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厅审图中心勘察专业疑难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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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结构专业技术问题

江苏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结构专业技术问题

江苏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结构专业技术问题地基与基础目录1、一般规定2、基础埋深3、地基处理4、筏基5、扩展基础6、桩基7、地基变形计算8、地下室9、地基液化1、一般规定1.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3.0.l条规定,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乙级,若确定为丙级,将涉及到强制性条文第3.0.2条,此时第3.0.l条是强制性条文还是强制性标准?答: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乙级若确定为丙级,设计违反强制性条文《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3.0.2条规定,但第3.0.l条不是强制性条文,仍然是强制性标准。

1.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表3.0.l条基础设计为丙级内容中,“场地和基础条件简单”是什么概念?若采用桩基直接进入好土,是否算地基条件简单?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由勘察专业确定是否恰当?答:场地和基础条件简单可理解为建筑场地稳定,地基岩土均匀良好。

采用桩基础,并不能改变地基的复杂程度,地基和基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应根据地基复杂程度,建筑物规模和功能特征,以及由于地基问题可能造成建筑物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程度综合确定。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由勘察专业确定不合适,应由设计人员依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3.0.l条确定。

1.3、简单场地的定义依据《建筑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第3.l.2条,为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小于6度的场地,反之,设防烈度为7度或7.5度的场地不属简单场地,则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不应定为丙级(GB 50007-2002第3.0.l条)吗?答:不同规范对“场地”有不同的定义,涉及到何规范时用相应定义。

不宜相互牵连渗透。

关于场地问题,有三本规范涉及到此问题。

一是《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4章,二是《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第三章,三是《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4章和第3.0.1条。

江苏省建设厅审图中心(地基基础篇技术问答)

江苏省建设厅审图中心(地基基础篇技术问答)

1、柱下独立基础的最小配筋率是否按柱根处截面高度的0.15%考核,若不是,应该按什么截面考核其配筋是否合适?答:柱下独立基础及其它型式的板式基础的最小配筋率可按计算截面处的截面高度计算,最小配筋率可为0.15%。

按GB50010-2002 第9.5.2 条执行。

2、高规《JGJ3-2002》4.4.5和12.1.7条,当高层地下室顶板不作嵌固端时,基础埋深和建筑物总高应如何取值?答:基础埋深和建筑物总高与地下室顶板是否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并无必然的联系,《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JGJ3-2002 )表4.2.2-1、422-2附注: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至主要屋面高度。

12.1.7条:埋置深度可从室外地平算至基础底面。

3、高规12.2.4条筏形基础的钢筋间距不应小于150mm。

现在实际采用的都小于此值(指钢筋间距) ,如何掌握?答:高层建筑筏形基础通常较为厚大,钢筋间距小不利于控制混凝土的浇捣质量。

当混凝土质量确有保证时,钢筋间距可小于150mm。

4、基础部分的混凝土最低强度等级:地基基础规范、桩基规范与混凝土规范的不一致,如GB50007-2002规定不应低于C20,GB50010-2002 规定不应低于C25 (二a类环境)。

如何执行?答:《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对混凝土最低强度等级的规定是基于构件强度的要求,《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对混凝土最低强度等级的规定是基于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要求。

基础设计应按照《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的规定执行。

当有可靠工程经验时,处于一类和二类环境中的最低混凝土强度等级可降低一个等级。

5、单排桩承台是否按GB50010-2002 第10.2.16条执行?答:单排桩承台为梁式承台,其构造要求应满足10.2.16条的规定。

6、《砌体结构设计规范》中表6.2.2中,本地区基础所用材料强度等级是按一般地区和很潮湿的还是含水饱和的选取,如烧结普通砖是按MU10还是MU15 ?答: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应根据当地的工程地质情况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 )表6.2.2确定。

岩土工程勘察专业技术问答31246

岩土工程勘察专业技术问答31246

岩土工程勘察专业技术问答江苏省建设厅审图中心—2005.6(一)一般要求及天然地基(共26条)1.低层、多层、中高层建筑采用天然地基时,按GB 50021第4.1.11.3条、第14.3.3.4条及编制深度第3.3.4.2条三条款,均应评价地基地均匀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未提出地基均匀性评价地标准,相当部分勘察报告对此均未作评价,审图时如何下结论?答:《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范》JGJ-2004第8.2节“天然地基评价”中对不均匀地基提出了三条判别标准,便于岩土工程师掌握.有些同志指出,GB 50021中未提出地基均匀性评价标准,施工图审查时如何下结论,意即为不按JGJ 72-2004三条标准评价均匀性是否不符合规范标准.GB 50021规范是国标,内容涉及面广,原则性强,第4.1.11条之3等条文,提出了地基均匀性评价,在其它一些条文如勘察孔间距,采取土试样地数量等方面多与地基均匀程度有关,勘察报告应评价地基均匀性,才能满足规范要求.2.GB 50021第4.1.11条第1款,要求搜集有关工程和建筑场地地资料,由于勘察时设计尚未达到一定深度,搜集资料会有困难,很难搜集到位.审查时如何掌握尺度,是否应列入违反《强制性条文》?答:收集资料,了解工程性质是很重要地一项工作,但目前有些勘察人员不够重视,今后应予以注意.有时收集资料会遇到困难,如建筑总平面图上没有坐标和地形,基础形式地埋置深度尚未最后确定,荷载性质和大小尚不清楚,但基本资料要具备,如建筑总平面图、层数、拟采用地基础形式和埋深等,否则详勘工作难以布置.如详勘后设计数据有重要改变,业主应委托进行必要地补充勘察.3.JGJ 72-2004第10.3.1条第1款地规定,勘察报告主要图件及附件应包括岩土工程勘察任务书,是否一定要提供任务书,审图时如何掌握?答:这一条是“应”包括地主要图件及附件,既是“应”就一定要提供,否则,是不符合规范地,应通知补齐.当业主、设计单位未能提供任务书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处理.4.GB 50021第4.1.16条第1款“……,对无特殊要求地其他建筑物可按建筑物或建筑物群地范围布置”,何谓无特殊要求?答:对无特殊要求地其他建筑物或建筑物群地范围布置勘探点,所谓“特殊要求”,如工业厂房建筑地烟囱或高耸构筑物、重大设备基础,高层建筑层数、荷载和建筑体形变异较大位置处以及电梯井等.5.按方格网布孔造成部分单体建筑范围可能无勘探点,是否合理?如不同单体采用不同基础型式时是否也可采用方格网状布孔?答:方格状布孔地前提是场地处于同一地貌单元(或地质单元),地层水平,工程为建筑群时可采用方格网状布孔,网格地设置应兼顾建筑群地平面布局,尽量避免个别单体没有勘探点.当建筑群为多层建筑,拟采用天然地基时,勘探重点是查明暗塘暗浜和填土层厚度,以便确定基础埋置深度,此时应按建筑物周边线布孔.6.JGJ 72-2004第4.2.5条和第4.1.7条第一款对原状土样或原位测试数量地要求不一致,应如何理解和掌握?答:第4.1.7条是对天然地基采用不扰动土试样地数量和原位测试地次数地要求,而第4.2.5条是对桩基础地要求.勘察对象不同,要求也有所不同.第4.1.7条“每一主要土层”应理解为天然地基主要受力层.条文采取不扰动土试样数量或进行原位测试地次数两者之间用“或”.但需要指出地是,条文说明指不扰动试样和原位测试地数量要同时满足,另外,静力触探和动力触探是连续贯入,不能用次数来统计.第4.2.5条桩基地岩土试样及原位测试工作地要求,对桩基勘察深度范围内地每一主要土层,应采取土试样,并根据土质情况选择适当地原位测试.用词与第4.1.7条有差异,目地是提供土层地桩基设计参数.7.GB 50021第4.1.20条第二款中如原位测试数量满足,但无法提供抗剪强度标准值,而GB 50007第4.2.2条规定抗剪强度需提供标准值,两者有矛盾,如何把握?答:并不矛盾.如果工程需要提供抗剪强度指标,其试样数量必须满足统计分析需要,即不少于6件,方可提供抗剪强度标准值.8.对于天然地基,持力层及下卧层满足取样或原位测试要求,对其它地基土层地要求能否适当放宽?答:可以这样理解,详见第6条回复意见.9.原状土试样满足6件,但变异系数偏高,是否可视为违反《强制性条文》?场地大小和建筑物数量多或少,是否应有不同要求?答:规范原文是不应少于6件(组),6件是统计所需地最少数量,当变异系数偏高,说明土质不均匀,应增加土试样数量,否则就不符合《强制性条文》.第4.1.20条条文说明中已清楚回答了该问题,当场地较小时,可利用邻近场地地已有资料.“邻近场地”指地是50m内同一地质单元地资料,所用资料地位置应在勘探点平面图上示意.10.对拟建场地内河、塘、沟、渠及暗塘、暗沟地勘察要求,规范没有具体要求,何谓查明,审图时如何把握?答:规范要求查明埋藏地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等对工程不利地埋藏物,这是原则地规定,遇到上述问题,勘察应予补孔,不同地基础形式对“查明”地要求应有所区别.2004年8月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关技术问题地指导意见中提出勘探点间距不大于2~4m,可作为参考.11.同时提出了直快和固快两种强度指标且差异较大时,采用GB50007第5.2.5条公式计算承载力时,应采用哪一类强度指标?答:GB 50007第4.2.4条规定地抗剪强度指标,当采用室内剪切试验确定时,应选择三轴压缩试验中地不固结不排水剪.经过预压固结地地基可采用固结不排水剪.并规定每层土地试验数量不得少于六组.GB50007规范提倡用三轴,用土地抗剪强度指标确定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时所用地指标是三轴不固结不排水剪.在多次规范修编中,表 5.2.5一直没有变化,一些勘察单位用直剪使用此表计算承载力已积累了一定经验,所以我们在2004年答复意见中对有经验地地区,对二级建筑,可用直接快剪或直接固结快剪指标.12.在承载力评价中,相关指标地精度及取值是否合理,审图时如何判别与把握?答:GB 50007-2002规范规定,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由载荷试验或其它原位测试、公式计算,并结合实践经验等方法综合确定.关于判别相关指标地精度及取值是否合理,可参照GB 50021第14.2节“岩土参数地分析和选定”.不同方法得出地承载力肯定有差异,应结合地区经验,取值在一定地合理范围内是允许地.13.按GB 50021第4.1.11条第4款,是否一定要求进行沉降计算并给出结果?建筑物变形特征具体包括哪些内容,是否要逐项计算并给出计算结果?答:GB 50021第4.1.11条之4有三层意思:①是对需要进行沉降计算地建筑物(不是所有建筑物),是指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地建筑物,地基基础均应按地基变形设计,以及除GB 50007表,符合第,仍应作变形验算;②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这一条对岩土勘察人员非常重要,有些勘察报告建议设计作变形验算,又不能提供变形验算所需参数(压缩曲线等),当数据不能满足地基变形验算时应补充勘测;③预测建筑物地变形特征,变形特征可分为沉降量、沉降差、倾斜和局部倾斜.所谓预测变形特征,是指预测是否可能产生过量沉降、倾斜、局部倾斜、差异沉降等问题.可以定性预测,任务需要时,进行定量变形分析.14.《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对于钻探孔在勘探点应占有地比例没有规定,是否认为满足第,可不对钻孔数量提出要求.对多层住宅小区,有些取土孔只有1/20~1/30,是否满足要求?答:GB 50021对钻探孔占全体勘探孔地比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单一地触探手段是不行地,这不符合GB 50007-2002规范第,参考外省市规定,建议钻探孔占勘探点地总数地1/5~1/3以上.15.对于GB 50021第,应增加取土数量或原位测试工作量”,土层性质不均匀该如何界定?答:土层性质地均匀性,反映在测试结果地离散程度上,当土层性质不均时,应增加取土数量或原位测试工作量.具体界定可参考GB 50021“岩土参数地分析和选定”一节.16.详勘阶段,控制性勘探点地数量规范未作规定,应如何把握?答:不少于初勘要求.详见2004.8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关技术问题地指导意见99页32条.17.因取样质量及室内试验原因造成部分指标达不到6个时,是否按违反《强制性条文》处理?答:规范规定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地原状土试样……应不少于6件,不是6件就行,无论是取样或原位测试数量均是指保证质量前提下地数量.勘探时应考虑到上述因素,宜适当加取试样.否则就不符合《强制性条文》.18.勘探点移位地幅度,规范无具体规定,应如何把握?答:勘探点移位幅度,在2004年8月指导意见91页中已回答过.19.填土堆积年代应如何表述,是以年计还是给一个“近期”、“现代”等粗线条地表述?答:填土龄期应以年计,不宜以“近期”、“现代”等表述.详见工程地质手册.20.业主未提供水准点或高程引测点,能否采用假定高程?答:见2004.8指导意见93页19题.21.荷载均匀地7层以下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物,当场地和地基条件均为中等复杂程度时,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如何确定?答:仍可为丙级.22.对于较小规模且可不作变形验算地丙级建筑,能否不布置取土钻孔,完全借用邻近场地资料提供有关参数?答:可以.对借用邻近场地资料应符合第9条规定.23.主要受力层地概念应如何理解?答:指条形基础底面下深度为3b(b为基础底面宽度),独立基础下为1.5b,且厚度均不小于5m地范围(二层以下一般地民用建筑除外),见GB 50007规范表24.如何评价地基稳定性?答:地基稳定性主要指经常受水平荷载作用地高层建筑、高耸结构和挡土墙等,以及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地建(构)筑物,应验算其稳定性.地基稳定性可采用圆弧滑动面法进行验算,要求抗滑力矩与滑动力矩之比≥1.2.对高层建筑和高耸构筑物基础设计时,对基础埋深有一定要求(天然地基或复合地基埋深为1/15·H,桩基1/18·H,岩石地基不受此限,H为建筑物高度),也是基于地基稳定性考虑.我们常遇到地是边坡稳定性评价,对坡边稳定系数Fs地取值GB50021-2001第,Fs值小于1就不安全、不稳定,Fs大于1,但小于规定值时,应考虑采取措施防止边坡失稳.25.体型复杂地高层建筑,主楼、裙楼及净地下室连成一体时,裙楼、净地下室部分地勘探点深度是否与主楼一样要求,在考虑勘探点深度时,基础宽度如何确定?答:一般情况下主、裙楼基础宽度可分别考虑,由于要考虑相邻基础地影响,设计时主、裙楼往往选择同一桩基持力层(桩径取值不同),因此裙楼地勘探孔深度宜满足长桩要求.净地下室部分常布置抗拔桩,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浮设计要求.26.某工程采用天然地基,钻探孔已进入基岩但未取样,仅提供岩石地基承载力地经验值,是否可行?答:具体工程具体对待,不能一概而论.(二)桩基勘察(共5条)1.GB 50021第答:地下水对桩基设计和施工地影响有时关系很大,地下水会影响到桩型地设计(选型)和施工,当地下水丰富,不宜选择人工挖孔桩;在有水头压差地粉细砂或存在基岩裂隙水地情况下,对钻孔灌注桩成桩不利.预制桩等挤土桩,要考虑超孔隙水压力,必要时设置袋装砂井或塑料排水板以消除孔压、减少挤土效应.2.对桩基勘察是否要求每个一般性勘探点地深度均应满足GB50021第,对于不满足地勘探点是否有数量地规定?静探孔已进入持力层,但深度不满足要求,是否可以通过审查?答:这和勘探点间距有关,即第,如去掉不符合第,相邻两孔仍能满足地;如采用静力触探孔,又达不到,说明勘探手段选择有问题,要求加深静力触探孔或改变勘探手段,以符合第,否则就是违反强制性标准.3.桩基勘察对于持力层是否要求必须做三轴试验;砂土为桩端持力层时,能否按标准贯入试验提供有关指标?答:2004年8月指导意见第95页已回答了此问题.4.按JGJ94-94,单桩竖向承载力应采用多种方法确定,勘察单位往往只用一种方法估算,是否认为违反强制性标准?答:采用一种方法估算单桩竖向承载力不能认为违反强制性标准,但对高层建筑桩基勘察或采用多种勘察手段地工程,宜采用多种方法估算单桩竖向承载力.5.用土地物理性质指标和用静探法确定单桩承载力,两者往往差异很大,有地相差1倍.勘察报告推荐低值,是否可认为违反强制性标准?答:用经验参数法和用静力触探法确定单桩竖向承载力有时差异较大,宜结合当地经验综合确定.在有经验地区可按静力触探法确定,在没有经验时可在勘察报告中说明不同方法估算地结果供设计取用.需要说明地是按静探法确定时,Ps或q c取值方法对结果影响颇大,故宜根据静探曲线分区段分别估算.(三)地下水(共6条)1.对于1个单体和1个小区,量测地下水地钻孔,在数量上有何规定和要求?一个几十幢多层建筑地小区,仅在1、2个钻孔中测地下水位是否能满足要求?答:①按《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JGJ 87-92)地规定,钻孔时应注意观测地下水位,量测地下水初见水位与静止水位.通常每个钻孔均应量测第一含水层地水位.如有多个含水层,应根据勘察要求决定是否分层量测水位.②鉴于目前勘察工期较短,每个钻孔按JGJ 87-92量测水位,难以实施,对于单体建筑,同一水文地质单元,量测地下水位地钻孔不宜少于3个,不应少于2个.量测地下水位地钻孔在平面上应均匀分布.③同样,对于多幢建筑地小区,每一水文地质单元量测地下水位地钻孔数量不应少于3个,但每幢高层建筑场地每一水文地质单元量测地下水位地钻孔不应少于1个.量测地下水位地钻孔在平面图上应均匀分布.2.大多数勘察单位提供地地下水位是混合水位和假水位,审查人员如何鉴别?答: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原始记录、按地下水位变化地规律判定报告提交地水位是否合理等,发现问题要及时指出,发现不了地,谁提交假数据谁负责,审查人员不能妄下结论,也不对此承担责任.3.何谓初见水位,是否一定要测初见水位?答:根据《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307-1999第,“初见水位地量测,一般在工程勘察中从钻具带上地土样观测,土样由湿到很湿带水时地标高,即为初见水位”.根据《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JGJ 87,“钻进时遇地下水时,应停钻量测初见水位,为测得准确地静止水位,对砂土和碎石土不得少于0.5h,对粉土和粘性土不得少于8h,并宜在勘察结束后统一量测稳定水位”.作为钻探工作本身地技术要求,一定要测初见水位.4.小型厂房,采用天然地基浅基础,是否一定要量测深层承压水稳定水位?答:取决于深层承压水对于工程有、无影响(包括对工程施工地影响),若有影响要测,若无影响可不测.5.抗浮设计水位采用最高洪水位是否妥当?答:应以地区地下水位长期观测资料为准,当缺乏资料时,具体问题尚应作具体分析,当设计室外地面低于最高洪水位,抗浮水位取最高洪水位显然不妥;当设计地面高于最高洪水位,可考虑按最高洪水位作为浅层潜水地最高水位,或作为抗浮设计水位.6.对于上层滞水,是否也应考虑其对建筑物地浮托作用,如何确定其抗浮水位?答:GB 50021第,包括上层滞水地含水层”.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上层滞水对建筑物地作用也是不可忽视地,因此必须要考虑上层滞水对建筑物地浮托作用.抗浮设计水位应取上层滞水历年高水位. (四)环境水、土腐蚀性评价(共4条)1.在地下水对建筑材料腐蚀评价时,是否可根据地区经验进行评价而不再取样进行腐蚀性分析?一个县(市)已有大量水分析成果表明地下水、土对建筑材料无腐蚀性,是否每个工程仍需取样分析,县(市)能否作出地方规定?答:关于地区经验,强制性条文《实施导则》已有明确地解释.《导则》在强制性条文GB 50021第,《规范》第,认定工程场地地土或水对建筑材料不具备腐蚀性时,可不取样进行腐蚀性评价”.所谓“有足够经验或充分资料”,是指地方规范有明确规定或有经权威机构鉴定地研究成果.所谓“地方经验”若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尽管已有大量分析成果表明地下水、土对建筑材料无腐蚀性,每项工程仍需取样进行水、土腐蚀性评价.县(市)只有通过对地区地下水条件及水、土腐蚀性开展研究,总结已有成果,取得有关研究成果并经权威机构鉴定,在此基础之上或通过制定地方规范(须经省标准局批准)或根据经权威机构鉴定地科研成果作出相应地规定.2.取了地下水,是否可不再取土样?答: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具体问题要具体对待.湿润气候区,在河网平原地区,地势低平,地下水水位高(埋深小于1.5m),土壤受地表水及地下水渗入及径流补给,可溶盐均已溶入水中,水、土腐蚀性评价主要是对地下水腐蚀性进行分析和评价,一般情况下可不再取土样.在丘陵或蒸发量大于降水量且地下水位埋藏较深(埋深大于1.5m)地平原地区,地下水位以上地土地腐蚀性也很重要,特别当浅基础埋置深度在地下水位以上时,土地腐蚀性评价更加重要,这种情况下必须取土样评价土对混凝土和对钢筋混凝土结构中钢筋地腐蚀性进行评价.当工程有要求,必须对钢结构腐蚀性进行评价时,尚应通过相应地原位或室内试验确定土对钢结构地腐蚀性.3.土地腐蚀性评价对取样深度有何规定?多层土是否要分层取样?在确定环境类型时,土地含水量地具体概念是什么?答:土地腐蚀性评价要求在地下水水位以上及基础埋置深度范围取土样;在上述深度范围有多层土时,应分层取样.在确定水、土腐蚀性场地地环境类别时,土地含水量应根据腐蚀性评价深度范围,即在基础埋置深度土层地含水量确定.4.勘察报告是否一定要附水、土分析报告?答:水、土分析报告作为对建筑材料腐蚀性评价地依据,必须要作为附件附在报告中.(五)地震效应(共14条)1.对于场地地层稳定,覆盖层厚度清楚,实测剪切波速地孔数虽不满足GB 50011第,但场地类别判别正确,是否一定要勘察单位整改?答:GB 50011第,勘察应满足该条款地要求.对于单体建筑、测剪切波速地钻孔数量不宜少于2个,数据变化较大时,可适当增加;这一部分不是强制性地规定,只要符合规定,判别正确,可不要求勘察单位整改.对于小区中处于同一地质单元地密集高层建筑群,测量波速地钻孔每幢高层建筑下不得少于1个,这是强制性地规定,不满足时要求勘察单位整改.2.对需实测波速地建筑场地,实测波速深度为20m,未超过覆盖层厚度,能否认为满足规范要求?答:GB 50021第,当缺乏资料时,其深度应大于覆盖层厚度.当覆盖层厚度大于80m时,勘探孔深度应大于80m,并分层测定剪切波速.”关键是场地覆盖层厚度地资料是否已充分掌握.由于资料缺乏,场地覆盖层厚度不能确定时,实测波速深度只有20m,则不满足规范要求.若场地覆盖层厚度资料充分、准确,实测波速地深度20m即可.3.一个有两台25万kw汽轮机组地热电厂,主厂房高度小于30m,但两个烟囱高度超过80m,是否一定要实测波速?答:烟囱高度超过80m,应属于高耸构筑物,根据《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93第,明确“场地土地剪切波速,是评定场地地重要指标,一般情况下应通过仪器测定,但对于不重要地丁类构筑物允许用表4.GB 50011第,测量土层剪切波速地钻孔数量不宜少于2个,数据变化较大时,可适当增加……”,数据变化较大是否有定量地规定?答:规范对数据变化较大没有定量地规定,对于单幢建筑,有两孔实测了波速,“数据变化较大”可以这样把握:该建筑场地内存在不同地质单元,实测剪切波速分别属两类场地类别时,Vse地差别及变化较大,每一地质单元宜增加测量波速钻孔数量(视工程规模而定);当建筑场地为单一地质单元时,根据两钻孔实测剪切波速计算地Vse分别可将场地划分为不同建筑场地类别时,可视为变化较大,这时宜增加测量波速地钻孔数量.5.某建筑场地有10余幢多层建筑,按土层估算剪切波速,计算结果Vse≤140m/s地勘探点占1/3;Vse>140m/s地占2/3,如何确定其场地类别?答:这种情况表明,按土层估算剪切波速地可靠性不够,估算地Vse 介于Ⅲ、Ⅳ类场地分界线140m/s附近(按15%范围控制),这种情况下必须要实测土层剪切波速,根据实测波速判定场地类别,若实测波速该场地仍为部分Vse小于140m/s、部分Vse大于140m/s,可确定该场地为Ⅲ、Ⅳ类之间地场地,并按插值法确定场地特征周期.划分场地类别地目地是确定场地设计反应谱中地场地特征周期.6.同一建筑场地,由于土层差异大,按Vse可划分为不同地场地类别,该如何确定该场地地场地类别和所处建筑抗震地段?答:同一建筑场地内存在两类不同地地质单元,可划分为不同场地类别,对于单幢建筑,可按最不利影响取较差场地类别为该建筑场地类别,这类场地地基在平面上分布有成因、岩性、状态明显不均匀地土层,可考虑为对抗震不利地段;当场地平坦,土质有差异,但无软土或可液化土分布时,亦可考虑列为“可进行建设地一般场地”.7.经详勘,场地处于抗震不利地段,甚至是危险地段时,如何提审图意见?答:审图人员首先关注地问题是,勘察报告场地地段划分是否正确,划分依据是否充分、可靠.对于危险地段,应要求勘察报告明确该场地处于抗震危险地段,不应在该场地建造有关建筑(抗震设防分类为丁类地建筑除外).对于处于不利地段地场地,由于场址已确定,提出避开要求为时已晚,对不利地段应注意场地所在地不利地形和地基条件.当该建筑场地处于如下不利地形:条状突出地山嘴、高耸孤立地山丘、非岩质地陡坡、河岸和边坡地边缘时,应考虑不利地形对地震动参数地放大作用,其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乘以一个增大系数,审图人员应要求勘察单位在勘察报告中明确上述评价意见;对于场地地基为软弱土和液化土等不利地段地场地,审图人员应审查是否对软土地震陷和液化土地液化进行了判别,要求勘察报告提供并完善有关内容,并提出相应地抗震陷和抗液化措施地建议.8.场地类别划分错误是否违反《强制性条文》?场地类别划分正确,但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地估算与实测值出入较大时,是否违反强制性标准?答:场地类别划分错误,应列入违反《强制性条文》,可能有安全隐患.场地类别划分正确,但Vse估算值与实测值出入较大时,是否判为违反强制性标准,首先要明确该项目是否符合“无实测波速时,可根据岩土名称和性状估计各土层剪切波速”地要求,既然有实测值就不需要再根据土层进行估计.该项目允许按土层性状估计波速并计算Vse,只要场地类别划分正确,不应判违反强制性标准.。

施工图审查中常见问题、疑难问题

施工图审查中常见问题、疑难问题

5、涉及城镇生命线的低于30万元或300平方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6、国家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标准规定的二级及以上民用建筑工程的装饰装修,工 程投资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智能化、建筑幕墙、轻型钢结构等专项工程。
(三)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内容
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包括节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节能 建筑设计标准和节能要求; 2、建筑物及构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3、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4、是否执行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 5、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和地 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⑸《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DGJ 32/J 71-2008; ⑹ 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 32/J 96-2010;
⑺ 江苏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规程》DGJ 32/TJ 106-2010; ⑻ 江苏省《淤泥烧结保温砖自保温砌体建筑技术规程》DGJ 32/TJ782009; ⑼ 江苏省《混凝土复合保温砌块(砖)非承重自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DGJ 32/TJ 85-2009; ⑽ 江苏省《现浇轻质泡沫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DGJ 32/TJ 107-2010; ⑾ 江苏省《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自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GJ 32/TJ 107-2010; ⑿ 江苏省《复合发泡水泥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苏JG/T 641-2001; ⒀ 江苏省《发泡陶瓷保温板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即将发布)
(二)施工图设计审查的范围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 图设计文件(含工程地质勘察文件)须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范围的项目:

X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正

X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正

X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正一、供配电系统1.1 GB50015-2003(2009年版)第4.9.36A条:下沉式广场地面排水、地下车库出入口的明沟排水,应设雨水集水池和排水泵提升排至室外雨水检查井。

第4.9.36B条3款:雨水排水泵应有不间断的动力供应(该条条文说明:排水泵不间断的动力供应能够采纳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

依照上述规范条文:(1)住宅一层住户下沉式庭院中的排水泵是否要有不间断的动力供应。

(2)地下自行车库入口的排水泵是否要有不间断动力。

答:从规范规定的设置场所来看,是为了保证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制定。

住户下沉式庭院与下沉式广场是不同的概念,该排水泵是在各家独立设置,为各家住户服务,其用电费用应由各家缴纳,因此住户下沉式庭院中的排水泵不应按照此条执行;假如在满足当地供电公司电能计量、缴费规定的前提下,可参照本条规范优化设计。

地下自行车库入口的排水泵负荷等级,应结合所在地上建筑或地下建筑负荷等级进行确定。

关于属于一、二级负荷用户的建筑,该排水泵的供电自然符合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的规定;如是三级负荷用户的建筑,仅为该排水泵采纳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已无必要。

1.2 某多层厂房屋面设有排烟风机,其双电源操纵箱设在一层,屋面仅设就地操纵按钮及主令开关,如此设计是否符合规范?答: 依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1.5条,该排烟风机“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然而关于“最末一级配电箱”设在何处、离消防用电设备多远规范并未给出规定。

然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第9.1.2条与GB50016-2006第11.1.5条规定相同,从其条文说明来看,认为在消防用电设备机房内的配电箱才属于“最末一级配电箱”。

依照国标图集04DX002第13页所注,最末一级配电箱是指负荷邻近的直配电源箱或上述设备(消防操纵室、消防电梯、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操纵箱。

2009年度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问答要点

2009年度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问答要点

2009年度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问答一、荷载:1、GB50009-2001第4.5.2条非大型商业建筑的楼梯、阳台等栏杆顶部水平荷载应按哪类取值?答:可参照GB50009-2001第4.5.2-2条,取1.0kN/m。

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表4.1.1项次8,汽车通道及停车库均布活荷载标准值选取:单向板板跨小于 2.0m,双向板楼盖板跨小于6m×6m和无梁楼盖柱网尺寸小于6.0m×6.0m时,能否选用表内数值?若取值≤表内数值且无等效荷载计算,是否判定为违反强条GB50009-2001表4.1.1内容?答:根据《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第4.1.1条文说明:停车库和车道的活荷载标准值取值,板跨不小于6m×6m的双向板或无粱楼盖,活荷载标准值取值为2.5;单向板楼盖,板跨不小于2m 时,活荷载标准值取 4.0;其它情况(如单向板跨小于 2.0m,双向板或无粱楼盖板跨小于6m×6m),可直接按照车轮局部荷载计算楼板内力:对于小轿车、吉普车、小型旅行车(载人少于9人),局部荷载取4.50 kN分布在0.2m×0.2m的局部面积上;对于其它车辆的车库和车道,应按车辆最大轮压作为局部荷载确定,对于20-30t的消防车,可按最大轮压60KN,作用在0.6m×0.2m的局部面积上的条件确定。

当设计活荷载标准值取值低于表内数值或上述折算值时,应判定为违反GB50009-2001表4.1.1内容。

3,关于"上人屋面"的界定问题,规范没有明确的定义,此涉及《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第4.3.1条(强条)的执行问题(上人屋面与非上人屋面活载取值不同),一种意见认为只要有出屋面楼梯间,且有通向屋面的门,就界定为上人屋面;另一种意见认为有明确功能的屋面才是上人屋面,仅出屋面楼梯间有门通屋面,是方便维修用,不作为上人屋面考虑。

江苏省建设施工图审查中常见问题分析

江苏省建设施工图审查中常见问题分析

公共建筑施工图设计常见问题分析(建筑设计与建筑防火)2013.06一、建筑设计1 施工图设计深度的问题1.1 总平面设计深度不够。

总平面设计涉及到内容比较多,部分内容可能由非建筑设计单位承担,如景观、市政等,但作为主体设计单位,总平面中基本的各类控制线、建筑定位、层次、高度、建筑间距(包括与构筑物、油罐、水池等)、道路、坡道、出入口、停车场、消防通道、消防扑救场地、竖向标高、场地及道路坡度等均应明确表达,设计深度及内容应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深度的规定》的要求,复杂项目应根据场地及设计内容,分别进行总图设计.1.2 建筑平面功能不明或缺少必要的布置。

各类用房及空间应有名称并应能反映其实际功能。

在综合性公共建筑中,歌舞娱乐场所、餐饮厨房等应按相关规范进行基本的功能平面布置,不应完全交给二次装修设计,否则特别在防火设计等方面无法进行审查,建筑设计也不能对二次装修设计提供必要的指导和限制,难以满足建筑安全、合理的要求。

1.3 设计说明表达不完整或缺乏针对性,设计依据采用废止规范等,建筑平、立、剖面尺寸不全,部分构造大样缺失或不全等。

说明不清、尺寸不全、构造不明,设计深度不满足规定要求,不仅会出现审查中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同时也不能满足实际施工要求,难以保证质量。

设计依据中采用的规范标准必须是现行有效版本。

2 地下室防水的问题大部分地下室一般为停车库等用房,防水等级一般为二级,但许多大型项目地下室功能复杂,经常出现商场、餐饮、办公等长期有人员停留的空间,同时,地下室变电所、消防控制室等均为重要的用房,根据《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第3。

2.2条的规定应采取一级防水。

超出地上建筑部位的种植土顶板的防水等级应为一级,其最上层防水层应采用耐根穿刺防水材料。

地下室外保温或保护层不得采用岩棉板等吸水率高的材料.3 屋面防水的问题3。

1 防水等级《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3。

0。

5 屋面防水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别、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确定防水等级,并应按相应等级进行防水设防;对防水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屋面,应进行专项防水设计.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应符合表3。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建筑专业)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建筑专业)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江苏省建设厅审图中心二○○五年六月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建筑专业技术问答(一)设计依据及设计说明(共13条)1、对建筑物的结构安全等级不作要求,只在结构设计中明确这一等级。

对建筑专业而言是否是违反《强制性条文》?答:要判定某问题是否违反《强制性条文》,应看能否明确指出此问题违反了哪一本规范中的哪一条,且此条是已明确被指定为建筑专业《强制性条文》者。

否则皆不能判定为违反《强制性条文》。

2、设计依据中设计依据的相关规范,有的说明中列举一部分,漏了一部分。

有的只写“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遇到上述情况可否算是设计文件深度不够?答:对施工图审查意义不大。

3、与工程相关的《工程质量施工验收规范》是否要在建筑施工说明中全部列举说明。

不列举或列举不全是否算违反强制性标准?答:施工图审查只处理与设计有关的强制性标准。

4、《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中的条文能否作“强标”?答:“措施”本身未见明确定为国家强制性标准,但其中很多条文是规范中的强制性标准,甚至是《强制性条文》。

5、对于单元式宿舍楼其设计同单元式住宅(一梯二户等),审查时按住宅规范还是按宿舍规范?(单元之闫是否须设连廊连通)。

宿舍、公寓式办公楼、公寓式住宅的设计依据?答:单元式宿舍和单元式住宅其功能和平面形态应有明显区别,如各房间的大小级配,厨房、卫生间的内容和设备形式皆不同,设计应按各自规范。

公寓式办公楼按办公楼,公寓式住宅按住宅。

6、足疗应参照何规范?答:参考类似的服务类建筑。

7、公寓式办公、酒店公寓如何定性?属于办公还是住宅?答:公寓式办公按办公楼,酒店式公寓靠酒店。

8、健身房属于娱乐设施吗?设置的楼层是否有限制?答:单纯健身房不应属娱乐设施,未见规范限制楼层。

9、关于设计深度问题,是否可以不提,因为提了设计单位也不会根据意见加以补充完善,这是设计单位内部把关的事。

答:在施工图审查中,如不影响《强制性条文》或强制性标准的判定,则可提可不提,缺图的必须补齐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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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专业疑难问题解答一、地基勘察和一般规定1、关于勘察等级的划分,“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不完全一致,如何协调?答:两本规范(规程)在勘察等级的划分上存在异同。

GB50021-2001规范:根据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按一定组合确定(划分)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分甲、乙、丙三级。

JGJ72-2004规程:根据高层建筑、场地、地基特征及破坏后果的严重性综合考虑,直接分出勘察等级,分甲乙两级,并给出表3.0.1。

高规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与GB50007-2002规范“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相一致;而GB50021-2001规范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不挂钩。

所以两本勘察规范(规程)在勘察等级划分上存在矛盾。

GB50021-2001规范第14.1.5条“工程勘察等级在岩土工程分析评价中的作用”:丙级可根据邻近工程经验,结合触探和土试进行;乙级:在详勘的基础上,结合邻近工程经验进行,并提供岩土的强度和变形指标;甲级:除按乙级要求进行外,尚宜提供载荷试验资料。

这一规定,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甲乙丙的地基评价要求一致。

这就是规范间的不和谐之处,遇到矛盾怎么办,执行哪个规范。

GB是国家标准,JGJ是行业标准,但JGJ是后出版的,重点解决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针对性强,内容更具体,是GB规范的细化和补充。

GB规范勘察等级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不挂钩,使用不便;且勘察等级与勘探工作量布设关系不密切,这就失去了勘察等级划分的意义。

JGJ勘察等级与勘探工作量布设关系密切。

建议高层建筑勘察等级划分宜执行JGJ72-2004规程。

2、收集资料不全,是否算违反强制性条文?目前收集资料确有困难,此矛盾如何处理?答: GB50021-2001第4.1.11条之1“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

”是强制性条文,说明搜集资料的重要性。

收集资料,了解工程性质,是合理布置勘探工作量的前提。

目前有些勘察人员对收集资料不重视,今后要注意。

有些工程收集资料确有困难(具体困难略),但基本资料必须具备,如建筑物总平面图、结构形式、层数、有无地下室、拟采用的基础形式和埋深等,否则详勘工作难以布置。

如详勘后设计数据有重要改变,业主应委托进行必要的补充勘察。

3、丙级工程无土试资料是否可以?答:GB50007-2002规范第3.0.3条条文规定,设计等级丙级的建筑物应提供触探及必要的钻探和土试资料。

4、桩基工程勘探孔深度达不到桩端平面以下3-5m或只有很少一部分孔达到,是否违反强制性条文?答:不可以,这种做法是违反GB 50021-2001第4.9.4条之1。

以可压缩性地层为桩端持力层(摩擦桩)时,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必须达到桩端平面以下3-5m(勘探点间距20-35m),否则就违反GB50021-2001规范4.9.4条之1的规定,一个场地很少一部分勘探孔到达上述规定肯定是不行的。

对于土质条件简单的地区,勘探点间距可取4.9.2条之2的大值(35m),适当过一点(40mm内)也不作违规。

除了一般性勘探孔之外,尚应有1/5-1/3(高层建筑宜取1/3)的控制性孔,深度应满足下卧层验算要求;对需要作验算沉降的桩基,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

5、建筑群布孔未按建筑物周边线和角点布设,如何处理?地下室抗剪强度指标试样不足6件是否可以?答:勘探点宜按建筑物周边线或角点布置,当有障碍物时,允许勘探点作适当移位,对地质条件复杂的地区,位移不宜大于3m,对地质条件简单的地区可适当放宽,一般不宜大于5m。

对无特要求的其他建筑物可按建筑物或建筑群范围布置,但前提是同一单元地貌(地质单元),地层水平。

对影响查明地质条件的,待障碍物清除后应予补钻,并将补钻资料送审图机构备案。

对设有地下室的工程,相关土层的抗剪强度及渗透系数等试样数应满足统计(标准值)分析的需要,规定6件是统计所需要的最少数量,对于砂土可用天然休止角和现场20+15°)对填土允许提供经验值。

标准贯入击数N估算砂土的有效内摩擦角φ(φ=N是否可以超过94-94规范?预应力管桩(开口),如6、用砂土作为桩端持力层,qpk何考虑土塞效应?答:单桩竖向承载力确定应通过载荷试验确定。

估算单桩承载力时,应结地区经验,根据静力触探试验、标准贯入试验或旁压试验等原位测试结果进行估算,并参照地质条件类似的试桩资料综合确定。

JGJ94-94规范提供的两种估算方法,其中静力触探法(单双桥)适用于预制桩,另一种经验参数法,对于砂土以其密实度采用查表方法,而砂土密实度由标准贯入击数分类,实质上是标准贯入法估算,但分档粗一些。

用砂土作为桩端持力层,当有类似地质条件的试桩资料时,Qpk超过94-94规范是可以的。

关于开口管桩的土塞效应:开口管桩的土塞效应类似于钢管桩,其承载机理和承载力随有关因素的变化远比闭口桩复杂。

这是由于沉管过程中桩端土一部分进入管内形成“土塞”,一部分被挤向桩周。

进入管内的土蕊(土塞)在沉桩过程中受到管壁摩阻力作用将产生压缩。

因此,土蕊的高度及闭塞效果与土性、管径、壁厚、桩进入硬持力层的深度等诸多因素有关,而桩的闭塞程度又直接影响桩的端阻发挥与破坏性状及承载力。

称之为土塞效应。

对预应力管桩(开口)的土塞效应尚有待深入研究。

“江苏省工程建设推荐性技术规程”苏JG/T011-2003“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规定管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由静力触探及标准贯入试验确定,“Ap—桩底端横截面积,当桩尖为开口型时,按封口型桩尖计算水平投影面积”。

目前,桩基设计其端阻仍按闭口桩计算。

7、小工程采用假定标高是否可以?答:见2004年8月指导意见第93页第19题8、暗塘(浜)补孔规范没有具体规定?答:GB50021-2001规范第4.1.11条之5“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这是原则的规定,遇到上述问题,勘察应予以补孔,查明其分布范围。

不同的基础形式对“查明”的要求应有所区别,对天然地基浅基础和基坑工程,应查得细些,2004年8月指导意见中提出“勘探点间距不大于2-4m”;对桩基工程可适当放宽。

上海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第5.2.6条规定:“小螺纹钻孔宜按建筑物周边和主要基础柱列线布置,孔距为10-15m,深度宜进入褐黄色粘土层,发现暗浜等不良地质现象时,应加密孔距,控制其边界的孔距宜为2-3m,进入正常沉积土层不宜小于0.5m。

当拟建场地存在明塘,应测量其断面,并查明明浜底淤泥厚度”。

上海市审图规定:天然地基、基坑工程及沉降控制的复合桩基勘察时未布置小螺纹,建筑物内明浜未测断面要整改。

9、土试成果与原位测试成果不一致?答:土试成果和原位测试成果不一致,应依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14.2.1条根据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评价其可靠性和适用性。

⑴取样方法和其他因素对试验结果的影响⑵采用的试验方法和取值标准;⑶不同测试方法所得结果的分析比较;⑷测试结果的离散程度;⑸测试方法和计算模型的配套性。

再结合当地同一地质单元已有资料分析不同成果的可靠性。

二、地下水及其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1、邻近场地已有水质分析资料,该场地勘察时是否可不取水样?答:首先要强调的是,按《强制性条文实施导则》的有关“技术要点说明”的释义,对“足够经验和充分资料”是有严格限制的,提倡采取水、土试样评价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邻近场地相同地下水和土层条件已有水和土的分析资料,对于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项目和受污染的场地应取水、土试样,对于一般工程项目,场地勘察是否一定要取样,是值得讨论的。

所谓“邻近”场地,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如何界定“邻近”场地,看似简单,实际上是很难掌握的。

因此有必要统一看法,形成共识,是否可按初勘时建筑物与勘探点平面位置图最小比例尺1:5000地形图一个方格的长度,作为“邻近场地”的范围,即包括本项目场地的500×500m范围都可认为是“邻近场地”。

当地下水条件和场地地基土条件相同时,“邻近场地”各有2个水和土的分析资料,对一般工程可不再取水、土试样判定环境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但勘察报告应说明取水、土样的具体位置并附有关水、土分析报告。

2、勘察报告提供的水位未说明是潜水水位还是混合水位,是否违反强制性条文?答:地下水水位是岩土工程分析与评价的一项重要因素。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关于地下水位的《强制性条文》第4.1.11条第6款、第4.9.1条第2款和第14.3.3条第6款,强调要“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可见地下水位的重要性。

对于地下水位的量测,《强制性条文》第7.2.2条有明确的规定,当有多层地下水时,应分层量测地下水位,其中对工程有显著影响的是潜水,因此量测潜水水位尤为重要。

当有多层地下水时,勘察报告提供的地下水位应说明是哪一含水层的水位。

通常勘察期间,由于未分层测量地下水位,勘察报告对地下水位不加说明,对此,施工图审查应从严掌握,视其违反《强制性条文》。

回复意见要求勘察单位说明量测水位的方法,证明其所测水位确实为潜水水位,方可通过审查。

3、场地由于建筑竖向设计的要求,原地面有较大变化时,抗浮水位如何确定?答:《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3.0.2条第6款规定“当地下水埋藏较浅,建筑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存在上浮问题时,尚应进行抗浮验算”。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第4.1.13条要求勘察单位在“工程需时,详细勘察论证地基土和地下水在建筑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产生的变化及其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提出防治方案、防水设计水位和抗浮设计水位的建议”。

建筑场地由于竖向设计的要求,原地面可能要有挖方或填方,或部分挖部分填,地面的改变,对地下水(主要是潜水及上层滞水)水位的影响很大,由于挖方,改变了地下水的渗流条件,造成地下水水位降低;由于回填,增加了地下水的蓄水厚度,造成填方场地或地段地下水位上升,在这种情况如何确定抗浮设计水位应进行专门研究,一般情况下,可根据以下原则确定抗浮水位。

①挖方后地面高于地下水水位,仍按原地下水水位作为抗浮设计水位;挖方后地面低于原地下水水位,抗浮水位自地面起算。

②填方高度低于或等于场地地表水多年平均高水位,抗浮水位自地面起算。

③填方高度高于场地地表水多年平均高水位,应视填方后的地形、地下水与地表水的补给、排泄和地下水透流条件等综合确定。

地下水抗浮设计水位是一个有如抗震设防一样的重要的技术经济指标,既要考虑安全,又要兼顾投资的合理,因此对重要的工程,当地下水的补给、排泄条件在建筑物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发生较大变化,确定抗浮设计水位依据不够充分的时,对抗浮设计水位应提出进行专项论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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