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管理项目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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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

《合肥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合肥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合肥市《关于明确市区物业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合同期满未续约或者依约提前终止合同,退出物业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应当遵循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物业管理正常秩序,依法有序、平稳过渡的原则。

第四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各区(含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实施和组织协调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有关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诚信守法,严格履行合同约定,遵照本办法规定的退出程序,解决好项目管理遗留问题,认真做好新老物业管理交接工作,保持物业项目管理的连续性。

第六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从保持物业项目服务管理的稳定性和长远利益出发,不要随意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慎用辞退权,以保证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七条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即物业开始销售起,至业主大会成立并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前),物业服务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于拟解除合同90日前书面告知对方并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并依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物业已交付并符合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管理项目退场方案

物业管理项目退场方案

物业管理项目退场方案一、前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物业管理行业不断壮大,成为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物业管理项目的退场方案是指在项目周期结束或合同期满后,管理公司或管理团队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有序退出项目的具体方案和步骤。

一个完善的物业管理项目退场方案,不仅可以保证项目退出的有序进行,还可以保障业主利益和维护管理公司的声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物业管理项目退场方案的背景及意义物业管理项目的退出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因为一旦管理公司撤离,业主的生活和物业的正常运营都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因此,制定一份完善的项目退场方案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通过退场方案的制定,可以明确各方责任,保障业主利益,避免可能产生的纠纷和矛盾。

其次,项目退场方案可以规范管理公司及团队工作流程,保证项目管理的平稳过渡,也有利于提升物业管理品牌形象和市场声誉。

最后,项目退场方案的制定,可以为再次承接类似项目提供经验总结和借鉴,为未来的物业管理项目合作奠定基础。

三、物业管理项目退场方案的制定原则为制定一份合理、科学的物业管理项目退场方案,我们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以确保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具体包括以下几点原则:1. 依法合规原则: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确保项目退出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2. 保障业主利益原则:退场方案应以保障业主利益为首要目标,做到资金清晰透明、服务质量有保障;3. 有序过渡原则:项目退出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营和服务不受影响;4. 公平公正原则:对于管理团队的人员安置及相关资产处理,要以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5. 客观真实原则:项目退出方案需要客观真实地对前期的管理工作和存在问题进行评估,为后续工作提供真实有效的参考。

四、项目退场方案的具体内容1. 项目退出决策项目退出的决策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进行多方面的评估和沟通。

在项目合同期满之前,管理公司应提前召开相关会议,与业主方面协商项目退出的时间、内容和方式。

宁波市物业项目服务退出办法

宁波市物业项目服务退出办法

宁波市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物业服务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项目,是指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服务的物业项目。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退出物业项目服务应当本着维护社会稳定、保证业主基本生活秩序、依法有序、平稳过渡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过程的业务指导、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物业管理应急预案,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物业项目- 2 -服务退出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组织协调,牵头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物业项目服务退出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和纠纷问题。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做好有关工作。

各级规划、城管、市容环卫、绿化、公安、环保、价格、民政、工商、人防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与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协调配合,协助做好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阶段的衔接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单位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助辖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阶段的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坚持诚信守法的原则,严格履行职责,协助解决物业项目遗留问题,做好新老物业服务企业的衔接工作,保证物业项目服务的连续性。

第七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从物业项目服务的连续、稳定和长远利益出发,慎用辞退权,依法实施解聘和选聘工作,保证广大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兑现售房承诺,解决物业项目遗留问题,为物业项目服务顺利开展提供保证。

14.杭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14.杭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杭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的有序进入和退出机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好项目管理的衔接工作,保持业主正常生活秩序,我们在调研基础上制订了《杭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杭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物业管理改善工程领导小组二0一0年二月一日杭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好项目管理的衔接工作,保持业主正常生活秩序,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项目,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

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因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未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退出原则)退出项目管理应当本着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秩序、依法有序、平稳过渡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管理职责)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下同)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过程的监督工作。

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区物业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过程的监督、业务指导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制订本辖区内小区管理应急预案,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简称街道,下同)对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工作实施监督和组织协调,按《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召开相应级别的联席会议。

社区协助街道做好有关工作。

各级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绿化、公安、环保、价格、民政、工商行政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协助做好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阶段的衔接工作。

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房市〔2010〕20号 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因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退出物业项目服务管理应当本着维护社会稳定、保证业主基本生活秩序、依法有序、平稳过渡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从保持物业项目服务管理的稳定性和长远利益出发,不得随意更换物业服务企业,要保证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坚持诚信守法的原则,严格履行退出物业项目服务管理程序和相应职责,解决好项目管理遗留问题,做好新老物业服务管理的衔接工作,保持项目服务管理的连续性。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尊重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兑现售房承诺,妥善解决项目建设遗留问题,为物业项目管理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第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服务管理的,适用下列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再续约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届满60日前,向对方提出不再续约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并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及时另行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按不低于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执行。

2、物业项目管理退出

2、物业项目管理退出
• 1、政策等外部原因退出
• 收费价格,社会责任过重, 垄断部门不作为(二次供水)
• 2、企业自身原因退出

• •
风险评估不足,不诚不辞而别,自身包袱沉重,无力履约
不兑现,遗留问题多 不交费,矛盾多
• 3、开发建设单位原因退出 • 4、业主原因退出
2018/11/2
5
物业管理退出中的交接问题及成因分析
2018/11/2
2
物业管理权移交的内容
• 物业资料 • 物业产权资料、业主资料、管理资料、
• 财务资料、合同协议、人事档案。
• 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管理工作的移交 • 房屋建筑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配套设施,物业用房。 • 人财物的移交
• • • 人,继续留用 财,押金、费用、债务 物,工具、办公设备
10Leabharlann 2018/11/2 3物业项目管理退出
• 退出的含义
• • • • • • 正常退出;合同期满未续签,经双方协商提前解除合同 非正常;在履约中,不辞而别; 被业主逐出门的。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订合同。 履约期,双方协商终止合同, 非正常退出
• 退出方式
201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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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项目管理退出的原因
第十四章 物业项目管理权交接
• 一、物业管理权移交的含义
• 物业管理主体发生变化了 • 两种情况:新建成的、物业服务企业退出。
• 二、物业管理权移交的主体
• • • • 物业所有人 原物业服务企业 新物业服务企业 其他移交参与人(街道,居委会)
201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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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权移交工作的程序
• • • • • • 成立接收小组(双方组成) 召开会议 在管理区域公示 签订移交协议书 移交清点并记录 双方签移交报告并公示

向上级部门物业退出报告

向上级部门物业退出报告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按合同约定归业主所有部分
退出人(盖章)
年 月 日
监交人(盖章)
年 月 日
接管人(盖章)
年 月 日
关于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管理项目情况的报告
吴江市住建局:
本企业已于年月日退出
管理项目,并按规定进行了移交,详细情况见下表。特此报告。
报告单位(盖章)
年月日
抄送:镇人民政府。
物业管理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地址
总建筑面积:(M2)
总套数:(套)
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主任
联系电话
退出接管人情况
退出物业服务企业
小区经理
联系电话
退出时间退出原因:接Fra bibliotek人小区经理
联系电话
归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接管、退还情况
移交、退还项目
移交给接管人
(是/否)
退 还 业 主
(是/否)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资料
开办物品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业主大会筹备经费)
预收物业服务费
预收能源费
预收装修押金
预收装修垃圾清运费
预收车位管理费

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

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

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因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退出物业项目服务管理应当本着维护社会稳定、保证业主基本生活秩序、依法有序、平稳过渡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从保持物业项目服务管理的稳定性和长远利益出发,不得随意更换物业服务企业,要保证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坚持诚信守法的原则,严格履行退出物业项目服务管理程序和相应职责,解决好项目管理遗留问题,做好新老物业服务管理的衔接工作,保持项目服务管理的连续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尊重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兑现售房承诺,妥善解决项目建设遗留问题,为物业项目管理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第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服务管理的,适用下列程序:(一)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再续约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届满60日前,向对方提出不再续约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并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及时另行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按不低于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执行。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不再续约原因、退出时间等以书面形式报送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填写《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服务管理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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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管理项目情况的报告
吴江市住建局:
本企业已于年月日退出
管理项目,并按规定进行了移交,详细情况见下表。特此报告。
报告单位(盖章)
年月日
抄送:镇人民政府。
物业管理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地址
总建筑面积:(M2)
总套数:(套)
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主任
联系电话
退出接管人情况
退出物业服务企业
小区经理
联系电话
退出时间
退出原因:
接管人
小区经理
联系电话
归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接管、退还情况
移交、退还项目
移交给接管人
(是/否)
退 还 业 主
(是/否)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资料
开办物品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业主大会筹备经费)
预收物业服务费
预收能源费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预收装修押金
预收装修垃圾清运费
预收车位管理费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按合同约定归业主所有部分
退出人(盖章)
年 月 日
监交人(盖章)
年 月 日
接管人(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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