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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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2021修正)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2021修正)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9届〕第39号【发布部门】珠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08【实施日期】2021.10.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2018年11月30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7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活动、旅游经营活动、旅游发展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突出滨海特色和口岸优势,将珠海建设成为粤港澳大湾区重要的游客集散地和滨海国际休闲旅游目的地城市。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旅游业作为重要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

第五条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旅游业的统筹协调、行业指导、旅游推广、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公安、交通、发改、价格、商务、自然资源、建设、文化、体育、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障和促进旅游业发展以及旅游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安排财政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形象推广和旅游资源保护。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旅游业。

第七条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竞争,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八条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保障,鼓励旅游志愿服务组织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与帮助。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措施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措施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措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丰富的历史和人文内涵。

为了保护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保护措施。

一、加强法律法规保护为了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例如,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明确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加强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此外,还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针对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二、加强管理和监督为了确保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效果,各级政府设立了专门的保护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工作。

这些机构负责制定保护规划、组织开展保护工作、加强对保护区域的巡查和监督等。

同时,还加强了对旅游开发的管理,防止过度开发破坏历史文化遗址。

三、加强宣传和教育为了增强公众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意识,各级政府和相关机构加强了宣传和教育工作。

通过举办文化活动、开展宣传推广、组织专家讲座等形式,向公众普及历史文化知识,增强公众的文化自豪感和保护意识。

四、加强修缮和维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是我国宝贵的文化遗产,年久失修会导致文物的破损和消失。

为了保护这些宝贵的遗产,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加大了修缮和维护力度。

修缮和维护不仅包括建筑物的修复,还包括环境的整治、道路的改善等。

同时,还加强了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日常管理,确保其长久保存。

五、加强保护与利用的平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既需要保护,又需要利用。

为了实现保护与利用的平衡,各级政府和相关机构制定了相应的规划和政策。

在保护的前提下,允许合理的开发利用,例如发展文化旅游、开设文创产品等,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传承提供经济支撑。

六、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历史文化是世界共同的财富,各国都在保护和传承自己的历史文化。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我国加强了与国外的交流与合作。

浅谈珠海古建筑的现状及保护对策

浅谈珠海古建筑的现状及保护对策
施 ” 三 座 牌 坊 和 一 座 牌 坊 台 基 , 占 地 面 积 3 8 3 平 方 米 。是 光 绪 皇 帝 为 表 彰 陈 芳 及 其 父 母 等 亲人 为 家 乡 多 做 善 举 而赐 建 的 。三 座 牌 坊 均
导,要保护好古建筑 ,应从宏观上统筹全局: 1 、整体规划 ,政策 先行 政府在进行城 市改建或旧村落改造时,要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唐绍仪的故居及其2 0 世纪3 O 年代初捐赠给家乡 父老 的共乐园也很有特色 。该 区古村落会 同村
已有2 8 3 年 历 史 。 其 以园 林 式 的 村 落 设 计 、 规 范 整 齐 的 民居 布 局 、 中 西融 汇 的建 筑 群 体 ,展
榫 卯 结构 ,庑 殿 顶 ,石 斗 拱 ,石 阑额 ,石 柱 下 置 角柱 石 、须 弥 座 ,脊 上 立 鸱 吻 、 鳌鱼 和 火 焰 宝 珠 , 雕 刻 花 卉 、瓜 果 、 人 物 、瑞 兽 、 暗 八
仙。西 “ 乐善好施 ”坊高 1 2 米 ,面阔1 2 . 2 米, 深4 . 6 米 ,双庑 ,八柱三 间三牌楼 ;东 “ 急 公 好 义 ”坊 同一 款 式 ; 东 “ 乐 善 好 施 ”坊 高
1 0 . 1 米 ,面 阔9 . 4 米 ,深 4 . 6 米 , 单庑 , 四柱 三 间 三 牌 楼 。 现存 牌 坊 台基 上 原 矗 立 单庑 四柱 三
性 古建 筑 还 具有 较 高 的 艺术 价 值 。
三 、珠海古建筑的保护对策
始 于2 O 世纪9 0 年 代后 期 的珠 海 市香 洲 区城 中村 改 造 已接近 尾 声 , 目前 珠 海 正 建 设 珠江 口
例如南 门村赵 氏祠堂建筑群 ,其总体布局 巧妙,空问开合有序 ,集明、清 、民国三大时

广东珠海唐家古镇保护与发展战略及营销策略课件 (一)

广东珠海唐家古镇保护与发展战略及营销策略课件 (一)

广东珠海唐家古镇保护与发展战略及营销策略课件 (一)广东珠海唐家古镇是唐朝时期留下来的一个古村落,保留了丰富多彩的文化和传统。

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唐家古镇成为重要的旅游景点,并逐渐受到了更多人的关注。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发展唐家古镇,制定一套保护和发展战略及营销策略是非常必要的。

一、保护战略1. 文化遗产保护唐家古镇是一个有文化遗产价值的古村落,需要得到保护。

该地区需要一些资金作为保护基金,以确保其历史价值和文化遗产得到保护。

2. 人员培训唐家古镇的保护需要具有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员参与。

这意味着需要组织一些专门的培训计划或课程,以培养出专业的人才来保障唐家古镇的保护和管理。

3.公众意识和参与度公众参与保护和管理唐家古镇是非常重要的。

这意味着需要一些公众教育和推广来提高公众对其保护价值的意识,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到保护和管理活动中来。

二、发展战略1. 旅游体验唐家古镇吸引大量游客的主要原因是其独特的历史和文化遗产,因此旅游体验是非常重要的。

为游客提供更好的旅游体验,意味着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更好的设施和更具吸引力的活动。

2. 创新产品唐家古镇需要不断创新,以与其他旅游景点相区别。

这可能涉及到一些创新产品和服务来吸引来自不同背景和文化的游客。

这可以包括一些纪念品或特色商品的销售,例如当地手工艺品或美食。

3. 发展旅游业唐家古镇的发展战略应该聚焦于发展旅游业。

这可以通过为游客提供准确和详细的旅游信息、提供有吸引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以及与其他旅游机构、推广和合作来实现。

三、营销策略1. 品牌宣传唐家古镇可以通过品牌宣传来吸引来自国内和国外的游客,以加强其知名度。

这可以包括宣传海报、讲座或其他设备来展示唐家古镇以及有关的历史和文化。

2. 数字营销随着数字营销变得越来越普遍,唐家古镇可以通过数字媒体来进行营销。

例如,通过社交媒体或数字广告,来宣传唐家古镇的特点和魅力。

3. 提供个性化服务为游客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可以使唐家古镇更有吸引力。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村民建房管理的意见-珠府[2012]147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村民建房管理的意见-珠府[2012]147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村民建房管理的意见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村民建房管理的意见(珠府[2012]147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村民建房行为,简化审批程序,促进幸福村居建设,结合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完善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一)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村民建房的实际情况,设立由镇(街道)相关人员和市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的镇(街道)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统筹村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对村民建房的日常事务实行“集中式管理、一站式服务”。

(二)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协助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做好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安排不少于1名报建员,负责收集整理和向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报送报建资料。

二、加强村居用地管理(一)各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对村居范围内的旧村场和留用地开展树桩立界工作,由市测绘单位负责相关测绘工作。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旧村场边界范围确认和集体留用地指标核定,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办理工作。

(二)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提供村居规划编制指引和技术指导,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村居建设规划的组织编制,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审批村居建设规划。

(三)对符合分户条件申请宅基地的,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分户证明,经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复核后办理宅基地手续。

房屋登记确权后,由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户籍分户手续。

三、调整报建管理规定(一)对新报建的村民住宅,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把关,新建村民住宅应不超出5层且建筑面积不超出400平方米。

珠海市香洲区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土流网整理)

珠海市香洲区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土流网整理)

南屏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珠海市香洲区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城市监督管理局反映。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12日珠海市香洲区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根据《关于规范我市农民(被征地农民)建房管理的若干意见》(珠府〔2008〕160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村民建房管理的意见》(珠府〔2012〕147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区村民宅基地用地规划、进一步规范村民建房行为,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引导村民科学有序地开展新农村规划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村民,是指年满十八周岁、户籍在本户宅基地或者可申请宅基地所在的村,并且属于该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地农民。

本意见所称村民建房,是指村民在本户宅基地依法建设住宅房屋的行为。

第二条成立香洲区村居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我区村居建设管理各项工作,统筹村居范围内旧村场和留用地的树桩立界工作,指导、考核各镇(街道)的村居建设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应当建立领导小组成员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协调工作关系;各成员单位应当确定固定的工作部门及联络员,负责与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联系。

领导小组成员由各镇(街道)、香洲规划分局、香洲国土分局、区城市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城市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香洲规划分局、香洲国土分局局长担任。

第三条各镇(街道)设立村居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统筹辖区村居建设管理工作,对村民建房的日常事务实行“集中式管理、一站式服务”,配置一至两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各镇(街道)村居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任务如下:(一)做好《关于规范我市农民(被征地农民)建房管理的若干意见》(珠府〔2008〕16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村民建房管理的意见》(珠府〔2012〕147号)和本意见的学习、培训与宣传工作;(二)在香洲规划分局的指引和技术指导下,组织编制镇(街道)村居建设规划,重点要做好宅基地规划;(三)根据区人民政府审批实施的村居建设规划,指导辖区各村核实划定宅基地;(四)组织完成旧村场边界范围确认和树桩立界工作;(五)统筹做好村居住宅的放线、验线工作和地籍、房屋测绘工作;(六)在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设置专职服务窗口,解答村民咨询,收取各项申请材料,发放相关证书,制作流程图上墙公布;(七)组织审核宅基地用地审批、新建住宅规划报建、验收以及新建住宅、已建成住宅申请产权登记的各项材料,统一到市房改办办理申请人未参加房改(含廉价房)或者货币分房的证明;(八)组织做好村民建房的规划报建、验收和施工、竣工管理工作;(九)协助国土、规划、城管执法部门查明未经规划许可已建成住宅的用地情况,协助前述执法部门做好相关执法工作;(十)辖区村民建房管理的其他工作。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历史建筑修缮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历史建筑修缮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历史建筑修缮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2.05.11•【字号】珠自然资字〔2022〕302号•【施行日期】202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珠海市自然资源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历史建筑修缮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自然资字〔2022〕302号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由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珠海市历史建筑修缮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5月11日珠海市历史建筑修缮维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有效推动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明确历史建筑修缮维护类型和流程,落实各部门修缮维护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房屋类历史建筑的修缮维护管理。

桥梁(包括公路型和城市道路型)、古井等其他类型历史建筑,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维护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历史建筑修缮维护是指对历史建筑及其设备、历史环境要素进行维护修理,恢复其历史风貌和改善房屋安全的工程行为,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整,以及因保护和使用需要,对建筑结构、功能、性能进行必要的改善。

按程度分为以下两种类型:(一)保养维护:对历史建筑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修整养护措施,具体见《珠海市历史建筑修缮维护申请表》中保养维护行为。

(二)修缮加固:为保护历史建筑及其价值要素所必需的修缮加固措施,具体见《珠海市历史建筑修缮维护申请表》中保养维护以外的修缮维护行为。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珠海市斗门镇保护规划(2020—2035年)的复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珠海市斗门镇保护规划(2020—2035年)的复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珠海市斗门镇保护规划(2020—2035年)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28•【字号】粤办函〔2023〕52号•【施行日期】2023.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珠海市斗门镇保护规划(2020—2035年)的复函粤办函〔2023〕52号珠海市人民政府:《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审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珠海市斗门镇保护规划(2020—2035年)的请示》(珠府〔2022〕61号)收悉。

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中国历史文化名镇珠海市斗门镇保护规划(2020—2035年)》(以下简称《保护规划》)。

规划期限为2020—2035年。

规划范围为斗门镇镇域辖区范围,面积约10577公顷。

保护范围为北至风流河、南至南门南路、西至下冷涌、东至胜景路,面积约173.64公顷。

其中,核心保护范围包括斗门旧街、接霞庄、南门村、毓秀村,面积约5.97公顷;建设控制地带面积约27.01公顷;环境协调区面积约140.66公顷。

二、要妥善处理好历史文化名镇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切实加强对斗门镇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的保护,尤其要注重保护好斗门镇历史上作为珠三角南端重要商贸墟镇的“T”型骑楼建筑群。

同时,要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存,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努力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

三、加强规划实施管理,确保《保护规划》管制措施落实到位。

要认真做好《保护规划》公布实施工作,在保护范围内,凡涉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避免发生破坏和影响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的建设行为。

要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和宣传,积极营造全社会高度重视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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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护原则]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有效保护、分类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建立保护联动机制,监督、协调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

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

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的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等职责。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

第五条[部门职责]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的规划编制、规划管理以及相关管理保护工作。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规划管理等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专家咨询]本市实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专家咨询制度。

保护工作相关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专家意见。

第七条[村(居)委会保护管理职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负责以下工作:(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要求,做好宣传和保护工作;(二)指导、督促居民按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要求,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三)对有损毁危险的历史建筑进行登记,并及时向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四)制止违反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定和要求的行为,并及时向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八条 [资金保障]各级政府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予以经费保障,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保障经费用于相关申报、普查、测量、认定、抢险、学术研究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九条 [公众参与]本市建立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信息管理和查询系统,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投资、提供技术等形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对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保护名录第十条 [保护名录制度]本市实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制度,对被依法认定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的依法纳入保护名录。

第十一条 [保护名录的公布]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根据历史文化遗产普查结果和社会推荐情况,组织专家论证后,提出镇、村和历史建筑保护名录方案。

保护名录方案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和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保护名录方案经建筑设计与环境艺术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二条 [保护名录的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已依法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

因不可抗力导致保护对象灭失或者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的,或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撤销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按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三条 [普查组织与预先保护对象]区政府应当按要求开展历史文化遗产普查,及时将在普查中发现并经论证认为具有保护价值的镇、村和建(构)筑物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

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镇、村和建(构)筑物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知镇、村和建(构)筑物所在地区政府。

区政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经论证认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及时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预先保护制度]区政府应当自镇、村和建(构)筑物被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之日起两日内,通知其所在地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代管人,并在其所在地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上公告。

预先保护期自区政府发出预先保护通知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超过预先保护期未被纳入保护名录的,预先保护自行失效。

因预先保护对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区政府依法给予补偿。

预先保护期内,严禁改造、拆除或者可能对预先保护对象造成损坏的建设活动。

因公共利益或者建设工程特别需要,必须拆除或者迁移预先保护对象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制定补救措施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保护对象档案]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建立保护档案。

保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一)普查获取的资料;(二)坐落地址、建筑面积、建设年代、保护级别、文化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名人轶事和技术资料等;(三)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四)保护规划;(五)设计、测绘信息资料;(六)修缮、维修、迁移、拆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和影像等资料;(七)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查询保护档案所记载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保护标志管理] 区政府应当自辖区内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其保护标志的设置。

保护标志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编号、区位、公布机关,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载明建成时间、文化信息,翻译成相应的外文,设置相应的信息化标识。

第三章名镇名村保护第十七条 [名镇名村认定标准] 中国、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认定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珠海市级历史文化名村的认定,依照国家和广东省相关标准,突出珠海地域文化特色,反映海洋海岛文化、香山文化、特区文化等文化的传承。

第十八条 [名镇名村保护内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包括下列事项:(一)镇、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人文环境;(二)体现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巷;(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不可移动文物;(四)历史建筑;(五)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古驿道等;(七)特色鲜明与空间相互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优秀传统文化和本土特色文化。

第十九条 [保护责任人] 市、区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一)历史文化名镇所在地的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二)历史文化名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保护责任人;(三)市、区政府为保护对象设立保护管理组织的,该组织为保护责任人。

第二十条 [名镇、名村保护责任人职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保护责任:(一)保持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空间尺度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二)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制止危害历史文化遗产的行为,并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三)保持保护范围内的整洁美观;(四)协助相关部门保障消防、防灾等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五)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规划编制、审批、备案]区政府应当自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依法组织编制完成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以下简称村镇保护规划)。

村镇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村镇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公示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村镇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保护规划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和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规划文本。

第二十二条[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将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用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障必要的宅基地置换用地和合理利用的发展空间。

因保护利用需要异地新建新村的,应制定新村建设规划。

第二十三条 [临时性建筑功能调整]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临时性功能调整由区政府审批,在符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情况下,由区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一定年限内的临时性功能调整。

第二十四条 [保护范围内建设活动的控制原则]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应当符合村镇保护规划要求。

因建设施工导致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有损毁危险的,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

因施工造成损害的,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修复、赔偿责任,其修复方案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改建、拆除等活动]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改建建筑物,因保持或者恢复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的需要,难以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面积、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且不减少相邻居住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的前提下,可以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村镇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确需拆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以外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申请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基础设施完善]市、区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周边基础设施。

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和管理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适应保护需要的建设、管理要求和保障方案。

在保护范围内修建道路、地下工程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根据市规划部门提出的保护要求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不得损害文物和历史建筑,破坏整体环境风貌。

公路、铁路、高压电力线路、输油管线、燃气干线管道、其他基础设施塔架不得穿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已经建设并产生较大破坏性影响的,应当按照村镇保护规划逐步迁出。

第二十七条[补偿和奖励机制]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因实施村镇保护规划需要依法征收房屋,以及依法批准设置的项目和设施需要停业、转产、关闭或者拆除,导致所有权人或者经营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按照居住条件有所改善、合法权益充分保障的原则给予住房安置或者货币化补偿。

对自愿迁出的,应当给予奖励。

具体补偿和奖励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核心保护范围]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较为完整、历史建筑集中成片的地区应当依法划定为核心保护范围。

核心保护范围内以居住功能为主的,村镇保护规划应当延续其居住功能,控制人口密度,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

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实施整体转让用于商业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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