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7718与新修订规范标准的对比表
新标准与旧标准的对比

关于参加新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培训学习情况汇报一、新旧标准对比(一)GB2760-2011与GB2760-200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1、修改了标准名称:GB2760-201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2、增加了2007年至2010年第4号卫生部公告的食品添加剂规定。
3、调整了部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4、删除了表A.2食品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及使用量。
5、调整了部分食品分类系统,并按照调整后的食品类别对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进行了调整。
6、增加了食品用香料、香精的使用原则,调整了食品用香料的分类。
7、增加了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原则,调整了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名单。
(二)GB7718-2011与GB7718-2004相比(《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新旧版相比),主要变化如下:1、修改了适用范围。
2、修改了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的定义,取消了保存期的定义。
3、修改了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
4、增加了规格的标示方式。
5、修改了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的标示方式。
6、修改了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小于1.8mm时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
7、增加了食品中可能含有致敏物质量的推荐标示要求。
8、修改了附录A(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中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
9、增加了附录B(食品添加剂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形式)和附录C(部分标签项目的推荐标示形式)。
二、新标准发布和实施时间1、GB2760-201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2011年4月20日发布,2011年6月20日实施。
2、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011年4月20日发布,2012年4月20日实施。
新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比对

食品处:王振容
发布情况
2011年4月20日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
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已正式颁 布,并将于2012年4月20日正式实施,这已 是第三修订。历次版本有;GB7718-1987、 GB7718-1994、GB7718-2004。
GB7718新旧版本对比分析
4.1.2.1.1: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 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 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 效的名称。
配料表-单一配料标示差异
GB7718-2004
GB7718-2011
5.1.2.1条款: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 应标示配料清单。单 一配料的食品除外。
4.1.3.1条: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 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 各种配料应按4.1.2 的要 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 添加剂按照4.1.3.1.4 的 要求标示名称。
4.1.4.2条: 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 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 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 标示所强调配 料或成分在 成品中的含量.
配料表-配料定量标示差异
GB7718-2004
GB7718-2011
5.1.2.2.2: 规定了5类配料 的类别归属名称,包括: 植物油、香辛料、淀粉、 胶基、蜜饯等
4.1.3.2 规定了6类配料的 类别名 称,增加了 “食用香精、 香料”配料类别。
联系方式-标示差异
GB7718-2004 GB7718-2011
5.1.5 制造者、经销者的 名称和地址 (未明确要求标示联系方 式)
4.1.6生产者、经销者的名 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4.1.6.2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 联系 方式应标示以下至少一项 内容:电话、传 真、网络 联系方式等,或与地址一 并标示的邮 政地址。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问答2014修订版与2011版比较

一是生产者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生产者提供给餐饮业作为原料、辅料使用的预包装食品。进口商经营的此类进口预包装食品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九、关于不属于本标准管理的标示标签情形
一是散装食品标签;二是在储藏运输过程中以提供保护和方便搬运为目的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三是现制现售食品标签。以上情形也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增加了“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内容。
(四)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标准细化了食品添加剂标示要求,明确食品添加剂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五)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标准增加了食品致敏物质推荐性标示要求,以便于消费者根据自身情况科学选择食品。
中文字高应大于等于1.8mm,g、mL等单位或其他强制标示字符应按其中的大写字母或“k、f、l”等小写字母判断是否大于等于1.8mm。
十七、销售单元包含若干可独立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时,直接向消费者交付的外包装(或大包装)标签标示要求
该销售单元内的独立包装食品应分别标示强制标示内容。外包装(或大包装)的标签标示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外包装(或大包装)上同时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如果该销售单元内的多件食品为不同品种时,应在外包装上标示每个品种食品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可将共有信息统一标示。
二是若外包装(或大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或大包装)能清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
四、标准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两类预包装食品:一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的标识。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与另一产品混淆。
8.3 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 4.6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
必须清晰、简要、醒目。文 不得与包装物(容器)
字、符号、图形应直观、易 分离。
懂,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 4.7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
色。
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
8.4 食品名称必须在标签的 但不包括注册商标。
醒目位置。食品名称和净含 4.7.1 可以同时使用拼
“胶姆糖基础 剂”
添加量不超过 10%的各种蜜 饯水果
“蜜饯”
5.2.3 当加工过程中所用 5.1.2.3 当加工过程中所
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 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
时(指发酵产品,如酒、 分(指发酵产品,如酒、
酱油、醋等),为了表明 酱 油 、 食 醋 ) 时 , 可 用
产品的本质属性,可用 “原料”或“原料与辅料”
“原料”或“原料与配料” 代 替 “ 配 料 ” 、 “ 配 料
代替“配料”,并按
表”,并按5.1.2.1.2标示各
5.2.1.2条的规定标注。 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
剂。
5.1.2.4 制造、加工食品时
无
使用的加工助剂,不需要
在配料清单中标示。
5.1.3 配料的定量标
5.1.3.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
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 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
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 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
的规定。
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
常识的内容。
4.4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4.4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
必须通俗易懂、准确、科 有内容,不得以虚假、使
学。
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
8 基本要求
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2015年修订版和2012年版比较

变化地方采用红色粗斜体标示
2014修订版
2011版
变化
一、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目的和依据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原卫生部组织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充分考虑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实施情况,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五、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参照以往食品标签管理经验,本标准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预包装食品首先应当预先包装,此外包装上要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的标示。
八、关于“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的情形
一是生产者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生产者提供给餐饮业作为原料、辅料使用的预包装食品。进口商经营的此类进口预包装食品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九、关于不属于本标准管理的标示标签情形
一是散装食品标签;二是在储藏运输过程中以提供保护和方便搬运为目的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三是现制现售食品标签。以上情形也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
五、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参照以往食品标签管理经验,本标准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预包装食品首先应当预先包装,此外包装上要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的标示。
新标准与旧标准的对比

关于参加新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培训学习情况汇报一、新旧标准对比(一)GB2760-2011与GB2760-200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1、修改了标准名称:GB2760-201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2、增加了2007年至2010年第4号卫生部公告的食品添加剂规定。
3、调整了部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4、删除了表A.2食品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及使用量。
5、调整了部分食品分类系统,并按照调整后的食品类别对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进行了调整。
6、增加了食品用香料、香精的使用原则,调整了食品用香料的分类。
7、增加了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原则,调整了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名单。
(二)GB7718-2011与GB7718-2004相比(《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新旧版相比),主要变化如下:1、修改了适用范围。
2、修改了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的定义,取消了保存期的定义。
3、修改了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
4、增加了规格的标示方式。
5、修改了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的标示方式。
6、修改了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小于1.8mm时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
7、增加了食品中可能含有致敏物质量的推荐标示要求。
8、修改了附录A(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中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
9、增加了附录B(食品添加剂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形式)和附录C(部分标签项目的推荐标示形式)。
二、新标准发布和实施时间1、GB2760-201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2011年4月20日发布,2011年6月20日实施。
2、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011年4月20日发布,2012年4月20日实施。
解读GB7718-2011与GB7718-2004(1)

前言
-----修改了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小 于1.8mm 时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 -----增加了食品中可能含有致敏物质时的推荐标示要求; -----修改了附录A 中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 -----增加了附录B 和附录C。
GB7718-2004与GB7718-2011
4、“标示内容”的修改
GB7718-2004版 标示 内容 GB7718-2011版
①增加“4.1.1 一般要求:直接向 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 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 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 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 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的条款。 ②增加“4.1.3.1.4 食品添加剂应 当标示其在GB 2760 中的食品添 加剂通用名称…”的条款内容。
GB7718-2004版 标示 内容
⑨修改内容,修改前为 “5.2.1下列预包装食品 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 乙醇含量10%或10%以 上的饮用酒,食醋,食 用盐,固态食糖类。”
Gb7718-2011版
⑨修改内容,修改后为 “4.3.1 下列预包装食品可 以免除标示保质期:酒精度 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食 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 味精。” ⑩增加“4.4.3致敏物质”的 条款内容。
附录
谢谢!
配料 胶基糖果的各 种胶基物质制 剂 添加量不超过 10%的各种果 脯蜜饯水果 食用香精、香 料 类别归属名称 “胶姆糖基础 剂”、“胶基 ”
“蜜饯”、“ 果脯”
“食用香精” 、“食用香料 ”、“食用香 精香料”
GB7718-2004版
标示 内容
⑤修改内容,修改前为 “5.1.5.1应标示食品的制 造、包装或经销单位经依 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按下列规定予以标示。” ⑥修改内容,修改前为: “5.1.5.1.2依法不能独立 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 的分公司(子公司)或集 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 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 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 、也可以只标示集团公司 的名称、地址。”
现行gb7718与新修订标准(征求意见稿)对照表

现行gb7718与新修订标准(征求意见稿)对照表现行GB7718与新修订标准(征求意见稿)对照表现行GB7718征求意见稿名称名称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1范围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见笫4章);一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一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见5. 1);—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一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见5. 2);—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一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非强制标示内容(见5. 3)。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本标准适用于提供给消费者的所有预包装食品标签。
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本标准不适用于食品储运包装标签和散装食品标识。
2规范性引用文件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用于本文件。
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T 12493食品添加剂分类和代码GB 13432—2004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3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预包装食品3. 1预包装食品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接提供的食品。
食品。
预包装食品包含:1)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2)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
3.2食品储运包装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包装,其标签内容以方便储藏运输为U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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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
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属于同一集团公司范畴的委托加工行为可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4.1.6.3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地方标准规定或使用的名称及其
等效名称时,应使用能够反映食品属性、不易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作为食品的属性名称,如该食品的“常用名称”、“通俗名称”等名称。
4.2.1.3当某食品的属性名称可
能导致不同食品分类(类别)的混淆时,应在食品标签的适当位置同时标示该食品的分类(类别)名称。
新增
4.1.2.2.2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2.3可在食品的属性名称前或
食品名称后附加关于食品本身或
其配料状态,生产加工工艺或制作方法,食用方法或用途,物理状态,感官、风味、形状等特征的描述性用语。
4.1.3配料表
4.3配料表
4.1.3.1.2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淀粉”)
-加入量不超过2%的各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 (“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
-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胶姆糖基础剂”、“胶基”)
-添加量不超过10%的各种果脯蜜饯水果(“蜜饯”、“果脯”)
-食用香精、香料(“食用香精”、“食用香料”、“食用香精香料”)
2.1预包装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
2.3属性名称
能反映食品本身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固有特性的专用名称。属性名称包括对配料特性、工艺特点、食品类别等一种或多种食品专属特征的描述。
新增加定义
2.4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
新增加内容
4.4.2.2不得使用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新增加内容
4.1.4.3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
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删除,规定食品名
称中的配料或成分需定量标示。
4.1.5.2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
形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
a)液态食品,用体积升(L)(l)、毫升(mL)(ml),或用质量克(g)、千克(kg);
b)固态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
c)半固态或黏性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或体积(L)(l)、毫升(mL)(ml)。
4.5.2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形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
和联系方式。
4.6.3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生产(包括包装、分装或灌装)的国家
或地区名称,也可同时标示其原料
或配料的来源或生产的国家或地区名称。进口预包装食品可根据需要,依据海关出具或认可的原产地
证书标示食品的原产地信息。进口
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其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与生产者相关的信息不需要翻译成中文。
b)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
虾、龙虾、蟹等);
c)鱼类及其制品;
d)蛋类及其制品;
e)花生及其制品;
f)大豆及其制品;
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h)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上述配料以外的致敏物质可自愿
标示。
原推荐性条款变为强制性条款
4.11.2生产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
上述食品配料时,如,共用生产车
间、共用生产线且无法彻底清除
(“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
-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
(“胶姆糖基础剂”、“胶基”)
-添加量不超过10%的各种果脯蜜饯水果(“蜜饯”、“果脯”)
-生产过程中添加的起发酵工艺作
用的微生物(在终产品中存在且发挥非发酵作用的除外)(“发酵菌种”、“微生物发酵剂”)
-添加量小于食品总量2%的非单一成分的果汁、蔬菜汁、果蔬汁(“果汁”、“蔬菜汁”、“果蔬汁”、“浓缩果汁”、“浓缩蔬菜汁”、“浓缩果蔬汁”)
字、图形、符号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3.8.1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3.6.1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
民族文字,拼音的字高不得大于对应的规范汉字(商标除外)。
3.8.2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的具体名称和功能类别名称时,如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不大于40cm2时,可用国际编码(INS号)代替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同时,若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的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
新增加要求
4.1.3.2下列食品配料,可以选择按表1的方式标示。
-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如经过氢化处理,应标示为“氢化”或“部分氢化”)
期。
2.5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
2.7主要展示版面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
3基本要求
3基本要求
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4应真实、准确,不得虚假、
夸大,不应使用欺骗性的语言文
4.3.2下列食品配料,可以标示属性名称,也可以选择按表1的方式归类标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油脂产品中添加的各种植物油
(“植物油”或“精炼植油”;如经过氢化处理,应标示为“氢化”或“部分氢化”)
-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
(“淀粉”)
-添加量不超过2%的各种香辛料或
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
4.3.1.2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
食品时加入量(以质量计)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列。
4.3.1.3.2当复合配料中的全部或
部分原始配料与食品中的其他配
料相同时,也可将相关配料合并计算后,按其在终产品中的总量的递减顺序标示。
新增
4.3.1.4.2在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
-食用香精、香料(“食用香精”、“食用香料”、“食用香精香料”、“食品用香精”、“食品香精”、“食品用香
料”)
4.4.1.1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
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若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不属于特别强调,可免于标示其添加量或含量,强制性标准或产品执行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致敏物质标示提示或其它警示用语或提示用语中提及的配料或成分;仅在食用方法或产品搭配建议中提及到的配料或成分;仅用于说明产品的性状、风味、口味、口感等感官特征;
新增
4.1.2食品名称
4.2食品名称
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食品的属性名称。
4.1.2.1.1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4.2.1.1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7预包装食品的包装物或包装
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40cm2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2.0 mm。
4标示内容
4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4.1.2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用简体中文标示。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经销者或进口者、代理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国(地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等内容。
明确了特别强调的情形
4.4.1.2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
料或成分,应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若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可免于标示添加量或含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及其等效名称中的配料;
4.2.2.1当食品的属性名称因字
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
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的属性名称。
4.1.2.3为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等。
4.9.2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
食品的,应标示受委托单位的食品
生产许可证编号。
新增加内容
4.11致敏物质
4.11.1以下食品配料可能导致部
分人群产生过敏反应,如用作配
料,应在配料表中标示;或在配料
表邻近位置标示(标示形式参见附
录E):
a)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
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
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2术语和定义
2术语和定义
2.1预包装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