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合同反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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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案件法律适用(3篇)

反诉案件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反诉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以抵消或部分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诉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是司法实践中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本文将从反诉的概念、法律依据、法律适用原则以及具体案例等方面,对反诉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探讨。

二、反诉的概念与法律依据(一)反诉的概念反诉,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以抵消或部分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诉的提起,旨在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维护诉讼的公平性。

(二)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以提出反诉。

反诉的提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被告与原告有共同的诉讼标的;(二)被告的诉讼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关联;(三)被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三、反诉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反诉案件的提起,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反诉的提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违反法律规定的反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关联性原则反诉的提起,应当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关联。

即反诉的提起应当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同一诉讼程序中,且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时限性原则反诉的提起,应当在被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告的诉讼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独立性原则反诉案件应当独立于原诉讼案件,分别进行审理。

原诉讼案件的判决不影响反诉案件的审理结果。

四、反诉案件的法律适用案例分析(一)案例一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将一套房屋出售给甲,价格为100万元。

甲支付了50万元定金后,乙因故未能履行合同。

甲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在审理过程中,乙提出反诉,要求甲返还房屋。

法院认为,乙的反诉与甲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关联,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反诉条件,遂予以受理。

最终,法院判决甲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同时支持乙的反诉请求,判令甲返还房屋。

反诉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反诉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反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要求法院一并审理。

反诉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得以明确规定,旨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

本文将围绕反诉案件的法律依据展开论述,以期为我国反诉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反诉案件的法律依据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反诉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

其中,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以提出反诉。

反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反诉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同一诉讼标的;(二)反诉请求属于被告的合法权益;(三)反诉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因果关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反诉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反诉提起的条件: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被告提起反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反诉请求明确、具体;反诉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同一诉讼标的;反诉请求属于被告的合法权益;反诉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因果关系。

(2)反诉审理程序: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反诉案件应当与原诉讼案件合并审理。

原诉讼案件审理终结后,反诉案件继续审理。

(3)反诉受理期限: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提起反诉,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反诉制度的具体适用进行了细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反诉的提起: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被告提起反诉,应当向法院提交反诉状,并附相关证据。

(2)反诉的审理: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法院在审理反诉案件时,应当将反诉案件与原诉讼案件合并审理,一并判决。

(3)反诉的撤销: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认为反诉请求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撤销反诉。

法律工作者反击案例分析(3篇)

法律工作者反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与李四系同村村民,两家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

李四未经张三同意,擅自将张三承包的土地上的树木砍伐,严重侵犯了张三的合法权益。

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分析(一)法律关系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1. 张三与李四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关系。

2. 张三与李四之间的侵权关系。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他人不得侵犯。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法律工作者反击策略1. 收集证据法律工作者应协助张三收集以下证据:(1)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证明张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2)证人证言,证明李四擅自砍伐树木的事实。

(3)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明李四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

2. 依法维权法律工作者应指导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1)停止侵害,不再擅自砍伐张三承包土地上的树木。

(2)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张三造成的损失。

3. 案件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律工作者应:(1)协助张三参加庭审,依法陈述事实和理由。

(2)对李四的答辩进行反驳,强化张三的诉讼请求。

(3)针对李四的代理律师提出的问题,及时提供证据和反驳意见。

(4)关注案件进展,及时与张三沟通,确保案件顺利进行。

三、案例分析(一)证据的重要性在本案中,张三要想获得胜诉,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李四侵权行为的存在。

法律工作者应协助张三收集证据,为诉讼提供有力支持。

(二)维权途径的多样性法律工作者应向张三介绍多种维权途径,如调解、仲裁、诉讼等,帮助张三选择最合适的维权方式。

(三)法律工作者在维权中的作用1. 提供专业法律意见,指导当事人依法维权。

2. 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提高诉讼胜诉率。

3. 参与庭审,为当事人提供有力辩护。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浙江省司法厅监制)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浙江省司法厅监制)

编号: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浙江省司法厅监制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委托人(甲方):地址:邮编:电话:传真:联系人:电子邮件:受托人(乙方):浙江律师事务所地址:邮编:电话:传真:联系人:电子邮件:开户银行及账号: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就下列法律服务事项达成一致,于年月日订立本合同。

1、法律服务范围甲方委托乙方处理下列在□中标有X字母之项的法律事务(以下简称“本事务”):<1>甲方与一案的第审诉讼/仲裁代理。

□<2>甲方与案的诉前调查。

□<3>甲方与已生效判决/裁决的申请执行代理。

□<4>甲方与之纠纷的非诉讼调解。

□<5>关于事件/项目的咨询□/谈判□/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起草或审查合同□<6> □2、委托权限甲方授予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的权限为下列第()、()项范围:<1>一般诉讼/仲裁代理。

<2>可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反(仲裁)申请或者上诉的特别授权诉讼/仲裁代理。

<3>3、承办律师及助理<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律师为本事务的承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2>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在认为必要时可将本事务的部分工作交由乙方的助理人员或其它律师协助完成;其中“诉前调查”事务及其所衍生的其它必要取证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审计、鉴定、公证等)更可转委托适当的专门机构协助完成。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承办本事务时,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合同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

4、律师费双方商定按下列第()种方式计算应支付给乙方的律师费:<1>计件收费方式,本事务律师费总额为人民币元。

反诉被告)、反诉原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反诉被告)、反诉原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反诉被告)、反诉原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08【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152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会军金鑫赵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阳隆润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天丰机械工业园有限公司【当事人】沈阳隆润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天丰机械工业园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沈阳隆润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天丰机械工业园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遇阳阳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姜依彤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滕龙辽宁一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遇阳阳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姜依彤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滕龙辽宁一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遇阳阳姜依彤滕龙【代理律所】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辽宁一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沈阳隆润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天丰机械工业园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虽案涉合同约定,该厂房预计在2020年11月10日前竣工,逾期超过60日交房,隆润公司有权退房并要求天丰公司赔偿违约金,但2020年10月15日及2020年10月19日,双方已完成了I1某厂房基础工程验收及厂房主体工程验收。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14 01:22:43反诉被告)、反诉原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辽01民终1527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沈阳隆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清州街66甲6号(苏南工业园)。

李义文的法律案件(3篇)

李义文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正文:一、案件背景李义文,男,汉族,35岁,某市某区居民。

因涉嫌诈骗罪,被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了舆论焦点。

2018年,李义文在某市成立了一家名为“某科技公司”的公司,主要从事网络借贷业务。

该公司在短时间内迅速发展,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李义文却利用公司虚构项目、虚构借款人等手段,骗取了大量投资者的资金。

至案发时,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二、案件审理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并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

(一)侦查阶段1. 被告人李义文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愿意退赔部分赃款。

2. 公安机关调取了李义文的公司财务资料、借款合同、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了李义文的犯罪事实。

(二)起诉阶段1. 检察院以诈骗罪对李义文提起公诉,要求法院依法惩处。

2. 被告人李义文委托律师为其辩护,提出无罪辩护意见。

(三)审判阶段1. 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的辩论。

2.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义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项目、虚构借款人,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三、判决结果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义文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义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被告人李义文退赔的赃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案件反思(一)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此案的发生,反映出我国部分公民法治观念淡薄,对法律缺乏敬畏之心。

因此,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治意识,是预防此类案件发生的有效途径。

(二)强化监管力度网络借贷业务近年来发展迅速,但也暴露出监管漏洞。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网络借贷业务的监管,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借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三)完善法律法规针对网络借贷业务的特点,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管职责,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最高法院:关于反诉处理问题的若干裁判规则

最高法院:关于反诉处理问题的若干裁判规则

最高法院:关于反诉处理问题的若干裁判规则导读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

民事反诉制度是诉讼构造中一种独特而复杂的诉讼方式,有其深刻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功能。

随着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颁布,对反诉制度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规定,立法上的疏漏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

在司法实践中,反诉制度的运行也是在摸索中前进,适用率低、法官随意性大、缺乏救济手段等问题层出不穷。

本文旨在通过归纳有关反诉的制度规定及相关理论介绍,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梳理出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反诉的裁判规则。

一、反诉制度规定及理论介绍1本诉与反诉的牵连关系本诉、反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并不能当然得出“本、反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的片面结论。

本诉与反诉可能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如:甲乙打架,均受到对方的伤害,故本反诉均基于侵权法律关系。

本诉与反诉也可能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

如:张三起诉李四支付租金,但李四称租赁的房屋落下瓦片砸伤自己,主张赔偿。

本诉是基于房屋租赁的合同关系,而反诉是基于侵权责任关系。

2反诉提起的时间反诉应当在本诉诉讼过程中提出。

《民诉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3反诉的地位反诉属于特别授权事项。

《民诉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

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4反诉的管辖《民诉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法律对反诉案件的规定(3篇)

法律对反诉案件的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反诉,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向原告提出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反诉制度的设立,旨在平衡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诉讼的公正与效率。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反诉案件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和第一百一十六条等条款中。

以下将对法律对反诉案件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反诉的提起条件1. 提起反诉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被告。

被告有权提起反诉,但反诉的提起应当限于与本案有直接关联的诉讼请求。

2. 反诉应当在本案的诉讼程序中提出。

被告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反诉。

3. 反诉的诉讼请求应当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属于同一诉讼标的或者同一法律关系。

反诉的诉讼请求应当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直接关联,能够形成相互补充、相互制约的关系。

4. 反诉的诉讼请求应当具有法律依据。

被告提出的反诉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否则,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反诉。

5. 反诉的诉讼请求应当符合法定形式。

被告提起反诉应当提交书面诉状,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三、反诉的受理与审理1. 反诉的受理。

被告提起反诉,人民法院应当对反诉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反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反诉的诉讼请求是否明确、反诉的证据是否充分等。

经审查,认为反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 反诉的审理。

反诉案件的审理,应当与本诉案件合并审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反诉案件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独立审理原则。

反诉案件与本诉案件虽然合并审理,但应当独立审理,分别判决。

(2)平等原则。

反诉案件的审理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

(3)公正原则。

反诉案件的审理应当依法进行,确保案件的公正判决。

四、反诉的判决与执行1. 判决。

反诉案件的判决,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独立判决原则。

反诉案件的判决应当独立于本诉案件的判决,不得与本诉案件的判决相矛盾。

(2)公正判决原则。

反诉案件的判决应当依法进行,确保案件的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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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关于反诉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52条【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委托代理人权限和委托事项】:委托授权书必须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民事诉讼法》第16条【合并审理】: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129条【按撤诉处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审判。

反诉的目的,在于抵销、吞并本诉,使本诉失去作用,这样会使原告的起诉失去实际意义。

反请求与本诉请求有同一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或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或主观权益上的联系。

由于这种联系,反请求与本诉就可以相互排斥、抵消、吞并。

反诉实质要件:1、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2、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事实。

民诉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告有要权提起反诉,但对反诉的时间、条件、形式、范围,以及哪些案件可以反诉,哪些案件不适用反诉等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的立法原则: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反诉。

1、没有被告称谓的诉讼案件不适用反诉。

2、法律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反诉。

3、某些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人身权的案件不适用反诉。

4、赡养、抚养、扶养案件不适用反诉。

如果被告提出的质量问题旨在抵消或者吞并原告方要求给付货款的请求,且符合案件受理的其他条件,那么就应认定为反诉。

买卖合同的反诉:1、被告主张原告提供的货物有质量问题,从而拒付相应货款的,应作反驳处理。

因为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是依约或依法交付质量无瑕疵的货物,而购买方或被告的义务是依约支付货款。

在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时,被告提出货物存在质量瑕疵,请求减少货款的数额,是由于原告没有履行好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的合同义务,从而导致被告提出拒绝履行支付约定货款义务的抗辩请求。

这一请求仅导致被告不依约定的数额支付货款,不会产生新的诉请,没有导致诉的增加。

被告的这一请求显然只是导致原告主张给付货款的条件不能成就,而不属于抵消或吞并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本诉请求,因此,被告减少货款的请求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诉,也就不构成反诉。

2、如果被告提出原告所售货物存在质量瑕疵,从而要求原告退货、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合同无效等时,由于被告提出的这些主张均是独立于原告货款请求之外的具有完全独立性的请求,其目的不仅在于防御,更着重于主动进攻,故被告一旦提出这类请求,法院就应要求被告提起反诉。

实践中,存在被告方提出的反诉性质的主张不明确、不具体的问题,这时法官就可以明确告知其可以提出反诉请求,否则的话就以反驳认定。

3、被告以质量异议为由要求减少货款的数额超过相应部分货款的,如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其给付货款2万元,被告主张其中一批价值4000元的货物有质量问题而提出质量异议,但要求原告按合同约定减少货款至1.5万元,此时对被告的质量异议应要求被告提出反诉,但被告的反诉请求只应针对超过部分而无须全部金额。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篇二:法律服务合同书法律服务合同书法律服务委托合同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就下列法律服务事项达成一致,于年月日订立本合同:一、法律服务范围:甲方委托乙方处理其与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

二、委托权限:甲方委托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的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收取案件款、法律文书的特别授权代理(详见委托书)。

一般诉讼代理:(以委托书为准)三、承办律师及助理: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律师为本合同事务的承办律师。

甲方同意乙方及他指派的律师在认为必要时将本事务的部分工作交由乙方的助理人员或其它律师协助完成:其中“诉前调查”事务及其所衍生的其它必要取证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审计、鉴定、公证等)更可转委托适当的专门机构协助完成。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承办本事务时,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合同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

四、律师费:双方商定按下列第()种方式计算应支付给乙方的律师费:(1)计件收费方式,本事务律师费总额为人民币元。

(2)计时收费方式,计费标准为每小时人民币空白元。

最小计时单位为0 .1小时,完成本事务预计约需空白小时.。

(3)分阶段或成果收费方式,具体约定如下:五、其它费用:双方商定下列与本事务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承担,且未包含在本合同第4条的律师费中:(1)代理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交通、住宿、通讯、电信、文印等)。

(2)代支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转委托审计、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其它用于收集证据的费用)。

六、律师费的支付与结算:本合同第4条所约定的律师费,以下列()方式支付与结算:a) 计件收费方式的,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一次性付清。

b) 计件收费方式的,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首付空白元,余款于付清。

七、其它费用的支付与结算:本合同第5条约定的各项费用,由甲方于合同生效之当日预付空白元,乙方完成受托事务或此预付款用尽后凭票据按实报销。

乙方代理事务过程中垫付的超过以上的各项费用,甲方应立即按实单独结算付清。

八、发票: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律师费,应当向甲方出具发票,支付的其它费用,应当向甲方开具预收凭证。

九、乙方及律师的义务: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有关本事务的进展情况;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无权在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和其它费用以外再要求客户支付任何其他款项。

乙方或律师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

十、甲方的义务:与乙方和律师诚实合作,向乙方和律师如实提供与本事务有关的资料、证据,如实陈述与本事务有关的情况;如与本事务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或律师;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和律师;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它费用;向乙方和律师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

十一、证据和财物:乙方和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取得的由甲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原件或原物,所有权属于甲方,本事务完成后甲方要求返还的,除已依法提交法院或仲裁机构且已由其归卷的外,应由律师归还甲方。

重要证据材料的原件或原物甲方不愿交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收取归卷的,须在提供证据时向律师作出书面特别声明并经律师签字承诺。

乙方和律师因代理案件执行所得或其它受托代收所得的财物,所有权属于甲方,应由乙方和律师在合理时间内移交甲方。

十二、保管和留置:双方特别约定:本合同第11条所述的证据和财物,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甲方委托乙方代为保管,本条内容即视为保管合同内容,双方保管合同关系以下情形之一的发生为条件而生效;保管期限不超过60天。

(1)甲方未要求归还证据原件、原物的;(2)乙方通知移交财物,甲方拒绝接受或者未予响应的;或者虽予响应但一直未来领取的;或者因甲方变更联系信息未通知乙方致使无法移交或不便移交的;乙方代方保管证据或财物期间,认为必要时可自行决定将该证据或财物移送公证机关提存,所产生的各种费用由甲方承担。

(3)保管期限届满(自乙方书面明示可移交之日起计算)后,乙方对所保管的证据和财物可作任意处分而不再负任何责任。

但所保管的财物是人民币现款的,应在甲方于任何时候主张权利时,归还本金金额,不计利息。

(4)乙方因保管(含提存)所产生的各种合理费用,甲方未予清偿的,乙方有权对所保管的财物进行留置处理;也可直接以所保管财物中的现款抵付。

十三、保密:(1)乙方和律师对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但法定或约定应向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供的除外。

(2)客户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应当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以保密协议的约定为准。

十四、利益冲突:乙方和律师应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为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如实告知甲方。

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且应当选择继续签订履行合同或改变委托权限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权作出回避的安排。

十五、其他法律事务:乙方和律师均无权和义务代理甲方处理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务。

甲方如确需乙方和律师提供有关其他法律事务的服务的,应当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十六、完成受托事务: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即视为本合同乙方完成受托事务:a 属诉讼/仲裁/执行代理的:本案本审次送达判决/裁决书、调解书或撤销诉讼、驳回起诉、执行终止裁定书;双方当事人案外和解;甲方解除合同、撤销委托;双方约定的下列情形之一出现:b 属非诉讼事务的:对方完成了满足甲方要求的行为;甲方向对方作出了新的要约或承诺致使受托事务成为不必要;调查或谈判对象灭失或终止;其它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或惯例应视为乙方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情形;甲方解除合同、撤销委托;双方约定的下列情形之一出现:十七:合同的解除、终止履行:(1) 经书面通知,甲方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该解除通知在乙方收到之日生效。

一旦收取解除通知,乙方和律师立即停止提供法律服务。

(2)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且延期超过三十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3)若甲方要求达到的目标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则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篇三: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合同编号:甲方(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住所地:。

公民身份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或税务识别码: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联系人:,电子邮件:乙方(受托人):华中雄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华中雄,职务:主任。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大厦××号。

组织机构代码:×××邮政编码:×××电话:×××联系人:×××电子邮件:×××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支行帐号:×××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 年月日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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