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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刑事法中的刑罚种类与量刑原则

了解刑事法中的刑罚种类与量刑原则

了解刑事法中的刑罚种类与量刑原则刑事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行为的法律体系,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

刑罚是刑事法中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的手段,种类繁多,依据一定的原则进行量刑。

本文将从刑罚的种类以及量刑原则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刑罚种类1. 主刑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常见的一类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有期徒刑是指在刑期内,犯罪人员被剥夺人身自由并接受改造教育;无期徒刑是指犯罪人员被剥夺人身自由,刑期没有明确限定;死刑是指犯罪人员因特别严重的罪行被判处终身剥夺人身自由,最终以死刑执行。

2. 副刑副刑是对主刑的补充,它根据犯罪人员的情况和刑罚种类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常见的副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

罚金是指犯罪人员必须支付给国家或被害人的一定金额;没收财产是指对犯罪人员非法获得的财物进行没收;剥夺政治权利是指犯罪人员在刑罚执行期间不能参与政治活动和担任某些职务。

3. 宣告刑宣告刑是对轻微犯罪行为的制裁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限制出入境、吊销执照等。

责令公开道歉是指犯罪人员需要公开承认错误并向社会道歉,以显示悔罪态度;限制出入境是指犯罪人员在一定期限内被限制离开或进入国境;吊销执照是指犯罪人员被剥夺从事某些职业或行业的许可。

二、量刑原则1.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事法中的重要原则,意味着任何一种刑罚都必须有法律依据,不能随意加重或减轻刑罚。

法定刑是指法律对每种犯罪行为规定的刑罚幅度,法官在对犯罪行为进行量刑时必须遵守法定刑的限制。

2. 個別化原則个别化原则强调量刑应根据犯罪人员的个人特点和犯罪情况进行判断。

包括犯罪人员的年龄、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法官在量刑时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以使刑罚更加合理和公平。

3. 公正正義原则公正正义原则是刑事法中的核心原则,强调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在量刑时,法官应当考虑到犯罪行为对社会和受害人的危害程度,既要保护社会秩序,又要保护犯罪人员的合法权益。

最新刑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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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三节共同犯罪第四节单位犯罪第三章刑罚第一节刑罚的种类第二节管制第三节拘役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五节死刑第六节罚金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八节没收财产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一节量刑第二节累犯第三节自首和立功第四节数罪并罚第五节缓刑第六节减刑第七节假释第八节时效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二编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提供第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古代十大刑法介绍

古代十大刑法介绍

古代十大刑法介绍第一种刑法是鞭刑。

鞭刑是一种常见的刑罚方式,通常是用鞭子或棍子抽打犯人的身体,以造成疼痛和伤害。

在古代社会中,鞭刑常常被用来惩罚各种犯罪行为,尤其是轻微的违法行为。

鞭刑的用途是惩罚犯人,让他们感受到痛苦和羞耻,以达到改造和警示的目的。

第二种刑法是斩刑。

斩刑是指用刀斧砍头的刑罚方式,通常适用于严重的犯罪行为,比如谋杀、叛逆等。

在古代社会中,斩刑被视为一种重大的惩罚方式,也是对罪犯的最终处罚。

斩刑的用途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让犯人在死亡前感受到最大程度的痛苦和悲惨。

第三种刑法是磔刑。

磔刑是一种将罪犯吊起来挂在十字架上的刑罚方式,通常适用于叛逆、叛乱等严重罪行。

在古代社会中,磔刑被认为是一种酷刑,用以惩治罪犯,让他们感受到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

磔刑的用途是通过严厉的刑罚来警示和威慑其他潜在的罪犯,维护社会安定和法律尊严。

第四种刑法是关入牢狱。

关入牢狱是一种常见的刑罚方式,通常适用于轻微的犯罪行为,比如偷窃、打架等。

在古代社会中,关入牢狱是一种常见的惩罚手段,用以对罪犯进行限制和惩戒。

关入牢狱的用途是让罪犯在监禁中感受到失去自由的痛苦和苦闷,以达到惩戒和改造的目的。

第五种刑法是笞刑。

笞刑是一种用棍棒、皮鞭等工具抽打罪犯身体的刑罚方式,通常适用于轻微的违法行为。

在古代社会中,笞刑是一种常见的惩罚手段,用以对犯有轻微罪行的人进行处罚和警戒。

笞刑的用途是让罪犯感受身体上的痛苦和羞耻,以达到改造和惩戒的目的。

第六种刑法是铁鞭刑。

铁鞭刑是一种用铁链、铁棒等器具抽打罪犯身体的刑罚方式,通常适用于严重罪行。

在古代社会中,铁鞭刑是一种严厉的惩罚手段,用以对犯有严重罪行的人进行处罚和警戒。

铁鞭刑的用途是使罪犯感受到最大程度的痛苦和羞耻,以达到改造和警戒的目的。

第七种刑法是劓刑。

劓刑是一种将罪犯的鼻子割去的刑罚方式,通常适用于叛逆、叛乱等严重罪行。

在古代社会中,劓刑被视为一种严厉的惩罚方式,用以对严重罪犯进行处罚和示众。

刑法规定的刑种有哪些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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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的刑种有哪些刑法一、泄露个人信息罪是刑法第几条非法泄露、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将获罪1、《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3、【律师解读】(1)从犯罪构成各方面综合来看,修正条款的规定应认定为两罪,即“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购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2)“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列举性的表述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上述列举的五个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属于本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取决于对条款中的“等”字的解释。

个人认为,从目前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客观情况看,本罪的犯罪主体应作扩张性解释,将合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均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3)我国尚未制订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如果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没有相关的针对公民个人信息收集、管理的单位及工作人员的义务性规定,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也就缺乏了成立本罪的前提性法律义务。

因为修正条款要求“违反国家规定”,因此,即便前述存在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严重行为,也不宜将其认定为犯罪。

(4)公民个人信息外延过大,修正条款中表述的“个人信息”的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

刑 法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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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刑法学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刑法的定义、形式和特征。

二、刑法的目的和任务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四、刑法与刑法学的意义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第三节刑法的效力范围一、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和种类二、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确立刑法空间效力范围的学理根据: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三、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失效时间;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第12条关于刑法溯及力的规定。

第二章犯罪概念第一节犯罪的定义一、犯罪的定义概述犯罪的定义,不同的定义反映出不同的犯罪观。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及其意义。

第二节犯罪的基本特征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第三章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内容;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和区别;犯罪构成的意义。

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第二节犯罪客体犯罪客体的概念及其内容;犯罪客体在刑法条文中的体现;犯罪客体的意义。

二、犯罪客体的种类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犯罪对象的概念和内容;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第三节犯罪客观方面一、犯罪客观方面概述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犯罪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二、危害行为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危害行为的分类;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

三、危害结果危害结果的概念;广义的危害结果和狭义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

刑罚种类大全具体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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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罚种类大全具体是哪些刑罚种类大全具体是哪些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其中主刑有以下五种:(一)管制。

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二)拘役。

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三)有期徒刑。

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附加刑有以下三种:(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

(四)针对外国人,还有驱逐出境。

刑罚种类大全具体是哪些二、刑罚的追诉时效是多久我国刑法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标准,规定了4个档次的追诉时效。

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二)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三)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刑罚规定的死刑罪名死刑案件即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应当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

据统计,我国目前刑法用34个条文设置了34种死刑罪名。

它们分别是:(一)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有7个条文(102、103、104、108、110、111、112)设置了7种死罪: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投敌叛变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资敌罪。

(二)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有6个条文设置了6种死罪: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权、财产权和其
他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稳定,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的安全和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章罪刑法定
第二条刑法应当适用法律,严格限定罪行和刑罚。

第三条刑法的任务,是通过刑罚的应用,尽可能地依法制裁
罪犯,使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达到防止犯罪、维护国家秩序,以及教育、感化罪犯的目的。


第四百八十三条妨害司法活动罪的处罚,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以暴力、胁迫方法妨害司法活动罪共同变更为:妨害诉讼活动罪。

以暴力、胁迫方法阻止公民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或者殴打、侮辱诉讼活动中的诉讼参与人员,干扰法庭秩序,妨害诉讼活动的其他严重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百八十四条 (旧条仍然有效;罪)妨害司法活动的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古代的一百种刑法

古代的一百种刑法

古代的一百种刑法
中国古代的刑法多种多样,其中一些主要的包括:
1. 黥刑:又叫“墨刑”,额颊上刺字涂墨。

2. 劓刑:割鼻子。

3. 笞刑:又叫“杖刑”,打板子(背、腿、臀)。

4. 刖刑:将脚砍掉。

5. 宫刑:又叫“腐刑”,去掉男子生殖器。

6. 膑刑:剔去膝盖骨。

7. 大辟:砍头。

8. 炮烙:将人烧烤死。

9. 车裂:又叫“五马分尸”。

10. 汤镬:将人煮死。

11. 腰斩:从腰部斩断。

12. 凌迟:又叫“千刀万剐”。

13. 弃市:暴尸街头。

以上只是中国古代刑法的一部分,实际上古代的刑法远不止这些,而且很多刑法都极为残忍。

这些刑法主要是为了震慑人们,维护社会秩序和统治者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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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二、刑法的分类•1、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效力的刑法,如刑法典)•特别刑法(是指仅适用于特定人、时、地、事的刑法,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三、刑法的性质1、刑法的阶级性。

2、刑法的法律性质。

(第一,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最广泛;第二,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后盾法;第三,刑法的强制性最严厉。

)第二节刑法的创制和完善•一、刑法的创制•我国第一部刑法于1979年7月1日通过,1980年1月1日起施行•二我国刑法的完善•1981年到1995年先后通过了24部单行刑法,在107部法律附设刑事条款。

•新刑法由第八届全国人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通过。

1997年10月1日施行。

第三节刑法的根据和任务•一、刑法的根据•(一)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宪法是刑法制定和修改的法律根据•(二)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刑法制定和修订的实践根据二、刑法的任务•我国《刑法》第2条规定了刑法的任务。

具体说来有四项任务:•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

第四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一、刑法的体系•我国刑法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

每一部分又分为章、节、条、款、项、段等层次。

全文用统一的序号。

•1、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

•A、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

•B、犯罪——犯罪的一般原理(成立要件)。

•C、刑罚——刑罚的一般原理(刑种、体系)。

•D、刑罚的具体运用——量刑、行刑制度。

•E、其他规定——刑法术语、名词的立法解释。

•2、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

共分为十章:•A、危害国家安全罪;•B、危害公共安全罪;•C、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其中又分为八节小类罪;•D、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E、侵犯财产罪;•F、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其中又分为九节小类罪;•G、妨害国防利益罪;•H、贪污贿赂罪;•J、渎职罪;•K、军人违法职责罪二、刑法的解释•刑法的解释——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解释的意义是以便准确无误地理解刑法规定和刑法精神。

•(一)以解释的主体或者解释的效力为标准,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二)以解释的方法不同,可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刑事立法和司法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精神的准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后给予何种刑罚处罚,都必须明文规定在刑法条文中。

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该原则的意义:是对罪刑擅断的否定,注重保护人权,实现刑事法治。

派生原则:•排斥习惯法;•禁止类推;•刑法无溯及效力(事后法的禁止)•排斥绝对不定期刑;•明确性原则•实体的适当原则•二、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体现•1、总则关于犯罪、刑罚的规定、量刑原则、刑罚制度。

•2、取消了类推;•3、溯及力上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4、分则上规定了具体罪的罪状、法定刑、量刑情节。

•三、罪刑法定的司法适用•(一)定罪、量刑•(二)正确进行司法解释•(三)行刑第三节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一、含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二、该原则的体现•1、定罪上的平等;•2、量刑上的平等;•3、行刑上的平等。

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含义•指犯多重的罪,就应承担多重的刑事责任,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所以又称之为罪刑均衡、罪刑相称原则。

•1、在立法上,法定刑必须与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程度相适应。

•2、在裁判时,对犯罪人的宣告刑应当与犯罪行为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

•二、罪责刑原则的立法体现•1、规定了区别对待原则;•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诸多量刑情节;•3、根据不同的犯罪性质设置了不同的刑种;•4、各种犯罪设置了不同的法定刑幅度;•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体现第五节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一、罪责自负原则•罪责自负原则,是谁犯了罪,谁承担刑事责任,不得株连那些与犯罪分子有亲属关系而没有参与犯罪的人。

即一人犯罪一人当。

•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构成条件。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效力,亦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对那些人、那些地域和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它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一、刑法空间效力概述•它是指刑法对地域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各国采取的原则不同,大致有以下几种:•1、属地原则。

——以地域为标准。

•2、属人原则。

——以人的国籍为标准。

•3、保护原则。

——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

•4、普遍原则。

——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刑法》第6条第1款)•1、领域的含义。

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和领土延伸(航天、航海器具、我驻外使领馆)。

•2、“法律的特别规定”:•A、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B、少数民族地区的特别规定;•C、特别刑法的规定;•D、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定。

•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1、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2、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原则上适用,但按我国刑法规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本法之罪的,适用本法。

•对我国公民在领域外犯罪,依照刑法应当追究的,如果已经受到外国刑罚处罚,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10条)•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承认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1、承认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2、不承认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一、刑法的生效时间•二、刑法的失效时间三、刑法的溯及力•它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否则就无溯及力。

•各国对此规定了不同的原则:•1、从旧原则。

——新法无溯及力。

•2、从新原则。

——新法有溯及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

•4、从旧兼从轻原则。

•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是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1、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新法认为是犯罪的,依旧法不为罪。

•2、旧法认为是犯罪,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依新法不为罪。

•3、新、旧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未过追诉时效的,原则上依旧法追究;——体现了“从旧”,但是新法处罚较轻的,依新法。

——体现了从轻原则。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概念一、犯罪概念的类型(一)犯罪的形式概念。

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仅从法律形式上对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的犯罪概念类型。

•(二)犯罪的实质概念。

(犯罪的实质概念,是指仅揭示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而不涉及其法律特征的犯罪概念类型。

)•(三)犯罪的混合概念。

(即犯罪的实质与形式相统一的概念,是指从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和法律形式特征两个角度对犯罪进行界定。

)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一)社会危害性,即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二)刑事违法性,即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

•(三)应受刑罚处罚性,即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三、犯罪的分类•(一)理论分类•1、自然犯和法定犯•2、隔离犯和非隔离犯(二)法定分类1、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2、身份犯与非身份犯3、亲告罪与非亲告罪4、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第二节犯罪构成•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犯罪构成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三)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具有法定性。

•二、犯罪构成的意义•1、有利于实现罪刑法定原则•2、对刑事司法实践起着特别重要的指导作用。

•(1)区分罪与非罪•(2)区分此罪与彼罪•(3)区分犯罪的不同形态•三、犯罪构成的分类•(一)基本犯罪构成与修正犯罪构成•所谓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既遂状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所谓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适应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或者共同犯罪的形式而分别加以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

•(二)普通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所谓普通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的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所谓派生的犯罪构成,指以普通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由于具有严重或者较轻的社会危害程度的情节而从普通的犯罪分化出来的犯罪构成。

包括严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三)封闭的犯罪构成与开放的犯罪构成•封闭的犯罪钩成是指由于刑法条文完整地规定了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需要法官予以补充的犯罪构成。

•开放的犯罪构成,指由于刑法条文仅规定了部分构成要件,适用时需要法官予以补充的犯罪构成。

•四、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一)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三)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有的犯罪构成还要求特殊主体,即具备特定职务或身份的自然人或性质有所限定的单位。

•(四)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有些犯罪的犯罪构成还要求有特定的犯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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