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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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推荐阅读书目(2010)

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推荐阅读书目(2010)

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推荐阅读书目国际经济法的著作“犹如坐在一列正在奔驰的火车上向窗外眺望时试图描述一幅风景——未及细述,它就已流逝变换。

——J.H.Jackson,Legal Problems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1977,p.XV.一、国际经济法教材类:1、姚梅镇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修订版),武汉大学出版社。

2、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3、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4、韩立余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5、王传丽主编:《国际经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专题研究类1、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法律出版社。

2、沈四保、王军:《国际商法论丛》,法律出版社。

3、李双元主编:《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

4、陈安总主编:《国际经济法学系列专著》,北京大学出版社。

5、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国际商法经典案例系列丛书。

6、易显河主编:《Chines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7、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外国法律文库系列丛书三、专题著作类1、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迈克尔〃D〃贝勒斯作, 张文显译:《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3、 [比]约斯特﹒鲍威林|译者:周忠海//周丽瑛//马静//黄建中编:《国际公法规则之冲突》,法律出版社。

4、[德]E-U彼德斯曼:《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和宪法问题》,高等教育出版社。

5、[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黑龙江大学出版社;[美]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美)戈德史密斯,(美)波斯纳著,龚宇译:《国际法的局限性》,法律出版社。

6、(美)克米特﹒L.霍尔许明月夏登峻:牛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指南(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概述
是指协调各国货币关系的法律规范;后者是指调整国家之间资金 融通关系的法律规范。 • 货币金融法的调整范围大致可以概括为,外汇交易关系、国际证 券交易关系、国际借贷关系、国际结算和支付关系和国际货币体 制。 。
(2)国际货币金融法的主要规范
• • • • 全球性国际货币金融条约: 全球性国际货币金融条约:IMF协定 协定 区域性货币同盟:《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国际金融惯例和国际金融监管文件 国内涉外立法
1、国际经济法的实用主义研究进路 、 2、对国际经济法的经济分析 、
国际经济法概述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 1、通说: 、通说: •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自然人、法人、非 法人组织、国家(或地区)、国际组织相互间在参与国 际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及其规 范的总称。 • 主体: • 调整对象: • 范围:
2、国际投资法 、
(1)概念: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其特点有二:一
是它属于外国人的私人投资,即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在东道国的投 资行为,包括投资设厂、兴办企业或开发自然资源等投资活动, 但不包括政府间的投资行为或信贷关系;二是它属于私人的直接 投资,即投资者对所办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股权、直接参与经营 管理并有较大的控制权的投资。 • 国际投资法是包含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各种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 的综合体
二、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 1. 主体的多元性——包括主权国家、国际经济组织、 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 2. 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国际经济关系。 • 跨国财产流转关系;国家对跨国财产流转关系的管理和 管制关系;国家在管理管制中进行的国际协调关系 3. 法律渊源的多样性——多方面、多层次的法律规范。 • 4. 调整方法的综合性——直接调整、间接调整或两者 相结合的调整方法。 • 三、国际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关系探讨

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关系探讨

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关系探讨一、前言如今随着市场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步划加快,国际经济贸易总量不断增多,经济纠纷更是频频出现。

调整、规范各种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和条约相继完善,内容更加丰富,先产生国际法,后来产生国际商法,再后来陆续产生国际经济法。

然而后产生的两个法,概念复杂且相互交错,人们容易混淆。

随着国际法规的使用率增高,普及商法和经济法这两个国际法关系的必要性尤其重要。

本文将从“什么是国际商法、什么是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之间的联系、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4方面将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法律慨念进行阐述,对两者的法律关系进行一个比较、分析。

达到普及国际法律知识,自觉执行国际经济法政策,自觉履行国际商法法规,减少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促进国际经济次序健康发展。

二、国际商法关于对国际商法概念的探讨,怎样弄懂国际商法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综合考察国内外学者、各种着作中对这个概念的解释与说明,多数学者认为国际商法的概念可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且听下文分解。

如今随着市场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步划加快,国际经济贸易总量不断增多,经济纠纷更是频频出现。

调整、规范各种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和条约相继完善,内容更加丰富。

国际商法,就是调整所有商务贸易主体在从事商务贸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贸易关系、货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换言之,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贸易商事活动中的规则、规范的总称。

1.从广义上看,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贸易商事活动中的规则、规范的总称。

是调整各种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事关系,是指某种商事关系,其主体不论是自然人、法人、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务贸易关系的当事人来自(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其所经营的商务贸易事项超越到他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可以说是国际商事关系。

用以调整这种关系的规则、规范,就属于广义国际商法的范畴。

2.从狭义上看,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是:除去国家和国际组织之外的,主体平等的商事组织和商务贸易交易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经济法论文范文5000字(必备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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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文范文5000字(必备12篇)摘要: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以及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之间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自产生以来,对国际经济的发展以及对有关国际经济实体产生了巨大影响。

笔者拟在对其概念的界定基础上,对国际经济法的历史进行相关的梳理,并对其思想做出简单的评述。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论文一、国际经济法的一般价值国际经济法是各种规范的总称,主要是调整跨国的贸易、投资、税收和运输关系。

国际经济法运用自身的调整角度、调整范围、规则模式以及运作机制,让这些价值具有新的特定的意义,就是要达到秩序、自由、正义、效率的目的。

(一)秩序在确立国际经济法的时候以及在确认国际经济法秩序方面的时候这其中的好处便体现在国际经济法的秩序价值上。

秩序的体现是体现在国际交往中的不同层面,拿各国的关系来讲,国家之间的力量比较、竞争与合作便是一种秩序;就国家对个人的管制来看,该国的涉外经济秩序是由独立的政府管制变演变而成的。

(二)自由追求自由是人类一直向往的。

在国际经济法的范畴里,对自由的定义主要包括了国家赋予个人的交易行为和国家本身的经济自由。

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1.在国际法上,制定宏观经济发展战略方面的自由的含义主要是体现在国家主权的经济领域原则上。

2.在现代拥有主权的国家不单单对涉及本国的经济活动的管制上给予自由,还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维护本国的经济增长与社会稳定。

3.商人的作用便是完成跨国经济活动。

国家赋予了商人们自由交易的权利,商人们追逐着自己的经济利益的同时,还使得国家有关产业得以发展,同时也提高了国家人民的生产生活水平。

(三)正义经济公平和经济正义是国际经济法正义价值的两个分支。

公平是一种利益分配的算术平均或者是几何平均。

正义便是法律使强者和弱者之间有所缓和,并且起到保护弱者的地位和实现生态正义的目的。

(四)效率就国际经济法的起源及国际经济法的内容来讲,这其中的目的就是为了寻求国际经济和其他资源的最优配置,在国际经济的效益方面使其大大提高。

国际经济法论文

国际经济法论文

国际经济法论文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的法律。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际经济法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国际经济法论文篇1论国际经济法的价值追求摘要国际经济法价值论是建立在价值论基础上的有关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深层次的、系统的理性认识。

国际经济法价值观在国际经济法理论形态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它是相对于国际经济法较高层次的概念,对于国际经济法的规范状态和现实状态具有重要的导向意义。

正义、主权、自由、秩序、公平和公正等都是人们在调整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所需要的,因而被视为国际经济法价值的存在形态。

而其中正义价值应被作为国际经济法价值的基本价值。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价值正义国际经济法的价值就是国际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

而国际经济法追求的目标就是打破原来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一个经济主权,公平互利,全球合作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

国际经济法的价值就是建立这个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满足国家、国际组织和个人等国际经济主体对国际经济法的渴望和需求,即国际经济法对这些主体的意义和功能。

法的价值中包括法所中介的价值,即法所中介的经济、政治、社会制度的价值,也包含着人们所追求的而且也是法可以中介的其他一些价值,如正义、自由、秩序、效益等等[1]。

国际经济法的价值也在于实现这些目标,并在实现的同时更为具体地体现国际经济法部门的特征,其内容包括:正义价值、主权价值、自由价值、公平公正价值,它们本质上是统一的,但又表现为不同的方面。

其中正义价值是国际经济法最基本的最重要的价值。

一、国际经济法的正义价值正义是社会的一种首要价值,始终被人们视为人类社会一种最基本的美德和价值理想。

正义是国际经济法的逻辑前提,国际经济法是正义的客观要求,正义因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而得以保障、发展。

正义观引导和制约着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体现在国际经济法的制度之中,成为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变化的灵魂和精神。

可见,正义是国际经济法的实质和宗旨,国际经济法只能在在正义中发现其适当的具体内容,也只能在正义中显现其价值。

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第一节国际经济法法律地位一、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国际经济法与其他法律一样,也是调整一定范围社会关系的法律部门。

但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部分社会关系的具体范围如何?国内外学者普遍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围绕着国际经济关系,对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这一问题,国内外法学界众说纷纭,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第一,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其主要代表人物:英国的施瓦曾伯格(G.Schwarzenberger)、施米托夫(M.Schmitthoff),法国的卡欧(D.Carreau)、约克·布朗(York·Brown),日本的金泽良雄等。

第二,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一切跨越国境而发生的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战后,美国一些学者提出了该主张。

其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的杰塞普(P.Jessup)、卡茨(M.Katz)、杰克逊(J.H.Jackson)以及日本的樱井雅夫等。

第三,国际经济法是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形成的一个新兴法律部门,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主要是我国一些学者的观点①。

第四,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该协调论观点是由我国学者提出的。

第五,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个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经济组织之间从事超国境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也就是说,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国际①曹建明主编:《国际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郭寿康、赵秀文主编:《国际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页。

②杨紫烜:《论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的若干问题》,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3期。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3经济关系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

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界大多数学者持此观点。

上述第二、五种观点在对国际经济关系外延的解释上是一致的,即为“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跨国公司”)是一家全球知名的国际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跨国公司看中了我国庞大的市场潜力,决定在我国设立分公司,并逐步扩大业务规模。

为实现进一步的战略布局,跨国公司计划收购我国一家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企业(以下简称“目标公司”)。

目标公司是我国某知名的高新技术企业,专注于电子元器件的研发和生产,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

然而,由于经营不善,目标公司面临严重的财务困境,急需外部资金注入以扭转局势。

在了解到目标公司的困境后,跨国公司认为这是一个绝佳的并购机会,遂向目标公司提出了收购要约。

二、案件争议1. 收购价格争议跨国公司提出的收购价格为每股10元人民币,而目标公司董事会认为,考虑到目标公司的实际价值以及行业前景,收购价格应不低于每股15元人民币。

双方就收购价格未能达成一致,导致并购谈判陷入僵局。

2. 资产评估争议在并购过程中,双方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评估存在分歧。

跨国公司聘请的独立评估机构评估目标公司价值为每股12元人民币,而目标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为每股18元人民币。

3. 员工安置争议并购完成后,跨国公司计划对目标公司进行整合,包括裁员、岗位调整等。

目标公司管理层对此表示强烈反对,认为此举将严重影响员工的稳定性和公司的正常运营。

4. 知识产权归属争议目标公司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跨国公司认为在并购过程中,应将这些知识产权纳入收购范围。

然而,目标公司认为,部分知识产权并非公司所有,且部分知识产权的价值尚未体现,不应无偿转让。

三、法律分析1. 收购价格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应当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因此,收购价格应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定。

在本案中,跨国公司提出的收购价格低于目标公司董事会认为的合理价格,且未得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

2021年国际经济法论文【二篇】

【论文写作】论文通常用来指在各个学术领域进行研究,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论文。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际经济法论文的文章2篇 ,欢迎品鉴!【篇一】国际经济法论文【摘要】多哈回合谈判是WTO成立以来发起的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

这次谈判从2001年WTO第四次部长会议启动以来,历经跌宕起伏的磋商和僵局、艰苦的讨价还价,期间因参与谈判的关键成员意见分歧过大,被WTO宣布无限期中止,后又在多种不确定因素下重新恢复,2008年7月29日,由于美国拒绝让步,美国、欧盟和中国等7个成员就发展中国家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的谈判最终以失败告终。

本文拟通过分析多哈回合谈判屡陷困境的原因,进而对多哈回合谈判遇阻后国际经济法的区域化特点进行描述,最后对国际经济法的全球化与区域化并举发展趋势进行展望,并尝试提出中国的因应举措。

【关键词】多哈回合TPP谈判TTIP谈判RECP谈判一、WTO多哈回合谈判受阻的原因分析多哈回合谈判启动以来,一波三折、屡陷困境。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多边管辖范围过分拓宽,谈判议题广泛而且含混WTO成立以来,多边贸易体制管辖的范围不断拓宽,直到成员国的国内规则、文化偏好甚至伦理问题等国内规则领域,这些问题非常敏感,也使得市民社会和各种利益相关者越来越关注多边贸易体制,这是对多边贸易体制的一大挑战。

而多哈回合的谈判议题不仅包括农业、工业品关税、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反倾销等传统领域,还涉及渔业补贴、贸易便利化、原产地标识及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全新的领域。

由于谈判议题广泛而且含混,使多哈回合谈判增加了很多不确定性,最终造成多哈回合旷日持久、屡陷困境。

(二)wTO内部的决策机制存在内在缺陷和矛盾WTO的决策机制包括三种决策方式协商一致、投票和“绿屋会议”。

协商一致是其最主要的决策方式。

但各成员在经济规模、发展水平、能力建设上千差万别,WTO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让153个成员达成协议决不是轻而易举的事。

《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研究

《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研究摘要:培养具有扎实国际经济法理论功底和良好法律职业道德的国际性法律人才是我国国际经济法教学改革的出发点,进一步深化与拓展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改革,加强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与实验室建设工作,建立符合21世纪我国高等教育规律要求的、以培养通识基础广、综合素质好和创新能力强的法学实验教学为目标,构建基础型、综合型和司法实践活动型三个层次相结合、相依托的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体系,是提高学生运用国际经济法理论、规范能力的一条重要途径。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一、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的意义1.有助于促进国际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通过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提出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改革思路与方案并运用于教学实践,使学生直接面对将来的工作环境与工作要求,促使学生将所学理论知识运用于务之中,使学生在校时就具备了适应未来工作所必需的心理素质、知识结构和操作能力。

2.有助于构建模拟法律职业环境,为学生提供充分的动手操作机会。

通过建立仿真实验室,使学生在分析案件事实、收集证据、更好地进行人际交流与沟通、起草法律文书等技能方面的训练得到强化,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所需的专业技能。

3.有助于提供师生互动平台,变“填鸭式”教学为学生主动式学习。

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是以学生主动学习为基础展开的,在实验教学模式下学生也被赋予了一定责任,在实验过程中,学生可以与指导教师就实验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无障碍的沟通。

4.有助于提高师资队伍的教学水平。

要进行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要求指导教师深入法律实务部门,掌握相应的专业技能。

实践经验的丰富无疑可以帮助教师更好地讲授专业知识,促进教学科研水平提高。

二、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的现状作为法学专业的核心课、专业课,国际经济法以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为研究对象,在21世纪全球化和国际化趋势下,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的重要性日益体现。

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现状具有以下特点:1.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

有关国际经济法的价值分析研究

有关国际经济法的价值分析研究杨凯琳沈阳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摘要】经济法经过几百年来的洗礼已经成为了世界政治经济的新的格局,但是对于这样的新生物,人们的认识还不是很明确,对于经济法的价值理论研究,我们还是在起始阶段。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政治经济经济一、国际经济法价值的含义国际经济法的价值是指国际经济法和人之间的关系,它是对人的需要的满足。

人是价值的主体,它是价值实现的基础,如果没有主体需要就谈不到价值的实现,所以说国际经济经济法就是为了满足人们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对于人来说是具有首要意义的。

要想满足人们的需要,第一,需要将自己的需求合法化,让法律有所保护,这需要国家立法来实现,第二,使自己的合法化的需求转变为现实化,这就要靠执法和守法来共同的监督和实现。

人的需求是无止境的,现实的超越是必然存在的,这也成为理想和信仰得以统一的一种表达方式。

价值具有超越性,这也就是为什么国际经济法的价值是崇高和神圣的原因。

国际经济法的价值彰显了人的主体地位,进而人们对它的期望也随之提高。

人们不再关注国际经济法的表现形式和运作规律,而是关注它的理想的状态和与现实的参照,进而进行反思。

二、与其他学科的比较1.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当市场调节失灵,需要国家干预而制定的全局性和公共性的法律法规,这就是经济法的作用和含义。

二者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1)调整对象都是协调国与国之间的经济关系;(2)涉外经济法律法规都包含在它们各自的渊源里;(3)二者的主体都是公民、企业和非企业实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二者的不同主要表现在:(1)国内经济法的主体是企业内部相关人员,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却不是企业内部相关人员;特别行政区或特定地区以及国际组织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而不是国内经济法的主体。

(2)国际经济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国家管理管制的跨国财产流转,国内经济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中生的经济关系。

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国际私法解决的是涉外民事关系,当出现法律冲突的时候,国际私法便会加以解决这法律好冲突,并以此为工作中心的基本规范,同时也包括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和避免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及包括国际民事诉讼仲裁程序的独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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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章: 1. Scott S. Quillin,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nd Its Protection of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the Efficacy of the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 Oklahoma City University Law Review, Vol. 28, No. 2&3, 2003. 2. Todd S. Shenkin , 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 in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 and the GATT: Moving toward a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 University of Pittsburgh Law Review, Winter, 1994.




(三)南北立场和利益冲突 1. 发达国家 目标: 在东道国投资发展的权利。 规范和约束成员在处理国际投资关系方面的行为,特别: (1)外资准入; (2)投资形式,100%股权等; (3)国民待遇。 2. 发展中国家 中国的地位(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






(四)TRIMs协定的性质与中国的承诺 1. 性质 货物贸易协定。货物贸易协定与投资协定。 潜在的重要性 第9条 货物贸易理事会的审议 “在不迟于《WTO协定》生效之日后5年,货物贸易理事 会应审议本协定的运用情况,并酌情建议部长会议修改本 协定的文本。在审议过程中,货物贸易理事会应考虑本协 定是否应补充有关投资政策和竞争政策的规定。” 2. 中国的承诺 自加入时起,完全遵守,不援用第5条。
国际经济法研究
第五章 WTO法与中国
(二)
2005-12-14
第二节 WTO 投资规范与中国外资法



一、TRIMs协定 (一)投资措施的概念 1. 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的异同及关系 国际经济两大支柱。促进经济增长和发展的重要因素, 对于提高各国经济业绩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的基本区别 国际投资 交易时间 管制方式 长期 国际贸易 短期
准入:主权范围 关税和/或非 经营:投资措施补性关系。贸易最终必然导致 投资,投资将会带来更多的贸易。当前,两者日益紧密联 系,相互作用,互为因果,促进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深化。 投资和有关投资的政策日益影响贸易的规模与构成。 贸易/贸易政策对投资规模、流向和构成产生重要影响。 要求进行国家之间的政策协调。 2. 投资措施的定义 广义:各国采取的与投资相关的措施。 狭义:东道国政府通过政策法令采取的与投资相关措施。


2. 适用范围 第1条:“本协定仅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未区分对外国企业采取的措施和影响国内企业的措施; 未区分影响已有投资的措施和适用于新投资的措施。 3. 关键的实体性条款:TRIMs第2条 国民待遇和数量限制 “1、在不损害GATT1994项下其他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 各成员不得实施任何与GATT1994第3条或第11条规定不 一致的TRIM。 2、本协定附件列出一份与GATT1994第3条第4款规定的 国民待遇义务和GATT1994第11条第1款规定的普遍取消 数量限制义务不一致的TRIMs例示清单(illustrative list)。”




EC、日和美与印尼关于汽车工业措施的争议案 专家组: WTO项下义务具有累积性质; 印尼政府在国产计划中采取的税收和关税优惠措施属于 “利益”,违反TRIMs第2条。 例示清单是开放的,可能有其他TRIMs被发现不符合 GATT这两个条款。 4. 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待遇 根据第4条,发展中成员应有权“暂时偏离”第2条义务。




三、中国外资法的新发展及体系重构 (一)外资法的新发展 1. 外资准入的发展 国家主权原则。跨国投资自由化趋势。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原则性规定。 履行加入WTO之承诺。GATS等。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目录1995/1998/2002。 2. 多元化的投资形式 典型外资形式的新发展 发展中的新外资形式





EC与北欧各国:集中讨论对贸易有直接而重要限制作用、 且直接与GATT规则有牵连者。 南北分歧主要是: 限制性商业惯例、母国限制是否作为议题? TRIMs协定的限制对象: 在以往贸易政策争端中被证明是棘手的TRIMs。 (三)TRIMs协定的主要内容 1. 宗旨 “期望促进世界贸易的扩大和逐步自由化,便利跨国投资, 以便提高所有贸易伙伴、特别是发展中成员的经济增长, 同时保证自由竞争”






大致可分为: (1)市场准入限制 进口关税与数量限制; 受限产业部门的贸易安排; 区域性的自由贸易协定; 原产地规则;反倾销规章;国家卫生与技术标准。 (2)市场准入发展优惠 (3)出口鼓励措施 出口加工区;出口融资;税收措施 (4)出口限制










3. 逐步实行国民待遇原则 4. 与WTO规则接轨 2000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法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外资企业法 的决定》。 2001年3月《关于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 关于外汇平衡条款;(贸易平衡要求) 关于“尽先在中国购买”的内容;(当地成分要求) 关于出口业绩要求条款;(出口要求) 关于企业生产计划备案条款。


(二)TRIMs协定的缘起 1974年加《外国投资审议法》“当地成份”/“出口实绩”。 发展中国家主张: 严格限制在对贸易有直接和重要负面作用的投资措施; 强调对FDI的需要,“履行要求”对其发展目标的重要; 对发展中国家的灵活适用;投资措施v.限制性商业惯例。 发达国家主张: 对投资应有更多的条约义务。 美:根据自由准入原则拟定一部全面的投资规则,将一切 对FDI进入构成障碍的各国投资政策纳入GATT体制。 日:将投资措施分成: (1)A类,违反GATT,应予禁止; (2)B类,符合GATT但与投资政策有关,予以规范。





与GATT第3条第4款不符: (1)当地成分要求;(2)贸易平衡要求。 与GATT第11条第1款不符: (1)贸易平衡要求;(2)进口用汇限制; (3)国内销售要求。 进一步概括:(1)当地成分;(2)进出口贸易平衡。 例示清单:“与GATT1994第3条第4款规定的国民待遇义 务不一致的TRIMs包括根据国内法律或根据行政裁定属强 制性或可执行的措施,或为获得一项利益而必须遵守的措 施……” 按约束力程度分为: (1)具强制性的; (2)自愿承诺性质的。“利益”(advantage)的解释。





(二)《多哈宣言》有关规定 第20条:第五次部长会议作出决定后启动谈判。 第20、21、22条: (1)认识到多边框架对长期跨境投资、特别是FDI,在 保证透明度、创造稳定和可预见的环境方面有助于扩大贸 易,以及在该领域中加强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的需要; (2)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需要,与其他 政府间组织合作; (3)贸易与投资工作小组的工作集中于澄清有关范围与 定义、透明度、非歧视、根据GATS的分类、肯定列表式 的事先制定的承诺模式、发展条款、例外规定和收支平衡 的保障措施以及成员之间争端的磋商和解决。 坎昆会议的挫折。





(二)关于外资法体系重构问题的思考 1. 外资法与外资法体系的概念 2. 中国外资法体系的主要特点及问题 (1)中央与地方、一般与特殊多层次立法体系; (2)双轨制立法模式;(3)企业本位立法 3. 中国外资法体系的重构与革新 (1)方案:编纂;重构;统一民商法 (2)重构目标 中国外资法体系内部的统一和协调; 中国外资法体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协调; 中国外资法体系与国际通行规则的协调。 (3)中国外资法体系的内容 宪法;外国投资法;统一的专门性外资单行法规、规章; 涉及外资的统一经济法和民商法。





二、多哈回合投资规则谈判 (一)投资议题 发达国家长期试图将投资议题纳入GATT/WTO体制。 投资议题首先在1982年GATT部长级会议提出,主要倡议 者是美国。EC成员和发展中国家反对,被取消。 乌拉圭回合TRIMs协定。 1996年12月新加坡部长级会议发达国家再提,再遭反对。 决议是WTO工作小组应研究贸易与投资之间的关系。 2001年12月多哈部长级会议虽未达成启动投资议题谈判决 议,EU将该议题更深入一步推入WTO体系。 主要发达国家试图确保其海外投资者能在发展中国家自由 进入和经营,消除或限制发展中国家管制外资的作用。 发展中国家需要采取投资政策和措施优化外商投资。




TRIMs的特点: 行为主体,制定和实施者是东道国; 实施对象,针对FDI; 实际影响和作用,对投资、贸易。 “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 (Investment-Related Trade Measures, IRTMs)指影响FDI的数量、部门构成以及 地理分布的、较为一般性的贸易政策措施。 与TRIMs比较,通常不涉及具体的贸易或FDI交易。 贸易措施对直接的贸易流动具有第一层次的影响, 对FDI具有第二层次影响,影响潜在投资者的决策进程。





一种观点认为, MAI将提高对发展中国家的外资流动。 实践表明,FDI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东道国的经济、政治 和社会环境。 WTO体制的MAI,其义务将如WTO协定约束各成员。 一些主要发达国家提出软性建议: (1)MAI是“诸边”协定; (2) MAI应与GATS一致。 《WTO协定》第3条规定WTO的职能: “WTO应为各成员处理与本协定各附件有关的多边贸易 关系提供谈判场所”。“如果部长会议做出决定,WTO 还可为各成员的多边贸易关系的进一步谈判提供场所,并 为执行该谈判的结果提供框架”。显然,投资主题并非 “多边贸易关系”的一部分,投资谈判并非WTO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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