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
资产支持票据(ABN)或成为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新渠道

允许非金融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ABN)或成为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新渠道由于宏观经济形势的日趋复杂,融资租赁业务的风险已开始显示。
日前,有媒体报道称,重庆钢铁在天量融资背后,融资租赁的违约事件已悄然发生。
在融资租赁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冒出之时,该行业也正面临着新的政策机遇。
日前,有消息称,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将推出新的债券品种,允许非金融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ABN),以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业内人士认为,一旦此债券品种能够推出,将对融资租赁公司构成大利好,这意味着长期以来制约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的融资渠道将得以打通。
专家建议,‚融资租赁公司赶快与资金合作的银行联系,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发行融资租赁资产支持的企业票据‛。
扩展阅读:资产支持票据(ABN,Asset-BackedMedium-termNotes,)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票据是一种债务融资工具,该票据由特定资产所产生的可预测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资产支持票据通常由大型企业、金融机构或多个中小企业把自身拥有的、将来能够生成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出售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将这些资产作为支持基础发行商业票据,并向投资者出售以换取所需资金。
资产支持票据在国外发展比较成熟,其发行过程与其他资产证券化过程类似,即发起人成立一家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s, SPV),通过真实销售将应收账款、银行贷款、信用卡应收款等资产出售给SPV,再由SPV 以这些资产作为支持发行票据在市场上公开出售。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资产支持票据已经成为私募中一个日益重要的组成部分。
目前资产支持票据在我国还处在前期的试点研究阶段,是2010年银行间债券市场创新产品重要内容之一。
2009年2月25日,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要求,由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三家牵头,包含中金公司和中信证券组成了资产支持票据工作小组,启动资产支持票据设计开发方案,并开始营销客户。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练习题(一)及答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练习题(一)及答案单选题(共30题)1、甲公司和乙公司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两个公司,2010年8月1日甲公司发行600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作为对价取得乙公司60%的股权,普通股每股市价为1.5元,同日乙企业账面净资产总额为1300万元,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
2010年8月1日甲公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为( )万元。
A.600B.750C.780D.900【答案】 D2、甲公司2017年年初“预计负债”余额为5万元,2017年该公司分别销售A、B产品1万件和2万件,销售单价分别为20元和50元,甲公司向购买者承诺提供产品售后2年内免费保修服务,预计保修期内将发生的保修费在销售额的3%至7%之间且发生的可能性相同。
2017年实际发生保修费7万元,假定无其他或有事项,则甲公司2017年年末资产负债表中“预计负债”项目的金额是()。
A.2万元B.8万元C.4万元D.6万元E.7万元【答案】 C3、下列关于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说法正确的有()。
A.Ⅱ、Ⅲ、ⅣB.Ⅰ、Ⅲ、ⅣC.Ⅰ、Ⅱ、ⅣD.Ⅰ、Ⅱ、Ⅲ、【答案】 B4、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A.Ⅰ.ⅡB.ⅡC.Ⅱ.ⅣD.Ⅰ.Ⅲ.Ⅳ【答案】 C5、2015年某公司的下列交易或事项中,可能引起期初留存收益发生变化的有()。
A.Ⅰ、ⅡB.Ⅰ、Ⅱ、ⅢC.Ⅱ、Ⅲ、ⅣD.Ⅱ、Ⅲ、ⅤE.Ⅰ、Ⅱ、Ⅲ、Ⅳ、Ⅴ【答案】 B6、下列关于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净资产的40%B.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募集资金额不超过1亿元C.中小非金融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应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一次注册、一次发行D.单支集合票据注册金额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答案】 B7、下列关于绿色企业债券和PPP项目专项债券的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Ⅱ、ⅣB.Ⅰ、Ⅳ、ⅤC.Ⅲ、Ⅳ、ⅤD.Ⅱ、Ⅲ、ⅣE.Ⅱ、Ⅲ、Ⅴ【答案】 B8、下列有关计算租赁负债后续计量的表述正确的有()。
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修订稿)

附件1: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支持票据注册发行行为,拓宽非金融企业融资渠道,推动多层次债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资产支持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以下称发起机构)为实现融资目的,采用结构化方式,通过发行载体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收益支持的,按约定以还本付息等方式支付收益的证券化融资工具。
第三条发行载体可以为特定目的信托、特定目的公司或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特定目的载体(以下统称特定目的载体),也可以为发起机构。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依法转让,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组合。
形成基础资产的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
第五条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起机构、发行载体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按相关要求成为交易商协会会员,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
发起机构、发行载体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及本指引要求切实履行相应职责。
本指引所称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主承销商、资产服务机构、资金监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信用增进机构。
第六条发行载体和发起机构应通过符合条件的承销机构向交易商协会提交资产支持票据注册文件。
注册有效期为两年,首期发行应在注册后六个月内完成,后续发行应向交易商协会备案。
第七条资产支持票据可以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
公开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聘请具有评级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票据进行信用评级。
采用分层结构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其最低档次票据可不进行信用评级。
第八条资产支持票据通过集中簿记建档或招标方式发行,发起机构以风险自留为目的持有到期的部分除外。
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尽职调查指引

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尽职调查指引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尽职调查指引是指用于指导机构在进行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尽职调查时应注意的要点和流程。
下面是一份简要的指引:1. 了解发行机构:对于要投资的资产支持票据,第一步是了解发行机构的背景和信用状况。
需要调查发行机构的资质、注册情况、股东结构等。
2. 评估资产质量:对于以资产为基础的票据,需要评估资产质量。
这包括分析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抵押物的价值和流动性、还款能力等。
可以通过查阅相关文件和数据,进行调查和核实。
3. 分析票据结构:对于资产支持票据的结构,需要仔细分析其发行规模、付息方式、到期时间、风险保障措施等。
需要了解票据的具体条款和条件,以评估其吸引力和风险。
4. 考虑监管政策:资产支持票据的发行和交易受到监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需要了解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并评估其对投资的影响。
5. 评估市场需求:对于资产支持票据的投资需求和市场趋势,需要进行调研和分析。
可以考虑与专业机构和专家进行讨论,了解市场的发展和前景。
6. 审查发行文件:在进行资产支持票据投资前,需要仔细审查发行文件,包括募集说明书、风险提示函等。
需要确保发行文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并评估其对投资的影响。
7. 风险管理:在进行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投资时,需要对风险进行管理。
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组合、控制投资比例、设立回购机制等方式进行风险管理。
这些指引可以作为非金融企业在进行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尽职调查时的参考,以帮助机构评估风险、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一份简要指引,具体的尽职调查过程和要点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09]第15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方针政策,明确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创新的原则和方向,规范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的运作,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经2009年10月23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第一条为规范中小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集合票据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章程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中小非金融企业(简称企业),是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界定为中小企业的非金融企业。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集合票据,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四条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一次注册、一次发行。
第五条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净资产的40%。
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募集资金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单支集合票据注册金额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
第六条企业发行集合票据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在发行文件中应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任一企业在集合票据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均须经有权机构决议通过,并应提前披露。
第七条集合票据的产品结构不得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各企业的偿付责任明确。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法规汇总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法规汇总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方法 (2)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5)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NAFMII指引0003〕 (7)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 (8)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 (11)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 (1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那么〔NAFMII规那么0001〕 (15)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那么 (18)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 (29)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任务规程 (36)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 (4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地下定向发行规那么 (49)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效劳规那么 (55)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失职调查指引〔NAFMII指引0002〕 (62)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NAFMII指引0001〕 (65)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方法2020年3月14日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历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商定在一活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买卖应遵照诚信、自律原那么。
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买卖商协会〔以下简称买卖商协会〕注册。
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注销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注销、托管、结算。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的公告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公布日期】2012.08.08•【文号】清算所公告[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8.0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企业正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的公告(清算所公告〔2012〕9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自即日起,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开办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以下简称资产支持票据)的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2]14号),现就资产支持票据登记托管、清算结算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资产支持票据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办理发行登记前,应与上海清算所签订发行人服务协议,申请开立发行人账户。
二、发行人应在发行前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当期发行文件,包括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PDF电子版)。
缴款日前,应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办理登记所需的材料,包括发行登记申请书、注册要素表、承销/认购额度表、发行款到账确认书等。
上海清算所根据发行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办理发行信息披露及初始登记。
三、发行人分档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上海清算所为每档资产支持票据单独配发证券代码,确定资产支持票据简称。
四、上海清算所为资产支持票据交易提供清算和结算服务。
净额模式的清算和结算,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规则(试行)》及相关规定办理;逐笔全额模式的清算和结算,参照上海清算所相关规定办理。
五、上海清算所为发行人提供代理付息兑付服务。
发行人应在发行文件中明确资产支持票据的付息及兑付方式。
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尽职调查指引

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尽职调查指引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尽职调查指引1. 引言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资产支持票据(Asset-backed Securities, ABS)作为新兴的融资工具,受到了企业和投资者的广泛关注。
非金融企业通过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可以有效优化债务结构、提高融资效率。
然而,由于是一种相对较新的金融工具,其风险还不容忽视。
在投资或参与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业务之前,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是非常重要的。
2. 背景介绍2.1 资产支持票据的定义和特点资产支持票据是以具有现金流回款能力的资产为基础,通过特殊目的载体发行,以满足投资者的不同需求。
其特点包括固定收益、资产回收支持、分散风险等。
2.2 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的意义和发展趋势非金融企业通过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可以实现融资成本的降低、债务期限的延长、融资渠道的扩展等,对于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和提高融资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市场在中国的发展迅猛,发行规模逐年增加。
3. 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尽职调查的意义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业务涉及多个方面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等。
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可以帮助投资者全面了解资产支持票据的风险和收益特征,减少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特征评估、资产收益估计、信用风险评估、法律风险评估等。
4. 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尽职调查指引4.1 资产特征评估在进行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尽职调查时,首先需要评估资产的特征。
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种类、资产来源、资产质量等。
这些特征将直接影响资产支持票据的风险和收益。
4.2 资产收益估计通过对资产的现金流量和回收能力进行评估,可以对资产收益进行估计。
这是判断资产支持票据投资是否具有吸引力的关键因素之一。
需要关注的因素包括资产的稳定性、回收的可行性等。
4.3 信用风险评估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业务的信用风险是需要重点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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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
2012年8月3日
第一条为推动金融市场发展,拓宽非金融企业融资渠道,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资产支持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能够产生可预测现金流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组合。
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
第三条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四条企业可选择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资产支持票据。
第五条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设置合理的交易结构,不得损害股东、债权人利益。
第六条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现金流归集和管理措施,对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进行有效控制,对资产支持票据的还本付息提供有效支持。
第七条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
企业在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第八条企业应在资产支持票据发行文件中约定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一)债项评级下降的应对措施;
(二)基础资产现金流恶化或其它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等情况的应对措施;
(三)资产支持票据发生违约后的债权保障及清偿安排;
(四)发生基础资产权属争议时的解决机制。
第九条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资产支持票据的交易结构和基础资产情况;
(二)相关机构出具的现金流评估预测报告;
(三)现金流评估预测偏差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
(四)在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内,定期披露基础资产的运营报告。
第十条企业选择公开发行方式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本指引第九条所述信息。
企业选择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在《定向发行协议》中明确约定本指引第九条所述信息的披露方式。
第十一条企业选择公开发行方式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当聘请两家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鼓励对资产支持票据采用投资者付费模式等多元化信用评级方式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二条本指引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