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与解读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与解读【发文字号】:天津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号【执行时间】:20081201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使用和维护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七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政策解读问题解答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民政、市政、园林、物价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第八条在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保障物业管理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退出方案

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退出方案一、总述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退出流程,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退出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我公司在管的所有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二、退出原则1. 尊重合同:在退出过程中,必须遵守与业主、客户签订的合同条款,确保合同约定的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2. 公平公正:退出过程应保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处理。
3. 风险可控:退出前应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制定应对措施,确保退出过程的平稳过渡。
4. 信息透明:退出过程中,应及时向各方披露相关信息,确保各方能够了解退出进度和影响。
三、退出流程1. 退出触发1.1 当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出现以下情况时,可触发退出流程:- 合同到期,双方未续签;- 合同期内,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提供服务;- 合同期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合同期内,我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业主大会或客户要求解除合同;-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退出情况。
2. 退出准备2.1 退出前,组织专项团队进行退出筹备,包括但不限于:- 收集和分析项目运营数据,评估项目退出对各方的影响;- 制定退出方案,包括人员安置、资产处理、合同解除等;- 准备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条款、证据材料等支持文件;- 与业主大会、客户及相关政府部门沟通,了解退出相关要求和支持政策。
3. 退出实施3.1 按照退出方案,分阶段、分步骤实施退出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人员安置:根据项目规模和退出时间表,制定人员安置计划,确保员工权益得到妥善处理;- 资产处理:对项目资产进行清查、评估和处置,确保资产处置的合规性和效益;- 合同解除:与业主大会、客户及相关方协商解除合同,处理合同终止事宜;- 费用结算: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与各方进行费用结算;- 资料交接:将项目相关资料完整移交给业主大会、客户或接盘方;- 项目交接:与接盘方进行项目交接,确保项目平稳过渡。
4. 退出验收4.1 退出完成后,组织验收小组对退出过程和结果进行验收,包括但不限于:- 审查退出方案的实施情况和结果;- 核实人员安置、资产处理、合同解除等事项的处理情况;- 收集各方对退出过程和结果的意见和建议;- 形成退出验收报告,总结经验教训。
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规定

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规定一、总则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进步,物业服务企业在城市建设和社区管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由于一系列因素的影响,物业服务企业可能需要退出一些项目。
为了保障项目合法、有序退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二、退出项目的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的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的行为。
三、退出项目的方式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退出物业项目:1.协商解除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项目业主协商决定解除合同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退出物业项目。
2.竞选制度:物业服务企业与其他意向管理企业经过竞选,由物业项目业主自行选择新的管理企业替代原物业服务企业。
3.强制换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换届投票的方式强制换届,并选择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4.终止合同:在以下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项目业主可以解除合同,实现退出物业项目:(1)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合同重大违约行为;(2)物业服务企业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3)物业服务企业严重影响物业项目的正常运营;(4)其他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况。
四、退出项目的程序1.协商解除合同的程序:(1)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项目业主协商决定解除合同,并达成书面协议;(2)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项目业主办理相关手续,确认合同解除,并进行相关资产交接。
2.竞选制度的程序:(1)物业项目业主发起竞选,向意向管理企业发布招标公告;(2)物业服务企业参与招投标活动,按规定提交材料;(3)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组织评审,选定中标企业;(4)物业项目业主与新的管理企业进行协商,签订新的物业管理合同;(5)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项目业主办理相关手续,确认退出物业项目,并进行相关资产交接。
3.强制换届的程序:(1)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召集业主大会,通过换届投票方式决定换届;(2)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组织选举新的委员;(3)新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签订新的物业管理合同;(4)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项目业主办理相关手续,确认退出物业项目,并进行相关资产交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6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69号](https://img.taocdn.com/s3/m/feff66cb77eeaeaad1f34693daef5ef7ba0d124b.png)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6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28日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创新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促进和谐社区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范围内社区物业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宣传引导,不断增强居民参与意识、自律意识和有偿服务意识,营造和谐共建、遵规守约、文明诚信的社区物业管理氛围。
第二章管理模式和服务标准第五条旧楼区实行社会化服务公司管理、产权单位自行管理、居民自治管理3种方式。
具体管理方式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小区特点,因地制宜确定。
第六条旧楼区居民自治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楼门栋长协调配合,居民和志愿者参与,落实小区卫生清扫保洁、门岗执勤、车辆停放、秩序维护等服务。
也可以自行成立服务队伍进行日常管理服务。
第七条旧楼区物业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标准;(二)楼道内无乱贴乱画,楼内外卫生清扫及时,垃圾日产日清,小区环境干净整洁;(三)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定时对小区内公共区域进行巡视,车辆停放有序,公共秩序良好;(四)公示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9]34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9]34号](https://img.taocdn.com/s3/m/d6158178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368fd1e.png)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9〕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物业管理项目的正常管理服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出售物业项目中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规划、设计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建设的监督管理。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权属登记和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新建物业项目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一)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含5万平方米,下同),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确定物业管理用房。
(二)多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独立的物业管理用房或者配置在公建楼内。
关于建立物业服务企业拟退出项目预警公示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物业服务企业拟退出项目预警公示制度的通知各区县物业办、物业服务企业: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行为,加强物业服务企业拟退出项目的有序衔接,建立公开、透明的监督约束机制,经研究决定,建立全市物业服务企业拟退出项目预警公示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示内容(一)拟退出项目基本情况。
包括项目名称、物业服务企业名称、建筑规模、接管时间、居住户数、收费标准、拟退出时间及原因(合同到期解约、业主提前解约、企业提前解约)、是否成立业主大会以及该项目此前物业服务企业变更情况等。
(二)拟退出物业服务企业情况。
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是否履行退出程序、管理服务期间的诚信状况等。
二、公示时间拟退出项目公示时间,自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业主委员会到区县物业办进行预警报告之日起至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接管止。
如有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接管或实行自治管理的项目,在接到市物业办信息后,市物业管理协会在一个工作日内将该项公示内容由公示栏转入历史信息库。
三、公示载体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务网()、天津市物业管理协会网站(),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中心网站()。
四、职责分工(一)天津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拟退出项目公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天津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拟退出项目的公示及公示内容的日常管理。
(三)各区县物业办负责及时将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拟退出项目情况和后续接管情况报送市物业办。
五、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
各区县物业办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在推动行业规范发展上的重要性,明确专人负责,及时跟踪反馈小区情况。
区县物业办主任作为主要负责人,要对上报的情况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各区县物业办要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拟退出项目预警之日起2日内赴现场核实情况并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物业办。
(二)严格程序,按时申报。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退出项目预警报告制度,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物业办上报拟退出项目基本信息。
物业准入退出制度范本
物业准入退出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市场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的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准入和退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准入和退出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准入管理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相应的注册资本;(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五)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物业管理项目。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准入条件。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取得物业管理项目后,向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凭证。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项目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退出管理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物业管理项目:(一)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不再续签的;(二)物业服务企业自愿退出物业管理项目的;(三)物业服务企业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项目,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项目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准入和退出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招投标方式取得物业管理项目的;(二)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提前通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退出物业管理项目的。
新修订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12月实施
的责任 。
对于 以往 操 作 过程 中 曾 出现 的业 委 会 成 员拖 欠 物业 费 及极 易 引起 争 端 的机 动 车停 放 等 问题 , 《 新 条
例》 做 出多项 细化 规定 。 明确 按 时交 纳物 业 管理服 也
新《 条例》 多个方 面进 行 了完 善和修 改 , 在 增加 了
许 多具有 操作 性 的细节 条款 , 很强 的创 新性 。赋 予 有 街 道 办事 处 ( 乡镇 政 府 ) 辖 区物 业 管 理活 动 中 的多 在
的收取 和使 用情 况有知情 权 。
新《 条例》 对物 业服 务企业 增加 了许 多新规 定 。 归
域 内业 主共 有 道 路停 放机 动 车 辆 要征 得 业 主大 会 同 意 , 必须 保 证 消防 通道 和 道 路 畅通 ; 并 必须 交 纳场 地 占用 费 , 收取 标准 和使 用办 法 由业主 大会 或者 开发 其
建设 单位 与物 业服 务企 业在合 同 中约 定 , 主对 费用 业
6 规 定 了物 业 服 务企 业 在 筹 备成 立 业 主大 会 过 . 程 中应 尽相应 义务 。 7 对 物业 服 务 企业 经 营 服 务 提 出 了更 严格 的要 .
上 、 下建筑 物 和设施 设 备 、 关场 地 , 地 相 不得 分割 进行
物业管 理 。
求 。主 要体 现在 两个 方面 : 一是 要 向业 主公布 专项 维 修 资金 使用 情况和 利 用共用 部 位 、 用设 施 的经营 收 共 益; 二是要 对 业主个 人信 息和 资料负有 保密 义务 。
( 乡镇政府 ) 明确 部 门和人 员 , 要 负责对 本辖 区 内物 业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9月1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9月10日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2002年10月2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民政、市政、园林、物价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物业管理公司退出方案模板
物业管理公司退出方案模板一、前言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物业管理公司进入市场,为业主提供多样化的服务。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有时物业管理公司需要退出一个项目或者市场。
在这种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需要制定一个退出方案,以确保退出过程顺利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业主和员工的影响。
本文将介绍一个标准的物业管理公司退出方案,包括退出策略、沟通计划、人员安置等方面的内容,希望能够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二、退出策略1. 评估项目或市场在制定退出方案之前,物业管理公司需要对所在项目或市场进行全面的评估,包括项目的运营状况、市场前景、竞争情况等方面。
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需要退出以及何时退出。
2. 制定退出计划一旦决定退出,物业管理公司需要制定详细的退出计划。
退出计划应该包括退出时间表、退出程序、退出费用预算等内容。
3. 确定退出方式有多种方式可以进行退出,比如出售项目、转让项目、停止服务等。
物业管理公司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适合的退出方式。
4. 沟通与协商在确定退出方式后,物业管理公司需要与业主、员工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进行沟通与协商。
在沟通过程中,需要充分尊重各方的利益,尽量达成共识。
5. 安排后续工作在确定退出时间表后,物业管理公司需要做好后续工作的安排,包括资源清理、员工培训、业主转交等方面。
三、沟通计划1. 内部沟通在制定退出方案的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需要积极与内部员工进行沟通,向他们解释退出的原因、方式以及后续安排。
同时,要充分倾听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做好员工关系的维护。
2. 外部沟通物业管理公司还需要与项目业主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进行沟通,向他们解释退出的原因和方式,并尽量减少对他们的影响。
在沟通过程中,要注重专业性,尽量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困扰。
3. 媒体沟通物业管理公司需要做好媒体沟通工作,向公众解释退出的原因和方式,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
四、人员安置1. 内部人员在制定退出方案的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需要做好内部人员的安置工作,包括员工培训、职业介绍、福利安排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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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办法
市国土房管局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好物业项目管理的衔接工作,保持业主正常生活秩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不再续约或者双方当事人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应当本着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秩序、依法有序、平稳过渡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本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
市建设、市容园林、交通运输、公安、消防和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指导区县所属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具体行为实施监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协调解决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项目管理阶段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各区县建设、市容园林、环卫、交通运输、公安、消防和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房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阶段的衔接工作,并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
第七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直接为业主提供服务,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协助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阶段的工作。
第八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兑现售房承诺,解决项目遗留问题,为物业管理顺利开展提供保证。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坚持诚信守法的原则,严格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义务,协助解决项目遗留问题,做好衔接工作,保证项目管理的连续性。
第十条业主和业主大会应当从保持项目管理的连续性和长远利益出发,慎用辞退权,保证物业项目的正常秩序。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同意。
第十一条本市实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预警报告制度。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应当在合同终止3个月前做好下列工作:(一)业主大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3日内将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原因和时间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将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原因和时间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
在接到书面告知后,双方应当就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时间、交接事宜进行协商。
(二)物业服务企业在与业主大会确定有关退出事宜3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拟退出原因、退出时间和有关事宜书面告知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并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管部门办理退出备案手续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准备工作。
(四)区县房管部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预警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到物业项目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并就继续管理服务做好协调沟通工作,指导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业主大会重新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做好衔接工作:
(一)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服务,并积极协助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至合同终止或者双方约定之日。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等事宜进行表决,在物业服务终止之日1个月前依法完成选聘工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与新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退出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移交事宜:
1.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场地占用费和收取的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设施和场地经营所得的收益余额;
2.物业管理项目的档案资料;
3.物业管理用房和属于业主共有的场地、设施设备;
4.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资料;
5.物业竣工验收资料;
6.共用设施设备安装、使用、维护、保养和出厂技术资料;
7.物业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8.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
9.实行酬金制的,应当移交管理期间的财务资料。
(四)原物业服务企业在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后,也可向新物业服务企业直接办理移交,并由业主委员会监督确认。
原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办理交接的,新物业服务企业接管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本条第(三)项所列事项转交新物业服务企业。
(五)新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暂时选聘不到新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做好衔接工作:
(一)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1个月前业主大会未选聘到新物业服务企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区县房管部门实施业务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共同就管理方式、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对业主进行问卷调查,拟定管理预案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征询市容园林、环卫等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将确定的管理预案等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区县人民政府,并及时组织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时,业主大会仍未选聘到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负责按照确定的管理预案做好门岗执勤、清扫保洁、垃圾清运、绿化维护、车辆管理、秩序维护、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养护等工作。
物业项目配置电梯等机电设施设备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居民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管理服务单位进行养护管理、专业维修。
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交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业主委员会收取。
(三)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退出之日起1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有关规定向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事宜。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业主大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解除合同条件终止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阶段不依法履行职责,无法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进行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作出解聘和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和新老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工作应当依法进行。
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交接和履行退出义务。
第十八条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时,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区县房管部门应当指导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移交手续。
新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代为保管的该项目资金、物品和资料,转交给新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义务的,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同时,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至2020年2月29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