险的历史建筑进行登记,并及时向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制止违反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定和要求的行为,并及时向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八条 [资金保障]各级政府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予以经费保障,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保障经费用于相关申报、普查、测量、认定、抢险、学术研究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九条 [公众参与]本市建立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信息管理和查询系统,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投资、提供技术等形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对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保护名录

第十条 [保护名录制度]本市实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制度,对被依法认定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的依法纳入保护名录。

第十一条 [保护名录的公布]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根据历史文化遗产普查结果和社会推荐情况,组织专家论证后,提出镇、村和历史建筑保护名录方案。

保护名录方案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和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保护名录方案经建筑设计与环境艺术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二条 [保护名录的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已依法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因不可抗力导致保护对象灭失或者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的,或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撤销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按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三条 [普查组织与预先保护对象]区政府应当按要求开展历史文化遗产普查,及时将在普查中发现并经论证认为具有保护价值的镇、村和建(构)筑物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

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镇、村和建(构)筑物的,应

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知镇、村和建(构)筑物所在地区政府。区政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经论证认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及时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预先保护制度]区政府应当自镇、村和建(构)筑物被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之日起两日内,通知其所在地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代管人,并在其所在地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上公告。

预先保护期自区政府发出预先保护通知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超过预先保护期未被纳入保护名录的,预先保护自行失效。因预先保护对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区政府依法给予补偿。

预先保护期内,严禁改造、拆除或者可能对预先保护对象造成损坏的建设活动。因公共利益或者建设工程特别需要,必须拆除或者迁移预先保护对象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制定补救措施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保护对象档案]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建立保护档案。保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普查获取的资料;

(二)坐落地址、建筑面积、建设年代、保护级别、文化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名人轶事和技术资料等;

(三)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保护规划;

(五)设计、测绘信息资料;

(六)修缮、维修、迁移、拆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和影像等资料;

(七)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查询保护档案所记载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保护标志管理] 区政府应当自辖区内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其保护标志的设置。

保护标志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编号、区位、公布机关,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载明建成时间、文化信息,翻译成相应的外文,设置相应的信息化标识。

第三章名镇名村保护

第十七条 [名镇名村认定标准] 中国、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认定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珠海市级历史文化名村的认定,依照国家和广东省相关标准,突出珠海地域文化特色,反映海洋海岛文化、香山文化、特区文化等文化的传承。

第十八条 [名镇名村保护内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一)镇、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人文环境;

(二)体现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巷;

(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不可移动文物;

(四)历史建筑;

(五)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

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古驿道等;

(七)特色鲜明与空间相互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优秀传统文化和本土特色文化。

第十九条 [保护责任人] 市、区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一)历史文化名镇所在地的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

(二)历史文化名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保护责任人;

(三)市、区政府为保护对象设立保护管理组织的,该组织为保护责任人。

第二十条 [名镇、名村保护责任人职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保护责任:

(一)保持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空间尺度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二)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制止危害历史文化遗产的行为,并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三)保持保护范围内的整洁美观;

(四)协助相关部门保障消防、防灾等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规划编制、审批、备案]区政府应当自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依法组织编制完成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以下简称村镇保护规划)。

村镇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村镇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公示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村镇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保护规划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和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规划文本。

第二十二条[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将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用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障必要的宅基地置换用地和合理利用的发展空间。因保护利用需要异地新建新村的,应制定新村建设规划。

第二十三条 [临时性建筑功能调整]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临时性功能调整由区政府审批,在符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情况下,由区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一定年限内的临时性功能调整。

第二十四条 [保护范围内建设活动的控制原则]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应当符合村镇保护规划要求。

因建设施工导致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有损毁危险的,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因施工造成损害的,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修复、赔偿责任,其修复方案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改建、拆除等活动]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改建建筑物,因保持或者恢复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的需要,难以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面积、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且不减少相邻居住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的前提下,可以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村镇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确需拆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以外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申请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基础设施完善]市、区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周边基础设施。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和管理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适应保护需要的建设、管理要求和保障方案。

在保护范围内修建道路、地下工程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根据市规划部门提出的保护要求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不得损害文物和历史建筑,破坏整体环境风貌。

公路、铁路、高压电力线路、输油管线、燃气干线管道、其他基础设施塔架不得穿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已经建设并产生较大破坏性影响的,应当按照村镇保护规划逐步迁出。

第二十七条[补偿和奖励机制]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因实施村镇保护规划需要依法征收房屋,以及依法批准设置的项目和设施需要停业、转产、关闭或者拆除,导致所有权人或者经营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按照居住条件有所改善、合法权益充分保障的原则给予住房安置或者货币化补偿。对自愿迁出的,应当给予奖励。具体补偿和奖励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核心保护范围]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传统

格局和历史风貌较为完整、历史建筑集中成片的地区应当依法划定为核心保护范围。

核心保护范围内以居住功能为主的,村镇保护规划应当延续其居住功能,控制人口密度,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实施整体转让用于商业地产开发。

第二十九条 [经营方式]区、镇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居民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鼓励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居民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居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鼓励利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发展文化产业和传统手工业,适度发展旅游业,推进历史文化资源与旅游、教育、音乐、文化、康养等产业深度融合。

第三十条 [利用模式]区、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独资、控股、参股、出租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和利用。

居民可以以其所有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的历史建筑、房屋、资金等入股、联营参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一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鼓励挖掘和整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传统文化艺术,扶持民间艺人等传徒、授艺。

鼓励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建设镇史馆、村史馆,开展富有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群众活动。

第三十二条[金融支持]鼓励金融管理机构制定优惠政策,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项目提供信贷支持。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向名镇名村倾斜。

第四章历史建筑保护

第三十三条 [历史建筑认定标准] 建成30年以上且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历史建筑:(一)反映珠海发展历程、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

(二)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反映地域建筑文化特点、艺术特色、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

(三)与重要的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著名历史人物有关,具有纪念意义的;

(四)代表性、标志性建筑或者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等。

对建成虽未满30年,但符合前款规定之一,突出反映地方时代特点的建(构)筑物,也可确定为历史建筑。

第三十四条[分类保护要求] 本市依据历史建筑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以及续存年份、完好程度等情况,对历史建筑实行分类保护。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历史建筑的不同保护要求,制定历史建筑分类保护、修缮技术规范。

第三十五条[保护责任人] 市、区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

确定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一)国有历史建筑,其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无使用人或使用人不明确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保护责任人;

(二)非国有历史建筑,其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为保护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

(三)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均不明确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保护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建筑保护责任人职责]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保护责任:

(一)加强日常维护、保养;

(二)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和色彩;

(三)保护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四)保障结构安全,发现险情时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五)防潮防渗防蛀;

(六)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修缮;

(七)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八)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合法合理的使用、利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七条[规划编制、审批、调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会同文物主管部门

依法组织编制完成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以下简称建筑保护规划)。

建筑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公示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建筑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政府网站和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并在历史建筑所在地显著位置张贴主要图纸。

经依法批准的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和调整。确需修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十八条[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活动]在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在建筑物上刻划、涂污;

(二)在建筑物内违规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三)擅自改变历史建筑内部或外部结构、造型和风格;

(四)实施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其他危害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五)占地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其他对历史建筑保护有破坏性影响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历史建筑的紧急抢险保护]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组织抢险保护,并及时向市建设和房屋主管部门报告。

历史建筑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及时采取加固、修缮等保护措施。

区政府应当协助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进行抢险以及采取加固、修缮等保护措施。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和保护能力的,区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代为修缮和保护。

第四十条 [历史建筑的年度修缮计划]区建设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及现状,并听取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意见后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年度保护修缮计划。

区建设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年度修缮计划通知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 [历史建筑的日常维护及修缮]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可以在符合保护规划,并按照本市历史建筑修缮维护分类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日常维护以及轻微修缮。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需要,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技术指导。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进行其他修缮活动,应当在修缮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修缮设计和施工方案,报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设计、施工方案通过审核后,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依法实施修缮。

历史建筑在修缮期间,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展示历史建筑的保护价值、修缮效果图等资料,并遵守国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修缮费用承担及补助审领]按照技术规范、修缮设计、施工方案等要求对非国有历史建筑进行修缮的,其保护责任人可以向区政府申请补助,补助费用不低于修缮费用的百分之二十。非国有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因改善居住环境而完善必要生活配套设施的,区政府应提供适当的补助。

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获得前款规定的修缮补助后,承

担维护修缮费用仍有困难的,可以向市政府申请困难补助。

具体补助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征收前普查]市、区政府依法征收土地及房屋前,应当对拟征收地块的历史建筑情况进行普查核实,普查未完成的,不得开展房屋征收工作。

第四十四条[非国有历史建筑的征收补偿] 城市更新和新区建设中,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同意该历史建筑被征收或者改造的,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或者改造主体应当按照保护要求将非国有历史建筑纳入征收补偿方案或者改造方案,并依法评估房屋价值后,给予该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征收地块内类似房屋市场价格的百分之一百二十的补偿。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不同意该历史建筑被征收或者改造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要求自行合理利用。

第四十五条[补偿和奖励机制]因保护历史建筑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销已生效的行政许可,造成被许可人合法权益受损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六条[嵌入管理流程]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规划条件的附图、附件中载明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房屋权属档案中注明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七条[历史建筑合理利用]鼓励利用历史建筑发展

文化创意、旅游产业,开办展馆、博物馆、民宿以及以其他形式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与合理利用,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擅自拆除或者迁移预先保护建筑的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损坏、拆除预先保护建筑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已经损坏或者拆除房屋在查处时当地相当等级房屋市场价格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擅自移动、涂改标志牌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对象标志牌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保护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履行保护责任,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保护责任;逾期不履行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保障历史建筑结构安全,发现险情时未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对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禁止性活动的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三)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实施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其他危害建筑安全的行为,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对保护对象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其他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擅自拆毁、迁移历史建筑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限期恢复原状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处理决定和经审定的复建方案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

第五十三条[违法施工/擅自开工建设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历史建筑施工单位或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按规定将修缮的设计、施工方案事先报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未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施工或者未按照规定在现场展示历史建筑的保护价值等信息和真实修缮效果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部门管理责任]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参照执行]传统村落的保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 年月日起施行。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 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 第五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 第六章成果要求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 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五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 第六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遵守本要求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十条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措施。 第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一般包括: (一)保护和延续古城、镇、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二)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巷; (三)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四)历史建筑,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 (五)传统风貌建筑; (六)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 (七)保护特色鲜明与空间相互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第十二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对自然与人文资源的价值、特色、现状、保护情况等进行调研与评估,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历史沿革:建制沿革、聚落变迁、重大历史事件等。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 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 第五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 第六章成果要求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 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五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 第六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

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遵守本要求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十条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措施。 第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一般包括:(一)保护和延续古城、镇、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二)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巷; (三)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四)历史建筑,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 (五)传统风貌建筑; (六)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 (七)保护特色鲜明与空间相互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第十二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对自然与人文资源的价值、特

珠海市文化产业园区管理试行细则

珠海市文化产业园区管理试行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三条之规定,为积极推进和加快我市文化产业园区的建设与发展,规范我市文化产业园区的申报、认定、管理及相关配套扶持政策的落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文化产业园区是指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具备一定的产业规模,并具有相应的基本服务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物理空间的文化产业发展集群区。 第三条文化产业园区的投资、建设与发展遵循政府指导扶持、社会参与投资和市场运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文化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 在市文化产业发展联席会议领导下承担珠海市文化产业园区的认定、监管、服务和扶持政策落实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认定基本条件

第五条文化产业园区认定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有较完备的投资、建设与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和功能定位符合全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主导产业属于我市文化产业重点发展行业。 (二)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规范的财务等管理制度。 (三)具备较完善的基础设施,能够为入园文化企业发展提供基本的硬件环境。 (四)规划建设有能够为入园文化企业发展提供一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 (五)文化产业园区建筑面积一般应不低于20000平方米,且文化企业入驻率不低于60%。 (六)入园的文化企业不少于15家,并属于本细则重点扶持的文化产业门类。 (七)入园的文化企业占全部入园企业的比例应不低于70%,园区用于发展文化产业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低于70%。 第六条文化企业认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珠海市注册成立的法人单位; (二)申请企业主营业务属于《珠海市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企业认定行业参考目录》规定范围(详见附件); 2

中国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国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设施建设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永康市前仓镇厚吴村 永康市规划建筑设计院

编制人员名单 法人代表:吴崇友 项目负责:吴崇友 审定:施俊杰(高级工程师、院长)审核:程万里(高级工程师) 校对:潘丽微(注册咨询工程师)编写:吴崇波(高级工程师)

目录 第一章总论 第二章项目建设的背景和必要性 第三章项目场地及建设条件 第四章项目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 第五章环境影响 第六章资金估算及资金来源 第七章建设进度初步设想 第八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初步估算第九章结论和建议 附件

第一章总论 一、概述 1、项目名称:中国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设施建设 2、建设单位:永康市前仓镇厚吴村 3、法人代表:吴崇友 3、项目负责人:吴崇友 4、项目概况: 4.1项目范围 项目范围为厚吴历史文化名村重点保护区范围内,为西至外田塘西侧,东至澄一公祠东侧,北至吴氏宗祠北侧,南至井家塘南侧,面积9.17公顷;传统风貌协调区范围为东至南溪水域厚吴大桥西桥头,南至环村路百米的农田,西以环村主路为界,北至现厚吴小学东侧农田,面积24.23公顷,项目总投资约2847.2万元。 4.2保护设施建设: 1)、保持道路的历史格局和空间尺度基础上,采用青石板和卵石进行整修。 2)、对街巷的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等线路进行埋地敷设,消防设施、环卫设施建设。 3)内部交通及停车场、广场建设。 4)水系整治、水埠、驳岸整治

5、资金来源:各级政府补助50%,村自筹资金50% 6、编制单位:永康市规划建筑设计院 二、项目编制依据 1、《永康市厚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关于申报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设施建设规划2012年投资 2、 计划建议的通知》 《关于申报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设施建设规划2012年投资 3、 计划的通知》 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永康市厚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批复》 浙政函【2011】262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 6、《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列》(2008) 7、《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06) 第二章项目建设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项目提出的背景 厚吴古村隶属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前仓镇位于永康市西南端,北 靠石柱镇,东临舟山,西有新店,南与缙云县新碧镇交界。距永康市 区13.5公里,330国道通贯南北,金丽温高速公路、金温铁路分别在 村落的西部、东部通过,交通便利,是与温州、丽水等县交往的主要 窗口,素有永康“南大门”之称,村西2公里是著名的历山风景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修正)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修正) 【法规类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7.10.07 【实施日期】2017.10.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

珠海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基地

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基地 管理试行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为积极推进和加快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特色基地的建设与发展,规范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特色基地的申报、认定、管理及相关配套扶持政策的落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特色基地是指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具备一定的产业规模,并具有相应的基本服务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物理空间的文化产业发展集群区。 第三条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特色基地的投资、建设与发展遵循政府指导扶持、社会参与投资和市场运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文化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 在市文化产业发展联席会议领导下承担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特色基地的认定、监管、服务和扶持政策落实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认定基本条件

第五条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特色基地的认定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有较完备的投资、建设与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和功能定位符合全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主导产业属于我市文化产业重点发展行业。 (二)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规范的财务等管理制度。 (三)具备较完善的基础设施,能够为入园文化企业发展提供基本的硬件环境。 (四)规划建设有能够为入园文化企业发展提供一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 (五)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筑面积一般应不低于20000平方米;文化创意产业特色基地建筑面积应5000平方米以上,20000平方米以内。 (六)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入园的文化企业不少于15家,并属于本细则重点扶持的文化产业门类。 (七)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入园文化企业需占全部入园企业的比例应不低于60%,园区用于发展文化产业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低于60%。 第六条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内的文化创意企业认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珠海市注册成立的法人单位; (二)申请企业主营业务属于《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2013-10-10 13:13:52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 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 第五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 第六章成果要求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五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 第六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遵守本要求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十条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措施。 第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一般包括: (一)保护和延续古城、镇、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二)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巷; (三)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四)历史建筑,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 (五)传统风貌建筑; (六)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

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开展专题调研报告建议正式版

For the things that have been done in a certain period, the general inspection of the system is also a specific general analysis to find out the shortcomings and deficiencies 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开展专题调研报告建议正式版

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开展专题调研报 告建议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报告资料适用于某一时期已经做过的事情,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同时也是一次具体的总分析、总研究,找出成绩、缺点和不足,并找出可提升点和教训记录成文,为以后遇到同类事项提供借鉴的经验。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日前,市政协成立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课题组,围绕我市文化产业发展开展专题调研。通过调研,市政协课题组认为,我市在文化产业管理上还存在双头管理、责任难以到位、国有文化资产与全社会文化资产相分离等深层次问题;尤其是行政管理模式难以适应市场化要求,现有的文化产业的规划、优惠政策、文化产业资金配置,都并没有明确的绩效要求和清晰的评估方式,难以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为尽快改变我市文化产业小、弱、散的状况,市政协专题调研组提出了《关于通过体制

改革进一步激发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活力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 建议一: 改变多头管理现状 对现在分散在各部门的文化产业管理职能、人员、资源实行职能归一,在此基础上组建独立责任机构,以改变全市文化产业发展多头管理、又管不到位的状况。在确保文化产业具有健康的社会属性的前提下,对该机构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是全市文化产业发展的主要经济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以促使我市文化产业发展资源的配置实现整体效益的最大化。 建议二: 运作好国有文化资本

美丽珠海浪漫珠海——听珠海内涵文化建设有感

美丽珠海浪漫珠海——听《珠海内涵 文化建设》有感 在我的印象里,珠海是一个风情万种的女人。 在我的博客里,珠海拾贝是一个读书学习的主题。 在我的求学生涯中,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 我从来没有想到过,有一天我的读书学习主题、我的梦想,会突然合二为一。 即使我迎着晨曦,踏着露珠,踩着轻软的草地,仰望着近处造型各异仪态万方的一棵棵树,眺望着远处起伏的山脉,我依然不敢相信。这个梦,就在眼前。 尽管此时此刻的我,翩然若蝶的裙裾和飘飘的长发,就飞扬在北师大的晨风里! 人必须得有梦想,一不小心还真的会实现。 伫立在亚洲最大的山谷大学,身边形态各异的树木多不胜数,不知名的花儿到处盛放,一条条弯弯曲曲的石径,伸向未知的前方,曲径通幽处,转角回眸时,处处有旖旎的风景。 我的心被陶醉了。

我却不知道,还有更令我陶醉的,那是下午的讲座。 蔡新华教授,珠海市社会科学联合会主席,党组书记。现任中国作家协会会员,珠海市作家协会副主席。蔡教授说,珠海可以发展独具特色的美丽产业,例如借鉴委内瑞拉的经验,围绕选美活动,依托大学园区和南方影视基地,创办各类选美训练学校,模特培训班;培养时装及影视表演,播音主持乃至平面设计广告创意等专业人才;引进韩国整容技术,把珠海建成国内一流的整形美容中心;引进瑞士的高端保健产品,把珠海建成国内最好的延年益寿,康体养生之地! 蔡教授说,人文内涵是一个城市浪漫的基本要素。 一个人有多热爱这个城市,才会在对它的展望里,想让珠海市航展永不落幕,让它成为珠海文化一张闪亮的名片;想建造历史博物馆来记载城市的人文内涵;想举办世界小姐大赛和国际电影节,让美丽浪漫的珠海名扬海内外...... 蔡教授两个半小时的讲座,在我们面前展现出来一幅美丽的珠海文化画卷,虽然没有沧桑历史厚重文化,却也有文天祥、陆秀夫、张世杰、苏曼殊、

2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回顾和展望

特集 SPECIAL COLLECTION 历史城镇保护与发展?理论与研究 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回顾和展望 赵勇1 唐渭荣2 龙丽民3 王兆芳3 作者单位:1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北京,100835) 2 河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石家庄,050021) 3 河北师范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石家庄,050024)收稿日期:2012-05-03 摘要/回顾1982年以来30年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发展历程,初步分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兴起、历史文化街区深入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全面保护3个阶段,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评选评价、保护体系、保护规划等方面探讨了一些概念和方法问题,并对我国今后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提出了工作和研究建议。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保护体系 保护规划ABSTRACT/ The domestic conservation of historic and cultural city, town and village has got fruitful achievements under the concern of the government and society since 1982. But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aspects of improving conservation system, ascertaining resources, launching salvage conservation, reinforcing management, multidisciplinary participation and reasonable utilization etc. In addition, this paper proposes suggestions about the conservation and relevant research. KEY WORDS/ historic and cultural city,town and village, conservation system, conservation planning 从1982年我国公布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以来,至今已有30年的时间。2003年建设部(2008年更名为住建部)和国家文物局陆续公布了5批350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已经成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受到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但纵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发展,目前仍然存在不少实践问题和认识误区,一些保护概念和保护方法还需要梳理和辨析。1 保护工作回顾 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研究和实践的30年,大致可分为3个阶段:1.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兴起 1982~1994年左右。1982年是重要的一年,国家颁布第一部《文物保护法》,正式建立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公布了第一批24个历史文化名城、第二批62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在文革以后迎来崭新的开始。之后,国务院先后于1986、1994年公布了第二、三批历史文化名城;1988年又公布了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9年颁布《城市规划法》,强调城市规划应保护历史文化遗产。随着城镇化速度不断加快,城镇建设改造大规模展开,一批学者针对当时保护与发展出现的矛盾问题,分别就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建设、规划结构与旧城更新、传统特点和风貌保护、特色要素和保护范围、保护概念和保护对策[1-4]等问题展开探讨,奠定了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研究基础。1.2 历史文化街区深入保护 1995~2002年左右。随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发展,越来越认识到历史文化街区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层次。1996年在黄山召开的历史街区保护研讨会和1997年建设部转发的《黄山市屯溪老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历史文化街区的重要地位和保护原则方法;1997年国家又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专项保护基金,对16个历史文化街区进行资助。2002年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正式建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制度,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逐步走向成熟与完善,江苏、浙江、广州、昆明等地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法规也相继出台。同时,历史文化名城数量增至101座,平遥、丽江两座历史文化名城于1997年、皖南古村落(宏村、西递)于2000年先后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1996~2001年,国务院公布第四、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总数增至1276处。历史文化村镇保护工作在地方政府率先展开,周庄、同里、乌镇等一批古镇被列为省级历史文化名镇。这一时期,不少学者开展了对历史文化街区概念方法、保护规划、建筑保护更新以及历史文化名城类型特点和保护实践[5-8]的研究,有关历史文化村镇保护的研究则集中在聚落景观、价值特色以及保护规划[9-11]等方面。

珠海历史文化遗产现状透视.

珠海历史文化遗产现状透视 “只用了短短数年时间,珠海从一个偏僻的小渔村发展成为了今天的现代化都市……”回顾珠海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时,也许这是使用频率最高的一句话了。 然而,在文物保护工作者的眼中,珠海绝不是曾经的小渔村。“早在五千多年以前的新石器时代,便有先民在这片土地上繁衍生息,近代这里更是名人辈出之地。”市文化局文物科科长潘恒动情地告诉记者:“珠海有近300处文物,这些都是先民在这块土地上辛勤劳动和智慧的结晶,也是珠海社会历史发展进程的见证!” 文物资源印证时代变迁 对珠海境内文物进行地毯式普查工作始于1957年。广东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在珠海进行考古调查,采集到一批陶器、石器。1982年,由市文化、规划、建设和民政等11个部门组成的“珠海市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文物全面普查工作。经过3年深入细致的调查、勘察,基本掌握了全市200多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等文物点的分布情况,既摸清家底又收集到一批文物,为我市文物工作奠定了基础。 随后,我市又有重点地进行了数次考古发掘,有人用“遍地是金”来形容那时的情形。1985年,淇澳岛东澳湾遗址进行了考古发掘;1989年,淇澳后沙湾遗址联合发掘;1992年,大虎水井口遗址;1997年至2000年,高栏岛宝镜湾遗址进行多次考古发掘,揭露面积500多平方米……一次又一次考古上的重要发现让大家喜出望外。“每一次发掘的成果都印证着时代的变迁,”潘恒说:“这些成果对探讨这一时期珠三角地区特别是滨海地区和海岛上的古代人类生活面貌有重要意义。” 最关键的工作是保护 从新石器时代到先秦时期的高栏岛宝镜湾遗址、淇澳岛东澳湾沙丘遗址、三灶草堂湾沙丘遗址,到距今三千多年的高栏岛宝镜湾摩崖石刻画;从明清时期的南门菉猗堂、北山杨氏大宗祠、梅溪牌坊等古建筑,到卢慕贞、唐绍仪、苏兆征等一批近代历史名人的故居,每一处文物古迹都是珠海社会历史发展进程的见证。文物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最关键的工作是保护。如何更好地保护这些丰富的文化遗产,也成为近年来文化部门努力的方向。 1998年,《关于做好我市文物保护工作的议案》被列为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议案。当年,市政府决定从旅游专项经费中划出100万元、此后五年每年由市财政拨款50万元、作为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工作。多年来,文保部门精打细算先后抢救维修了唐家唐绍仪故居(含共乐园、望慈山房)、淇澳苏兆征故居、拱北莲花亭、前山寨城墙、三灶万人坟、前山梅溪牌坊(含陈芳故居、家族墓园)、淇澳天后宫(含白石街)、南屏甄贤学校、东澳岛东澳铳城、前山苏曼殊故居(含办理苏社添祖居产权过户)、三灶高栏宝镜湾岩画(含遗址考古发掘)、山场石溪摩崖石刻群、斗门张世杰墓、金鼎卢慕贞故居等一批文物保护单位。 保护与开发并重的有益尝试 从2000年起,我市开始对城中旧村进行改造。在城区26条旧村中,其实蕴藏着极为丰富的历史文物。 “对旧的建筑绝不能一拆了事!”为做好城中旧村的文物保护工作,按照市政府的要求,文化部门成立了旧村文物调查专责领导小组,组织文博系统的业务骨干,对26个城中旧村,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实地调查,基本掌握了这些城中旧村的文物、古迹分布情况。调查结果表明,旧村中有大量极具价植的文物。文化部门提出,对于其中别具岭南特色,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如翠微韦鲁桐旧宅等四处古建筑典型代表单位,提出原地保护意见。 单纯地对文物进行保护并不是惟一的办法。在文化部门的组织、指导、协调下,珠海梅溪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首期投入近千万元,将梅溪牌坊(含陈芳故居、家族墓园)建成以古建、园林、民俗、观光休闲为一体的文物旅游景点,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我市的文物保护开发利用作出新尝试。

山西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和实施办法

山西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和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科学编制保护规划,统筹安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4]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是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有重大历史价值或革命纪念意义,能较完整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并经规定程序申报、批准、公布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期限一般为15—20年,其中近期规划期限为3—5年。保护规划已经逾期或不能有效指导保护与建设的,应当重新编制。 第四条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当地村委会积极参与,共同编制。 第五条承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资质。 第六条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除遵照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第七条保护规划是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依法进行保护、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保护规划的任务是:调查和分析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历史沿革、现状风貌、建筑特色、文化价值、环境质量,结合本村镇的发展要求,对现存的下列各类保护对象,进行有效地保护,并对历史文化资源提出保护性利用建议: (一)文物古迹。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古寺院、石窟、石刻和壁画等;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纪念物和遗址;反映历史各个时代、各个民族的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其他物体等。 (二)历史地段。包括文物古迹地段和历史街区,文物古迹地段,是指由文物古迹(遗迹)集中的地区及周围环境组成的地段。历史街区,是指保存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历史建筑,且风貌相对完整的地区。 (三)风貌特色。包括古村镇的建筑风格、街区格局、空间形态,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具有保护价值的自然遗迹、自然环境等。 (四)传统文化。包括传统艺术、民间工艺、民俗精华、名人轶事等。保护规划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各类保护对象提出有效的保护措施,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与建设,进行统一安排部署,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 有形的历史建筑遗存和无形的传统文化,相依相存,共同体现当地历史文化的积淀,构成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建设(或规划)、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实施。 第二章保护规划的编制

珠海文化

珠海文化 民居文化: 已有170余年历史的会同村,是一处保存完整的清代民居建筑群。占地9.6万平方米的村子里,有会馆、碉楼、祠堂和数十所民居,格局齐整。而梅溪村的陈芳家宅,也有110余年历史,作为清驻夏威夷首任领事陈芳的家庭庄园,占地5.7万平方米的建筑群雕梁画栋,中西合璧,人称“岭南大宅门”。 民俗文化: 珠海的疍家人,是过去被称为“水流柴”的海上渔民。疍家人唱的歌叫沙田民歌,至今已有170多年历史,分为高堂歌、咸水歌、大罾歌等,歌声高亢宏亮。珠海民间还有一种风格原始的祭神求福活动,人称“飘色”,是用巧妙的支撑装置将盛妆的男女幼童,高擎在半空进行表演,具有罕见的文化智慧。 酒吧文化: 毗邻港澳的珠海,是开放型的国际化城市,酒吧文化是不可或缺的城市色彩。水湾路的酒吧一条街,虽然不及香港的兰桂坊热闹,但掩映在绿色园林中的露天欧式情调、正宗的葡萄牙红酒和德国啤酒,却也吸引了流连忘返的国内外酒客。今年,在湾仔的濠江边和斗门的白藤湖畔,又有两条新的酒吧街即将建成。 沙滩文化: 珠海有340多个海滩,虽然多数尚未开发,但珠海人的海滩情结却已难割舍。从市区的菱角咀,到高栏岛的飞沙滩;从东澳岛的南沙湾,到三灶岛的金海岸;从外仃伶的银沙泳场,到荷包岛的大南湾,珠海人在月下的海滩踏浪弄潮、篝火野炊,好不惬意!而每年一届的沙滩音乐派对,更仿佛盛况无比的海神节。 演艺文化: 珠海的合唱艺术在海内外颇为知名,多次赴美国、新加坡等国交流。全国教师合唱节也在珠海落户。海泉湾的歌舞晚会将现代声光技术融入古老的海滩,女子中乐团则将幽扬的千年中华古韵洒落在年轻的经济特区城市。珠海粤剧团的姚志强、赖琼霞更先后荣获中国戏剧最高奖“梅花奖”。 影视文化: 珠海因优美的城市环境,成为国内影视摄制单位普遍看好的外景地。每天都有摄制组在珠海拍戏,最多时竟有八部影视作品同时在珠海拍摄。电视连续剧《失乐园》、《绿萝花》、《棋行

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资助实施细则

ZBGS-2011-034 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总则 根据《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七条之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奖励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鼓励产业集聚与企业创建品牌。 1、对获得国家、省和市文化产业管理部门评定并授牌的本地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分别给予不超过100、50、20万元奖励。 2、对获得国家、省和市文化产业管理部门评定的文化产业门类奖项的项目、产品或品牌,分别给予40、20、10万元奖励,获得国际知名奖项参照国家级奖励标准执行;对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行业机构评定的文化产业门类奖项的项目、产品或品牌,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开展对外合作与市场开拓。 对参加国家、省和市文化产业管理部门或文化产业行业机构主办或组织参加的国内外文化产业展会的参展单位,按实际支付展位费的40%给予补贴性奖励,同一申报单位展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鼓励开发拥有地方特色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 1、对以珠海历史人文为题材的影视作品,经主管部门同意立项并取得拍摄(制作)许可证的,在作品开拍后可根据投资计划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2、对游戏开发企业原创开发的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游戏产品,在产品投放市场后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3、对以珠海历史人文为题材且已出版发行的出版物,给予原创开发者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4、对珠海企业(单位)拍摄制作并取得发行许可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已在国家、省、市级电视台播出的影视作品,分别给予不超过30、20、10万元奖励。 (四)鼓励影视企业承接后期制作。 对在珠海进行后期制作的影视作品,按照实际制作费的20%给予制作单位补贴性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鼓励实施“走出去”战略。 对企业出口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给予补贴性奖励,标准按经核定的出口创汇收入的1%予以奖励,原则上每个企业每年享受的出口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文化建设。

《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文化强市战略,大力发展我市文化创意产业,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决定》(珠字[2008]4号)、《珠海市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若干配套政策》(珠办发[2008]2号)及《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文化强市的实施意见》(珠字[2010]12号)的精神,设立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责任分工 第五条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设在市文化体育旅游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和管理。 第六条市文化体育旅游局职责: (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市文产办编制年度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对资助申请单位的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管理。 (二)将评审后的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以及分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定。 (三)会同市财政局上报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获市

政府审批后,组织市文产办按照年度使用计划审核被资助单位提供的资助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及资金使用协议、发票等资料,并建立档案进行管理。 (四)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委托第三方对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按规定向绩效管理部门提供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报告。 (五)负责监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对专项资金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市财政局职责: (一)审定市文化体育旅游局报送的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二)根据市政府审批的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被资助单位提供的资料,按项目进度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三)根据工作需要,配合资金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第八条资金使用单位责任: (一)向市文化体育旅游局如实提供资金申请资料,并编制项目投资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设专项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四)接受上级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等,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资助对象、重点领域及资助方式第九条专项资金主要资助对象: (一)在珠海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创意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文化企业; (二)在珠海市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创意产业行业协会; (三)在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信息库中登记的文化企业; (四)经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专项资金资助的重点领域: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10年11月2日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和撤销 第三章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批、公布、修改与备案 第四章保护规划实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护规划的审批、公布、修改与备案 第三章保护措施管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编制要求 第三章调查和评估 第四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 第五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 第六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 第七章成果要求 第八章附则 附件一保护规划制图统一标准和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历史文化街区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第三条(适用范围)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规划制定与实施、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主体层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保护原则)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遗产,继承文化,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突出历史风貌的整体保护,保护历史遗存的真实性,维护风貌的完整性,维持功能的延续性,采取政府主导、居民参与的方式改善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正确处理更新改造和保护的关系。 第六条(保护资金)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七条(支持奖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资质管理)承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当符合相应的规划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章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和撤销 第九条(设立标准)历史文化街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比较完整的历史格局和风貌;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 办法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已经第16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2月29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2014年10月15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实施保护管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应当符合保护规划。 第四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下列内容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一)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需要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已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应当单独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七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规划深度应当达到详细规划深度,并可以作为该街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不得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后,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第九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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