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料”涉税风险分析
“甲供材料”涉税问题的分析和建议

“甲供材料”涉税问题的分析和建议一、“甲供材料”的概念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广泛存在“甲供材料”现象。
所谓“甲供材料”,是指施工合同中的甲方(即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材料提供给乙方(即施工单位)用于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行为,也可以指此种方式提供的工程用材料。
由建设单位提供“甲供材料”,可以有效避免施工单位在材料采购过程中吃差价的行为,降低工程成本,保证材料和工程质量。
二、乙方“甲供材料”纳税的合理性分析以一项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的施工合同为例,其中包括甲供材料600万元。
假设此工程最终审计结果与合同约定一致,建设单位实际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400万元,向材料供应商支付货款6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因此,施工单位虽然只收到400万元工程款,但必须按照1000万元的营业额缴纳建筑安装类营业税。
对此缴税规定的合理性,很多施工企业存在疑问。
我们不妨假设600万元材料全部由施工单位采购,对应款项由建设单位付给施工企业,在此假设条件下,施工企业对按照1000万元的营业额缴纳建筑安装类营业税是没有疑问的。
现在我们在此假设条件下对施工企业的工程进行财务分析,收入为1000万元,成本为600万元材料款加上工程费,税金为33.3万元。
至此,我们再回过头来对原例中施工企业的工程进行财务分析,收入400万元,成本为工程费,税金为33.3万元。
通过两种材料供应形式下工程财务分析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甲供材料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缴税,既没有增加施工企业的税负,也不会影响施工企业的收益。
施工企业对“甲供材料”有意见,不是因为税负增加了,而是因为丧失了在材料采购中获取利益的机会,而这种利益并不是正当的。
三、对“甲供材料”缴税的征收和管理营业税条例和其实施细则都规定了施工企业要把“甲供材料”金额纳入营业额缴税,但没有任何公开的文件规定“甲供材料”征收和管理的具体流程。
建筑业“甲供料”的税收风险分析及应对策略

2023-10-31•“甲供料”业务概述•“甲供料”业务的税收风险分析•“甲供料”业务税收风险的应对策略•案例分析•结论与建议目录01“甲供料”业务概述“甲供料”定义及运作模式•“甲供料”是指建筑工程中,由建设单位(甲方)自行采购主要材料,并将该材料直接提供给施工方(乙方)使用的业务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施工方主要负责工程的施工、安装和劳务输出,而建设单位则负责主要材料的采购。
•“甲供料”业务涉及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建筑业和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税收政策,建设单位和施工方在“甲供料”业务中应当分别缴纳相应的税款。
“甲供料”业务涉及的税收政策02“甲供料”业务的税收风险分析营业税计税基数不准确、计税依据不合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规范等风险。
详细描述在“甲供料”业务中,建设单位自行采购主要材料,并将材料提供给施工企业使用。
由于建设单位在采购过程中未与施工企业进行结算,导致营业税计税基数不准确,可能存在漏税风险。
此外,施工企业可能因无法取得合法凭证而无法进行进项抵扣,从而增加税收负担。
总结词营业税风险VS企业所得税风险总结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准确、无法取得合法凭证进行税前扣除等风险。
详细描述在“甲供料”业务中,由于材料采购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施工企业可能无法取得合法凭证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同时,由于施工企业未参与材料采购过程中的决策和结算,可能导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准确,存在税收违规风险。
总结词增值税发票管理不规范、进项抵扣不充分等风险。
要点一要点二详细描述在“甲供料”业务中,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材料并供应给施工企业使用,可能导致增值税发票管理不规范。
同时,由于施工企业未参与材料采购过程中的决策和结算,可能无法充分进行进项抵扣,从而增加税收负担。
此外,若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将导致施工企业无法进行进项抵扣,增加税收成本。
增值税风险03“甲供料”业务税收风险的应对策略完善合同条款,明确各方责任合同是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也是税务机关审查税收风险的重要凭证。
“甲供材料”涉税风险分析

“甲供材料”涉税风险分析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企业2009年建造厂房发生的工程材料款(钢筋、石材、管材以及水泥等)600万元均是自行采购的,已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计入本企业“在建工程”科目。
调取其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其承包范围项目写明:“土建,水、电、暖(包工不包料)每平方米人工费180元,内墙抹灰砂浆仅底灰,合同总价款100万元。
”该企业己取得施工单位开具的100万元建筑业发票。
检查人员断定,这是典型的“甲供材料”合作方式,存在施工方少缴营业税可能。
便对施工方某建筑公司进行延伸检查,调阅其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发现其2009年度承包的上述厂房工程仅就合同中规定的人工费100万元计算缴纳了3万元营业税。
显然,施工方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没有包括甲方提供建筑用材料的价款,这就造成了由“甲供材料”引发的涉税问题。
“甲供材料”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广泛使用的一种合作方式,施工合同中的甲方(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材料提供给乙方(施工单位)用于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工程作业。
“甲供材料”一般为大宗材料,比如钢筋、水泥、沙石等。
一般情况下,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里对于甲方提供的材料都有详细的清单。
“甲供材料”对于建设方而言,可以控制主要材料的进货来源,避免施工单位在材料采购过程中吃回扣,降低材料采购成本,保证工程质量。
对于施工方而言,可以减少购买材料的资金投入和垫付工程款压力,避免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
“甲供材料”常见类型有三种:合同内列明的甲方自购材料、合同中委托乙方代购材料,还有一种是建筑安装合同内不列明,而在合同外由甲方提供建筑施工用材料。
甲方作为发包方与施工单位订立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中,约定由其负责提供全部或者部分建筑材料,这些材料是承包合同总价款的一部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甲方“自购材料”。
这种方式的特点是材料供货方把建筑材料增值税发票直接开具给甲方,甲方将所购建筑材料计入本企业“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核算。
合同签订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

合同签订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甲供材”在合同签订环节主营涉及到以下税收问题的处理:一是签订合同时,“甲供材”要不要含在合同价里,如果含在合同价里,是按照不含增税价还是含增值税价签订合同?二是“甲供材”合同中注明承包方选择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三是签订“甲供材”合同是否要与招标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具体分析如下。
1、“甲供材”金额是否含在合同价里签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基于此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两种“甲供材”的合同签订方法:一是建筑合同中“合同价款”条款中的合同价中含有“甲供材”的金额;二是建筑合同中“合同价款”条款中的合同价中不含有“甲供材”金额:发包方将“甲供材”部分在招投标时剔除出去,直接将不含“甲供材”的工程对外进行招标,发包方在与施工企业签订建筑合同时,在合同中“合同价款”中的合同价中以不含有“甲供材”金额签订建筑合同。
根据上述“招投标环节中的两种“甲供材”现象的法律分析”可知,第一种2、“甲供材”合同的签订必须与与招投标文件规定保持一致招投标“甲供材”现象,在签订合同时,建筑合同中“合同价款”条款中的合同价中以不含有“甲供材”金额签订建筑合同;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在建筑合同中“合同价款”条款中的合同价中以含有“甲供材”金额签订建筑合同。
由于“甲供材”合同的承包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即选择3%的增值税征收率计征增值税)计征增值税,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甲供材”合同时,必须要看招标文件中是否允许签订“甲供材”合同。
具体操作要点如下:(1)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而且发包方的招标文件中没有约定“不允许甲供材”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可以签“甲供材”的补充协议,享受“甲供材”合同的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甲供材模式下的税务风险分析

1.建设开发方式的错误导致核算信息失效在建设施工的过程中,乙方需要根据工程进度安排备料,实际操作人员凭备料单等到甲方处领取相应的建设材料,但是实际工作中由于人为原因及管理漏洞及监督的缺失,乙方已经领取的材料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而甲方根据乙方备料单计算开发成本对由乙方多领冒领的材料并没有做扣除计算,造成开发所需要的成本与实际成本不相符合。
部分房地产企业会每月对材料做出结算,数目与种类繁多的建筑材料让工作人员的压力大,不能及时完成数据统计工作,于是就经常出现数据作假、虚报等情况,让核算信息失效,不能准确的核算开发成本。
2.材料耗损严重,开发成本增加当不是甲方提供材料时,乙方会在概算估计的情况下,适当的降低材料所需要的耗损费用,以此来提高经济效率,避免材料的浪费。
但是如果是在甲供材的视角下,站在甲方的立场上提供材料,乙方所领取的材料费用不会受到任何的限制。
房地产企业中甲方在没有对材料耗用量进行实时监管的情况下,建筑工程实施的过程中就会出现工程造假、偷料等现象,并且增加材料的耗损量。
甲方所使用的是高品质、高保障的建筑材料,所以也常常发生材料丢失、损坏的问题,外部条件中,甚至出现利用劣质材料代替优质材料的情况。
材料的好坏会影响到建筑物的质量,对人们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
3.材料的税率增加甲方税负如果某房地产项目需要建设一栋商住两用住房,共有十五层,将建筑物的一楼和二楼作为商场,剩余的三楼到十五楼作为普通住宅用房。
为保证工程质量,工程材料由甲方采购,房地产企业与建筑公司只签订轻包合同。
大宗材料甲方可以取得百分之十七的增值税专票,其他建筑材料如砂子等不会取得专票,还有筹集资金所支付的利息也不会取得专票,而乙方也乐于采用简易计税方式,对于人力成本会提供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也不能抵扣。
房地产企业在项目结束确认收入,确认销项税税率为11%,而用于抵扣的进项税只有大宗材料。
进项税抵扣不足增加税收成本,因此在甲供材视角下,会增加房开企业的税收负担。
房地产企业甲供材的财税处理及相关风险对策分析

贷: 银行存款 8 2 5 万元。以领用通知单为依据进行材料 领用之时, 同样加以明确 , 借: 开发成本 8 2 5 万元 , 贷: 原
材料 8 2 5万元 。 在此过程 当中 , 乙方不必进行账务处理 , 只负责登记收料情况 。
材 的财税 处 理 及
对 策分析
朱焕平
摘要 : 在房地产 的开发成本 当中 , 甲供材所 占的比重较大 , 但是 目前 关于 甲供材的会计处理 , 部分开发商 与乙方 均存 在异议 , 包括计税依据 、 发票开具等方 面, 导致纳税处罚的风险性增加 。 本文立足于建筑企业与房地产企业 的财 税处理现状和方法 , 分析房地产企业 甲供材 的财税处理所 面临的风 险, 提 出相应 的解决措施 , 以供参考 。 关键词 : 房地产企业 ; 甲供材 ; 财税处理 ; 风险 ; 对策 “ 甲供材 ” 的概念存在于建筑工程领域 , 指的是 甲方 ( 建设单位 ) 与 乙方 ( 承包方 ) 明文约定 , 工程 项 目所用 的 全部或是部分 原材料 由 甲方 提供 ,包括商品混凝土 、 钢 经纳入开发成本的计算 当中 , 因此 不允许列支相关 的甲 供材成本 。 ( 2 ) 方法二 。 甲方在处理 甲供材之时 , 以往来结算 为 依据 , 核算预付账 , 其实质为 甲方以外购材料作为抵账 。 所 以,甲方的税务处理即为 乙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 税 率以 3 . 0 %计算 , 甲供材应 当缴纳 的增值税税额 为 8 2 5 X
一
、
的规定 。 在实 际工作 当中 , 实际 的实际操作有两种 , 一是 把 甲供材直接算入开发成本 当中 , 二是把施 工单位 与 甲
财税实务房地产企业“甲供材”模式 涉税风险分析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房地产企业“甲供材”模式涉税风险分析随着房地产行业的迅速发展以及国家调控力度的加大,越来越多房地产企业意识到成本管控的重要性。
从控制成本和确保建筑施工质量的角度出发,大多数房地产企业在基建工程的施工合同中采用了“甲供材”的模式。
所谓的“甲供材”,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称甲方)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以下称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甲供材料一般为大宗材料,比如钢筋、钢板、管材以及水泥等,当然施工合同里对于甲供材料有详细的清单。
伴随着“甲供材”方式的日益复杂化,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上的难度也日益加大。
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甲供材”模式在税收上也存在着比较大的风险,包括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
稍不注意,就会踩中税收地雷。
现在,笔者就所涉及的税种做以下的专项分析:
一、营业税涉税风险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因此,从暂行条例的规定可以看出,乙方申报缴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应当包括甲方提供的材料。
“甲供材”在营业税上的风险主要就体现在施工方(乙方)没有就甲方提供给其进行施工的材料所含的价格并入营业额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但是,在实务中,由于开发商(甲方)从材料供应商采购材料,。
甲供材三方协议的涉税风险问题

甲供材三方协议的涉税风险问题我公司是一家施工总承包企业乙方,承揽甲方工程,在丙处购买钢材。
经三方协商一致,就总承包合同中“甲定乙供”钢筋事宜约定甲乙丙签订了三方协议,协议明确乙方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钢材的验收及接收工作,甲方代乙方给付丙方每批次钢材购货款,该等支付甲方视为向乙方等额支付了工程进度款,最后丙方开具专用发票给乙方。
请问老师:这样操作的涉税风险?我公司可以凭据这个三方协议、甲方的代付凭据、丙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库房的送货单及出入库单等,抵扣这部分进项税。
应该怎样做为妥?专家回复:甲供材是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业主(发包方)自行采购给总承包使用的行为;甲控材是业主指定材料供应商或品牌,让施工企业自行采购的行为。
您公司合同约定采购业务的结算方式接近于甲供材料,但是实际的发票开具又靠近甲控材料,首先合同约定不明确,其次这样操作您公司取得发票将会存在不允许抵扣的风险,起码不符合三流合一的具体规定。
如果选择发票直接开具给您公司,那么需要重新修订合同条款,改成甲控材料形式,并且要保证三流合一的规定。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从开具发票增值税方的角度规定对外开具发票原则“三流合一”,具体包括“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受票方;2、具体内容包括:A、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B、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C、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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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料”涉税风险分析
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企业2009年建造厂房发生的工程材料款(钢筋、石材、管材以及水泥等)600万元均是自行采购的,已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计入本企业“在建工程”科目。
调取其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其承包范围项目写明:“土建,水、电、暖(包工不包料)每平方米人工费180元,内墙抹灰砂浆仅底灰,合同总价款100万元。
”该企业己取得施工单位开具的100万元建筑业发票。
检查人员断定,这是典型的“甲供材料”合作方式,存在施工方少缴营业税可能。
便对施工方某建筑公司进行延伸检查,调阅其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发现其2009年度承包的上述厂房工程仅就合同中规定的人工费100万元计算缴纳了3万元营业税。
显然,施工方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没有包括甲方提供建筑用材料的价款,这就造成了由“甲供材料”引发的涉税问题。
“甲供材料”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广泛使用的一种合作方式,施工合同中的甲方(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材料提供给乙方(施工单位)用于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工程作业。
“甲供材料”一般为大宗材料,比如钢筋、水泥、沙石等。
一般情况下,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里对于甲方提供的材料都有详细的清单。
“甲供材料”对于建设方而言,可以控制主要材料的进货来源,避免施工单位在材料采购过程中吃回扣,降低材料采购成本,保证工程质量。
对于施工方而言,可以减少购买材料的资金投入和垫付工程款压力,避免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
“甲供材料”常见类型有三种:合同内列明的甲方自购材料、合同中委托乙方代购材料,还有一种是建筑安装合同内不列明,而在合同外由甲方提供建筑施工用材料。
甲方作为发包方与施工单位订立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中,约定由其负责提供全部或者部分建筑材料,这些材料是承包合同总价款的一部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甲方“自购材料”。
这种方式的特点是材料供货方把建筑材料增值税发票直接开具给甲方,甲方将所购建筑材料计入本企业“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核算。
“代购材料”是指乙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和材料供应商订立买卖合同,购买建筑材料并用于甲方的建筑工程,在甲乙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中包含此部分材料金额。
“合同外供料”是指甲乙双方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中不包括甲方自行采购建
筑用材料的价款,即建筑安装合同总价款中不包含甲供材料部分。
乙方在确认建造合同收入和成本时,不需要对其进行账务处理。
此种合同主要适用于装饰劳务。
“甲供材料”这种合作方式虽然简便易行,但在发票开具、营业税计算、增值税计算等方面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
一、营业税涉税风险分析
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以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也就是说,只有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方可扣除,而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不可以扣除。
因此,除乙方提供的装饰劳务可按实际收入额净额计税外,其他建筑业劳务,无论甲乙双方如何签订合同及进行价款结算,乙方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均应包括甲方提供建筑用材料的价款在内。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虽然都规定了施工企业要把“甲供材料”金额纳入其总营业额计算缴纳建筑业营业税,但并没有具体文件规定施工企业应如何开具发票,这样就很容易造成税收征管上的漏洞。
如上例,该项厂房建筑工程应纳营业税为(100+600)×3%=21万元,但施工企业仅就合同中列明的人工费100万元计算缴纳了营业税,甲供材料部分则由于施工方不用开具建筑业发票而没有按规定申报缴纳18万元的建筑业营业税。
建筑业一般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经营,但也有一些建筑业者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如上例就是典型的包工不包料方式,为平衡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之间的税负,也为防止少数纳税人钻政策的空子,因此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规定包工不包料方式也需将材料价款并入营业额内纳税。
如果在纳税检查中发现此问题,施工方除补缴营业税金及附加外,还要被课征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二、增值税涉税风险分析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购买的材料用于厂房等在建工程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建筑材料部分的进项税额应转出并直接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如果建设方将购买的
材料用于房屋等在建工程项目,而按照“视同销售”进行会计处理,提取销项税,则会降低工程成本,一方面偷逃了增值税,另一方面少计房产原值,会偷逃房产税。
甲方委托乙方购买建筑材料,材料商将增值税发票开具给乙方,应注意付款方必须是乙方,而不应由甲方直接向材料商付款,否则会产生“票款不一致”及材料款挂往来帐,抵顶工程款等涉税问题。
三、发票开具的涉税风险分析乙方在给甲方开具发票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来开具发票,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如果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含有甲方委托乙方“代购材料”情况,乙方应全额计算工程结算收入,全额向甲方开具建筑业发票,并依据合同全额计算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其材料价款作为工程施工成本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如果双方签订的建筑安装合同中列明甲方“自购材料”,或者在合同中没有相关建筑材料内容,即甲方“合同外供料”情况下,乙方应按照包括料、工、费在内的全额计算缴纳建筑业营业税,但应该按不包含甲供材料在内的合同金额向甲方开具建筑业发票。
因为甲方对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已经计入本企业“在建工程”科目,进行了工程成本核算,若乙方再按照包括料、工、费在内的金额给甲方开具建筑业发票,会导致甲方虚增工程成本,待工程决算,转入固定资产后可以多提折房屋旧额,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
四、征管建议
建筑公司在签订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时必须将“甲供材料”部分应纳的营业税金考虑
并计算在内,不管合同如何签订,发票如何开具,税务检查时“甲供材料”部分一定是检查的重点内容,如果建筑公司没有将“甲供材料”并入工程结算总收入中申报交纳营业税,被检查出来后,不仅会造成滞纳金罚款损失,企业信誉也会受到影响。
因此无论甲乙双方如何签订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怎样进行价款结算,都必须先考虑税收因素,再考虑企业利润,无论建设方还是施工方,都必须正确计算、申报缴纳各项税金,从而规避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