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评审专家评估制度及管理办法修改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办法

附件1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专家分区】综合性评标专家按照专家所在区域划分为省本级和十一个设区市共十二个片区。
各片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片区内专家的初步审查、培训考核、不良行为初步认定等工作。
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相互协调配合招投标活动中的案件调查。
第四条【证书发放】通过培训考核的专家由各片区代为发放评标专家证书,并纳入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
评标专家证书制式全省统一,由省发展改革委印制。
第五条【专家培训注册】专家培训2年一次,培训合格的予以证书注册,注册有效期为2年。
未进行证书注册的专家,应及时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
培训大纲和考试试题全省统一,由省发展改革委编写。
第六条【资深专家选拔】在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可以公开、择优选拔资深专家,组成资深评标专家分库,为复杂工程项目招标的评标、争议处理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终端设置】省有关行政部门和市、县(市、区)网络终端应由省招标投标办公室认可开通。
第八条【专家抽取】评标专家抽取,应当在开标时进行。
专家名单抽取确定之后,应在24小时之内开始评标。
由省外专家参与评标的,应在48小时之内开始评标。
第九条【抽取范围及标准】专家所属片区具有评标专业类别的专家少于50名的、合同估算价在限额以上的项目评标专家抽取,必须不分片区在省库内随机抽取。
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合同限额: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评审专家评估制度及管理办法修改6页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评审专家评估制度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和水平,加强对评标专家库的动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29 号令),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评估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评审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工程建设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或各类工程建设类国家注册资格;(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技术、经济专家可由所在单位推荐,经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后,确定为评标专家候选人员。
第六条成立自治区评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标专家候选人须经自治区评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经集中培训、考试,合格者统一颁发《内蒙古自治区评标专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正式入选内蒙古自治区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二)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三)向招标人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承担下列义务:(一)认真学习、自觉遵守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二)按时参加评标,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途中遇阻不能按时参加评标时,应及时告知招标人,不得私下转托他人参加评标;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三)廉洁自律,不得违反规定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不受招标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影响,不得接受招标人因不正当要求给予的财物和其他好处(评标酬金除外),自觉抵制评标中的一切不正当要求,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四)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五)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评标专家的分类与管理评标专家是指在招标或采购过程中,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估及决策的专业人员。
为了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透明和高效,对评标专家的分类与管理十分重要。
一、评标专家分类标准评标专家的分类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专业领域:根据评标工作所涉及的专业领域的不同,评标专家可以分为多个分类,例如建筑工程、信息技术、采购等。
2. 资质与经验:评标专家应具备相应领域的专业资质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可以根据资质等级对专家进行分类,例如初级专家、高级专家等。
3. 职务与职称:评标专家还可以根据其职务和职称进行分类,以保证评标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二、评标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为了统一管理评标专家资源,可以建立评标专家库,该专家库应具备以下特点:1. 信息系统化:建立评标专家信息管理系统,记录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资质、经历等,并进行动态更新和维护,以保证评标专家库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公开透明: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应公开透明,确保评标专家的录入、退出和使用过程公正公平,防止有关利益的干扰。
3. 专家管理机构:建立专门的评标专家管理机构,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评标专家的权责和行为规范。
4. 专家培训与考核:定期开展评标专家培训和考核,提高专家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保证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5. 专家激励机制:建立评标专家的激励机制,对优秀的评标专家给予奖励和表彰,激发专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评标专家的选拔与任职评标专家的选拔和任职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 申请和资格审查:评标专家应通过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质和经历证明材料,经过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成为评标专家。
2. 考试和面试:根据评标工作的要求,对评标专家进行考试或面试,测试其专业水平、沟通能力和思维逻辑等。
3. 任职和考核:经过考试或面试合格的评标专家,经评标专家管理机构确认后正式任职,并定期进行绩效考核,不合格者可以退出评标专家库。
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库(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建设工程市场的不断发展,招标评标工作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招标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与效率,建设一个科学、规范、高效的招标评标专家库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库的建设方案。
二、专家库建设目标1. 建立一支专业、权威、高效的评标专家队伍,为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2. 提高评标工作的公正性、公平性和透明度,确保招标结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3. 优化评标专家资源,提高评标工作效率,降低评标成本。
4. 促进评标专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升评标专家的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
三、专家库建设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专家库的建立和评标专家的选拔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性。
2. 专业性原则:专家库应涵盖各类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人才,满足不同项目评标需求。
3. 实用性原则:专家库的建设应充分考虑评标工作的实际需求,提高评标效率。
4. 可持续发展原则:专家库的建设应具备良好的发展潜力,能够适应未来工程建设的需要。
四、专家库建设内容1. 专家库信息管理系统(1)专家基本信息管理:包括专家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专业领域、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
(2)专家业绩管理:包括专家参与评标的项目、获奖情况、学术成果等。
(3)专家评价管理:对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表现进行评价,作为后续选拔和管理的依据。
(4)专家培训管理:对专家进行定期培训,提高专家的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
2. 评标专家选拔与培训(1)选拔标准: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具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判断力;- 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2)选拔程序:- 报名:专家自愿报名,提交相关材料;- 审核与筛选:对报名专家进行审核,筛选符合条件者;- 评审与确定: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最终入选专家。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附件1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专家分区】综合性评标专家按照专家所在区域划分为省本级和十一个设区市共十二个片区。
200万元像。
第十一条【公示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浙江招标投标网、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等网站公示。
(一)评标专家征聘信息;(二)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日内,公示招标项目的专家名单和定量评审结果,定量评审结果中专家姓名以随机编号显示;(三)对专家不良行为记分达到20分的;(四)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十二条【暂停资格】评标专家被认定为不良行为并且记分累积满20分的,暂停6个月评标专家资格,并记入评标专家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资格注销】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其评标专家资格将予以注销:(一)弄虚作假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二)评标专家按第十二条规定被累积处理3次的;(三)评标专家年龄超过70周岁的。
第十四条【资格再申请】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自被取消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选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十五条【违规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违反第九条规定抽取评标专家的;规〔2014(2附件(1)20第五条评标专家在履行评标职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10分:(一)评标专家被证实在评标工作中存在明显错误,影响评标公正性的;(二)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暗示、诱导或者施加压力影响其独立评审的;(三)未事先对投标人询标就否决其投标的,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四)索要明显超过当地合理标准的劳务报酬的;(五)发现投标人的违规行为不及时报告的;(六)非因外部原因评标效率异常低下,严重影响评标进程的;(七)其他违反评标相关规则,影响评标结果的行为。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评标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提高评标专家的素质和水平,保证评标工作的科学、公正和公平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作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领域的评标工作。
第三条评标专家是指根据相关资质和条件,具备评审资格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评标专家库是指由具备一定条件和资质的专业人员组成的组织架构,为评标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人员保障。
第五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应遵守法律法规,保守评标工作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和数据。
第六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工作。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条件和选拔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学历;(二)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相关资质;(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四)具备良好的沟通和表达能力;(五)能够根据评标标准和要求,科学、准确地进行评审。
第八条评标专家的选拔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包括申请、资格初审、资格审核、考试、面试等环节。
第九条评标专家的选拔应注重多元化,兼顾人才的专业性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评标专家选拔结果应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的管理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库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评标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库应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和能力提升,使评标专家保持专业素养和水平。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库应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对评标专家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库应对评标专家的业绩进行记录和归档,作为专家评价和选拔的依据。
第四章评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第十五条评标工作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评标标准进行,确保评标工作的公开透明和公正公平。
第十六条评标工作应根据项目类型和特点,确定评审委员会和评标组成员。
第十七条评标工作应建立健全投标文件的审查和确认机制,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计委令第29号)、《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粤建管字〔2001〕39号)及《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于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的,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提供技术、经济评标服务的专业人才库。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在建设工程、专业工程技术和经济方面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熟悉评标业务,并被聘入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才。
第三条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具体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评标专家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二)对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初审;(三)为招标单位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提供服务;(四)对专家参加评标活动进行见证和管理;(五)负责专家培训、交流;(六)负责对专家的工作进行考核,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七)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专家库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如遇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八)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专家的产生可以采用单位推荐、本人自荐(自愿申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邀请等方式,专家填写《东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申报表》后,经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初审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经批准的评标专家每两年审核一次;对年审不合格的,解除专家资格。
专家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申请解除专家资格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五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年龄在65周岁以下、健康状况良好的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人员;两院院士或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不受年龄限制;(三)熟悉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熟练掌握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方面的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胜任评标工作;(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及保密意识,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计委令第29号)、《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粤建管字〔2001〕39号)及《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于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的,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提供技术、经济评标服务的专业人才库。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在建设工程、专业工程技术和经济方面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熟悉评标业务,并被聘入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才。
第三条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具体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评标专家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二)对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初审;(三)为招标单位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提供服务;(四)对专家参加评标活动进行见证和管理;(五)负责专家培训、交流;(六)负责对专家的工作进行考核,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七)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专家库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如遇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八)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专家的产生可以采用单位推荐、本人自荐(自愿申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邀请等方式,专家填写《东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申报表》后,经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初审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经批准的评标专家每两年审核一次;对年审不合格的,解除专家资格。
专家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申请解除专家资格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五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年龄在65周岁以下、健康状况良好的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人员;两院院士或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不受年龄限制;(三)熟悉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熟练掌握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方面的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胜任评标工作;(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及保密意识,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评审专家评估制度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和水平,加强对评标专家库的动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29 号令),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评估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评审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工程建设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或各类工程建设类国家注册资格;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技术、经济专家可由所在单位推荐,经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后,确定为评标专家候选人员。
第六条成立自治区评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标专家候选人须经自
治区评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经集中培训、考试,合格者统一颁发《内蒙古自治区评标专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正式入选内蒙古自治区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二)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三)向招标人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自觉遵守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
(二)按时参加评标,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途中遇阻不能按时参加评标时,应及时告知招标人,不得私下转托他人参加评标;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廉洁自律,不得违反规定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不受招标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影响,不得接受招标人因不正当要求给予
的财物和其他好处(评标酬金除外),自觉抵制评标中的一切不正当要求,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五)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评标专家当被聘为某一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时,一旦发现自己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主动提出回避:(一)评标专家在某投标单位任职、兼职或者持有股份的;
(二)评标专家的近亲属在某投标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经济利害关系。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主动提出回避的,招
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第十条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继续教育和资格复审。
评标专家应当认真填写资料复核表格、作好个人评标工作小结。
资格复审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经复审,合格或基本合格者,继续担任评标专家;
因年龄、健康及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胜任者,作为正常离任。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被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作为资格复审不合格:
(一)与投标人或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的;
(二)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与其他评委私下串通或向其他评委打招呼,影响评标正常工作的;
(四)劣标高评、优标低评,在评标中显失公正,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按规定应当回避而不提出回避的;
(六)私自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一年内累计2次答应参加评标而无故缺席的,对正常评标活动造成影响的;
(八)因身体状况及其他情况不再适宜从事评标工作的;
(九)资格复验中拒不填写资料复核表格和提交个人评标工作小结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对于违反上述情形确定为不合格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由有关行政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有形建筑市场应对评标专家在平时评标过程中的表现随时进行记录。
每年年终,依据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表现对其进行评定。
第十三条建立对专家评标的评估制度。
设立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资深专家代表组成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专家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已完成招标项目专家评标的评估,其评估结果作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监察部门进行日常管理及处理投诉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实施评估已完成招标项目的范围:
(一)对评标公正性有争议的项目;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三)有社会影响的大型项目;
(四)随机抽取的项目。
第十五条评估的主要内容为:
(一)评标专家的抽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专家评标行为是否规范;
(三)评标打分结果是否带有倾向性;
(四)评标意见是否针对投标文件具有科学性、公正性;
(五)评标中有争议问题等。
第十六条每个项目完成评估,评估小组须做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的结论,并提出相应建议,供相关管理部门处理;同时须对参与项目评标的每个专家的专业水平和公正负责程度作出评判,对于专业水平低下或显失公正的专家,还须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对于在评估中发现专业水平低下或存在问题的专家,将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在项目评估并处理结束后,将评估及处理的结果分送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并将评估的材料归入档案。
第十八条有形建筑市场应当建立评标专家个人信用档案,将资格复审、评估结果及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表现及时记入评标专家个人信用档案,根据考核、评估及评定情况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更换或者补充。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标专家进行学习、交流、研讨,不断提高评标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