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铝冶炼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铝冶炼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第一版)企业各项申请材料和环保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一、材料的完整性应具备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排污许可证副本、附图、附件等材料。
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
二、材料的规范性(一)申请前信息公开1、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2、信息公开内容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定规定》要求。
3、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应填写完整,包括信息公开的起止时间。
署名应为法定代表人,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
有法定代表人的一定要填写法定代表人,对于没有法定代表人的企事业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等,这些单位可以由实际负责人签字。
此外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独立分公司,也可由实际负责人签字。
4、申请前信息公开期间收到的意见应进行逐条答复。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1、表1-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1)是否属于重点区域,属于重点区域的需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考虑氮氧化物);(2)环评批复、备案文件必填一项,且需逐一填写;通过环评批复时间(2015年),确定为三者取严或二者取严;(3)总量分配计划文件需填写具体文号(或名称);总量控制指标需逐一填写,并备注来源,来源包括:总量分配计划文件、现有排污许可证、排污权交易获取、环评文件(2015年后)、其他政府文件形式确认的;2、表2-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1)生产线名称不要填写生产单元,划分依据为原料-最终产品(非中间产品);(2)生产工艺根据字典项选择,未在字典项内的选择其他,并注明具体工艺名称;(3)生产设施填写完整,包括技术规范的必填项和产生排污的生产设施;相同生产设施,若排放口相同可备注数量;电解槽设施参数填写为电流强度、电流效率,氧化铝焙烧炉填写氧化铝生产能力、熟料烧成窑填写熟料生产能力、石灰炉(窑)填写石灰生产能力。
钢铁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钢铁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和政府对环境污染治理的加强,钢铁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已经成为钢铁企业必须要面临的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审批部门不仅需要考虑到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还要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来制定相应的排放标准和监管措施。
一、审批标准和审核要点1. 要考虑地方政策的影响。
地方政府在制定环保政策方面也有一定的权利,因此在审核过程中,审批部门需要考虑当地的环保政策和法规,以确保企业是否符合当地环保标准。
2. 要考虑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影响。
对于钢铁企业而言,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影响是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审批部门需要对企业的产业链进行全面的审查,以了解该企业所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和废料处理等问题,并且估算企业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污染物排放情况。
3. 要考虑企业的排污能力及技术措施。
在审核过程中,审批部门要对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和排放标准进行评估,并了解企业现有的治污技术和措施,尤其是BAT(Best Available Technologies)技术,以判断企业的排污能力是否达到国家污染排放标准。
4. 要考虑企业的环保管理体系。
在审核过程中,审批部门还要考虑企业的环保管理体系,包括对环保法规法律的认识、环境监测和数据报告,以及储存和处理废物的安全性等方面。
审批部门要确保企业拥有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从而更好地保障整个生产过程中的环境安全。
二、审核过程和申请材料1. 审核过程环保部门审核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报名申请企业需向所在省、市、县等环保部门提交申请,这需要准备详细的资料,包括企业介绍、产业链流程、环保措施、使用新技术、替代环境污染物等信息。
2) 审查申请材料环保部门的审查过程主要是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涉及到申请企业的资质和证件、生产和废弃物处置方案等。
审查申请材料的过程通常需要在一个月左右。
3)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申请资料后,如果有必要,环保部门将要求申请企业编写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该报告通常需要委托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上海市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审核要点(2023年版)某区2023年执行报告检查及整改情况报告(模版)

附件1上海市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审核要点(2023年版)根据国家《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许可证技术规范)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审核要点。
一、及时性审核结合许可证技术规范和《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审核持证单位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频次和时限要求提交执行报告。
(-)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一般应于次年1月底前提交。
个别行业如火电等行业的年报应于次年1月15日前提交。
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无需提交年报。
(二)月/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月度/季度执行报告(以下简称月报/季报)一般应于自然年每月/季度下一个月15日前提交。
持证时间不足十天的,无需提交当月月报;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无需提交当季季报。
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月报和四季度的季报可并入当季季报和当年年报,无需单独提交。
二、完整性审核主要对执行报告中以下十一项内容在报告周期内的信息填报完整性进行审核。
对于年报,第(一)至第(八)项为必查内容,第(九)至第(十一)项为选查内容。
对于季报,应审核第(二)、第(三)和第(六)项内容。
对于月报,应审核第(六)项内容。
(-)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汇总表应完整填报基本信息、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要求、工业固体废物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等内容的变化情况。
若上述内容存在变化情况的,还应提交相应支撑材料(如营业执照、现场照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等),且变化情况与支撑材料保持一致。
(二)企业基本信息表应完整填报运行时间、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料用量、能源消耗量、全年生产负荷和取排水信息等内容。
当主要产品产量或主要原辅材料用量超出许可证载明产能或用量时,还应提交相关情况说明。
(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表1.废水、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完整填报废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时间、处理量、处理效率,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时间、运行效率等内容。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HJ 120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再生有色金属(再生铜、再生铝、再生铅、再生锌)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废杂有色金属为原料生产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以含铜污泥、含锌炼钢烟尘、含铅浸出渣等有色金属二次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20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1574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 442.8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八部分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63.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HJ 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3 术语和定义GB 31574、HJ 863.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再生有色金属排污单位 secondary non-ferrous metal pollutant emission unit以废杂有色金属为原料,生产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再生有色金属企业。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审核环评编写掌握要点内容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审核要点排污单位各项申请材料和生态环境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一、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一)排污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2)自行监测方案;(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6)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需要注意,仅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提交;(7)《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2018年1月10日及之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8)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9)排污许可证副本。
此外,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二)明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形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核发的生态环境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1、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
2、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的规范性(一)申请前信息公开1、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在申请前信息公开,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对于主行业为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的:单台出力10吨/小时(7兆瓦)及以上或合计出力20吨/小时(14兆瓦)及以上的锅炉排污单位为“重点管理”。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1033-2019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85.1~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1033—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Industrial solid waste and hazardous waste storage, recycling, treatment and disposal (发布稿)
ii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 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 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 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产生的固 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从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中提炼金属的排污单位,属于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 加工业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不适用于本标准。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2 许可排放限值
5.2.1 许可原则 ?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 按照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 ? 依据本标准规定的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
? 指开停炉(机)、设备检修、工艺设备运转异常等生产设施非正常工况或污染治理设施非正常状况。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一般原则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4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
4.5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1 一般原则
?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 的相应信息表。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计年使用量为与 产能相匹配的原辅料 及燃料年使用量,并标明计量单位。
4.4.3.原辅料有毒有害物质及成分占比
为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 污染物排放标 准中的“第一类污染物 ”以及有关文件 中规定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及其在 原辅料中的成分占比,按设计值或上一 年生产实际值填写 。
4.4.4燃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
一 规范定位、适用范围/技术体系
?(三)正在启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行业( 12项)
火电(修订)、造纸(修订)、人造板、水处理工序、无机化学、聚氯乙烯、电子、废弃资源加工、工 业炉窑、羽毛(绒)加工、涂料油墨、金属铸造
?(四)尚待启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行业( 18项)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金属铸造工业》(HJ1115—2020)重点内容解读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金属铸造工业》(HJ1115—2020)重点内容解读为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金属铸造工业》(HJ1115-2020)的编制思路、主要内容和重点难点,相关技术专家对本标准进行重点内容解读。
规范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归属C 33金属制品业中的C 3391黑色金属铸造和C 3392有色金属铸造的排污单位。
废气产排污环节废气排放主要包括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两种方式,主要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挥发性有机物等。
其中,颗粒物主要来自金属熔炼(感应电炉、冲天炉、电弧炉、精炼炉、燃气炉等)、造型、制芯、浇注、冷却、落砂、旧砂再生、清理及热处理炉等工序;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主要来自冲天炉、燃气炉和热处理炉;挥发性有机物主要来自表面涂装和消失模、实型铸造工艺的浇注工序;三乙胺主要来自冷芯盒制芯工序。
废水产排污环节废水主要来自厂内废水综合处理站,包括生产废水、生活废水,废水排放去向主要有厂内回用、厂外污水处理厂、自然水体三种方式。
典型生产工艺a)砂型铸造生产工艺流程图b)非砂型铸造生产工艺流程图(以高压铸造为例)执行标准废气目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等标准,待《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等标准。
重点污染物管控类型重点污染物管控类型主要包括国家重点管控污染物和其它行业特征污染物等。
其中:1.国家重点管控污染物包括: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
2.其它行业特征污染物包括:废气中的铅(限铅基及铅青铜合金铸造企业)、三乙胺(限冷芯盒制芯)。
排放口划分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冲天炉废气排放口和铅基及铅青铜铸造企业熔炼(化)工序废气排放口为废气主要排放口,其余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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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金属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核要点排污单位各项申请材料和生态环境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一、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一)排污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2)自行监测方案;(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6)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7)《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2018年1月10日及之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8)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9)排污许可证副本。
此外,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二)明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形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核发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1、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
2、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对于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有一种情形属于淘汰类装备或工艺:再生有色金属生产中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项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的规范性(一)申请前信息公开1、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在申请前信息公开,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再生金属工业全部属于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申请前均需信息公开。
2、申请前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3、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各公开内容的具体含义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第二章。
承诺书样式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下载最新版本,注意不要使用以往旧的版本。
4、信息公开方式应当选择包括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5、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应填写完整,包括信息公开的具体起止日期。
有法定代表人的排污单位,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
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排污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等,可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独立分公司,也可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6、排污单位应如实填写申请前信息公开期间收到的意见并逐条答复。
没有收到意见的,填写“无”,不可不填。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核查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信息,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信息,排放污染物种类和执行的排放标准信息,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申请的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信息,以及申请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信息等,以及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1、封面单位名称、注册地址需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中一致。
行业类别选择“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应填写排污单位实际地址。
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可不填写。
法定代表人与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保持一致。
电子版与纸质版申请表的条形码应保持一致。
2、表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分期投运的,投产日期以先期投运时间为准。
填写大气重点控制区域的,应结合生态环境部相关公告文件,核实是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目前主要是《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9号)。
填写总磷总氮控制区的,应结合《“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的相关文件,核实是否填报正确,目前主要是《“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规定的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
应如实填写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工业园区名称。
原则上,排污单位应具备环评批复或者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如两者全无,应核实排污单位具体情况,填写申请书中“九、改正规定”。
对于法律法规要求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1998年11月29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之前已经建成且之后未实施改、扩建的排污单位,可不要求。
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中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应具体到污染物类型及其指标,并注意相应单位,同时应与后续许可量计算过程及许可量申请数据进行对比,按技术规范确定许可量。
关于主要污染控制因子,指应控制许可排放量限值的污染因子。
系统默认水污染控制因子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不用再做选择。
此外,对于受纳环境水体年均值超标且列入GB 31574的污染控制因子,根据具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是否需要规定许可排放量限值,如需要,则此处也需要选择列入。
系统默认大气污染控制因子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不用再做选择。
3、表2及表2-1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主要生产单元、生产工艺及生产设施按技术规范填报。
多个相同型号的生产设施应分行填报,并分别编号,不应采取备注数量的方式。
生产能力指的是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
生产能力计量单位为万t/a。
4、表3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表原辅料应按技术规范填写完整,包括各元素占比,无相关成分(如有毒有害成分),划“/”。
除锅炉以外的设施用到的燃料信息应如实填报相关各项信息,无相关成分(如有毒有害成分),划“/”。
5、表4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有组织排放的产排污环节必须填写,并应按技术规范填写完整。
无组织排放可填可不填,技术规范中表10为所有无组织排放的统一必填表。
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治理设施名称、污染治理工艺、排放口等填写完整。
有组织排放应填报污染治理设施相关信息,包括编号、名称和工艺,并判断是否为可行技术。
对于未采用技术规范中推荐的可行技术的,应填写“否”。
对于未采用技术规范中所列可行技术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防治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具备同等污染防治能力,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
确无污染治理设施的,相关信息划“/”。
采用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措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在“其他信息”中备注“待改”,并填写“九、改正规定”。
填报无组织排放的,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名称、工艺和是否为可行技术均填“/”,在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一列填写排污单位采取的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
6、表5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主要分为生产废水和生活废水两类。
生产废水排放口包括废水总排口和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均为主要排放口。
注意合理区分排放去向和排放方式。
间接排放时,排放口按出排污单位厂界的排放口进行填报,而不是下游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放口。
应填报污染治理设施相关信息,包括编号、名称和工艺,并判断是否为可行技术。
对于未采用技术规范中推荐的可行技术的,应填写“否”。
对于未采用技术规范中所列可行技术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防治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具备同等污染防治能力,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
确无污染治理设施的,相关信息划“/”。
采用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措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在“其他信息”中备注“待改”,并填写“九、改正规定”。
7、表6大气排放口基本情况表注意排放口编号、名称以及排放污染物信息与表4保持一致。
排气筒高度应满足该排放口执行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要求。
8、表7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标准名称及污染因子种类等应符合技术规范中标准要求。
注意执行排放标准中有排放速率要求的,不要漏填。
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的,应填报地方标准。
若排放标准规定不同时间段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且其中两个及以上的时间段与排污单位本次持证的有效期(三年)有关,填报时排放浓度限值或速率限值应填全,具体情况可以在“其他信息”中说明。
环评批复要求和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的,应以数值+单位的形式填报,不应填报文字。
9、表8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表排污单位申请的浓度排放限值是否准确。
审核排污单位申请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是否与标准一致。
排污单位申请的许可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是否清晰,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一是许可量确定的原则,对于新增污染源(2015年1月1日起投产),按总量控制指标、规范计算结果及环评文件要求中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对于现有排放源(2015年1月1日前投产),按总量控制指标、规范计算结果中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二是计算方法、公式、参数选取来源以及许可量取严过程需描述清晰,计算结果准确无误,最终计算结果与申请的许可排放量一致。
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限值填写是否正确:“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限值”是指地方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冬防应对等时段对排污单位更严格的控制要求;若有,应审核排污单位是否填报正确。
10、表9及表9-1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表应按技术规范要求,填报无组织排放的编号、产污环节和污染物种类、主要污染防治措施、执行排放标准等信息。
无组织排放编号指产生无组织排放的生产设施编号,应与表2和表4(如填写无组织排放)保持一致。
在“其他信息”一列,可填写排放标准浓度限值对应的监测点位,如“厂界”。
无组织排放无需申请许可排放量,划“/”。
表9-1为必填表,应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填报排污单位所有无组织排放环节和无组织管控现状(即表9中填报的无组织防治措施),从而可以判断无组织管控现状是否满足技术规范中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1、表10企业大气排放总许可量审核“全厂合计”是否为各主要排放口年许可量之和、企业大气排放总许可量数据是否为取严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