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什么不支持人贩子一律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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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中国不严查人贩子

为什么中国不严查人贩子

为什么中国不严查人贩子
中国法律不严查人贩子,这是因为一部好的法律是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有对应的处罚,轻罪轻罚,重罪重罚,这样才能显示出法律的公正和公平!如果刑罚不是阶梯式的递进的,而采取一刀切的方式,那会让很多罪犯一旦走上犯罪道路就没有了回头路!
如果法律规定人贩子只要抓到一律处以死刑,那么孩子存活的概率就会大大降低!人贩子在拐卖儿童的过程中,一旦发现事情有可能败露就会毫不犹豫的为了掩藏行踪、掩盖证据等目的而杀害孩子,因为此时,暴露就意味着落网,落网就意味着死刑!不规定死刑这样设计的原理就是,尽量鼓励人贩子保存人的最后一丝善念,如果人贩子在贩卖过程中善待被拐卖妇女、儿童,则按基本型处罚。

人贩子能不能判死刑取决于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等这些情形的是可以处死刑。

拐卖儿童一律死刑刷屏欠点理性

拐卖儿童一律死刑刷屏欠点理性

"拐卖儿童一律死刑"刷屏欠点理性
2015-6-19新华网对于拐卖儿童的人贩子,可以说每一个良善之人都对他们恨之入骨。

所以一直以来对人贩子的“喊打喊杀”声不绝于耳,近日更是在朋友圈里来了场“接力”,无数人在传递对拐卖儿童者一律实施死刑的“倡议”。

但发泄了内心痛恨之余,又有多少人考虑过,这种一味“喊杀”真的有用吗?真的理性吗?真是一条正确的建议吗?
有网民说,没错,人贩子是罪大恶极的,他们为了些许利益,不但毁掉了许多孩子的童年和未来,更让无数家庭一生一世沉浸在悲恸之中。

但是别忘了,当代社会是个文明的法治的社会,谁“该死”应由法律说了算,而不是由偏激的非理性的情绪来决定。

须知,拐卖儿童情节严重者不乏被判死刑的先例,但若不分情节严重程度,不管拐卖1人还是多人,不管有无涉及暴力犯罪,都无差别地一律死刑处理,是否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否也是对法治精神的违背?
大部分网民认为,与其在网络上喊打喊杀,秀出自己的“正义感”,不如深入去思考和研究一下,为何买卖儿童的市场上有如此大的需求。

倘若出台更科学的自由收养制度,是否能从根源解决拐卖市场中的买方需求?倘若加大对买孩子一方的追责和惩处,是否能做到“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若能解决这些问题,其意义恐怕都大于不切实际的“一律死
刑”。

归根结底,法律问题还是要从理性的角度出发,而不是头脑一热就感性地喊打喊杀。

要彻底禁绝拐卖儿童现象,绝不能想当然地去“神化”严刑峻法。

毕竟拐卖儿童现象背后有着太多复杂的深层次的原因,需要我们去剥茧抽丝逐一解决。

专家指出“人贩子一律判死”是乱开药方

专家指出“人贩子一律判死”是乱开药方

专家指出“人贩子一律判死”是乱开药方
来源:凤凰评论
昨天开始,我在微博和微信朋友圈里看到大量转发图片,要求对人贩子一律判死刑,以打击贩卖儿童。

我也痛恨人贩子,但我更知道的是,贩卖儿童的问题,根源其实不在人贩子。

根据我这么多年对贩卖儿童问题的关注,发现一般易被拐卖的儿童主要为两种:一是进城打工者子女,二是农村的儿童。

前者问题的症结在于打工者子女不能和城里孩子一样,进收费低廉的幼儿园或托儿所,加之户籍制度的阻碍,导致其亲友难以在城市低成本生活、安家,结成亲友互助网络,帮忙照顾孩子,最终导致孩子没有很好的看护,让人贩有可乘之机。

贩卖儿童的问题当然需要解决,但是治这样的社会之病,虽好的办法是改进社会政策。

一个社会出现什么问题,不能总指望靠严刑峻法来解决,须知,最好的社会政策即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对于贩卖儿童这样的的问题,如果乱下猛药,却不去剖析、摘除原病灶,恐怕效果适得其反,正如一些人所担忧的,一旦“人贩子一律判死”,反正都逃不过死,恐怕一些人贩在贩卖儿童上干得更狠、更绝。

死刑从来不是万灵丹,立法规定贪污一律死刑,那世上就无贪官了?立法规定强奸一律死刑,强奸犯马上就会全部消失吗?。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死刑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死刑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死刑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全面禁止死刑。

首先,死刑是一种极端的惩罚手段,它侵犯了被告人的生命权。

根据联合国的统计数据,全球范围内,仍然有很多国家在使用死刑,这不仅违反了人权,也无法避免错判导致无辜者被处死的情况发生。

因此,为了保障人权,我们应该全面禁止死刑。

其次,死刑并不能有效地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很多研究表明,死刑并不能降低犯罪率,相反,它可能会导致司法系统的不公正和滥用。

而且,死刑也无法实现犯罪的预防和惩罚的目的,因为对于那些已经决心要犯罪的人来说,死刑并不能成为有效的威慑手段。

此外,死刑的执行也存在着很多问题,比如执行死刑需要很长的时间和资源,而且很多国家在执行死刑时都存在着程序上的不公正和滥用。

而且,死刑也无法弥补受害者的损失,它只会导致更多的家庭破裂和痛苦。

因此,从人权保障、犯罪预防和执行效率等方面考虑,我们应该全面禁止死刑的存在。

反方观点,不应该全面禁止死刑。

首先,死刑是对严重犯罪行为的一种应有的惩罚手段。

对于那些犯下严重罪行的人来说,仅仅依靠监禁是无法满足社会对于正义的要求的。

死刑的存在可以让犯罪分子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可以给受害者家属一个公正的答复。

其次,死刑也可以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对于那些有犯罪倾向的人来说,死刑的存在可以让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有所顾虑,从而减少犯罪的发生。

而且,死刑也可以让社会上的人们对于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更深的认识,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此外,死刑的执行也并非完全不公正。

很多国家在执行死刑时都有严格的程序和审查,以确保死刑的执行是符合法律和正义的。

而且,死刑的存在也可以给那些有悔改可能的犯罪分子一个机会,让他们有机会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重新回归社会。

因此,从社会正义、犯罪预防和法律权威等方面考虑,我们不应该全面禁止死刑的存在。

关于“人贩子一律判死刑”的思考

关于“人贩子一律判死刑”的思考
关于 “ 人 贩 子 一 律 判 死刑 " 的 思 考
杨 思 文
摘 要 :计 划 生 育 带 来 的后 续 问题 空前 暴 露 , 其 中 拐 卖 贩 卖人 口的 话 题 几 度 引起 热 议 。 人 贩 子 不 应 该被 一 律 判 为 死 刑 的 法 学 原 理 并 不 能 得 到 民众 的 广 泛 支持 。 媒 体 炒 作 也 好 , 网友 自发 热忱 也 罢 ,对 于人 贩 子 是 否 判 死 刑 的 面 向群 众 的 分 析 存 在 重 要 意 义 。 盲 目地 针 对 如 何 判
罚罪犯 的讨论不 可取 ,寻 求有效减 少和预 防拐 卖事件的措施才是这次公众参与改善社会 问题 的有效途 径。 关键词 :起刑 点;死刑 罪;边际效应;犯罪程度 ;文明程度 ;收养
引言
( 二 )刑 法 中如 何 量刑
大概六月 中旬 ,朋友 圈被莫 名其 妙地刷屏了 ,各种朋友好 像突然才 听说 了拐卖人 口这 档子 事 ,“ 正方” 朋友 们说 了 : “ 建议 国家 改变贩卖 儿童 的法律条款拐卖 儿童判死刑 ! …‘ 人贩子 必须死 ! ”,“ 反方” 朋友们 出来科普 了:“ 如果 一律 判死刑 的话会加 重犯罪行为 ! , ,“ 人贩子知道 要 被抓 就会 直接撕 票 ! ”一 场关乎 正义的甜咸大战如潮水一样拉开 了帷幕。 事 实上关 于定罪量刑方面 ,我国现有刑法 已经相 当完善 ,但是面对 搠络 舆论 的冲击 ,还是有必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思 考:贩卖人 口 ,或者 说贩 卖妇女儿童究竟是否应该定为死刑 。 贩卖人 口在解放前 的旧中 国盛 行。新 中国成立后 ,经过 严厉 打击 , 到5 O年代中期和 6 o年代 ,贩 卖人 口犯罪 在我 国 已基本 绝迹 。7 0年代 初 ,拐卖人 口犯罪又死灰复燃 ,开始 发生在 少数 几个省 ,以后 逐步蔓延 到十几个省 区,最后涉及 到全 国的许 多县市 ,到 8 0年代 初 ,拐 卖人 口 的犯罪发案率 出现 了前所未有 的增 长率。 论点 在进行 了系统性 的研究与查阅之后 ,我得 出了初步 的观点 :贩卖 拐 卖 人口一律判 为死刑坚 决不可取。而对此 ,我认为存在更 好的可行措 施 来 缓 解 或 抑 制 拐 卖 现 象 :把 群 众 聚 焦 的重 点 和 司法 行 政 的 力 量 从 量 刑 定 罪 转移 到这一环节之前的预防及办案过程 中。具体行 为有 :加 大力 度 向 买家集中的贫困地区普及文化教育和法律 知识 ,加 强被抓嫌疑人 的举报 减刑制度 ,建立儿童乃 至成年人 入籍 录入指纹 和 D N A 的系统制 度 ,利 用群众建立完善 的失踪人 口社会 紧急报警 系统。 接下来进行具体分析论述 。 从 概 念 拆 解 分 析 为 什 么 不 应 该 判 死 刑 ( 一 ) 拐 卖 的 定 义

是否应该实行全面禁止人贩子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实行全面禁止人贩子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实行全面禁止人贩子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实行全面禁止人贩子。

首先,人贩子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他们以非法手段将人贩卖给他人,剥夺了受害者的自由和尊严。

根据联合国的数据,全球每年有数百万人成为人贩子的受害者,这种现象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严重问题。

因此,为了保护人权,我们应该全面禁止人贩子的存在。

其次,人贩子的存在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他们往往将受害者贩卖给不法分子,用于非法劳工、性交易等活动。

这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身体和心理伤害,也给整个社会带来了安全风险。

因此,全面禁止人贩子的存在是保护社会安全的重要举措。

此外,人贩子的存在也给国家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

一些国家因为人贩子问题而备受国际社会的谴责,这不仅影响了国家的国际形象,也损害了国家的国际地位。

因此,为了维护国家形象和国际声誉,我们应该全面禁止人贩子的存在。

反方观点,不应该实行全面禁止人贩子。

首先,人贩子的存在可以满足一部分人的需求。

有些人因为各种原因需要找到合适的人贩购买劳工或其他服务,如果全面禁止人贩子,可能会导致这部分需求无法得到满足,给他们带来困难和不便。

其次,全面禁止人贩子可能会导致一些非法市场的出现。

一旦人贩子被全面禁止,可能会出现更为隐蔽的非法交易市场,这将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安全隐患。

因此,不应该全面禁止人贩子,而是应该采取更加合理的管理和监管措施。

最后,全面禁止人贩子可能会导致一些受害者无法得到帮助。

有些受害者可能依赖人贩子提供的服务,全面禁止人贩子可能会导致这些受害者无法得到帮助和保护。

因此,应该在禁止人贩子的同时,加强对受害者的帮助和保护。

总的来说,全面禁止人贩子是为了保护人权、维护社会安全和国家形象,是非常必要的举措。

当然,在禁止人贩子的同时,也需要采取合理的管理和监管措施,确保受害者能够得到帮助和保护。

正方观点更加符合人道主义和社会公正的要求,因此应该实行全面禁止人贩子。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人口贩卖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人口贩卖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全面禁止人口贩卖。

人口贩卖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犯罪行为,对受害者造成了巨大的身体和心理伤害。

因此,我们应该全面禁止人口贩卖,保护受害者的权益,防止这种犯罪行为的发生。

首先,人口贩卖是对人的尊严和自由的严重侵犯。

受害者通常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拐卖或欺骗,然后被迫参与性交易、强迫劳动等活动。

这种行为剥夺了受害者的自由和尊严,严重损害了其人身权利。

其次,人口贩卖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人口贩卖不仅破坏了受害者的家庭和社会关系,还导致了性别不平等、贫困和社会不稳定等问题。

因此,全面禁止人口贩卖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全面禁止人口贩卖也符合国际社会的共识和法律规定。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都明确规定了禁止人口贩卖的原则,各国应该积极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全面禁止人口贩卖。

反方观点,不应该全面禁止人口贩卖。

人口贩卖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全面禁止可能会导致一些负面影响。

因此,我们不应该全面禁止人口贩卖,而应该采取其他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

首先,全面禁止人口贩卖可能会导致更多的非法活动。

一旦人口贩卖被全面禁止,犯罪分子可能会采取更加隐秘的手段进行贩卖活动,导致执法部门更难以打击。

因此,全面禁止可能并不能有效解决问题,反而可能会加剧问题的严重程度。

其次,禁止人口贩卖可能会损害一些受害者的利益。

在一些情况下,受害者可能会选择参与贩卖活动以换取生活所需,全面禁止可能会剥夺他们生存的手段,导致更加严重的贫困和社会问题。

最后,我们应该采取其他措施来解决人口贩卖问题。

比如加强对人口贩卖的监管和打击力度,提高社会对人口贩卖的认识和警惕,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和帮助等措施,才能更有效地解决人口贩卖问题。

在名人名句方面,联合国前秘书长潘基文曾说过,“人口贩卖是一种严重的跨国犯罪,必须得到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来加以打击。

”这句话表明了国际社会对于人口贩卖问题的重视和应采取的共同努力。

国家为什么不支持“人贩子”一律死刑

国家为什么不⽀持“⼈贩⼦”⼀律死刑现在社会上最讨厌的是⼈贩⼦,如果成年⼈不注意,他们的⼦⼥就会以各种⽅式被拐卖,⽆论是在许多以前没有受到监测的地⽅,还是在许多有监视的地⽅。

⼈贩⼦是相当猖獗的,当然,有些⼈贩⼦已经被逮捕了,但⼈贩⼦⼏年后就出来了,为什么不对⼈贩⼦处以死刑呢?在⼈贩⼦带⾛他们的⼦⼥之后,幸运的就会把他们卖给没有⼦⼥的家庭。

那些运⽓不好的会被⼈贩⼦残害,他们会⾛上街头乞讨道路。

这些都是真实的。

孩⼦受罪。

⽗母也在受罪,独⾃忍受失去孩⼦的痛苦,茫茫⼈海,在哪⾥找到孩⼦啊,这些可恨的⼈贩⼦,最终进了监狱,但还是有机会出来的!很多失去孩⼦的家长都在问⼈贩⼦为什么不判死刑,有三点原因:1。

如果拐卖⼉童⼀律死刑,⼈贩⼦⼀定杀死⼉童,然后独⾃逃⾛。

因为如果你把孩⼦放了,很难不被孩⼦认出,⼀旦被抓住,那就是死刑。

杀不杀⼈没有区别,还不如赌⼀把。

2.⼈贩⼦被捕后,孩⼦们已经被卖了。

警察怎么说?如果不被判死刑,警察可以说:你可以说出孩⼦在哪,争取减刑!3.根据现⾏刑法,贩运⼉童可处以死刑。

此外,在⽬前的司法实践中,贩卖⼉童也呈现出从重从严的趋势.贩卖⼉童死刑的⼝号否定了许多司法⼀线⼯作⼈员的努⼒,没有看到他们对实际情况的应对,也没有看到他们的司法探索,这也是不公平的。

⾃古以来,我们就有⼀句话叫「杀⼈偿命」。

每个⼈都很清楚。

即使在当今健全的法律体系中,依然保留着杀⼈偿命,但是杜绝了杀⼈了么?从未。

是因为刑法不重吗?当然不是。

他们都被处决了。

那么是什么原因呢?刑法中有⼀句名⾔:「刑罚的威慑⼒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在于其不可避免性」,许多⼈不敢犯罪,并不是因为刑罚不太重。

事实上,当刑罚⾜够严厉时,这种阻吓的边际效果⼏乎没有改变。

对于普通⼈来说,他们真正想的是他们不要被抓住。

总的来说,“拐卖死刑”这⼀简单残酷的政策,是否真的能阻⽌潜在的罪犯,或者它的效果如何,仍然令⼈怀疑。

虽然在实证中发现了,对诸如“酒驾”等犯罪的加重处罚是有效的,但由于发现罪犯的可能性不同,很难将这⼀结论扩展到⼈⼝贩运。

“人贩一律死刑”议题没有句号

“人贩一律死刑”议题没有句号“人贩子一律判死刑”的网帖,从一则传说中的营销策划,变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公共议题,以致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负责人,都出面做出回应。

按照这位负责人解释,我国法律对于人贩子的处罚已经相当严厉,刑法规定,拐卖儿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起刑点已高于故意杀人罪的最低起刑点(3年),而且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死刑。

然而可以预计,这番解释很难导致舆论的平息,因为“可以判死刑”不等于“一律判死刑”的法律释疑,并没有回应“人贩子一律判死刑”呼吁的核心诉求。

而对于因为各种原因而带入“格杀勿论”激情的人们来说,基于法律条文而做出的理性解说,显然不足以承载和纾解他们心中的愤怒。

处于激情之中的人们,渴望的是一种社会共鸣,而不愿接受可能更接近理性的冷静声音。

其实,“人贩子一律判死刑”的呼吁,并不需要过多地进行理性的驳斥。

罪刑均衡、罪刑法定,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也决定了对任何罪行、罪犯,都不能采取“格杀勿论”式的无差别惩罚。

何况少杀、慎杀,乃至最终废除死刑,在世界范围内已成不可逆转的趋势,中国亦如此。

实际上,呼吁对人贩子“一律死刑”,大多更是激愤情绪的表达,就连参与呼吁的网民,也未必指望“人贩子一律判死刑”能够落实为法律条款或司法实践。

媒体的讨论,如果还继续执着于法理的争论,恐怕也就如同最高法的回应一样,看似理性客观,其实却有些失焦。

“人贩子一律判死刑”的网帖能够变成真正的公共议题,其最根本的原因首先在于,近年来拐卖儿童犯罪案件相对多发,而寻找失踪儿童的成功率又相对较低。

对于这类案件的受害家庭而言,失去孩子的巨大伤痛,与迟迟甚至终生不能找回孩子之间的撕裂感,很容易让受害家庭和关注此类案件的善良公众,产生人贩子应该“千刀万剐”的愤恨。

而贩卖儿童罪案的破案率越低,越容易让公众产生“杀一个是一个”的非理性表达。

面对这样的非理性焦虑,理性的声音固然不该缺席,但据理而言的论说,却未必能够起到实际的作用。

拐卖儿童是否应该判以死刑?-作文

拐卖儿童是否应该判以死刑?——题记现在虽然有很多人贩子被抓,但是判刑一般都不会很重,对于这一点许多人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对于人贩子的处罚似乎过于轻了些,应该判以死刑;相反也有些人认为判刑判的正好,不至于判死刑,那么严重。

而我是这样认为的,对于人贩子的处罚确实过于轻了些,应该判以死刑。

第一:人贩子每拐卖一个孩子,就会让被拐孩子的家人们受到打击,悲痛欲绝。

有的还会得精神病,有的还会得抑郁症,有的甚至会为此自杀。

第三:如果孩子是在哥哥姐姐的看护下被拐卖的,有些家长就会很生气的责骂孩子。

也正是因为这样的责骂,使有的孩子极度悲伤,十分自责,导致成绩下降;甚至还有些孩子走上了不归之路。

我觉得这样是不对的,在《等着我》节目中,我听过这样一句话:本身看护孩子的孩子也就才是一个孩子,他们又怎么能照顾好比他们还小的孩子呢?而这一切都是因为那些令人憎恨的人贩子,所以我觉得这些人贩子应该判以死刑。

五年级:甜甜的安慕希我觉得一个家庭如果没有了孩子,那么也就不能称其为家庭了。

现在,在我们的身边,就有许多儿童被拐卖的事件,那么拐卖儿童是否应该判以死刑?最近,我们经常会从网上看到一些新闻,其中就有许多儿童被拐的新闻。

我一直很关注这个新闻,因为我想得知这些儿童是否被找回来了;我还一直在看一档找人的节目——《等着我》,这个节目找到了成千上万的被拐儿童,而他们又是如何找到的呢?他们有两种方法找,第一:这个节目有一个宝贝回家的网站,通过这个网站,获得许多热心网友的帮助,然后进行逐一比对,采血。

第二:在全国各地看了这个节目,深有感触,就当起了志愿者,组成了一个寻人团,还联系了当地公安机关。

每当看到那些孩子与父母相认,我总会感动地流下眼泪。

而这一切又是因为谁呢?没错!就是因为那些可恶的人贩子,因为如果没有这些人贩子的出现,那么也就没有那么多儿童被拐卖的事件了。

我认为的原因有以下几种:第二:每每拐走一个孩子,就可以让一个家庭沦落,因为家人们一旦发现孩子不见了,就会立刻出去寻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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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日,朋友圈突然被广大网友刷屏:“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相关话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争议,大量网民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表态支持一律死刑,法学界、社会学界则多从专业角度提出反对意见。

事实上,拐卖妇女儿童情节严重的罪犯被判死刑,在我国不是没有先例;至于“是否该一律判死刑”,则成为争论的焦点所在。

【反对死刑】死刑救得了孩子吗?
法学博士姜晓妍女士称:作为一个孩子的妈妈,我个人非常非常愤恨人贩子!可是,正因为学过几年法律,让我学会理性、客观的看待问题。

首先,死刑对犯罪的震摄力非常有限,故意杀人罪的首选是死刑,可现实是故意杀人的犯罪无法禁止;其次,如果判人贩一律死刑,那人贩子就会成为活在刀尖的亡命之徒,中国人都知道,亡命之徒可怕且不好抓,把人贩一律判死刑,更可能的是把被拐的孩子陷入危险境地,也增加警察抓捕的困难;最后,我学程序法的,在心里对犯罪嫌疑人有一种无罪推定情结,不管多么罪大恶极的嫌疑人都要给予辩护的机会,而不能一律判死。

法学博士齐晓伶:因为人贩一旦即将被抓,就会面临死刑,亡命之徒会怎么对待手无缚鸡之力的孩子?带着一起被抓?孩子得到解救?
广州律师张慧:犯罪分子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应该遵循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简言之,就是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不应该一刀切、所有的人贩子都应该判处死刑,应该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来做判断。

现实中,有不少人贩子贩卖的儿童,是由其亲生父母主动出售的,人贩子在中间起中介作用。

并且,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通过严刑峻法来震慑犯罪,不是最好的办法。

不是说法律越严苛,犯罪行为就越少发生。

也就是说,死刑未必能根治人贩子问题。

“从世界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很多国家死刑废除后犯罪率并没有随之增加,而是降低了。

废除死刑也是世界范围内的大趋势,我们国家近年来实际上也在减少死刑。


知名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顾永忠教授:对于非暴力犯罪判处死刑,要尽早争取废除。

“刑法的威慑力实际上是有限的,杀人要偿命,但自古以来杀人的事从来没有断过。

关键是作案的人没想到犯案后就会被追究。

刑法的威慑力不是没有,而是不要把它神化了,它不是万能的。


【业内人士】对于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该判处死刑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表示,对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当判处死刑,否则不足以震慑此类犯罪。

就此话题,陈士渠在接受《广州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拐卖儿童罪的起刑点就是5年,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并不是说当前我国对人贩子的处罚不够严厉,实际上,这些年国
家对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一直都是从重处罚。

自己提出这个建议的初衷就是,今后在处罚罪行严重的人贩子时应多使用死刑。

(2015年3月4日《广州日报》记者肖欢欢)
有网友们对人贩子判处死刑会刺激人贩子铤而走险、威胁到被拐儿童的安全,陈士渠表示,人贩子拐卖儿童的初衷是为了经济利益,而不是威胁其生命安全,所以这一点不用担心。

【各方共识】当前对买方处罚偏轻
人贩子固然可恶,但法律界人士指出,当前对买孩子的买方处罚偏轻,也是拐卖儿童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李雪松院长曾侦办多起拐卖儿童案件。

通过对近年来发生在当地的拐卖儿童犯罪案件分析,他认为,人贩子之所以猖獗,一是销路顺畅,有较大买方市场。

受封建传统观念影响,一些人置法律于不顾高价收买儿童,以延续香火或显示家庭人丁兴旺,这就为人贩子拐卖儿童提供了市场。

二是高额利润,诱使犯罪分子铤而走险。

三是作案易得手,不易被揭发。

拐卖儿童较之拐卖妇女更安全,即便日后儿童被解救也无检举揭发的能力,无法指认罪犯和提供证据,从而使犯罪分子可以逃避打击。

李雪松认为,当前的法律实践中,对买孩子的人成为打击盲点。

在现实的打拐行动中,对人贩子的处罚都比较严厉,但对收买者则处罚较轻或者不处罚。

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是造成买方市场需求旺盛的一个重要原因。

他建议,对于买孩子的一方也应该严厉处罚。

全国人大代表王军也表示,当前对“收买”被拐儿童方面的打击力度太小。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收养或收留方没有虐待行为,就可以免于处罚。

只有加大了对买方的处罚力度,拐卖儿童的主要渠道和动机就被卡死了,相信拐卖儿童的行为也会减少。

全国政协委员许钦松在今年两会上提交了“关于打击拐卖儿童行为”的提案,他建议加快完善立法、增强全民“反拐”“治拐”的意识和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1条第六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许钦松认为,这一法律规定应该修改。

“目前拐卖儿童之所以猖獗,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买方市场的持续旺盛。

买方一般不会受到刑法的惩罚,很多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家庭,购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没有后顾之忧。

”许钦松说。

【延伸阅读】国家近年来已对人贩子加大惩处力度
北京市益家家事律师团崔利民律师表示,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儿童3人以上的;(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幼儿的;(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实际上,近年来,国家已对拐卖儿童的人贩子明显加大了惩处力度。

人贩子被判处死刑,已经不是头一回了。

2012年6月,公安部督办的云南蒋开枝重特大拐卖婴儿犯罪案在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法庭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蒋开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彭庆托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988年至2008年间,蓝树山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广西宾阳县、巴马县等12个县,钦州市、凭祥市、贵港市、河池市等地,先后将被害人韦某某、黄某某等三十多名3至10岁男童拐卖。

蓝树山拐卖妇女、儿童,非法获利共计50余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其拐卖妇女、儿童人数多,时间长,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判处其死刑。

后经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蓝树山已被执行死刑。

【网友麦姐:我为什么不支持人贩子一律死刑】
这两天朋友圈被支持人贩子全部死刑的帖子刷屏了,新一轮的“是中国人就转”、“是妈妈就转”以新的形式死灰复燃,瞬间点燃了一大群妈妈的激愤。

这些文章的共同特点都是,先放一批催人泪下的被拐卖儿童惨状的照片以及父母伤心欲绝的照片,充分激发读者的同情和共情,然后把矛头指向人贩子,最后指向立法,群情激昂地喊出:呼吁人贩子一律死刑,呼吁买卖同罪。

就好像我们的立法机构都是纵容人贩子的帮凶,竟然能容忍这些没有人性的人活在世上。

作为一个母亲,我也完全无法想象失去自己的孩子是怎样的痛苦,看到那些照片我也会伤心落泪。

但无处宣泄的愤怒不能找错了出口,法律的制定永远建立在理性地基础上。

我为什么不支持人贩子一律死刑?
罪轻罪重,刑罚必须有所区别,否则无论犯什么罪,只要你觉得伤害了我们大家的感情,不能接受,就全判死刑,社会还怎么安定?如果轻罪重罪刑罚一样重,那犯下轻罪的人会为了掩盖自己的轻罪而不惜犯下更可怕的罪行。

有了轻重,才能让罪犯会有一个趋利避害的考量,至少不至于为了掩盖轻罪而犯下重罪。

举个例子:一个人拐了一个小孩正在运去卖的路上,警察大规模追捕,逃跑很不方便的情况下,他该如何处理这个孩子。

目前的刑罚来看,在人贩不是法盲的基础上,科学的方法是扔下孩子独自逃走。

警察救到孩子之后一般不会再拼命追,而独自逃走的行动力也更强,容易逃脱。

如果拐卖儿童一律死刑的基础上,科学的方法一定是杀掉孩子独自逃跑,因为如果扔下孩子难保不被孩子识别相貌,而一旦被抓就是个死罪,杀人与否没有区别,那何不赌上一把,杀人灭口。

早在秦末年陈胜吴广起义的时候就说过:“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秦国刑法规定,戍边迟到就死罪。

那迟到是死、逃走是死、造反也是死,都是一个死,干脆干票大的,不就是这个意思吗?现在强奸也是死、虐待也是死、拐卖也是死、杀人也是死,强奸犯完事之后一定顺手把被害人杀死,也不能让她报警提供线索。

而拐卖儿童也就从单纯的生意变成了“砍头的生意有人干”了。

不仅市场价格会被大幅度抬升,被绑架儿童的存活率也会大大降低。

所以,理性考虑,如果真的心疼这些可怜的,被拐卖的孩子,千万别冲动的要求一律死刑。

毕竟被卖到一个没有孩子的普通家庭过上另一种人生,也比路上就被绑匪杀掉要强得多。

有人认为,一律死刑对罪犯有震慑作用,使他们一开始就不会去拐卖儿童。

这也是不可能的。

贩毒也是死罪,大数额的贪污也是死罪,杀人更是死罪,古往今来,有杜绝过这些犯罪么?只要利益足够大,市场足够大,提着脑袋做生意的也大有人在。

何况拐卖儿童这种一本万利的生意。

(新华社客户端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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