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企业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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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企业

薪酬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公司的薪酬管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原则:以企业经营条件和外部市场环境为前提,以绩效为导向,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体现公平性、激励性、竞争性、经济性和合法性的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各事业部、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薪酬是指公司以货币或非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奖金、补贴/津贴、特别激励、法定福利、公司特有福利等全部收入。

第二章薪酬组成与结构

第五条根据公司经营的需要,薪酬体系由以下五类组成:

(一)年薪制

(二)等级制

(三)提成制

(四)计件制

(五)其他薪酬制

第六条年薪制工资:适用于经理(主管级)及以上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实行年薪制的其他人员,特殊情形经审批可执行其他形式的工资结构。年薪总额=月薪×12+年度绩效奖金。

(一)月薪:具体标准由各相关单位确定后按月考评发放。

(二)年度绩效奖金:依据本人当年度的责任状或工作目标进行考评后于半年度或次年春节前发放。

(三)年薪的计算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12月31日,中途入职者,以其实际入职日期为当年度年薪的起始计算日期,聘用期内公派培训、公司内部调动、经批准休病假者按其实际在岗期计算年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发、缓发或减发年度绩效奖金:

1、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2、中途离职的;

3、试用期经考核不合格被解除劳动关系的;

4、辞职或辞退人员需承担违约责任的;

5、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停发、缓发或减发的情形。

符合上述2、3、4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兑现年度绩效奖金。

(四)年薪制工资实行密薪管理。

第七条等级制工资:适用于行政、财务、人力、质量管理、技术、市场等职能领域经理(主管级)以下的岗位,及公司认为有必要实行等级制工资的其他岗位。

(一)根据岗位价值评估结果,结合企业经营条件和外部市场环境,经薪酬管理委员会审批后,确定各岗位的等级晋升区间及工资标准,具体详见各单位发布的《等级制薪资标准》、《系列归集表》等。

(二)等级制工资分为工勤、技工、职员、技术、市场等系列,八个职等、25个职级。各单位可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自行增减系列。

(三)工作地在呼和浩特地区以外的岗位等级制工资标准=本岗位的职等职级工资标准×地区差异系数。

(四)新录用员工试用期间,原则上按照所聘岗位最低职等职级工资标准的80%执行,试用期满并经批准转正后,原则上按照所聘岗位的最低职级工资标准执行。

(五)等级制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其他。

1、工资构成比例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2、基本工资:按照等级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按月发放。

3、绩效奖金:由各单位根据岗位工作目标,结合重点工作计划及基础管理的需要,制定相应的绩效考核标准,并对所属人员按月考评发放。

4、其他:由各单位视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六)等级制工资调整方式

1、结合企业经营条件和外部市场环境,年度绩效排名进入规定比例的员工,经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可以在原职等职级基础上晋升一级,晋升至本岗位规定的晋升区间最高等级则不再晋升。

2、若员工岗位发生变化,原则上按照新岗位晋升区间的最低职等职级对应的工资标准执行。

第八条提成制工资:适用于营销系统经理(主管级)以下的销售岗位及公司认为应该实行提成制工资的其它岗位。提成制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奖金。

(一)基本工资:具体标准由各单位确定并按月发放。

(二)绩效奖金:依据岗位性质,结合企业经营条件、任务指标确定提成系数、计算方法及考核标准,按月(季度、半年度、年度)考评后发放。

第九条计件制工资:适用于生产系统中经理(主管级)以下的生产管理、一线生产、装卸等岗位,及公司认为有必要实行计件制的其他岗位。计件制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其他。

(一)基本工资:具体计算方法由各单位确定并按月发放。

(二)绩效奖金:根据岗位特点结合企业经营需要,确定计提系数及考核标准,按月考评发放。

(三)其他:具体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条其他薪酬制

(一)应届毕业生工资

1、校园招聘的应届毕业生自进入企业见习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属于见习期,见习期间前三个月原则上执行公司统一的工资标准,后三个月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2、见习期满定岗后,执行所在岗位对应的薪酬管理规定。

(二)新录用员工工资

1、试用期间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试用岗位工资标准的80%,且不得低于工作地最低工资标准。

2、试用期满执行岗位工资标准。

(三)非全日制工资:适用于以完成特定任务为目标的岗位。

1、由用工单位依据任务性质及目标等确定每小时的工资标准,按照国家或地区规定的时间发放。

2、小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工作地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3、不享受公司的福利。

第十一条福利:公司依法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并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其他法定福利,员工可依据相关规定享受生日祝福、婚礼祝福等公司特有福利。

第十二条激励:依据公司的激励计划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薪酬的调整和增长机制

第十三条调整和增长机制:

(一)系统调整:公司根据经营情况结合市场薪酬水平,经薪酬管理委员会批准后,适时对薪酬水平或体系进行统一调整。

(二)结构调整:

1、在公司经营情况及市场薪酬水平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经薪酬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就某类薪酬体系或岗位的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2、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年度绩效排名进入规定比例(由各单位自行确定)的员工经审批后可上调工资标准。

3、员工岗位及工作地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可相应调整其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公司有权依据绩效管理及劳动纪律等相关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奖惩。

第四章薪酬支付

第十五条公司委托代理银行于每月的18-20日为员工支付上月的工资,如遇工资支付日为休假日则提前。

第十六条公司因不可抗力因素不得不延缓支付工资时,应提前一天通知员工并通知延缓发放的具体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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