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全文及解读(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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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加强标准化建设,可以依据本办法自愿申请标准化定级。

第四条企业标准化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企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由应急管理部按照行业分别制定。

应急管理部未制定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自行制定,也可以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配套的定级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二级、三级企业建设工作。

第五条企业标准化定级实行分级负责。

应急管理部为一级企业以及海洋石油全部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分别为本行政区域内二级、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

第六条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各级定级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作为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委托其负责受理和审核企业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1)、监督现场评审过程和质量等具体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单位名单。

各级定级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单位负责现场评审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第七条企业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

(一)自评。

企业应当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员工代表参加的工作组,按照生产流程和风险情况,对照所属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将本企业标准和规范融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到全员参与,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

完整解读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学习解读授课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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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
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企业的标准化工作进行管理监
督,“无事不扰”,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更加优良的环境。 在此输入文字八
学习解读2023年《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
《办法》的解读问答
在此输入文字七
学习解读2023年《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
《办法》的解读问答
问题7:本次修改在制度创新上有哪些重大突破? 答:《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的制度创新突破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是标准化运行机制的深度创新,一方面以 标准创新先行带动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企业不断追求标准与技术创新的内在机能和运转方式 。 本PPT课件作品为LHJ+FHX原创,欢迎广大消费者付费使用,未经远近许可,不得向第三人转让。 另一方面促进企业及时将先进适用科技创新成果融入标准,提升标准技术水平,以标准创新助推创新技 本PPT课件作品为LHJ+FHX原创,欢迎广大消费者付费使用,未经远近许可,不得向第三人转让。 术和产品市场化、产业化和国际化。 二是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标准决定质量,有什么样的标准就有什么样的质量,只有高 标准才有高质量”,企业标准“领跑者”以高水平标准引领产品和服务高质量发展,扩大中高端产品和 服务供给,支撑高质量发展,助推形成“标准领跑、产品领跑、企业领跑、品牌领跑”的高质量发展格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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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推荐性标准是综合考虑科技发展、社会消费水平等各种因素制定出来的,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及解读》(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及解读》(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第24号 (1)解读《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2)国务院国资委公布《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3)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的通知 (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第24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第9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一、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二、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三、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四、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五、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六、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七、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八、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九、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 印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局),各中央企业,有关新闻单位。

--------------------------------------------------------------------------------------------------------------------------------- 国资委办公厅2010年12月29日印发---------------------------------------------------------------------------------------------------------------------------------解读《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发布了《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资委令24号,以下简称《禁令》),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就《禁令》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2024)》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2024)》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2024)》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4.03.04
•【文号】市监标创发〔2024〕13号
•【施行日期】2024.03.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2024)》的通知
市监标创发〔2024〕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2019年印发的《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进行修订,现将《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2024)》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4年3月4日附件: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202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2022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2022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0.04•【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9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0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2006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税支持第三章融资促进第四章创业扶持第五章创新支持第六章市场开拓第七章服务措施第八章权益保护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四条自治区严格落实国家促进中小企业长期发展战略,严格落实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的各项政策措施,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根据国家规定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版本:2018年1月1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版本:2018年1月1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文章来源:中国人大网更新时间:2017-11-08 09:02(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三章标准的实施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三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第四条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国家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2年9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最新修订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帮助大家尽快了解《办法》的修订内容,本文就新版《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进行解读,供参考。

一.内容速览1. 细化国家标准的制定范围新版《办法》结合国家标准化工作实践,进一步细化了国家标准的制定范围,新增“社会治理、服务,以及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等通用技术要求”等需要制定国家标准的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区分了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

对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其他的制定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2. 对标准样品作出规定新版《办法》对《标准化法》第二条的“标准样品”的用途做出了明确,标准样品和相关标准配合使用,用于测试、比对等活动。

同时,明确标准样品的编号规则,国家标准样品的代号为“GSB”,国家标准样品的编号由国家标准样品代号、分类目录号、发布顺序号、复制批次号和发布年份号构成。

示例:GSB××—××××—F××—××××。

与《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 (国市监标技规〔2021〕1号)中的编号规则保持了一致性。

3. 明确制定国家标准的要求新版《办法》为保障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增设标准立项评估、报批稿审核及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制度。

为提升标准制定透明度,强化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的相关程序要求。

为提升标准的适用性,严格要求标准制定周期,新版《办法》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2024年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2024年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2024年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管理,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员工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所有的员工、商务合作伙伴以及与本企业有合作关系的第三方机构。

第三条企业安全指的是包括但不限于人身安全、网络安全、设备安全、财物安全等方面。

第四条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是指企业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流程,合理规划、组织、实施、检查和监控企业安全工作的过程。

第五条本制度的宗旨是保护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确保企业的信息安全,提升企业整体安全防护能力。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的相关标准是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行业规范等。

第七条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是本企业负责企业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八条企业安全管理员是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委派的负责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企业安全培训机构是企业内设的专门负责培训企业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机构。

第二章企业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十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相关的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责任。

第十二条企业应通过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确保相关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三条企业应建立安全管理档案和数据库,记录和保存与安全管理相关的信息和数据。

第十四条企业应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五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事件和事故报告、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安全事件和事故,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第十六条企业应与政府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第三方机构建立安全合作机制,共同维护企业安全。

第十七条企业应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定期开展安全演练活动,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人身安全管理第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人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人身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的人身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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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全文及解读(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引导企业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企业标准化水平,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标准的制定、公开以及企业标准化的促进、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标准是企业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第四条企业标准化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创新驱动、质量提升的原则。

第五条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执行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标准化纲要、规划、政策;实施和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反馈标准实施信息;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完善企业标准体系,引导员工自觉参与执行标准,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持续改进标准的实施及相关标准化技术活动等。

鼓励企业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制度,配备专兼职标准化人员,在生产、经营和管理中推广应用标准化方法,开展标准化宣传培训,提升标准化能力,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企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完善政策措施,形成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据标准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企业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

鼓励企业执行推荐性标准。

企业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没有相关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第八条制定企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制定企业标准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质量效益和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鼓励企业对标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基于创新技术成果和良好实践经验,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支撑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提升。

第九条企业标准制定程序一般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复审、废止。

第十条企业在制定标准时,需要参考或者引用材料的,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参考或者引用国际标准和国内外标准的,应当符合版权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鼓励企业整合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资源,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第十二条企业制定的产品或者服务标准应当明确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

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应当引用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际标准。

没有相应标准的,企业可以自行制定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

企业自行制定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准确可靠。

第十三条企业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企业标准应当按照统一的规则进行编号。

企业标准的编号依次由企业标准代号、企业代号、顺序号、年份号组成。

企业标准代号为“Q”,企业代号可以用汉语拼音字母或者阿拉伯数字或者两者兼用组成。

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的企业标准,以企业标准形式各自编号、发布。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企业应当公开其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企业执行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及对应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

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另有规定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其采用的包装标准。

企业公开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项目少于或者低于推荐性标准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

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

委托加工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

企业执行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自我声明公开的内容进行更新。

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对有关企业标准予以废止。

第十六条鼓励企业通过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

通过其他渠道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应当在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明示公开渠道,并确保自我声明公开的信息可获取、可追溯和防篡改。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

鼓励企业构建技术、专利、标准联动创新体系。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参加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鼓励企业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团体标准。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向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机构反馈标准实施信息。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的,应当对其制定的相关企业标准进行评估和更新。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鼓励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树立行业发展标杆。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推动拥有自主创新技术、先进技术、取得良好实施效益的企业标准成为行业的“领跑者”。

第二十二条国家实施标准融资增信制度。

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建立支持企业标准创新的专项基金,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给予标准化水平高的企业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标准交易、标准质押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国家鼓励企业对照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持续开展对标达标活动,提高企业质量竞争水平。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化交流与合作,鼓励企业参加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工作、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等开展标准化专业技术服务工作,提升标准化服务的社会化、市场化水平,服务企业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开设标准化课程或者专业,加强企业标准化人才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企业完善标准化人才培养机制。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对具有自主创新技术、起到引领示范作用、产生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标准奖励力度。

支持将先进企业标准纳入科学技术奖励范围。

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依法对企业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特殊重点领域可以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企业在监督检查中拒绝提供信息或者提供不实信息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或者公告。

第三十条企业未公开其提供产品和服务执行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第三十一条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该企业标准,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第三十二条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编号,并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第三十三条企业自我声明公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第三十四条企业在开展标准制定、自我声明公开等工作中存在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发送警示函、约谈等方式,督促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第三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标准化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1990年8月24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公布的《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全文解读为贯彻落实有关决策部署,全面服务企业标准化工作,给优化企业标准化工作环境提供法治保障,市场监管总局近日修订出台《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共36条,主要包括总则、企业标准的制定、企业执行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标准化促进与服务、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

总则部分主要明确了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企业标准定义、企业标准化的基本原则、基本任务,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在企业标准化促进发展中的任务等;企业标准的制定部分主要规定了依标生产、企业标准制定的原则、制定程序、知识产权、联合制定企业标准、试验方法和编号规则等;自我声明公开部分主要提出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内容、公开主体和时间、公开渠道等;促进与服务部分主要提出了促进企业标准化工作和为企业标准化工作提供服务保障的要求;监督管理部分主要规定了对企业标准监督检查的范围、方式、内容以及处置措施等。

《办法》规定,企业标准公开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项目少于或者低于推荐性标准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信息披露,提升市场透明度。

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该规定主要有三点考量。

一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推荐性标准是综合考虑科技发展、社会消费水平等各种因素制定出来的,符合或者接近广大消费者的心理预期与常规定位,低于推荐性标准应该让消费者知情。

二是通过要求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明示其指标情况,充分保障消费者选择权。

三是企业是微观高质量发展的主体,通过该项规定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

《办法》首次明确要求公开限制过度包装商品的包装标准,明确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其产品包装物所采用的包装标准,为强化社会监督,制止商品过度包装提供法治保障,同时强化企业标准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的企业标准监管制度,有针对性地明确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地见效。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调整哪些内容《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调整了企业标准管理模式,对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进行细化,强化企业主体地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政府标准化工作职能重心从标准管理转为服务企业标准化工作,将规章名称由“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调整为“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

首次明确企业标准公开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项目少于或者低于推荐性标准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信息披露,提升市场透明度。

另外,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标准融资增信制度、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开展对标达标活动和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等,多层次、多角度引导和激励企业提升标准化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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